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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飞机避让责任相关规则修订与完善

2021-08-17赖强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

珠江水运 2021年14期
关键词:优先权内河航空器

赖强 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

水上飞机机场利用水面建设跑道,具有建设速度快,占用资源少,环境友好等优点。水上飞机运输可为边远海岛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国内目前已建有6个水上机场和起降点。水上飞机在水面上航行时可达到较高的速度,一旦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如2007年南京六合金牛湖风景区发生水上飞机与快艇碰撞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对同一会遇态势,水上飞机飞行员根据航空器飞行规则,船舶驾驶员根据船舶避碰规则对各自避让责任进行判断应得出相同的结论,从而可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避免紧迫局面。而目前水上飞机与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在不同规则的部分条款中存在差异或责任不清的情况,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与完善。

1.水上飞机的属性

水上飞机具有航空器和船舶的双重属性。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则对于航空器的定义,水上飞机具有航空器的属性,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上避碰规则对于“船舶”的定义,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又属于“船舶”的一种。由此,水上飞机在水面上运行时的避让责任受到《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飞行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河避碰规则》)的约束。

2.水上飞机在相关规则中的避让责任

2.1 《海上避碰规则》中的避让责任

2.1.1 局面形成前的避让责任

《海上避碰规则》对水上飞机的避让责任做出了有别于其他船舶的特殊规定,其在水面航行时不得妨碍所有船舶的航行。航行指行驶状态。水上飞机在会遇局面形成前,应采取单方面的变速变向等避让行动,在其他船保持原有航速航向的情况下,避免规则中各种局面的形成。这种水上飞机单方面的“避免妨碍其航行”避让责任当逼近到与某一船舶构成了某种会遇局面时结束。

2.1.2 局面形成后的避让责任

在水面上与他船形成《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会遇局面的水上飞机应遵守驾驶和航行规则,根据与他船的形成的不同会遇局面,水上飞机负有不同的避让责任。例如,在交叉相遇局面中,当船舶在水上飞机左侧时,水上飞机是直航船。再如,在追越局面中,从后面赶上他船的水上飞机是让路船。根据水上飞机与他船的几何位置不同,水上飞机既可能是直航船,也可能是让路船。又如,在对遇局面中,水上飞机既不是直航船,也不是让路船,而是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应向右转向避让。此外,水上飞机以航空发动机为动力,在水面运行时的操控性能优于水面上的普通船舶,在与操纵能力不同的船舶会遇时,还应遵守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水上飞机应避让与之会遇的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和帆船。

2.2 《内河避碰规则》中的避让责任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飞机应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内河避碰规则》中没有针对水上飞机与其他船舶避让责任划分的专门条款。水上飞机在静水中航速可达到每小时35公里以上,符合快速船的定义。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两架水上飞机在内河水域相遇时,按《内河避碰规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各条规定避让。

2.3 《飞行规则》中的避让责任

2.3.1 碰撞危险形成前的避让责任

在水上飞机与其他水面航空器或船形成碰撞危险之前,水上飞机应与其他所有水面上的航空器和船舶保持一个安全距离。《飞行规则》同时也要求船舶应给具有航行优先权的水上飞机让出航路。

2.3.2 碰撞危险形成后的避让责任

水上飞机与其他船舶或航空器相遇致有碰撞危险后,《飞行规则》首先要求航空器或船舶要明确自己避让责任,不具有航行优先权的船舶或水上飞机应采取适当的避让行动。同时要求所采取的避让行动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这种实际情况既包括所处水域的风、流、航道和交通密度等航行环境条件,也包括水上飞机或船舶的操纵性能在内的实际情况。应当注意在当时的航行条件下,某些船舶的变速和变向能力可能受到限制,需要水上飞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避让行动。

3.水上飞机在各规则中避让责任差异及规则修订建议

3.1 局面相对位置界限角度差异及规则修订建议

在水上飞机与船舶航向交叉时,如图1所示,假定水上飞机在船舶正横后30°驶来,水上飞机可根据《飞机规则》判断为航道交叉态势,水上飞机具有航行优先权,船舶应让出航路;船舶根据《海上避碰规则》判断构成追越局面,水上飞机是让路船;在此情况下,船舶和水上飞机均认为自己有直航权利,均保向保速,将可能导致紧迫危险局面。建议在《飞行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条款中明确航道交叉、超越、相对接近运行三种态势的界限角度,与《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交叉相遇、追越、对遇局面有明确的相对位置角度界限相对应。

图1 追越局面(海上避碰规则)

3.2 不同操纵能力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差异及规则修订建议

当航空器与船舶之间存在碰撞危险时,《飞行规则》强调根据船舶和水上飞机所处相对几何位置关系来划分避碰责任,而对船舶或航空器在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实际情况下如何避让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图2所示,假定水上飞机与一艘从事捕鱼的船舶航向交叉致有碰撞危险,水上飞机位于船舶的右舷一侧,根据《飞机规则》可判断为航道交叉态势,水上飞机具有航行优先权,船舶应让出航路;从事捕鱼的船舶根据《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船间责任条款判断水上飞机是让路船,船舶本身是直航船。在此情况下,船舶和水上飞机均认为自己有直航权利,均不采取避让行动,将可能导致紧迫危险局面。建议在《飞行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一条中增加“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有航行优先权”款,与《海上避碰规则》等级制避让责任划分原则保持一致。

图2 内河水域航道交叉(飞行规则)

3.3 完善相关规则中水上飞机避让责任条款建议

3.3.1 在《飞行规则》中增加内河水域避让责任相关条款

水上飞机在内河水域与他船舶相遇,如图2中水上飞机位于船舶右侧的态势,根据《飞行规则》,水上飞机具有航行优先权,船舶需要让出航路;而船舶根据《内河避碰规则》判断水上飞机是“快速船”,是让路船。对于此会遇态势,水上飞机根据《飞行规则》认为自己有航行优先权,船舶根据《内河避碰规则》认为本船是直航船,如船舶和水上飞机均保向、保速,内河通航水域可供水上飞机操纵避让的水域范围相对有限,不协调的避让行动最终可能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相对于内河水域中的船舶,水上飞机具有更为良好的操纵性能,拥有宽裕地让清他船的操控条件,建议在《飞行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一条中增加“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船舶有航行优先权”条款,与《内河避碰规则》中船舶与作为快速船的水上飞机之间的避让责任划分原则保持一致。

3.3.2 在《飞行规则》中增加《海上避碰规则》可能适用的注意项

《空中规则》(Rules of the Air)是《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2,《空中规则》中3.2.6 水上操作条款共有一项注意项和四项行动规则项,注意项首先提醒注意《海上避碰规则》中的规则可能适用于某些情况(水上操作)。《飞行规则》B章飞行规则共有98条,涉及到水上航行规则的仅有第91.115条一条5款的规则,对水上飞机的与船舶的各种水上会遇情况难以全部覆盖,为了使得水上飞机在水面运行时有更为全面和清晰的运行指引规则,建议参考《空中规则》,在《飞行规则》水面航行优先权条款中增加注意项:“水上飞机应注意《海上避碰规则》中的规则可能适用于某些水上操作情况。”

3.3.3 在《飞行规则》中删除要求船舶作出避让行动的规定

《飞行规则》的适用对象是航空器,而在《飞行规则》第91.115条中规定,当航空器有航行优先权时,船舶应让出航路。在水面航行的船舶并非航空器,《飞行规则》对船舶的避让责任做出规定是不适宜的。同时,船舶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大纲中并没有关于《飞行规则》学习和考试的内容,即使是适任的船舶驾驶员显然也不掌握《飞行规则》中关于船舶避让责任的规定。建议在《飞行规则》中删除要求船舶做出避让行动的规定。

3.3.4 在《内河避碰规则》中增加水上飞机行动规则条款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行时,保持和改变航向、航速的能力较强,可达到的最大静水速度大于35公里/小时,操纵性能优于普通的内河船舶。同时一般内河通航水域属于受限水域,船舶避让行动可利用水域范围较窄,水上飞机利用其优良的操纵性能避让所会遇的船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建议在《内河避碰规则》中增加“水上飞机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水上飞机与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的条款。

3.3.5 在地方规则中增加水上飞机相关条款

《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均允许经授权的水上航行安全主管机关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特殊规则(地方规则),内河水域特别规定经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生效。我国海域辽阔,河流湖泊众多,通航水域航行条件千差万别,《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难以解决水上飞机在所有水域与船舶的避让行动问题,针对一些具有特殊航行环境的水域,航行安全主管部门可根据授权,制定如水上飞机飞越主航道最低安全高度和水面航行时距离跨海大桥最小距离等关于水上飞机安全运行的地方规则,为特定通航环境下水上飞机的避让行动制定明确的规定。

4.结语

厘清水上飞机在水上航行时的避让责任,正确理解和执行水上避碰规则是避免碰撞、保障航行安全的基础,针对水上飞机与船舶会遇时之间的避让责任在《飞行规则》、《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部分条款中存在差异或责任不清的情况,应按几何制或等级制的船舶避让责任划分原则,予以修订与完善,为水上飞机在水面上航行安全提供规则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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