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制度正当性的危机与反思

2021-08-03韩成芳

科技与法律 2021年2期
关键词:正当性

韩成芳

摘    要:尽管药品专利权是一项私人财产权,但因其与生命健康权有密切联系,故而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签订的TRIPS协议将药品专利的高标准保护扩展到了全世界,威胁了生命健康这一基本人权,由此进一步凸显了公共健康危机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間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反思并重构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的正当性并探索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可及性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药品的可持续获得。

关键词:TRIPS协议;药品专利权;正当性;生命健康权;药品获得

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2-0059-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播出后,药品专利与药品可及性问题1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大型跨国制药公司的药品专利权直接导致药价居高不下,这不仅在人均收入较高的发达国家引起了质疑2,而且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与可负担性问题更加突出,主要体现为公共健康危机。其一,发展中国家的很多疾病被大型制药公司所忽视;其二,即使制药公司生产出了有效的药品,穷人仍然买不起高价药。以艾滋病为例,尽管随着医药研发的进步,艾滋病已经从不治之症变成了慢性的可治之症,但仍有大量穷人得不到有效救治。

2019年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已经夺去了很多生命,这一传染病的全球扩散再次证明传染病会跨越国界,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影响。疫苗和药品的研发正在进行,一旦成功研发,现有药品专利制度下的高药价是否有助于实现全球疫苗和药品的普遍获得,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这为进一步思考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两者的关系提供了研究的契机。一方面,面对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药品专利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3。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首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并且加强了药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程度,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将TRIPS-Plus标准不断纳入双边和多边谈判。这一美国主导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突出强调了药品专利的财产权属性,而严重忽略了对以基本人权为中心的健康、发展等全球性公共利益的保护。2000年,抗艾滋病活动家和人道主义组织成功参与了南非的获得药品运动,导致《多哈健康宣言》的诞生[1]。另一方面,在全部有关专利的实证研究文献中,有一个共同的发现,即制药产业必须依靠专利才能生存[2]。这是因为药品的研发具有“五大一长”的特点: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意义大、市场大和周期长。从发现化合物到药品最终获得上市许可,平均耗费的时间为11-15年,全部研发成本投入往往达到数十亿美元[3]。正是出于对药品研发成本、周期和鼓励创新的考虑,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10月)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激励,药品创新的动力将受到抑制,长远看来将损害人类的健康与发展。

因此,面对药品专利高标准保护与生命健康权的持续冲突,药品专利权的正当性何在?TRIPS签订后药品专利面临了哪些挑战?后TRIPS时代4如何重塑药品专利的正当性?如何在鼓励新药研发的同时降低药品价格?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国际财富分配正义及全球健康正义的实现,也是本文试图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正当性危机

早期的实业家们认为,专利与创新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因为在专利制度确立之前,最初为发明创造提供较多刺激的不是法律的保护,而是由于法官不愿意给予创新者垄断权而导致的信息广泛传播。即使在容易获得专利的美国,1836年《专利法案》也规定专利被授予垄断权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直到1863年,德国的经济学家代表大会仍断定“创造发明的专利损害共同福祉”[4]。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情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关于专利这种垄断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信念全部消失了。这主要应归功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TRIPS协定,这一协定断言知识产权是私权,必须得到保护。当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与印度等)试图对药品产品专利不予保护时,却遭到了来自TRIPS协议和发达国家的多重限制与贸易威胁。自此,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英格兰并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私人专属权,在TRIPS之后,征服了全世界[4]。

具体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的游说在美国贸易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5,华盛顿的说客们和美国的大公司致力于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挂钩,其最终结果是在全球建立起了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一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发展中国家人民难以获得救命药品的问题。

(一)TRIPS签订过程中的药品专利博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TRIPS协定时,以印度为首的10个国家反对在贸易协定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些国家认为,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有领域内处理的事项,而关贸总协定处理的是有形商品贸易领域内的事项,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合法贸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药品价格从而对公共福利产生不利影响6。但是这一意见很快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于1986年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反对。以美国为代表,为了将其知识产权保护纳入GATT,从而使知识产权成为和贸易相关的议题,对印度等国家采取了单边的报复措施。1984年美国国会授权美国贸易署(USTR)利用301条款对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采取相应行动。1991年,美国将印度列入301观察名单,又于1992年将印度的药品排除在关税优惠之外,造成印度药品出口业损失约6千万美元。自此,印度的强硬立场有所转变[5]。

此外,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面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承诺的贸易等优惠政策,发展中国家内部分化,使得原本就弱势的一方更加不堪一击,印度和巴西等少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与抵制终究没能阻碍TRIPS的通过[6]。造成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TRIPS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缺少对知识产权规则研究,不了解发达国家要求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以及为了获得WTO成员国资格或者贸易上的优惠作出的让步等[7]。

(二)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引发的后果

TRIPS协定实施之前,各国的药品专利制度差距很大7。长久以来,药品属于必要性商品,如给予专利保护,一般会被认为违反公共利益[5]。TRIPS框架下的药品专利制度是极少数发达国家的大型制药公司和商业组织实施全球战略的结果,提高药品专利的保护标准不过是这些公司赚取巨额利润的手段。发达国家的大公司通过游说、宣传等活动掌控了药品专利的规则制定过程,进而以法律为武器进一步控制市场。具体而言,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援引301条款和WTO争端解决措施,使用贸易杠杆和TRIPS理事会论坛来确保TRIPS的全面遵守[7]。TRIPS生效后,生产仿制药的国家(如巴西、印度等)一直以来面临着来自美国和制药企业保护药品专利的强大压力[8]。以TRIPS为基础,美国在双边、区域或复边协定中推行TRIPS-Plus条款,进一步扩张药品专利保护的立法场域并不断提高保护标准。例如,美国与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对通用名药品颁布强制许可以及从第三国平行进口廉价的专利药品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9]。另外,高水平专利保护影响了药品的投资与研发,受利益驱动,制药公司没有动力考虑贫穷国家的迫切需求,而以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收的疾病为优先考虑事项,许多严重但不赚钱的疾病至今仍缺少药物研发[10]。由此可见,药品专利权的扩张表明,作为激励创新手段的财产权已经变成了目的本身8。

TRIPS自1995年生效后开始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实施,尽管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但是实践中美国往往根据其国内法即貿易法301条款,利用贸易制裁,通过双边协议压迫发展中国家更快落实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9,其中包括药品专利,该协议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对药品专利20年的保护期。这一规定对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例如,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供应国,有“世界药房”之称,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人都在依赖印度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品出口。在艾滋病治疗领域,印度生产了并出口了绝大部分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仿制药10。TRIPS生效后,为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印度按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于2005年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这意味着,自2005年起,印度公司只能生产在印度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所有权人同意其使用专利的药品。这对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尽管TRIPS协议为缓解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规定了相应条款,例如第27条、第30条、第31条、第65条、第66条11,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均存在缺陷,因此直接削弱了TRIPS协议在维护公共健康方面所作的努力。例如,第31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专利强制许可(非自愿使用)12,但是该条同时规定了实施强制许可的多项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一事一议、先行谈判、使用范围和期限仅限于被授权的目的,并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与适当报酬等。首先,这些繁琐的条件本身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轻易实施强制许可,另外面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威胁,很多发展中国家尽管很早就在国内法中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从未真正实施13。其次,除了印度、中国、泰国等极少数国家具备生产仿制药的能力外,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只能依赖进口仿制药,本身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因此强制许可对于这些国家而言没有实质意义。

(三)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正当性危机的表现

1.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

二战后人权开始被纳入联合国框架,开始成为国际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1]。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明确了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地位。此外,1966年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是规定了健康权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针对TRIPS对全球人权实现的影响,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发表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协议》,明确了TRIPS没有充分反映人权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该协议指出了TRIPS协议与人权存在冲突[12]。为了反对美国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和TRIPS对公共健康的忽视,全球获得药品运动出现了。该运动提倡WTO成员在执行TRIPS时将公共健康视为最高优先权,并鼓励发展中国家援引TRIPS第7条和第8条14来保障公共健康。此外,该运动强烈支持同类仿效药物竞争[7]。

药品关系人的健康甚至生存,为人生活所必须,需求弹性小。而专利保护导致药价居高不下,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艾滋病流行所引发的灾难让TRIPS的缺陷暴露无遗。南非是世界上受艾滋病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患者因为无法负担受专利保护的高药价,只能面对死亡。1997年,南非总统曼德拉签署了南非药品和医药器械规范权限法案,该药品法案允许通过强制许可制造艾滋病药品的仿效药或者从印度等国家平行进口仿制药。此行为遭到了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的强烈反对,美国贸易代表将南非列为301条款的观察名单,要求南非撤销其法律。这一案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南非获得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与公共健康活动者的支持。最后,克林顿政府被迫撤销了对南非药品法案的指控[7]。类似的还有巴西艾滋病计划引发的国际争端。2001年,美国针对《巴西专利法》第68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磋商要求,理由是《巴西专利法》违反了TRIPS的相关规定。作为反击,巴西在世界卫生组织会议等重要国际场合表明了其抗艾滋计划,并且得到了以无国界医生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2001年6月,美国被迫从世界贸易组织中撤回对巴西的控诉。南非药品专利诉讼案以及巴西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案的成功为《多哈宣言》的达成奏响了序曲。

随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目标的冲突加剧,药品获得运动促使国际社会重新思考两者的关系。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西雅图的部长级会议是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议题争论的开端[5]。从拒绝谈判到承认公共健康的重要性,发达国家的态度转变与美国遭遇“9·11”恐怖袭击事件及由此引发的炭疽热病毒有很大关系。美国针对德国拜尔公司的专利药品ciprofloxacin威胁使用强制许可措施,从而迫使拜尔公司将药品巨幅降价出售给美国。以上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2001年的《多哈宣言》。这一宣言针对TRIPS协议中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解释说明15,明确指出国家有权力采取强制许可等措施来保障公共健康,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TRIPS协议与药品获得问题的国际争端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多哈宣言》并非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最后结论16,关于这一宣言的法律拘束力,存在不同的看法17。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TRIPS灵活条款与《多哈宣言》的具体执行,仍有诸多分歧,而且《多哈宣言》中规定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技术转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的态度。

2.药品专利制度与国际社会分配不公

在发展中国家看来,以TRIPS协议为基础的药品专利高标准保护是发达国家追逐自己利益的产物。例如,美国国内法中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受到了诸多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但是在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仅仅规定了成员方实施药品专利补偿的义务,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限制。这一美国国内法与自由贸易协定保护标准的不对等,使得本来就在全球药品专利占优势的美国制药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其控制全球医药市场的能力[13],最终的受益者将是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

通过将贸易制裁作为威胁手段,发达国家的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得以顺利输出,这个过程并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以及传统医药知识的利益,忽略了知识产品的本源性[14]。TRIPS协议的诸多实体规则明显偏袒药品专利大国及持有多项药品专利的大型制药公司,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以及传统文化主权[15]。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医药原材料和医药知识因为并不符合可专利性的标准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被认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18。但是当这些资源被发达国家提取、加工和重新包装以后,变成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抢占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生物医药产业正在进行一场基因专利的“圈地运动”19。类似的通过新设财产权形式控制地球生命多样性和土著居民知识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生物剽窃”[16]。这种通过非法行径获利,并要求所有国家合法行动,遵从其树立的规范,实际上是由抢掠而强大并制定规则,然后约束弱者的强盗逻辑,本身并无公平可言[17]。另外,TRIPS象征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措辞模糊,很难得到执行,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财富分配中处于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18]。质言之,现有的药品专利体系加剧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等话语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变革。

三、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正当性的反思

一项规则或法律要想得到遵守,除了訴诸强制之外,还必须使人们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19]。换言之,法律要基本遵从我们的道德意识[20]。当前国际药品专利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道德权威,人们拒斥从发达国家的私有制社会演变形成的个人自由模式。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公正不仅是道德意义上的善,而且是实际的需要。除非能够说服大多数人相信政治与经济领域的市场是公平的,否则它必定会枯萎和衰败[4]。因此,药品专利制度若要继续存在,必须获得国际社会及公众的尊重。而要获得人们的理解与尊重,这一制度就必须有正当性,并且要有说服力。

(一)药品专利正当性的理论反思

其一,尽管洛克承认了劳动在财产权产生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但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洛克劳动财产理论的两项附加条件。首先,要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21];其次,反糟蹋或者反浪费的附加条件20。另外,仁爱附加条件是洛克思想的核心。洛克指出,处于极度穷困的人们,可以对由合法所有权人拥有的财物提出某种主张。即穷困者对于其生存所必须的东西,享有一种权利,任何的财产所有权人都不具备一种完全凌驾于他人生死之上的权力[2]。在此种角度上,洛克采用了平等派的观点——每个人都天然地拥有他或她自己,他们有生存权和自由权[4]。与洛克的观点相类似,亚当·斯密与诺齐克也指出,公平正义必须为私有财产社会提供基础[4]。

其二,为了对药品专利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有必要仔细审视康德理论中的权利普遍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每一个人的选择可以与任何人的自由共存。此原则与康德的绝对命令存在密切关系,即由于绝对命令的存在,合法的个人行为必须跟关于正确与错误的理性的、普遍的原则相一致。因此,尽管财产权为人类自由所必需,但依然受到合理的正义原则与平等原则的约束[2]。权利的普遍原则与洛克的附加条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却体现了更为严苛的限制。因为在洛克的理论中,只有影响到他人获得财产占有的机会时,才会对财产占有加以限制,而康德认为在影响到他人整体上的自由时就可以对财产加以限制。由此,关于药品专利的分析,可以转化到财产对于那些本可获得治疗的患者自由的影响。此种情形下,患者的自由受到的约束如此之大,因此财产权不得不为生命健康权让路。

其三,洛克的附加条件与康德的权利普遍原则讨论了财产制度内部的公正性,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考察了财产本身的公正性,即在一个追求财产公正分配的社会中,包括药品专利在内的财产权是否应有一席之地[2]。根据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个人财产权是基本自由之一,不得因为考虑公平因素而被侵犯[22]。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主要处理基本自由以外的其他基本善品的分配问题。在罗尔斯看来,财产不是一种“基本的善”,而食物、住所和基本健康保健的获取是基本的善。在严重威胁到其他人生存的情形下,财产权必须让位[2]。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分配原则基本上也沿袭了罗尔斯的思考方向[23]。森把能力作为其正义理念的核心概念,能力的概念涉及诸如身体健康和追求理想的条件与技能等,是一种组合能力[24]。森的能力正义理论主要关注个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及实际生活机会,改变人们因缺乏能力而陷入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状态[25]。

西方法学与哲学普遍认为,财产与个人权利联系密切。西方著作中“知识财产”与“知识财产权”两者可以互换使用即是明证。但是这种联系只是自由资本主义环境下发展出来的一种历史联系,而非逻辑上的必然联系[26]。从20世纪80年开始,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私有制资本主义支配着美国和英国,并开始通过全球化向全世界输出。这一学派坚持认为经济自由等于个人自由,因此迅速侵蚀了普通法系的道德基础,而后者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是有产者对无产者负有相互间的责任。在TRIPS构筑的全球知识产权秩序中,完整和积极的自由已经变成了在金钱方面有优势的少数人的特权,这在药品专利权的扩张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药品专利权本质上首先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注定难以绕开私有制的悖论:尽管私有制可以促进个性的发展,但是唯有在平等地考虑了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私有制才能发挥作用。公平与正义是亚当·斯密提倡的“无形之手”發挥作用的前提,也是詹姆斯·麦迪逊倡导的民主制度运作的前提。究其原因,一个社会中涉及每个人的东西会让少数人比多数人获得更多的报酬。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或许是法律抑或政府,但必须根植于人性,即人类对个人成就感和社会正义的同时并存的渴望[4]。此外,专利权只是给药品研发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性。药品专利的高水平保护使制药公司能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最后只会使其更加关注经济利益[17]。简言之,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27]。对人的终极关怀,是法律制度“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28]。

综上,药品专利权是一项专有权,但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因为药品专利权所体现的财产权需要服务于其他人道主义的目标和利益。人道主义要求规则、制度和技术进步都必须服务于人的需要[26]。简言之,财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不过是实现追求幸福等目的手段[29]。药品专利权仅仅是实现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手段之一,其本身并不是目的。当药品专利的财产权与“人之为人”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必须为后者让路。因此,利用药品专利权强化大型原研药公司的市场垄断权和定价权,从而影响千百万公民的生命健康,这一行为本身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上述药品专利的工具理论承认各个国家享有“量体裁衣”式确立规则的自由与主权,这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根据该理论,各国有权自由选择药品专利制度所服务的目的,可以根据各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自主设计药品专利的相关规则。历史上,今天的发达国家在它们发展的初期就享受了这种制度设计的自由。例如,在美国和日本的科技发展史上,都是通过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仿制甚至无代价的使用实现自身科技实力的增强[17]。

(二)实践中的健康正义——药品的持续获得

TRIPS协议下的药品专利正当性危机已经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医药产业是一个以研发为基础的高科技产业,药品创新严重依赖专利保护,没有创新就没有新药的问世;另一方面,受专利保护的高药价又使公共健康危机不断恶化。因此,为了实现药品的持续获得,有必要反思并重构现有的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制度,完善国际社会已有的多元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可及性两个方面。

其一,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充分运用TRIPS协议的灵活条款、《多哈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等国际文件为解决药品获取规定的弹性空间,完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平行进口、专利权例外、Bolar例外、药品专利链接等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传统知识数据库、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等与医药相关的保护机制。2012年印度的“索拉非尼”案即是运用TRIPS强制许可条款并借助人权道义舆论平台取得成功的例子。此外,利用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契机,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积极探索更加包容和公平的药品获得机制。针对药品专利常青问题21,可以尝试提高“独创性”门槛或者提交新药有效性证明作为专利申请要件[30],由此,对既有药物稍加改进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只有真正具有创新性的药品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其二,药品专利池机制为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2009年,国际药品采购组织通过了设置抗艾滋药品专利池的决议。一般而言,专利池应采用系统性的措施,让仿制药企业参与竞争,同时也可以将不同制药厂的药品组合成一种固定计量复方剂型,以便仿制药企业在支付专利使用费以后即可生产低价药品[5]。这一方案体现了药品专利集合管理的思路,通过“买断”某些区域和市场的药品专利,然后颁发许可证让仿制药企业获得技术,从而降低了仿制药企业与原研药公司进行个别谈判的成本,有利于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可及性。

其三,多元的药品创新推动机制除了药品专利以外,还应包括补贴和奖金。专利体系以市场专营权的形式对第一个成功创新者进行奖励。补贴是政府给予的拨款。奖金往往是第一个成功达到预定目标的创新者获得的奖励[30]。奖励与补贴的主要区别在于奖励体制中来自政府前期投资比补贴体制中的前期投资要少。药品研发奖励机制可以激励针对重大疾病的研究创新,有利于缓解高标准药品专利保护带来的公共健康危机。政府可以对大学和制药公司进行药品研发的资助与奖励。在药品领域,制药公司有动力把大量的应用研究工作转包给学术机构,从而降低自身的管理费用,获得所缺的经验。

其四,国际组织与基金一方面提供了药品研发的资金来源22,另外制定了药品研究与分配的计划,特别致力于解决最贫穷国家的健康问题。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被忽略疾病用药计划”积极倡导了制药公司的合作,成功推出了抗疟疾药品[5]。另外,盖茨基金会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努力[2]。该私人基金主要以补贴的形式资助研究,首先确定目标疾病,然后将资金拨给提出可行的疾病攻克计划的组织或者个人。该基金会与其他慈善组织还投资了非营利性机构和私人研究公司合作的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s)项目,通过公、私机构间专利技术的相互许可,研究成果可以在不同的地区、购买者和收入阶层之间分配23。许多民间团体和学者提供了诸如药品专利储备金等宝贵的建议,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提出利用健康影响力基金(HIF)创建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从而开发和分配治疗全球疾病的药物[8]。

其五,医药领域的援助与技术转让对于药品的持续获得意义重大。绝大多数主要的制药公司已经自愿参与了免费药品分配计划,主要表现为在有迫切需求的国家,选择性地放弃部分药品专利权[2]。面对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中国政府承诺,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担负性做出中国贡献24。关于技术转让,美国在自由贸易中达成的仅为软性承诺,但是在药品援助领域发挥了明显的作用[30]。

结  语

尽管药品研发高风险、高成本的特征决定了药品专利制度保护的必要性,但是TRIPS协定下药品专利的过高保护已经远远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引发了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并导致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分配不公。因此,药品专利制度需要重新考量公平正义的价值维度,并完善国际社会已有的多元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持续获得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杜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路径选择[J].法学家,2016(3):114-179.

[2] [美]罗伯特·P.莫杰思.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M].金海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122-510.

[3] 程永顺,吴莉娟.探索药品专利链接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4-5.

[4] [英]安德罗·林克雷特.世界土地所有制变迁史[M].启蒙编译所,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74-371.

[5] 朱怀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0-293.

[6] Peter Drahos.Four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the Trade Negotiations Over Access to Medicines[J].Liverpool Law Review,2007(28): 11-39.

[7] [美]蘇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M].董刚,周超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6-150.

[8] [美]劳伦斯·O.戈斯廷.全球卫生法[M].翟宏丽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57-379.

[9] 冯洁菡.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9.

[10] 王太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J].法学研究,2011(3):82-93.

[11]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7:21.

[1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4):15-26.

[13] 何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功能危机与变革创新——基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考察[J].政法论坛,2020(3):66-79.

[14]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J].中国社会科学,2018(8):108-207.

[15] 刘笋.知识产权国际造法新趋势[J].法学研究,2006(3):143-160.

[16] [印]纨妲娜·席瓦.生物剽窃:自然和知识的掠夺[M].李一丁,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10.

[17] 何志鹏.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79-84.

[18] 万鄂湘,冯洁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法律适用,2003(7):13-16.

[19] 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下)[J].政法论坛,2008(5):50-79.

[20] [美]威廉·W.费舍尔.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M].李旭,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1-120.

[21] [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齐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2]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7.

[23] [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159.

[24] [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15.

[25] 高鸿钧.《薄伽梵歌》的正义观——兼评《正义的理念》[J].清华法治论衡,2015(2):113-142.

[26]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M].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2-8.

[27] 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4(5):89-96.

[28] 古祖雪.后TRIPS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国际关系的演变——以WTO多哈回合谈判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7(2):143-207.

[29] [美]斯图尔特·班纳.财产故事[M].陈贤凯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44.

[30] [美]弗雷德里克·M.阿尔伯特,[挪威]格雷厄姆·杜克斯.全球医药政策:药品的可持续发展[M].翟宏丽,张立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0-249.

Crisis and Reflection on the Legitimacy of Drug Patent System

in the Post-TRIPS Era

Han Chengfang

(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 Although drug patent right is a private property right, it has a strong public attribute becaus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TRIPS signed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extends the high-standard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atents to the whole world, threatening the basic human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thus further highlighting the public health crisis an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flect and reconstruct the legitimacy of drug patents in the post-TRIPS era and explore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hat takes both drug innovation and drug accessibility into account, so a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access to drugs.

Key words: TRIPS; drug patent right; legitimacy; the rights of life and health; drug acquisition

猜你喜欢

正当性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
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
为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正当性辩护
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及其立法引介
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正当性基础
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探究“疑罪从无”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浅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公司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与完善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正当性分析
论我国农村社会中私力救济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