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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视角下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困境及对策

2021-08-05常鹏飞吴晶宇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跨国情报信任

常鹏飞,吴晶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一、互信视角下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现状

互信,即相互信任,是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虽然结构现实主义否认了互信在合作中的价值,但在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互信获得了高度评价。基欧汉认为:隐藏偏好虽然可以获得暂时的好处,但这样的做法会使盟友感到不安,降低今后国家信用承诺的效力,损害国家此后的获利能力。[1]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始终将互信置于重要位置,认为互信是指超越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互不敌视,互不猜疑。[2]互信是决定中国—东盟关系的关键因素,更是双方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决定因素。

随着中国—东盟互信不断发展、升级,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的合作逐渐深入。1991年东盟首次邀请中国外长参加其外长会议标志着中国—东盟正式确立了对话关系,打破了冷战时期彼此基本隔绝的状态。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的合作随之出现;同年中国主办了第一次中国、缅甸、泰国高级官员会议,讨论区域禁毒合作事项。1993年中老缅泰四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机制)是中国与东南亚在禁毒合作中迈出的一大步。1997年是双方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重要节点,在同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中国顶住巨大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一定程度上抑制住了危机形势的恶化,赢得了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信任。此后一段时间双方扩大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范围,中国与新加坡、越南、老挝等6个国家签署司法协助条约,2001年“联合国机构间大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启动,2002年通过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均纳入打击范畴。2003年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同时,会议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发表了《中国与东盟关于和平与繁荣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标志着双方的互信进一步提升。除了通过外交对话的方式建立互信,中国—东盟之间稳步上升的贸易额(见图1)也为双方互信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3]这一阶段的合作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更多有关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与协定(见表1),建立了常态化的打击跨国犯罪机制,不仅有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东盟与中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东盟和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等大多边合作机制,还有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等小多边合作机制。

图1 中国—东盟贸易额趋势

中国—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牢固的互信,双方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呈现后劲乏力的迹象。一是案件侦办效率低。当前中国—东盟之间签署的有关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仅对各方合作进行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成效。[4]虽然有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不同的因素,但究其根源还是互信不足所致。随着中国的加速崛起,“中国威胁论”在东盟国家一直甚嚣尘上[5],一些东盟国家担心成为中国的后院,是故依然推行大国平衡战略,在合作过程中有所保留[6],导致双方签署的大部分法律文件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属于软法性质。[7]二是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不合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打击跨境赌博为例,缅甸不愿与中方合作,赴缅甸参与赌博的中国公民因赌资纠纷被扣押、殴打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在赌博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同,缅方认为赌博不仅不会危害本国社会秩序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8],因此不愿配合中方解决跨境赌博问题。三是跨国犯罪的预防能力不足。当前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仍处于问题导向式的合作模式,缺乏预警机制的建设。[9]犯罪预防也是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避免危害的角度看,其价值高于犯罪发生后的侦破工作。预警机制的关键在于信息共享,由于这些信息往往关系到一国的安全与利益,双方没有高度的互信将很难实现信息共享。

总的来说,当前中国—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集中在联合侦查以及情报共享两个方面。打击跨国犯罪中不合作、效率低是联合侦查方面的问题,犯罪预防能力不足是情报共享方面的问题。究其根本,联合侦查不畅与情报共享壁垒皆系中国与东盟间的互信不足所致。

二、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互信困境

当前中国—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来自联合侦查与情报共享两个方面,这也正是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两项核心工作。正如安德森所说:打击跨国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信息的共享互通以及针对跨国犯罪所采取的联合行动;[10]而合作主体间的互信度不够最终将影响这两方面的效果,不利于打击跨国犯罪。

(一)互信对联合侦查的影响

联合侦查会涉及到一国侦查人员前往犯罪地所在国的领土内进行具体的案件侦查活动,其实质是国家之间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为了有效应对跨国犯罪而赋予他国侦查机关在本国领域内侦查办案的权力。[11]一方面,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对犯罪进行侦查本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完整和安全。如果双方国家的互信度不够,犯罪地所在国必定会将赋予他国侦查人员在本国开展犯罪调查活动的权力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以确保本国的执法权和司法主权不会遭到破坏。因此,在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整个侦查活动皆由犯罪地所在国的侦查机关主导完成,他国派遣的侦查人员无法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件侦查过程之中,只能以辅助者的身份被动参与;但联合侦查的核心就在于各国侦查人员可以密切配合从而形成优势互补,避免一国侦查人员因单边作战而无法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另一方面,国家间经济状况、社会文化、政治形态存在的不同导致各国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别。在这种客观情况下,若国家间的互信度不够,双方在签署国际条约与协定的过程中很难就法律中的冲突问题各自作出让步,导致条约与协定流于形式,如在国际条约中仅规定双方需为对方国家打击跨国犯罪提供帮助,但并未具体规定应在哪些方面提供何种帮助。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能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开展工作,这样必然会导致侦查过程中出现冲突,影响办案效率。因此,互信不足直接影响联合侦查的效果。

在中国与老挝警方联合办理“9·15电信诈骗案”的过程中,合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12]在抓捕方面,由于中国警方没有参与抓捕时的询问等调查措施,加之老挝警方对于此类案件的侦办经验不足,未能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涉及幕后组织者的犯罪信息,致使犯罪集团的主犯仍逍遥法外,不能有效扩大打击战果。在诉讼方面,中方对于证据、现场面貌等情况均不了解,仅有老方移交的查处过程的简要资料,导致案件后来在国内公诉阶段,因提取证据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中方的司法标准而影响了诉讼进程。此次案件侦办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究其根源还是合作主体间互信程度不够所致,虽然两国此前已经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但依然存在一些协调、合作不畅之处,导致在跨境侦查合作中没有成熟的双边协定条款以及实战操作规程。老挝虽然允许中国警方前往开展调查,但整个侦查过程实际上是由老挝警方单方面完成的。

(二)互信对情报共享的影响

当前,“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正如雷米尔所说:打击跨国犯罪的核心就是建立一种能够跨越国家和地缘政治边界进而共享犯罪情报的动态机制。[13]虽然情报信息的共享有利于打击跨国犯罪,但同时也向他国展现出了本国的警务工作情况、有关国防领域的先进技术以及社会治理漏洞等,这些信息如果被他国滥用将严重危害本国安全,侵犯本国利益,因此,在互信度不够的情形下,本国皆不愿与他国共享情报数据,这于打击跨国犯罪十分不利。一方面,在侦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国家间的互信不足将导致情报共享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共享的数据不会对本国造成危害,这与打击犯罪要求的时效性相悖;同时对于较为敏感的犯罪情报一国不愿共享,导致他国侦查人员掌握的情报资源有限,不利于开展抓捕工作。另一方面,预防犯罪与侦破犯罪同样重要,而预防犯罪需要建立在大量情报数据分析研判的基础之上,在国家间互信不足的情形下,定期共享大量情报数据是很难实现的,如此,则无法有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因此,互信不够严重阻碍了国家间的情报共享,不利于打击跨国犯罪。

“10·5”湄公河案初期,由于管辖权存在争议导致中老缅泰四国的信任度不高,中国想要获得有关案件的情报信息,需要经过中国公安部、中国司法部、东盟相关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及东盟相关国家具体负责侦办此案件的机关等四个机构的审批,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1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公安部高级代表团赴泰交涉,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时任泰国总理的英拉通过电话沟通,四国警务部门负责人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上交流协商,最终就实行高效情报共享达成共识。其后中国与东盟警务部门设立了24小时警务热线,极大地提升了情报共享的效率,方便了情报共享过程,使得各国警方可及时就情报线索实时沟通,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但从中我们也能看到,中国与东盟的情报共享依旧停留在“一国根据另一国请求”的共享方式,这是一种犯罪案件发生后再进行情报交流的被动共享方式,无法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东盟警察数据库早在2007年就开始筹划建立,虽然期间东盟表示欢迎中国加入到数据库的建设中来,但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一直存在,导致该数据库实际上从未向中国开放过。[15]

三、互信视角下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完善路径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在联合侦查与情报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互信不足所致。因此,深刻认识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互信的内涵从而切实有效地提升互信是破解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困境的关键。

(一)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的互信内涵

目前心理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领域已经对互信的内涵有了深刻的认识,不同领域对于互信内涵的理解侧重点不同,本文尝试从中找出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互信内涵的正解。

1. 心理学领域互信内涵之解读

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基本上将互信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体对于未来发生事情的一种心理预期。最早在心理学领域对互信进行系统研究的美国学者多伊奇,通过囚徒实验的研究,将信任定义为人接受情景刺激后产生的心理反应,互信程度会随着情景的改变发生变化。[16]罗特则认为信任是对于他者信守承诺的一种心理期望。[17]萨贝尔将互信理解为彼此相信对方不会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一种信心。[18]巴伯认为信任“乃是对维持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19]。

一言以蔽之,心理学中的互信是个体的一种行为倾向或者说对于未来的一种积极期望,而非实际行动。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合作主体如何在互动过程中培养互信,从而付诸实际行动以提升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而心理学割裂了心理意图与身体行动之间的联系,对于信任内涵的理解停留在主体对于未来所持的积极心理期待,不涉及是否产生相应行为的讨论;同时心理学所研究的信任是专属于单独个体的“私人信任”,局限于单个行为体,并非从多个主体互动的角度考察信任。因此心理学中互信的内涵并不适用于打击跨国犯罪领域。

2.经济学领域互信内涵之解读

经济学领域中将互信理解为个体在交易过程中理性计算的产物。亚当·斯密早在1759年就阐述了互信是经济交往的基础。[20]随后一些学者论述了信任对经济学的重要影响,阿罗认为信任是经济交往中的润滑剂,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21]希克斯认为互信是经济交易中必备的公共品德。[22]普特南认为,信任能够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23]还有学者从博弈论角度对互信作出阐述:列维奇和邦克认为行为者在博弈过程中通过获得的知识选择信任与不信任策略;[24]克瑞普斯、张维迎等人认为,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人们追求长期利益会导致相互之间产生信任;[25]瑞纳认为在博弈过程中引入有效的惩罚机制是建立互信的必要措施。[26]

在经济学领域中,互信仅被当作个体在理性选择过程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涉及互信的本质。正如威廉姆森所说:计算型的信任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经过计算后的信任无法被称作信任。本文需要深入理解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互信的内涵以找出提升互信的路径,而经济学领域中的互信仅被理解为成本—收益框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是行为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降低交易的信息成本与承担收益风险中的一种理性计算,互信只被当作一个影响因素引入理性选择理论之中,并未深入揭示互信的实质。因此,经济学中互信的内涵也不适用于打击跨国犯罪的领域。

3. 社会学领域互信内涵之解读

社会学领域,互信被理解为一种社会行动。卢曼认为信任是行为体在复杂的社会交往过程中通过主观方式减少不确定性从而获得内心安全感的一种形式。[27]巴伯尔认为信任是在后天的复杂社会活动中逐步习得的产物。[28]祖克尔认为互信是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互惠经验。[29]8科尔曼将互信纳入社会系统行动的分析之中,认为信任建立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30]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在给定的事件或后果中建构起的对他者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31]

社会学领域中的互信始终与行为相关联。虽然其中也有学者将互信理解为一种期待,但只有那些与行动有关的期待才包含信任。[29]34社会学领域中的信任已经超越了心理学的讨论范围,将信任与行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与经济学仅将互信作为一个影响因素引入理性选择理论不同,社会学领域将互信作为本体,直接对互信的内涵进行讨论。

4.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的互信内涵再认识

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从不同角度对互信内涵进行了解读,但都失之全面,笔者在整合三者观点的基础上,对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互信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

第一,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是一种行动。如果仅将互信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则其和希望、信心无异,而只有当这种信心伴随着具体的行动时,互信才能产生实质意义。因此本文将互信理解为一种行动,它是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中产生的,且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行为是在彼此互信的基础上完成的。第二,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受到合作意愿的影响。虽然本文将互信理解为一种行动,但并不意味着将其与心理因素完全割裂。从行动哲学的角度看,所有的行动都根源于人的精神力量。人之所以会有行动,就是由于人类的心理意愿[32],因此,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受到合作意愿的影响。国家是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主要行为体,国家的合作意愿将会影响互信。而利益是国家对外行动的基础性因素,国家的行动意愿来自于利益。[33]在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寻找更多的利益汇合点可以增强双方的行动意愿从而有助于增进互信。第三,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始终包含不确定性。信任意味着向对方暴露自己的脆弱点, 愿意把自己置于可能被利用的境地。[34]正如托马斯所说:“由于未来是不确定的,我们需要信任。矛盾的是,也正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不愿信任。”[35]在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合作双方需要共享情报、让渡主权,而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这些无疑都是利益攸关的事情,将这些“托付”于对方,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本国究竟是否会遭受损害则是不确定的。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必然存在,如果双方的互信度不够,则无法开展高效的合作行动,互信因未来的不确定而存在风险,但互信亦是跨越不确定性的关键。

医生治病要对症下药,打击跨国犯罪亦如是,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困境的破解之道在于建立互信,而明确互信的内涵则为探寻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性指引。笔者据此就互信视角下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对策发表一些个人浅见,意在抛砖引玉。

(二)打击跨国犯罪中提升互信的对策

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是一种行动,因此需要在交流互动过程中提升互信;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受到合作意愿的影响,因此需要寻找共同利益增强合作意愿以加强互信;打击跨国犯罪中的互信伴随着不确定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制度降低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提升互信。

1.加强合作主体间的沟通,在行动中建立互信

打击跨国犯罪中的合作主体是多层次的。根据白里安·豪京提出的多层外交理论①多层外交理论,即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现实的外交逐渐显现为两个层面:中央政府的国际外交和地方政府(次国家政府)的国际外交。,警务合作的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代表中央的政府高层官员,他们是合作中的主要主体,引领了合作方向;代表地方的一线执法人员,他们是合作中的执行者,负责实施具体的跨境侦查工作。[36]因此加强沟通应当兼顾两方面主体。

一方面,在侦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增强互信。以“10·5”湄公河案件为例,2011年10月24日,当时的中国公安部副部长亲自带队赴泰国组织跨国案件的侦破工作,会见泰国副总理和警察总监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10月31日,中老缅泰四国负责人赴北京参加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相互磋商的基础上就尽快彻查“10·5”案件、建立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等事项达成共识。各国一线执法者的相互交流也为顺利解决“10·5”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时任中国赴缅甸工作组组长赵乘锋介绍:“刚开始,由于双方互信度不够,甚至连调阅讯问笔录这样的事情,缅甸警方都要报到高层批准,手续颇为繁琐。”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中方工作组成员主动学习缅甸语,与缅甸执法者增加沟通,“咱俩是兄弟”成了中国警方最常说的话。[37]后来,中缅警方在一个房间里联合审讯犯罪嫌疑人,两国警方互相提示审讯方向,用各自掌握的证据互相印证,提升了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当前中国—东盟的高层会晤机制虽然数量众多,例如东盟—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议(“10+3”)、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会议、东盟地区论坛(ARF)等,但整体架构处于碎片化状态,一些对话机制功能相近,内容交叉,缺乏统一筹划。[38]这不仅导致了不同对话机制之间没有相互连通,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将现有的会晤机制加以整合,构建一个核心对话机制,使沟通更具效率。各国一线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也是必要的。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语言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对他国情况的不熟悉会导致合作中互信度降低,不利于案件侦办,而设立“中国—东盟警察学校”应是解决这一问题,增进感情,提升互信度的上乘之法。学校教师由各国国内顶尖警察院校负责选派,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商定教学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开设法律、语言、警务等多门课程。定期组织研讨会,为不同国家警员互相交流工作经验提供平台;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国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2.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增强各方的合作意愿

一方面,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坚持正确义利观,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以中国—老挝禁毒合作为例,老挝的一些政府高层认为本地的经济兴衰与中国打击毒品犯罪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与中国合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处于应付的状态。[39]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秉持共赢的合作理念,在与老挝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助其开展“替代种植”①“替代种植”,即以其他农作物代替罂粟的种植。,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老挝国家的经济利益,最终在禁毒合作中取得了较好成效。[40]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中国—东盟间建立犯罪资产共享机制。当前国际社会中,多实行“犯罪资产分享”,即犯罪资产的来源国与犯罪资产的控制国之间,根据双边条约、临时协定或者国际公约,将收缴的犯罪资产在扣除必要的执行费用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两国之间进行分割的一种制度。[41]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共享机制固化。在国内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7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资产分享,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打击犯罪最为核心的法律中有关没收违法所得条款均未体现出资产分享的内容,考虑到大面积修改法律会破坏其稳定性,可以尝试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对“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加以明确。在双边条约方面,可以考虑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加入有关资产分享的相关条文。

3.构建更为有效的国际合作制度,减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国际制度指规定行为角色、限制行为和塑造预期的一系列持续存在的和相互关联的规则。[42]国际制度通过惩罚违反国际制度的不合作行为以及为合作主体提供可靠的高质量信息这两种功能降低了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而增进主体间的互信程度。具体来说,国际制度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国际规则。[43]

在组织方面,可以考虑成立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中心。作为一个能动、高效的区域合作组织,应当改变过去那种先通过政治、外交对话,再让具体部门磋商的案件处理模式。为了保证组织不流于形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制裁权与执行权。具体来说,该组织可以下设在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借鉴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的组织架构,下设情报融合、联合行动、综合保障等部门,由各国公安部负责人轮流担任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定未来的合作规划与具体案件中的协调指挥等工作。

在规则方面,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规则主要以国际条约与协定的形式呈现,主要包括2002年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04年的《东盟刑事司法合作条约》、2009年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这些双边条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具备刚性执行力。[4]这些问题导致了各国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不配合或配合度较低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将国际条约与协定的内容在各国国内法律规范中加以明确,就有关联合侦查以及情报共享方面的内容在法律规则中予以细化。

四、结语

中国—东盟之间的跨国犯罪类型不断增多,危害性不断增强。虽然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联合侦查与情报共享两个方面仍存在不足,究其根本是中国与东盟国家间互信不够所致。本文将心理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领域中的互信之内涵加以整合,提出打击跨国犯罪领域中的互信内涵,即互信是一种行动,它受合作意愿影响并带有不确定性。通过加强合作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以及构建更为有效的国际合作制度,能够增强彼此之间信赖,提升互信,如此则能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作为全球性的安全问题,跨国犯罪绝非一个国家所能解决,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克服国家间的信任赤字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全球安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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