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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三孩”从倡导到女性主体“再响应”的议程设置

2021-10-30龙煦霏

中国商界 2021年10期
关键词:议程生育职场

龙煦霏

从“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再到目前的“全面三孩”,面对日益凸显的生育愿望持续低迷,人口步入老龄化、人口红利不再等问题,自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发布适度放开生育的政策,已实施近30年的计划生育国策进入宽松通道。完善生育、养育、教育等各项补贴,打击学区房炒作,规范K-12培训机构,这些为促生育而持续出台的减负举措,显示出国家不遗余力地鼓励生育三胎的坚定态度。然而,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除上述影响生育的因素外,国家、社会更应关注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权益。

我国人口发展的“兴”与“衰”

人口是社会生产发展的根基所在,人口红利可以有效地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口增长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增速与资源匹配比例严重失调。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良好开局和之后的“合作社”等因素叠加,之前刚刚建立的“控制生育”再次被导入“放任生育”,尤其是“三年自然大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好转,出现了又一轮人口爆发式增长。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国策在1980年落地后,人口出生率开始下降。尽管也有农村家庭允许“先女后男”等补充二胎政策,但是国家政策层面始终要求生育稳定在低水平,严格把控计划生育指标考核制,结果是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经过2014年以来的生育政策调整,相关学者的测算结果是中国近期生育水平约为1.6以上,宽松生育政策效果初显。

生育友好型社会与育龄女性利益适配度的透明化

“人一辈子过的就是人”,朴实无华却道出了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孕育新的生命为基础的真谛。作为孕育生命的主体,女性承担了“育”“养”的大部分责任,这似乎已经成为亘古不变的“常理或习惯”。然而,随着现代社会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继承权以及同工同酬等权益,以农耕劳作模式划分男女社会地位和价值的时代已经渐行渐远,女性在某些领域展现出的优势让她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认识到除了孕育生命,以自己的敏锐、聪慧同样可以贡献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事业。“社会起码不要让做父母的人因为生育子女而发愁。”费孝通先生所言的是显性政策保障,而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首先需要的就是国家从各种福利保障上加以托底。与此同时,针对女性需要平衡生育与工作的两难选择,极应重视求职过程的显性歧视和用人单位的隐性“穿小鞋”。

针对女性用工方的调查显示,近10年已育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低于生育前的占比约1/3,其中下降一半以上的居多数,要么被平调到非核心岗位,要么主动降薪或被“坐冷板凳”。国家为了鼓励育龄女性响应“三孩”而延长了生育假,导致一些企业在面试中对女性求职者的生育计划进行“约定”,已有学者发声担忧“三胎政策”会进一步加剧女性求职者、求学者的难度。就业是如此,女性求学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某知名高校的一流学科博士生录取多年来始终保持着女多男少的比例,今年却清一色录取了男生,连这样的以女性为主的专业尚且如此,其他的不难想象,而女博士生在读博期间或因结婚生育而耽误课题延毕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除了职场和教育的适配度,家庭的“协同养育”尤为可贵。女性渴望在工作中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孕育和养育孩子期间完全脱离职场会增加女性的经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核心家庭不稳定,大家庭也不能提供帮助,女性的生育意愿是无法被激发的。

议程设置对激发女性生育意愿的实效性

就激发女性生育意愿而言,除了政策议程设置以外,公众议程设置和媒介议程设置也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公众议程设置会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调整。公众一般基于自身处境、利益诉求或相似的情境而产生表达的愿望。当公众诉求通过新媒体的交互方式在社会上形成讨论和热议时,公众对于某一事件或现象的“兴观群怨”不仅表达了他们的心声,也成为推动政策议程设置调整的依据。譬如,2020年是“她文化”兴起的元年,从1990年《渴望》中的“隐忍”女主,到如今独当一面的大女主,影视作品中女主精神层面的变化凸显了女性地位的不断提高。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要进一步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增加女性的就业能力等,然而推进与落实情况需要通过公众议程设置得到反馈,公众的困惑和焦点问题是政策议程设置调整的风向标。

其次,媒介议程设置助推政策议程的落实。女性在职场中是否真正获得了平等录用机会?同等能力条件下已育女性重返职场是否获得了与男性同等的晋升机会和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对女员工生育产生的关怀成本和需要政策减免的税收额度……通过媒介议程设置,可以实现对企业新入职员工男女比例的定期抽检,促进企业与社区联动设立幼儿托管机构,缓解女性在“职场和家庭”双重角色平衡中的焦虑。

再次,政策议程设置效果可以通过公众议程设置获得检验。虽然国家层面曾多次提出关注性别歧视问题,各地人社部也纷纷出台《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指导意见》,但是用人单位通常会以较为隐蔽的方式逼迫女员工主动辞职,而发生在任职期间的性别歧视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且很难取证。对此,各地可以发挥妇联组织的“娘家”作用,通过发起民间的民意调查,针对企业在发布的招聘启事、用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等女性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女性友好型企业名单,对执行生育国策“阳奉阴违”情节严重者纳入“建议黑名单”,女性友好型社会氛围的形成需要这种实实在在的措施。

公众议程、媒介议程、政策议程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与调整,有助于消解女性职场的显性和隐性歧视,促进建立健全女性公平就业的法律屏障。建立女性友好型社會不仅体现了社会文明,而且还能提升女性生育的意愿,形成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氛围,这或将成为实现我国人口可持续增长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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