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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干部瞒报的心态、表现及治理之策

2021-07-29詹承豫

人民论坛 2021年20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心态

詹承豫

【关键词】瞒报治理 心态演变 制度完善 技术支撑 多源信息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通常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时间紧迫性、信息不完备性和巨大破坏性”①等显著特征,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但近年来在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治理、城市突发风险事件等信息报告过程中,依然可以看到少数干部存在着迟报、漏报乃至谎报、瞒报关键信息的情况。为什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相关部门再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少数干部在遇到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仍然选择了迟报、漏报乃至谎报、瞒报?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少数干部瞒报时的心态演变轨迹,归纳分析其原因和主要表现,从内在心态引导和外在行为约束两方面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从而有效解决少数干部瞒报问题。

瞒报行为会直接损害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成效

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各类風险的跨界性、叠加性、复合型、放大性显著增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如不能及时恰当预警和转移疏散、密切监测和追踪、及时有效处置和救援,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危害。瞒报行为会直接影响到风险监测、应急预警、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及救援等环节,损害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瞒报会让研判事件趋势变得困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具备高度不确定性,及时准确的信息是研判事件走向、降低不确定性的重要依据。事件趋势研判需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环境、伤亡人数、演变趋势、影响范围、次生衍生灾害等关键信息,瞒报行为初期往往表现为迟报,随着事态恶化演变成谎报乃至瞒报,因此会造成应急管理决策依据关键信息是滞后的,甚至是编造的和错误的,进而对事件的趋势研判形成误导,使得应急管理决策质量大打折扣,影响防范和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的实效。

其二,瞒报使得应急预警疏散很难实现。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对过程中,及时进行应急预警和转移疏散安置,是降低突发事件危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应急预警的前提就是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报告,这些信息将涉及到应急预警发布的时间、范围和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的采取等。不及时不准确的预警不仅不能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和危害的目的,而且往往还会对经济社会秩序形成干扰,让公众不知所措,仓促的大规模转移疏散更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舆情。

其三,瞒报造成无法密切追踪隔离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瞒报行为往往会造成应急决策者无法及时追踪和预测风险影响范围,漏掉重要的密切接触人群或关键风险源,进而无法阻断风险传播和采取针对性检测及隔离措施。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辽宁、广州等地就出现少数群众或基层干部对疫情信息的迟报和瞒报,使得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大大延后,很难及时进行检测和隔离,放大了疫情传播风险。

其四,瞒报阻碍应急救援力量有效调度。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巨大破坏性,同时对应急救援和应急资源形成瞬间爆发式需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科学有效组织救援力量,及时高质量完成应急资源保障的前提基础。面对这些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者要在时间压力极大的情况下,快速完成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度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运输和保障等,瞒报行为将影响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保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其五,瞒报损害正常安全法治规则秩序。当前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日常安全规范、信息报告、预防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规范是安全法治规则秩序的基础框架,给政府、市场和社会等相关主体明确的预期和行为规范指引。瞒报行为会破坏人们对这些制度规范的稳定预期,让少数人认为这些规定可有可无,形成“不用遵守这些规定,一般不会出事,出事了大不了通过谎报瞒报来瞒天过海”的错误认识,使得这些安全法治规则秩序框架形同虚设。

少数干部瞒报行为的六类常见心态:忽视型、侥幸型、避责型、遮丑型、搞定型和利益型

面对突发事件,少数干部可能会惊慌失措,在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过程中进退失据,常见的有忽视型、侥幸型、避责型、遮丑型、搞定型和利益型六类心态,采取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四种错误行为。其中迟报是事件信息未及时上报,主要体现为时间迟滞性特点;漏报是事件信息报告中遗漏了重要关键信息,主要体现为内容缺失性特点;谎报是报告不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主要体现为信息上的失真特点,通常存在一定主观故意;瞒报是主动封锁和隐瞒事件信息,主要体现为伪造和隐瞒,通常存在主观故意和知法犯法。突发事件需要干部在极短时间内快速决策,采取瞒报时心态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多数初期体现为迟报、漏报,随着事态恶化而进一步演变为谎报乃至瞒报。

一是忽视型心态。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初期与常规事件混杂在一起,危害特征不那么凸显,所以少数干部往往忽视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性,形成实际上的迟报和漏报。忽视型心态往往与知识缺乏和大意马虎等主观因素相关,其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对信息报告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缺乏风险意识,认为事情没那么大风险或危害,通常表现为迟报、漏报等行为。

二是侥幸型心态。重大突发事件往往具备突然性和不可预期性,侥幸型心态表现为少数干部面对突发事件,主观上期盼事件朝着好的方向演变,认为事件危害不会继续扩大,不报告也不会被发现。因为突发事件发展和演变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侥幸心态会使少数干部期待涉事单位自己能稳妥处置事件,这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主动进行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而是期待突发事件自我平息。同时又控制突发事件的信息扩散途径,期待侥幸躲过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通常表现为迟报、谎报乃至瞒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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