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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路径研究

2021-08-09张丽媛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18期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

张丽媛

摘要:慈善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社会资源、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公信力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灵魂和生命力,是展示组织形象、影响慈善捐赠的重要因素。文章通过描述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现状,构建监管部门与慈善组织间的博弈模型,进行纯策略博弈分析,得出促使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有效提升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慈善组织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除了政府外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另一种重要组织形式。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我国慈善组织的一系列活动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慈善组织迎来了新的法治时代,这就进一步改善了慈善活动进行的环境氛围,提高了公众对于慈善组织参与热情。但同时,慈善组织也出现了一些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公信力的缺失不仅阻碍了慈善本身事业的发展,还对社会重大应急事件的发生应对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意义重大。

二、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慈善组织的现状特点

1.地域分布不均

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9)》的相关数据,对社会组织的分布进行分析,可得我国各地区的社会组织分布存在差异,各地区发展速度并不一致。以江苏地区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大约 29万个,而中部地区的社会组织有 11万个,数据显示华中地区社会组织数量仅占华东地区的1/3。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数量无明显正相关关系,西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其它地区,但社会组织数量在全国排名靠前,与之相似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西北地区社会组织数量也超过了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图1所示,社会组织数量排名前三的是江苏省、广东省和山东省。值得关注的是,排名第一的江苏省的社会组织数量和第二名的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差距明显,在下位水平名次的省份相差不大。

2.数量上飞速增长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9)》的数据信息,截至2019年4月8日,全国共有慈善组织5599家,约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0.7%。目前慈善组织包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红十字会四种类型,截至2019年4月8日,共有4012个基金会,占全部慈善组织总数的71.66%,是四种组织类型中最多的一种。如图2所示,在近几年政策激励下,慈善组织数量自2015年以后开始呈现较高速度的增长,尤其是2016和2017年增长数量连创新高。但2018年,慈善组织数量增速下降明显,考虑原因应是我国慈善组织准入门槛更高,对社会组织的审核把关更加严格,对量的提升开始转变为对质的把控。

(二)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主要表现

第一,公众对慈善组织体系及工作效率质疑。在众多公信力缺失事件中,慈善组织体系不科学和工作运作效率低下,给公共安全的应急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质疑。物资捐赠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公开,并且公开细节不到位,缺少透明度;由于慈善组织本身在网络平台运行和数据发布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公信力受到质疑,后续的积极公开仍会受到质疑。第三,公众质疑慈善组织监管力度。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管的缺位和失职滋生了部分工作人员的懈怠思想和“懒政”现象。长期以来,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明显,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使得慈善组织在关键问题上发挥不了应有作用,而慈善组织本身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监督。

三、慈善组织监管机构、捐赠者与慈善组织的博弈分析

捐赠者、监管部门和慈善组织三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慈善组织具有信息优势,捐赠者处于信息劣势一方。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监管部门与慈善组织间的博弈模型,根据博弈分析结果提出对策建议。其中博弈参与人为:监管组织——政府,为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希望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越多越好;被监管方——慈善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希望付出的信息披露成本越少越好,获得的政府补贴越多越好;捐赠方——捐赠者,希望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得越多越好。本文对博弈的基本假设为:公信力假设为信息披露程度;捐赠者为理性的经济人;博弈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不清楚对方的行为;在博弈中,公益慈善组织首先采取行动。

(一)公益慈善组织与捐赠者的博弈

此博弈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如表1所示,假定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完整则可以产生社会收益,从而带来获得收益为 R;详细披露信息的成本为C,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披露成本为 D,并有 C>D>0 ;不对外披露信息而获取的违规寻租收益为T并有T>C>0,但由此可能遭受的捐款减少量为Q。捐款者因为详细的披露信息的心理收益 r(r>0),捐赠者的捐赠成本为c;捐赠者因为不完整的信息预期成本-r。

慈善组织的行为选择为:“信息披露完整”和“信息披露不完整”。捐赠者的行为选择为:“捐赠”和“不捐赠”。其战略式表述为如表2,若慈善组织选择信息披露完整,捐赠者选择捐赠时,则两者的支付为(R-C,r-c);若慈善組织选择信息披露不完整,捐赠者不捐赠时,慈善组织要承担信息披露完整的成本 C,二者支付为(R-C,0);若慈善组织选择信息披露不完整,捐赠者选择捐赠时,慈善组织只需支付更小的信息披露成本 D,而捐赠者捐款后因得不到有效地信息披露其心理损失成本产生,二者的支付为(T-D,-r-c);若慈善组织选择信息披露不完整,捐赠者选择不捐赠,就会发生信息披露成本D,以及引起的捐款减少量 Q,所以支付为(T-D-Q,0)。

捐赠者收益最大化即在他选择捐赠的情况下,慈善组织选择披露完整的信息,则R-C﹥T-D,又因为C﹥D﹥0,即当R﹥T时,慈善组织因为信息披露完整所获得的社会收益大于寻租收益,慈善组织愿意披露详细的信息。

(二)慈善组织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此博弈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如表3所示,政府监管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成本为 B,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使政府形象受损的损失为G。

根据以上分析,监管部门在博弈行为选择:“监管”和“不监管”。其支付矩阵如表4所示,若慈善组织选择披露完整信息,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监管部门产生监管成本B,支付为(R-C,-B)。若慈善组织选择披露完整信息,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监管部门不会发生监管费用,支付为(R-C,0)。若慈善组织不披露完整信息,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监管部门发生监管费用B,慈善组织公信力损失 D,支付为(-D,-B);若慈善组织选择不披露完整信息,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那么监管部门信誉损失 G,支付为(T,-G)。

在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要使慈善组织选择披露完整信息,则 R-C>D。只有在 G>B 的情况下,即当监管部门不监管所遭受的信誉损失大于其监管成本时,监管部门才会选择监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

(三)博弈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可知,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慈善组织的部门,应明确与慈善组织的界限,切实起到监管的作用,不盲目干预慈善组织的活动。只有在公众对监管部门造成信誉损失大于监管成本时,监管部门才会加强监督力度,因此公众作为捐赠者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监督慈善组织和监管组织中,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加重对慈善组织不披露信息及不披露完整信息的惩罚力度,促使慈善组织按规定披露信息,减少寻租行为。

四、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政策启示

(一)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

1.提高组织成员的专业能力

慈善组织需要专业性人才。首先,改革慈善组织选拔用人制度,应向政府、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看齐,采取考核、面试、政审等考试招聘方式,通过优胜劣汰,选拔优秀专业性人才,为慈善组织发展提供基础。其次,重视在职培训,对选拔上的人才进行再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和淘汰机制,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进步的人员进行淘汰,倒逼其工作热情和专业学习热情,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最后,慈善组织适当提高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参考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根据其工作效率和专业性适当调整待遇水平。

2.建成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一,多渠道披露,增加信息的可得性。慈善组织除了在其官网公开信息外,还应开拓更多的披露渠道,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报纸电视新闻等渠道,在各社区信息粘贴栏进行捐赠物资信息的公示,当信息披露渠道变多,社会公众能更能接收到慈善组织的信息传达,信息的可得性增加才能增加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第二,多方面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应对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内部规章制度、慈善活动开展情况、捐赠物资收支情况、慈善基金情况及历年的各类年度报告等进行完整地披露,广听民意,对公众反映较多的披露内容进行再披露。第三,高效率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对于一些善款的收支情况要做到每日披露,可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动态实时披露。

(二)为慈善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培养慈善文化

一是要维护慈善组织的声誉。政府应首先起带头作用,大力宣传慈善组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保护其声誉。社会媒体应落实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投放公益慈善廣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诚实准确报道,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肆意捏造相关信息而对慈善组织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要提倡慈善的主动性。通过构建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来提升公民参与慈善的主动性,通过打造慈善文化品牌,企业将慈善文化和企业产品相融合,推出慈善产品,宣传慈善理念,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慈善文化的运用是慈善组织和社会互惠互利的桥梁。

2.加强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1)科学监管慈善组织。

首先,政府应明确与慈善组织的界限,既不过多干预慈善组织的自身组织活动,也要全方位监督慈善组织的行为,定期实地检查慈善组织日常工作,监督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其次,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重视慈善组织的问题,在资金人才方面给予帮助,在规则制度方面画好框架。最后,政府应当监管有力,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标准,以便于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登记注册能够在大数据平台对组织的运营过程和组织的活动开展进行监管,对慈善组织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严格把关财务信息,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对慈善事业的支持,最大程度减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应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相比,12%的比例仍较小,这不利于激励慈善组织大力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应适当增加慈善事业关于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大程度对慈善事业减税降费,并且扩大税率优惠比例。特别是扶贫教育及自然灾害救助等重要领域,要加大各项税费优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二是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已颁布的慈善法主要涉及宏观层面,微观层面的具体细节方面仍需完善。因此,随着慈善组织的变更发展,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安琪.论我国慈善组织的非政治目的约束[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257-259.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慈善法[S].2016.

[3]胡娅.新冠肺炎疫情中慈善捐赠法律规制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09):63-65

[4]石国亮.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4(05):95

[5]李占乐,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中的政府角色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2(05):30-33.

[6]夏艳.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新会计,2014(06):9-10.

[7]杨博,王艳.中国式慈善经济思考——从新冠肺炎疫情谈起[J].财务管理研究,2020(03):50-57.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经济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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