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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业学位设置的类别演进、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

2021-10-09匡永杨周继良

关键词:专业学位类别硕士

匡永杨,周继良,吴 肖

(江苏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从1990年我国第一个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立至今,专业学位设置制度逐渐得到完善,类别设置也较为丰富,主要涵盖硕士、博士两个层级(个别本科专业亦有专业学位,即学士专业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与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在类别、质量和规模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及时改革硕、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办法[1](P1-7),加强专业学位设置整体布局研究[2](P1-4),并丰富专业学位类别和扩大招生规模。但囿于人才培养的周期性特征,并不宜频繁调整专业学位类别[3](P56-61)。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出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下文简称“《发展方案》”),决定进一步完善硕士专业学位的类别设置和健全灵活的设置机制,完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标准与健全类别设置程序[4],以此凸显专业学位设置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梳理、总结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变迁阶段及其类别演进,探寻专业学位设置的制度特征,有利于进一步厘清专业学位设置与政府治理、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标的实现及其制度的完善提供价值启示和实践借鉴。

一、文献述评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梳理和总结,发现学界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3个方面:一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宏观发展。有学者认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经历了萌芽诞生、探索经验、发展壮大、全面提升4个阶段[5](P18-24)。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样必须学习和掌握学科专业的新知识,专业学位的课程建设也应随之改变[6](P36-40)。还有学者基于整体性教育视角认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矛盾是国家、社会的有效需求与教育供给之间的不充分[7](P7-13)。二是我国专业学位的设置政策。例如,邓光平认为须重视专业学位政策设置的价值问题,从专业学位教育的属性、资源配置及现代民主政治等不同视角观察,政策的价值取向应体现出知识性、效益性与公正性[8](P81-83)。部分学者对政策发展过程进行了历史性梳理,将其划分为孕育、形成与实施、制度化3个阶段[9](P88-90),并指出相关政策存在政策资源投入不足、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政策指标不配套等问题[10](P4-7)。三是我国专业学位设置涉及的领域。有学者认为,我国专业学位涉及领域及其涵盖的学科专业内涵大小不一,比如工程硕士专业的某些领域设置偏大,而一些专业学位的领域设置又显得过于狭窄和细化[11](P12-16);由于市场对不同领域专门人才存在现实需求,很多学者对不同领域设置相应专业学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已设置的很多专业学位提出改进意见,主要集中于翻译、法律、教育、工程、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位。

上述相关研究已经涵盖和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政府、社会与高校等多元主体,其内容也有宏观和微观上的差异,或关注专业学位的相关政策变化,或探讨高校在专业学位教育中的作用,或涉及专业学位课程设置等微观环节。已有研究不仅为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决策建议,也为未来研究留下了诸多可以进一步探究的空间和方向。具体而言,部分研究仅涉及专业学位“领域大小”的问题;针对专业学位的设置问题,部分研究直接从政策的宏观层面出发,并未对其设置过程,甚至类别设置的演进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在专业学位设置主体层面,简单地以“社会需求”为背景的国家主导给予定性和评析,但实际上,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是专业学位设置的博弈中心,国家意志、社会需求与市场发展等因素体现了专业学位设置的方向及其内部结构的动态变化。因此,本研究将在分析我国专业学位设置类别演进的基础上,凝练专业学位设置及其制度发展的主要特征,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与政策优化思路,以期为专业学位设置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层面的价值参考与政策借鉴。

二、我国专业学位设置的阶段划分与类别演进

专业学位设置的动态调整是完善和优化专业学位结构的过程。国家、社会和高校既是紧密相连的整体,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政府与高校在高等教育管理尤其是学科专业建设领域的权力分配、政府采取的宏观管理战略与政策手段等,都能反映出我国专业学位设置的调整过程以及怎样适应高等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在研究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变迁时,需考察专业学位设置以来的相关政策文件及社会需求的变化,并分析其阶段性特征。1989年我国首次探讨专业学位的设置问题,1999年高等教育全面施行大扩招,2009年着力增招硕士研究生且所有专业学位首次全部面向应届本科生招生。基于此,本研究将我国专业学位设置阶段从时间上划分为1989—1998年、1999—2008年、2009年至今3个阶段,并对各阶段专业学位类别、学位层次以及设置时间进行了梳理,以便更为直观地体现专业学位设置及其类别演进的具体情况。

(一)初探阶段(1989—1998年):以市场发展为基础

在该阶段,我国逐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急需一批能适应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高级专门应用型人才。198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讨论专业学位的设置问题,并就“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培养”等问题开展调研。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并于1991年开始招生。1992年国务院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建议》。自此,我国硕士学位类型被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授予方式也分为两种,即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该文件标志着专业学位制度正式建立[12](P41-46)。随后几年,我国先后设置了建筑学、法律、教育、工程以及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位类别(见表1),多种专业学位的设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着力匹配市场经济各行各业岗位所需,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在专业学位初探阶段,以市场发展为基础是该时期的基本特征,但专业学位的设置及相应管理还是体现出明显的国家主导。

表1 1989—1998年专业学位设置类别情况①

此处所指的市场发展的基本内涵为:一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及其内在要求下,各行业(系统)、企业、各种组织与单位的岗位设置及人才需求,都将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改变,都将逐渐构建和形成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岗位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新的岗位设置及其人才需求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二是为维护市场发展的规范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就需要为其提供制度规约和法律保障,这本身也需要新的管理岗位和高层次专业管理人才。为满足市场发展的这一需要和人才需求,专业学位的设置除了适应和对接市场经济运行本身需要的新设岗位及其人才需求外,还需要重点培养能够为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保障的制度管理和法制建设人才。

依据马丁·特罗(Martin Trow)所提出的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论,彼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尚处于精英化阶段,社会大众和适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需要通过激烈的竞争方能获得。从国家层面来说,设立一批专业学位以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与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势在必行。例如,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中高级管理职务,以此满足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公司企业内部治理的需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提高基础教育、中等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管理工作水平,进而培养相应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培养能够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人才”[1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主要服务于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14]。可见,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培养符合时代之需的高级专门人才,不仅要满足那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设岗位及其人才需求,而且能够处理和解决在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维护市场规范健康运行。1996年,国务院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的目的、层次、培养、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也再次从国家层面为专业学位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一时期强调政府集权管理和统一领导,以便国家、社会和高校在专业学位设置与发展方面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有利于提升我国市场发展速度并完善和优化高等教育学位层次与类别结构。

(二)发展阶段(1999—2008年):以社会发展为核心

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积极稳步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15]这是我国当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宏观思路与政策要求。在此之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规模较小,且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1999年,高等教育大扩招全面施行,高校招生人数大幅度增加。为满足社会需求,专业学位设置新增了兽医、农业、公共管理、口腔医学等类别,充实并优化了专业学位的类别结构。200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并于2002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该文件指出:“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必须适应这种需要,培养大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6],这进一步明确和肯定了完善专业学位设置结构、丰富专业学位设置层次在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通过了多个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需要。该阶段专业学位设置类别的基本情况见表2。可以看到,以社会发展为核心是该阶段的主要特征。同样,该阶段专业学位的设置及管理也是国家主导的。

表2 1999—2008年专业学位设置类别情况

这里所指的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基础性和公共性逐渐彰显的过程。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或体现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或体现其公共性,亦或两种性质兼而有之。因此,社会发展在专业学位类别设置过程中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专业学位设置需满足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需要;二是专业学位设置需满足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共性。

到2008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 90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3%。[17]在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已由精英化阶段进入了大众化阶段,这也得益于国家基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学位、满足大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的政策安排。例如,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军事和社会工作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所形成的服务都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农业、兽医和风景园林都是为推动社会发展而建设的基础产业;体育和教育也是为了促进人的根本发展,增进人民的体质健康和综合素质,进而实现人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凡此种种,其对应的专业学位均定位和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公共性需要。从专业学位设置政策层面而言亦是如此,如兽医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18];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的在于培养胜任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工作与社会管理的专业人才”[19]。相比上一阶段而言,政府目光已从“完善市场经济”逐渐转移至“促进社会发展”这一更为宏大的全局性目标,正是社会发展基础性与公共性特征的彰显,更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和国家社会的长足发展。

在该阶段,专业学位的设置以满足社会发展为核心,加强了国家、社会和高校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国家在专业学位设置中同样起主导作用,这一方面保证了学位设置的宏观方向是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引导高校明确自身学科专业定位,以便积极地为社会培养各行各业所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以国家战略为引领

2009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改变了以往以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为主的局面,并提出逐年减少学术型硕士招生计划。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对相应专门人才的需求,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0〕15号),印证了社会需求在专业学位设置中的重要地位,拓宽了多元人才的培养路径。2011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有委员指出,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国家急需的领域内,加大专业学位设置的力度。专业学位的合理设置亦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设置的目的就是培养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应用型专门人才。2018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指出,为了加快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服务国家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决定统筹工程硕士和工程博士专业人才培养,将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8个专业学位类别,并分为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20]。该阶段新设了一些符合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的学位类别(见表3)。可以发现,该阶段专业学位设置以国家战略为引领是其典型特征,但并不忽视社会需求的满足。

表3 2009年至今专业学位设置类别情况②

至此,我国已设置了47个不同类别的专业学位,专业学位设置体系相对完善和趋于稳定。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大众化向普及化阶段的转变,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有可能接受到更高层次高等教育,而社会需求和国家战略要求正是推动这一转变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变迁的制度特征

(一)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到诱致性制度变迁:专业学位设置主体多元化

专业学位设置初期,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此时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国家只能更多地依靠行政命令实行强制性制度安排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于专业学位设置而言亦是如此。在初探时期,社会与高校并不足以影响国家层面对于专业学位的设置,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这一特殊时期能更好地引导高校和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位结构的良性转变。但强制性政策安排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社会与高校在专业学位设置方面的部分权力,弱化了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与高校的自主发展能力。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制度变革的核心力量将来自基层而非政府,只有基层创新主体才能敏锐洞悉市场潜在利润从而产生对制度的强烈内在需求[21](P31)。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与高校的需求慢慢得以彰显并得到相应的重视,使得二者在专业学位设置过程中逐渐占据一席之地。《发展方案》指出,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产业协会和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并提交论证报告;相关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和提交评议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议;评议通过之后再编制设置方案,提交审核。可见,专业学位设置主体已经由最初的政府集权,逐渐变成了政府、高校、社会组织团体等多元主体的适度分权。多元主体的共同需求推动着政策的制定、出台与实施,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开始向以需求为导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政府不再发布强制的行政命令,有意识地放权并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决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政策安排,有助于平衡政府、社会与高校等主体的多元职能,促进教育生态和谐发展。因此,在专业学位设置过程中,除政府之外的主体及其实质性参与逐渐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实现了设置主体的多元化,同时各设置参与主体的真正权力也在具体行动中得到了落实。

(二)从推动社会发展到服务国家战略:专业学位设置类别多样化

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需求也逐渐变得明确且多样,各行业企业的不同岗位需要不同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政府需在多样的社会需求中分清主次,进而明确应该设置何种领域、什么类别的专业学位。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只有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样,只有实现专业学位设置类别的多样化,才能推动学位制度的多样发展和学位结构的优化,才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平地给予人们获得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专业学位结构的合理性是设置类别多样化的基本保障,尤其是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因此,专业学位设置类别的多样化,既展现了国家多元发展的强大实力、高等教育结构的完整性和培养人才层次的合理性,也体现了人才培养的多样性。

总体来说,专业学位的设置不外乎基于两个目的:一是推动市场和社会发展,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即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市场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需要。我国第一个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便是在市场发展需求推动下诞生的。可以看到,在专业学位设置历经的三个阶段中,设置类别的数量在逐步增加,从初探阶段设置的6类、发展阶段新增的13类,再到完善阶段新增的28类,近些年专业学位的设置类别,更是彰显了学科专业建设从满足社会需求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中的多元主体对自身需求愈发明确,社会需求对专业学位设置的影响更加深入,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什么样以及什么层次的人才,便推动着相应专业学位的设置。同时,国家战略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又使得政府和高校不得不考虑专业学位设置和发展如何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比如,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了第14个学科门类“交叉学科”,下设“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两个一级学科,这是非常典型的服务国家战略的学科设置。相信在后续的专业学位设置动态调整中,政府会考虑依托这两个一级学科设置相应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因此,可考虑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依据学校自身类型与学科专业实力,响应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与社会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类别,以培养符合国家需要和时代发展的高级专门应用型人才。

(三)从硕士专业学位到博士专业学位:专业学位设置目标战略化

我国专业学位设立至今,形成了以硕士专业学位为主的学位层次结构,具体为1个学士专业学位、47个硕士专业学位以及13个博士专业学位。如果说硕士专业学位更多地是响应社会需要,那么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则是从满足社会需求转向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为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从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政策文件表述中也可以看出上述转变,如最初设置的临床医学、兽医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并未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而只是为了完善相应的学位制度、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适应社会需求。而后来设置的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是为了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工程博士专业学位也是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背景下,为加快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又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将其调整为8个服务国家科技工程与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学位类别。

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中明确指出,为增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需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2]。可见,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价值取向从满足社会需求转向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专业学位设置目标战略化的特征也逐渐显现,故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战略来制定与完善具有了内在合理性。

(四)从初探阶段到完善阶段:专业学位设置动因社会化

在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历经初探、发展与完善3个阶段的同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阶段也完成了从精英化向大众化、大众化向普及化的转变,专业学位设置的动力与原因也逐渐社会化。设置专业学位是为了针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培养具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于此而言,专业学位设置的动因本是社会推动的结果,又何来动因是逐渐社会化的过程呢?

在专业学位设立之初,政府行政权力集中化,社会相关组织与高校等主体并未享有参与专业学位设置的实权。换言之,就算国家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学位,此时的“需要”亦是国家主导下形成的需要,市场发展和社会需求在专业学位设置中的作用并未得到完全凸显。所以,在初设阶段,专业学位设置的动因几乎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随着专业学位设置阶段的不断演进,真正的社会需求才在经济建设发展中得以唤起,国家对教育集权管理的形式才逐渐消解,这也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官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中得以明确。该文件指出,要解决政府越权越位的问题,把该放的权坚决下放,扩大高校多方面的自主权,明晰政府、学校与社会间的权责关系。[23]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参与专业学位设置和发展的权力,在学位类别演进与国家权责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逐渐得到落实,社会需求的重要性也在专业学位设置的过程中得以显露。这样一来,社会需求发展及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才真正成为推动专业学位设置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当专业学位设置目的服务于国家战略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究其本质也是为了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因此,随着我国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的演进,专业学位设置的动因也呈现逐渐社会化的特点,或者说在国家意志、国家重大战略的基础上逐渐具有了显著的社会化特征。

四、我国专业学位设置的发展趋势与优化思路

(一)基于国家战略:完善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标准

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发展不仅优化了博士学位结构,也发展和完善了专业学位层次。但迄今为止,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在数量上与硕士专业学位相比还比较悬殊,在设置标准的界定和完善方面还有待提升,这既阻碍了博士专业学位的进一步发展,也弱化了高等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从专业学位设置政策文本中发现,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更多地基于国家战略视角,进而造就实践领域的专家,通过应用性研究,生产高深专业知识,使高层次的专业研究更有效地服务于专业发展[24](P1-5)。因此,在专业学位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标准,引导优秀人才向博士专业学位层级流动。

具体而言,基于国家战略的角度,可考虑从如下三方面完善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标准。第一,明确以服务国家战略为设置目标。博士专业学位的领域分布和增长快慢体现着国家的发展重点和战略方向,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性[25](P55-62),所以应当首先明确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国家战略、政府规划之间的关系。第二,深入认识专业型与学术型博士的区别,明确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方向。从学科基础而言,专业型博士与学术型博士有共同的学科基础,属同源异支的关系[26](P71-77),学术型博士致力于培养研究人员且偏于知识发现与创新,而专业型博士致力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这就要求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须向具有成熟的职业能力标准和有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领域看齐,如在《发展方案》中提及的律师、医师等行业。第三,从已有成熟的硕士专业学位设置领域发展博士专业学位,明晰博士专业学位可能设置的类别。从已有政策文件中发现,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有两种顺序,一是先设立硕士专业学位,再设立博士专业学位,如教育、工程等专业学位;二是硕、博士专业学位同时设立,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类别。显然前者(“先硕后博”)是目前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的首选,一方面,已经设置的硕士专业学位及其发展既有情况能够使我们更加明晰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的具体领域和方向,以此为契机和基础,提升相应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这些成熟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发展基础与实践经验,同那些与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设置的博士专业学位相比较,这种“先硕后博”的政策安排缩短了对专业型博士人才培养的探索期,有利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全身心投入该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造,更好地服务于该学科专业对应的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

(二)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增设文科领域博士专业学位

从上文专业学位设置类别演进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几乎偏向于理工类,文科类博士专业学位仅有教育博士,而在《发展方案》中提到未来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集中于对知识、技术、能力都有较高要求的职业领域,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公共卫生以及公共政策与管理等。可见,合理增设一批文科博士专业学位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路径。

例如,有些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本身具备在某些优势学科专业领域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获评任何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资格(即还未拥有任何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国家基于保护和激励这些单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础优势和积极性,特作出特殊政策优惠与设计安排,经科学论证和相应程序,在这些单位批准设置“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并委托其承担该项目博士人才培养工作。历经多年该项目博士人才的培养,这些单位凝练了更为突出的学科特色并积累了更为深厚的学科优势与实力。如南京财经大学在2011年启动并获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与政策”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2年开始招生,由粮食和物资学院(粮食经济研究院)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其研究方向集中于现代粮食流通理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政策和粮食物流管理与质量控制三方面,学习年限3至5年,采取学科交叉、产学合作、“政产学研”一体化协同支撑的“双元”培养模式,目的在于培养从事粮食流通产业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27]。该院作为国内高等院校中最早设立的一所粮食流通相关学科的专门教学研究机构,具备优秀的师资力量、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声誉,并且国家粮食安全和流通对整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转化设置“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与政策”(也可以改为其他名称,如“现代粮食流通政策”“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政策”等)博士专业学位提供了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经验的支撑。如果在当年的博士学科点申报中未能获批该项目依托或归属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家可考虑优先将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转化设置成博士专业学位。

另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卫生人才势在必行[28](P248-251)。哈佛大学在2013年重新设计了公共卫生博士(DrPH)学位,其为了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公共卫生博士学位,在公共卫生专业型博士的培养中注重学术培训和专业能力发展的融合交汇,通过3年的学习实践课程、活动课程的培养,旨在提升学生领导、管理、沟通和创新这四方面的能力,进而为公共卫生事业服务[29](P759-766),为我国公共卫生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提供了参考。此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需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通过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满足社会法治需求,这也有利于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进程的加快[30](P90-97)。文科博士专业学位的增设有助于博士专业学位结构达到和实现更加良好的动态平衡,其内部结构也能够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明晰类别界限:增强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已达47个,涉及文化、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其设置均是根据各行各业的发展需要培养相应的高级专门人才,并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积蓄后备力量。但在现实中,获得某一类专业学位的人才并不从事其对应职业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这违背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才培养产生的效益和应有贡献,致使从人才培养到有效投入使用的周期延长,进而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熵增现象。因此,明晰专业学位类别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增强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合理性。

首先,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应符合职业发展内在需求。一方面,明确各职业的核心特征,厘清不同工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会计与审计在课程安排上确有部分相同的专业课程,很多人便会简单地将两者画上等号。但实际上,会计是核算和监督社会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工作,重在管理,而审计更侧重于监督。另一方面,增强政府、专业学位委员会及市场三者的联动反应,深化设置主体对各类专业学位的认识,以提升专业学位设置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的匹配程度。其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应准确定位,使需求导向合理化。“需求”与专业学位的设置密不可分,如满足国家需求、满足社会需求及满足市场需求等,这些需求实实在在影响着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一是设置主体应明辨各种需求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讨论应设置什么或怎样的专业学位;二是分清各种需求的主次关系,既不能仅为满足某一层面的需求而设,也不能照单全收,否则极易扰乱专业学位制度建设的进展,影响专业学位制度体系的完善。

(四)落实各方权力:提升专业学位设置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初探阶段,政府在专业学位的设置与发展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以强制的行政命令引导专业学位的发展方向与路径。随着阶段的演进,政府开始下放权力,并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切实需求制定相应政策,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正确引导高校发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作用,努力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应真正转变自身的管理角色,从控制者变成监督者、参与者,平衡好各方权力和义务,这有助于拓宽专业学位发展的现实路径,提升专业学位设置的科学性。

专业学位的发展需要多元主体(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协同参与,方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为拓宽专业学位的发展路径就必须真正落实各个主体的权力,保障专业学位设置过程中主体参与权的完整性则是其核心要义。原《暂行办法》设计和规定了专业学位的设置过程,第一步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学位的设置,第二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31]。不难看出,在《暂行办法》实施的20多年中,行业主管部门与高校仅有提出基本意见和初步方案的权力,在专家论证环节他们并没有表达观点、意见甚至是旁听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能在论证环节对专家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回答与辨析。可见,从政策施行的角度来看,真正讨论与落实的权力仍在政府手中,专业学位设置过程仅限于单向传达,缺少双向交流。而上文《发展方案》提及的设置方案,虽然新增了广泛征集意见的环节,但想要实现理想化的双向交流,仍需要更直接的沟通方式。因此,健全专业学位设置办法,落实各方权力,提升设置主体参与积极性十分必要。可尝试设立“专业学位设置指导委员会”,吸收来自于高校、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社会相关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代表参与进来,类似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形式。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专业学位设置的相关问题,协助政府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社会相关组织等多元主体的沟通与联系,落实多元主体在专业学位设置中的真正权力,保障他们参与专业学位设置的全程性和有效性,发挥指导、研究与协调的作用,以便于拓宽专业学位发展路径和促进专业学位设置制度的完善。

注 释:

①资料来源于教育部网站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提升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及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并分为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两级,其中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也是我国唯一设置的学士专业学位。

②资料来源于教育部网站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从电子信息到交通运输这8个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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