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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的失衡与制度修补

2021-08-02张祥志

编辑之友 2021年3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版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电影作品首映转网等争议案例的出现,反映出特殊时期版权产品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供需失衡,以及版权保护与知识传播之间的利益失衡。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收益格局的固化导致版权扩张,限制制度的瑕疵导致公众接触机会减少,许可机制的梗塞导致传播效率不高。基于此,在理念层面抓住媒体融合机遇营造共赢版权传播生态,在制度层面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并尝试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在机制层面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适当借鉴公益放映经验,是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再平衡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院线转网 版权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3-079-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3.012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版权作品为主要消费对象的文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线下影院、KTV、文旅等传统消费受到极大冲击,而数字文化的线上和移动端消费成为主流趋势。其间,电影首映由影院转向网络的新型版权营销传播模式,引发巨大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并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之际,除了应关注本次修订对产业发展的积极回应和影响外,还应及时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博弈背后的制度和机制问题,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更好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一、利益失衡:疫情期间电影网络首映引发的版权争议

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多部春节档电影推迟影院首映。在此期间,电影《囧妈》放弃传统的影院首映方式,选择通过网络流媒体作为传播媒介进行首播,获得了不计其数的口碑与好评,但也遭遇了业界的极大抵触并引发广泛争议。针对《囧妈》的网络首映,其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影与网络流媒体的合作打破了院线首映的行业规则,导致影院无法参与电影版权的利润分配,由此产生的电影转网新商业模式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流媒体能否取代实体电影院的热议,导致影院与流媒体之间因版权利益出现相互抵触的格局。

版权利益的分配难题,导致疫情防控期间电影版权市场出现矛盾:疫情期间,社会公众急需从电影等版权作品中寻求精神层面的鼓舞,但电影版权方却因为利益分配固守传统的版权传播模式,拒绝新的传播方式,电影作品在疫情期间集体失声,致使社会公众基于文化产品的精神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申言之,版权在技术进步的催化下,带来了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网络时代的版权法治呼唤利益再平衡的形成。[1]

疫情期间该个案的发生,引发诸多值得思考和解答的版权问题:为何电影作品作为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疫情期间出现集体失声情况?为何在观影群体愿意付费的前提下,大多数版权方仍执意于传统的院线上映模式?为何在传播方式以及基础设施已经相当完备的情况下,文化产品的传播仍然遇阻?为何版权法在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搭建的平衡制度,在疫情下的电影产业中难以发挥作用?

质言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法基于合理使用规则、法定许可规则等权利限制制度所构建起来的“精妙的动态平衡”,出现暂时和局部的失衡。这一失衡表现为两个维度:一是版权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失衡,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因权利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困境,使得作品无法有效传播,致使社会公众获取版权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二是版权的保护与传播之间的失衡,版权法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期限、法律责任等保护规则,是为了促进更多创作和更好传播,继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保护与传播之间的有效平衡与衔接被打破。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失衡的原因

1. 收益分配格局固化,加剧了版权权利的扩张

根据我国现行电影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3]的规定,“国产影片的分账中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据此,制片方、发行方、放映方(含院线及影院)三者构成电影版权利益分配的主体。而且,受政府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国内电影业收益结构单一,以影院的票房收入为主,产业链核心环节的利益分配主要体现在影院的票房分账上”。[4]

从版权的视角观察上述电影市场格局,不难发现:版权的权利人(制片方)与传播者(发行方和放映方)因单一的票房收益成为牢固的权益共同体。在电影版权市场,这一固化的分配格局使得权利人(相较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控制力愈发增强,即进一步加剧了版权权利的扩张。版权制度的演绎历程即是一部版权扩张史,近年来在经济利润、市场资本、技术革新等要素的催化下,版权扩张愈演愈烈,但科学总结版权扩张的表现,无外乎三个维度:权利客体、内容(X轴)不断增加;保护期限(Y轴)不断延长;对作品的控制力(Z轴)不断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电影版权作品现象的出现,即是因作品控制力不断强化这一版权扩张形式所造成的。

版权扩张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版权人严格把控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使用方式,导致公众的接触成本和创作成本增加,文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社会公众作为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同样也是版权人的竞争者、新文化产品的创造者,既是文化作品的现时使用者,也是未来创造人,限制文化产品传播将直接影响文化领域的产业活力。版权人通过合法运用前人或公共的知識信息获得专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经济回报以填补创作成本,激励后继创作,这本身并不具有可苛责性。但由于权利限制在版权扩张的同时并未有效跟进,导致版权的权利范围已经超过了公众义务承担的合理界限,这种既希望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又不愿承担传播文化的社会义务的做法,打破了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私利与公益的平衡关系。

2. 权利限制制度瑕疵,减少了公众接触作品的机会

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作为限制版权扩张和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最优制度工具,理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挥其应有效用,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细微瑕疵,导致疫情期间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的权利限制制度主要有两类,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其中,合理使用制度对版权人的要求更为苛刻,他人对版权的使用无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他人对版权的使用虽无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但需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权利限制制度是一项在传播(使用)环节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并对权利人和传播者的权利进行约束的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成之前遭到诸多诟病,大多认为其还不足以满足公众接触作品的需求。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顺应时代发展和公众需求,在合理使用规则中加入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且对法定许可规则也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修订。但新修订的合理使用兜底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以及法定许可的实施问题仍然存疑或未得到根本性转变,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接触作品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13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限定了在13种特殊情况下他人可不经作者同意并无需支付报酬使用作品。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为了减少原有法条封闭式立法范式带来的“合理使用中的不稳定因素”,[5]避免“可能使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特定行为游离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之外”,[6]特意增加了第13种合理使用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囊括所有可能存在的其他合理使用行为。这一制度变革使得合理使用规则变得更加开放、更符合实践需求,但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情形如何适应合理使用规则,仍存在两方面的疑问。一是突發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属于其他情形,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和适用?二是在疫情可能成为一种常态化存在的背景下,是否可以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合理使用列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的某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可知,上述疑问和制度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获取版权作品的需求,减少了公众合法接触作品的机会。

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针对法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运行20余年所呈现出的问题,专家提出的修正建议主要为两方面:一是延伸现有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二是对法定许可中法定使用费的完善给出相关建议。前者主要考虑互联网时代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速度均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而现有立法仅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触和合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后者则主要从使用费定价的中立性和费用的实际支付角度给出意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社会公众通过法定许可接触使用作品的路径在现有制度设计中无法实现,即使在未来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其使用费的定价和支付也同样面临实践上的困境。

3. 版权许可机制梗塞,降低了版权的传播效率

良性的版权许可机制,既能保障版权权利人的合理收益,又能确保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机会,实现高效公平的版权传播秩序。反之,则会损害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双方的权益,致使版权利益失衡。我国现行的版权许可机制存在与市场需求不吻合、与技术发展不同步、与产业要求不匹配等梗塞现象,降低了版权的传播效能,也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失衡的缘由之一。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学者的归纳,可以把版权许可划分为自愿许可和非自愿许可两大类型,前者涵盖了授权许可和默示许可两种情形,后者则包括了前文所述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7]授权许可作为最常见的许可方式,一般是指经权利人明确同意而对作品的使用;默示许可则指只要权利人未明确表示拒绝或反对,即推断其同意他人使用作品。在我国尚未建立起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前提下,以版权人主观意志为决定因素的授权许可成为版权传播的主要途径。单一的以版权人意愿为主导的授权许可在文化市场正遭遇着诸多难题,如网络空间中大量“孤儿作品”因无法找到权利人,导致使用者寻求授权许可无门,如在线音乐市场因版权方独家授权导致的哄抬价格和限制传播等扰乱市场的现象,如因多对多授权渠道不畅不得不采取的一对一模式带来的授权许可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等。

此外,在移动互联网和海量数据时代,中介组织作为版权资源集散地,在版权授权许可和作品传播中发挥着核心纽带作用,但实际上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最为普及、版税收益最大的版权授权许可中介组织,在我国版权市场的现实运行中,却遭遇着信任基础不牢、组织公信力不够和信任关系缺失的信任困局,[8]面临着各方面的制度和机制障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默示许可制度的缺失可能带来的后果是:版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愿意共享自己的版权作品,但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因为没有默示许可制度作为法律保障,而不敢轻易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从而降低了版权传播的整体效能。再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本应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移动互联网充分发挥其版权授权功能的机会,因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三者对其的不信任,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因长期垄断缺乏技术更新动力使得授权便捷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在疫情期间并未担负起版权高效传播的有力载体。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再平衡的对策建议

1. 理念革新:抓住媒体融合发展机遇,探索多维共赢版权传播生态

在媒体融合发展走向纵深的大趋势下,全程、全息、全员、全效媒体的发展不仅仅是内容表现形式和渠道的简单转换,融内容、技术、渠道、市场、用户等为一体的多维传媒平台才是媒体融合的未来生态。基于此,以电影《囧妈》网络首映引发争议为典型代表的单一独赢版权传播生态一定会成为过去式,而多主体创造、多渠道传播、多维度盈利的版权传播生态才是必然态势。在电影版权领域,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院线和流媒体间的矛盾,早在流媒体巨头奈飞(Netflix)身上已有所体现。流媒体自带的技术吸睛体质注定会改变电影版权现有的利益分配模式,奈飞等国外流媒体的发展态势也充分印证了媒体融合、多维共赢的版权传播体系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应秉持在危机中育新机的理念,以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契机,抓住媒体融合发展的机遇,在电影、出版、动漫、在线教育等领域探索构建多维共赢的版权传播生态,以适应时代、技术、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市场的反响和已有的实践也佐证了媒体融合下多维共赢版权传播生态的可行性。流媒体相较于院线,在市场上受消费者青睐的优势在于:其可以满足受众随时随地的观影需求,并根据用户浏览记录自动推送同类型作品,减少搜索成本并加深个性化体验;其所提供的社区交流、弹幕等社交途径,为用户增加了消费乐趣;其为用户提供创作平台,用户自制内容一旦在平台上发表即可进入平台共享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省去传播成本;其为小众化作品和小制作作品提供了投资回报的机会,其较低的入网门槛无形中盘活了未能在影院上映的作品。同样,事实证明,传统影院和流媒体有机会在疫情期间实现产业合作。环球电影公司作为最先为疫情期间电影撤档发声的美国电影协会会员,于2020年3月16日宣布:“考虑到疫情这一艰难时期里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出现史无前例的变化,决定对其旗下的院線新片实行家庭视频点播,让受众在全球影院上映的同日能够在家中观赏新片。”[9]这种应对特殊情况打破影院窗口期规则的策略,将院线电影下放流媒体平台,不仅确保了版权人能够收回投资,也满足了社会公众在疫情时期的观影需求。此例同样说明,作为传播者之一的影院产业在公共卫生事件中适当让步也绝非不可能。

2. 制度修补: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探索引入默示许可制度

依照现行主流观点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以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制度来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版权交易传播行为更为合适。在授权许可因空间或时间阻隔无法实现其功能,以及合理使用过于忽视权利人的创作成本的情况下,一方面,法定许可制度既能保证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权利主体收回作品创作成本,又能保障社会公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获得作品的机会;另一方面,默示许可制度相比于法定许可制度更进一步,在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前提下,也能同时顾及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双方的权益。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依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则主要规定为第25条、第35条、第42条和第46条,分别规定了出版义务教育阶段教材、报刊转载刊登、制作录音制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等四种情形下的法定许可。这一制度体系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制度安排,存在着较强的封闭性,会导致符合法定许可精神的使用行为无法适用这一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付费使用作品,可以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共赢。因此,针对新修订《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微调的方式进行修缮,以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作品的有序流通和利益平衡。一方面,在合理使用加入了兜底条款的背景下,法定许可制度也可以加入兜底条款,以解决立法封闭带来的适用范围不明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定许可制度在我国的最大困境不在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的实施,因此,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单独列一条,专门规定法定许可实施中的定价标准、使用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引入默示许可制度。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只要著作权人未明确表示拒绝他人使用自己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知道他人使用自己已发表的作品而未表示反对的,就推定其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但使用人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的制度。[10]默示许可作为自愿许可的方式之一,是在尊重权利人的前提下对作品的使用,其与授权许可的最大区别在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前者是默示的方式,后者是明示的方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在空间物理隔离的状态下,迫切需要通过版权作品来寻求精神上的慰藉,而且此时部分权利人也愿意甚至是免费分享自己的版权作品,因此,将默示许可制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特殊情况下的版权博弈和矛盾,实现双方的和谐共生。

3. 机制优化: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适当借鉴公益放映经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和使用者间的中介桥梁,其良性运作能够极大地促进版权传播和交易,但前些年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运作中的不透明和不公开,导致版权交易关系中的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均对其产生了信任危机,该机制在实操中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弊端”。[11]基于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修法的重点之一。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公开途径和监督管理。这一制度变革很好地回应了版权交易各方的要求,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更加公开透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和经验,在良法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实施机制保障制度有效落实,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重获信任的关键所在。

可以预测,倘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基于良性的实施机制得到版权交易各方的信任从而高效运转,那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电影首映转网争议,以及其他类似的版权利益失衡现象,将会得到极大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依托其强大的市场号召力与权利人谈判,在保障权利人创作成本的基础上以最低的价格获得版权授权,且通过搭建移动互联网平台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以最低的价格获得版权作品,实现其中介功能,解决版权失衡的问题。

除了市场机制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满足社会公众的版权需求,也是一条值得探索和借鉴的路径。其中,在电影领域运行多年的公益放映机制,能够为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失衡提供诸多有益的经验。我国公益放映始于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文化部联合提出的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并于2006年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忽略的环节。电影公益放映制度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的文化生活需求,以国家财政为支撑,采用流动放映的方式,定期向农村提供电影作品,以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公益放映不同于公众主动接触传播环节中的作品的行为模式,其本质是以流动的文化产品满足固定地区公众需求的制度。此项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总结为:一是公众被限定在主动接触作品存在一定困难的特定区域,二是被提供的作品具有能在空间上移动的可行性。公益放映这一版权传播模式的适用条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版权传播的条件高度吻合。因此,可以采取线上公益放映的方式,通过政府出资和引导,委托我国现有的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在线上开辟专门的公益放映(或播放)板块,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社会公众的知识需求。

结语

《著作权法》作为文化发展的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由其构建的版权利益流转分配机制,深度影响着电影、新闻出版、动漫、演艺等文化市场的格局和未来。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机制只有在不断应对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中进行更新、优化和完善,方能实现从法制到治理的跨越。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其常态化存在,即是《著作权法》必须面对的新挑战,其带来的版权利益失衡问题,也是版权治理现代化应当解决的难题之一。在找准权益分配固化、限制制度瑕疵、许可机制梗塞等失衡缘由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多维传播生态、完善法定许可规则、引入默示许可制度、优化集体管理模式、汲取公益放映经验等制度和机制修补,可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的再平衡。后疫情时代,《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等电影的巨额票房表明,文化市场的版权利益调配机制值得更多关注和研探,电影转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现象背后的权益本质与应对策略,关乎百亿级市场的当下和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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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2-05-11].http://dy.chinasarft.gov.cn/html/www/article/2012/013739ecb4204c5f402881a736f214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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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维胜. 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当发挥“两个积极性”[J]. 編辑之友,2019(12):84-87.

The Unbalanced Copyright Interests and System Repairing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ZHANG Xiang-zhi(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00, China)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controversial cases, such as premiere transferring to the net of film works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have reflected that the contradictions which have emerged in the special tim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opyright products, between the rights holders and the public as well as the partial imbalance betwee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knowledge dissemination. The reasons can be summarized in three points: the rigidity of the revenue structure leads to the expansion of copyrights, the flaws in restriction system lead to reduced opportunities for public-contacting, and the obstruction of the licensing mechanism leads to inefficient communication. Based on these, the solutions to rebalance the copyright interests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lie in the following steps: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of media convergence to create a win-win copyright dissemination ecology at the conceptual level, improving the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and trying to introduce an implied licensing system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and optimizing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l and appropriately borrowing from public-welfare-project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Key words: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film premiere transferring to the net; copy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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