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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比较问题研究

2016-12-26邢英丽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公司法

邢英丽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各个领域中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和健全。据此,首先分析比较了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的差异,然后对公司法和劳动竞业禁止进行了深度反思。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法;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91

竞业禁止源于西方国家,后来应用于各个国家。在我国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有说明。尽管竞业禁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出来,但是法律法规对竞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竞业禁止的核心思想是义务主体不可以同时服务其他同类企业,也不可以为自己谋求私利,从而对义务主体企业的利益进行了有效保护。通常情况下,竞业禁止主要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作人员的再就业行为进行限定,不得到同行业企业中就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1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差异

1.1立法目的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其中,公司法对企业董事及高管的竞业禁止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自私行为,有效保护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高管人员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以此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职员,尤其是高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内部人员损公肥私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然而,劳动法是对公司职员的保密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的机密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知道,进而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通俗地说,公司法是防止公司职员瓦解公司,劳动法是避免公司信息外流以提高竞争对手的能力。

1.2适用人员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适用人员不尽相同。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董事、高管等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型的业务。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不要求主体具有商事性,是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对相关人员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因此适用的人员通常是可能了解企业秘密的关键人员。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使用人员差异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劳动法则是对公司基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两者的显著区别是高层管理者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特点,而基层工作人员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机密性特点。

1.3义务期间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当是两者的义务期间存在较大差别。第一,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只限于任职期间,董事、高管离职后如果公司未与其就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约定,则董事、高管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第二,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期限主要是在离职后,且需要双方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但是法律规定其期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离职后两年。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义务期间差异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在职期间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劳动法是对在职和离职的职员进行约束。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共同约束,能够避免部分公司职员离职后另立山头,对原公司的利益产生巨大威胁。

1.4解决方式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在解决方式上存较大差别。第一,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是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在处理程序上,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后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纠纷事件解决方式差异可以看出,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案件,而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在解决问题的途径上也存在差异,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直接上书法庭,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上述法庭之前要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仲裁处理结果得到认可则免于诉诸法庭。这也反映出了违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存在差异。

1.5其他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法两者在性质与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其立法目的、适用对象、解决方式等都有所区分。对于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立法则更多是鼓励和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而劳动法则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支持。总之,公司法和劳动法对企业中的各个层面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对于不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2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反思

2.1对于某些劳动用工,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明确

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用公司法对其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高管人员也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制约。例如,某技术性公司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被雇佣与雇佣关系,其本人的劳动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又由于其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在离职跳槽时就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不可以在同类行业中就职。因此,在公司职员的工作行为触及到法律法规时,要明确公司职员的身份,将其工作行为与公司身份匹配,然后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对其行为进行制裁或者保护。

2.2劳动法中的劳动仲裁权限相对较大

由于公司法对在职高管的工作行为进了约束,避免了高管在职期间服役于其他同类公司,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然而,公司高管离职后,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部分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其职位之便掌握公司的机密,从而在离职后对公司的竞争力造成较大威胁。这类离职公司高管的行为不受公司法制裁,劳动法的仲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常情况下是由这类公司高管对企业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仲裁者很大的弹性空间。受到仲裁者主观意识的影响,会对同类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这种仲裁处理的差异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加强对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完善,从而让任何触及法律的行为都能够有制裁的明确参考。

2.3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激烈,公司职员没有编制,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尽管公司法和劳动法对竞业禁止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具有同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更容易得到就业机会。这就导致了非常明显的矛盾。公司高管在职时掌握公司机密的情况受到主观性因素影响非常大,公司基层人员掌握的公司机密根据工作岗位不同而不同。一刀切的方式,坚决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让一些不知晓商业机密的职员的再就业产生了难题。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对公司高管的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对公司普通职员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兼顾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

2.4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企业管理的启示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流动是非常频繁的,行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也是在不断提高。因此,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要对各个岗位和职位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其工作内容权限进行限制,从而避免了职员离职后能够通晓公司经营的所有机密。部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偏向于全面人才的培养,让员工进行轮岗,这样就对企业的技术机密保护提出了挑战。对此,要与相应职员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工作人员泄密或者离职后跳槽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要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了,则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5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立法机构的启示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产力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商业的运作模式会发生改变。与此同时,服务于企业的职员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在变化。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要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相关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1]赵聪毓.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比较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3,(16).

[2]翟业虎.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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