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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民视阈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建设研究

2021-09-10吕昭诗韩亚婷

中国军转民·下半月 2021年5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

吕昭诗 韩亚婷

摘要:国防专利的民用化转变对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国防专利除了具备普通专利的特点外,其还具有保密性、非完全市场性、利益分配的特殊性等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国防专利制度,国防专利由政府和军队两家进行统筹管理,但目前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的建设并不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混乱、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的申请体系不协调、定密解密机制僵化、国防专利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突出,我国应尽快明确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建立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在申请中的联系协调机制,设立合理的解密年限和定期解密机制,建立国防专利的合理激励机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实力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军民融合;军转民

目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形势严峻复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随着军民融合战略的提出,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而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目前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在保障和发展我国国防建设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仍存在许多问题,制度设计不完善、权利归属不明确、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的申请体系不协调、定密解密机制僵化、激励作用不明显等问题突出,随着军民融合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国防专利制度的不足之处弊端日益显现。

目前我国的国防专利主要面向两个方面,一是军工企业的国防专利,二是军队内部的国防专利。实际上,军工企业的国防专利相关信息相对公开,其国防专利的建设情况已有部分学者进行研究;但是对于军队系统内部的国防专利信息相对闭塞,军队既是国防专利产品最大的投资方又是国防专利产品最大的使用方,军队系统的采购部门、地方军代表、合同与工程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均有对于国防专利的使用需求。一般来说,军工企业会更多注重国防专利产生的实际利润,而军队系统往往站在国家立场进行考虑,更加注重其对国防实力的促进与保护。目前,根据军工企业和军队系统国防专利的实际发展现状和军民融合战略的需求,进一步建设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防专利制度是必要的,其对于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提升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实力有着重要意义。

1国防专利的特点

国防专利的面向范围主要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包含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軍工电子等六大领域。国防专利除了具备普通专利的特点外,由于其面向领域的特殊性,还具有保密性、非完全市场性、利益分配的特殊性等特性。

(1)保密性,专利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公开换保护,而国防专利对于创造成果的信息和管理均是保密的,在国家的保密规范下进行。

(2)非完全市场性,国防专利成果的使用和购买的主体往往是国家,对于交易的门槛国家也有一定的准入标准,供求关系不能充分的市场化。

(3)利益分配的特殊性,对于普通专利一般均是创造者拥有相关的利益,而对于国防专利,国家投资的国防专利利益归国家所有,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国防专利成果国家会对其有一定的管控。

2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管理模式

1979年,我国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专利局认识到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1980年,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做出的《关于国防专利发明实行专利制度的建议》中,首次提出了“国防专利”的概念[1];1990年,我国颁布《国防专利条例》,国防专利制度正式被确立。

《国防专利条例》是我国颁布的专门针对国防领域专利问题的规定,此条例明确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而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目前在我国,国防专利由政府和军队两家进行统筹管理,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发展部下设国防专利局,负责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在专利申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受理的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移交给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的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局定期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普通专利申请,发现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可以转为国防专利进行保护。

3国防专利制度合理性分析

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起初是借鉴普通专利制度而建立,但自从国防专利制度设立以来便争议不断,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并没有建立国防专利制度,一些学者对于国防专利制度的合理性也提出了质疑,其认为国防专利制度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和经济价值,此制度应该取消。

但我们认为不能用普通专利的衡量标准来评判国防专利的作用,而应该从国防专利本来应有的保护价值和标准来分析国防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只从经济的角度来衡量国防专利制度将会有失偏颇。

从军转民的视角来看,国防专利首先要保证它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保护,其次才是经济利益,及时将可以解密的国防专利进行军转民的转化,将会有效促进其经济效果的实现。从这方面来说,国防专利制度目前已经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已经起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虽然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认为国防专利制度是目前根据我国实际所需要的制度,是我国军民融合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实力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国防专利制度带来的综合效益还是大于其所存在的弊端的,但有待进一步进行制度上的建设完善。

4军转民视阈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已经在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从军转民的视角来看,其中比较突出的缺点有:

(1)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混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防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国防专利条例》中的相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导致一定的混乱,对于进行研发的个人、集体及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导致其不敢轻易将必要的国防专利进行民用许可与转化,对军民融合战略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的申请体系不协调。国防专利局对于普通专利申请的审查只是抽查,并不会将所有普通专利申请进行审查,难免会造成少量应当作为国防专利的申请错误归为普通专利。同时,目前我国的国防专利的申请是不公开的,而普通专利在申请中要检索是否与现有技术冲突,但是在普通检索系统中并不能检索到处于保密状态的国防专利,导致普通专利新颖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防专利解密转为民用后,如果存在类似的普通专利,将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冲突,形成国防专利在军转民过程中的严重阻碍。

(3)保密限制严格,定密解密机制僵化。国防专利由于其特殊的保密制度,对于解密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盲目解密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国防专利在转化为民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同时,我国目前的国防专利往往是被动解密,没有常态的定期解密机制,程序冗长而成本高昂[2],很多国防专利并没有成功的转为民用,造成了专利浪费。

(4)国防专利激励机制不足。国防专利往往是根据国家的需要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只需支付必要的实施费用,在现实生产中实施单位支付的实施费用较低,国防专利权人难以获得收益,虽然我国同时设有国防专利补偿费,但补偿费用过低,不足以调动国防专利权人的积极性。

5军转民视阈下国防专利制度建设完善的建议

为有效促进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发展,推动必要的国防专利民用化转变,提高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实力,针对目前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出现的不足,从军转民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防专利制度进行建设完善:

(1)明确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对于个人、集体或单位使用自身资金进行的国防专利发明,明确其对于国防专利的权利属性,给发明人更多的利益,激发社会的发明创造活力;对于使用国家资金完成的国防专利,在确保国家对该专利拥有支配权力的同时,赋予具体研发单位一定的市场转化等权力,促进国防领域产品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国防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2)建立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在申请中的聯系协调机制。深入设计国防专利制度,将国防专利的申请和维护方式灵活化,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的审查检索进行互通,国防专利局制定必要的保密审查内容作为申请普通专利的审查必经步骤,避免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之间的申请冲突。同时,建立国防专利转为民用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明确转化的条件及限制,推动更多必要的国防专利转为民用。

(3)设立合理的解密年限和定期解密机制。可以针对不同的国防专利分类型设置合理的不同解密年限,规定对于必要国防专利的定期解密机制。在不违反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在制定解密新标准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邀请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解密标准的制定[3],建立国防专利技术运营平台,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可以依据法定流程查阅相关国防专利信息,切实解决现实中的国防专利解密难、难解密问题。

(4)建立国防专利的合理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国防专利许可使用费,提高国防专利补偿标准,完善国防专利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加大国防专利完成单位和发明人的奖励力度,制定激励国防专利职务发明的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权、收益权等政策。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引入国防专利的市场化机制,做好国防专利的军转民转化工作,激发军工集团和军队的创新活力。

参考文献:

[1]林建成.国防专利[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16-17.

[2]武剑,郑绍钰,李倩.基于技术转移的国防专利解密机制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2016(5):40.

[3]朱克毓.国防专利定密与解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J].合肥工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125-131.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北京市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与示范运行研究”(Z181100004118003)

(作者简介:吕昭诗, 韩亚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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