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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呈须慎重 送达之后难撤回

2021-06-23观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3期
关键词:王女士商贸仲裁

观法

劳动者辞职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但是,一旦辞职申请或通知已送达至对方,再想反悔就要看用人单位的脸色了。因此,劳动者应当谨慎行使辞职权,免得追悔莫及。

【案例】王女士在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3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4日。2019年5月底,王女士因申请调岗失败,遂于11月3日提交辞职书,公司收悉后讓王女士于12月3日办离职手续。然而,王女士因身体不适于11月15日上午到医院做检查,意外发现自己已怀孕六周。11月17日,王女士以自己怀孕六周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辞职书,公司人力资源部称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王某本以为公司会同意的,没想到公司还是在12月3日安排她办了离职手续。

王女士认为,商贸公司的做法既不公平也违法,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王女士诉称,自己在申请辞职时对已怀孕的事实并不掌握,存在重大误解,辞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法律规定单位无权辞退怀孕妇女。某商贸公司辩称,王女士系自行辞职,并非公司单方辞退,其无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辞职时不知晓其怀孕之事实,不能列入重大误解之范畴,遂裁决对王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首先,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但提交辞职书后则不能任意反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的辞职书在用人单位收到后,其辞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让其继续上班30天,也可以当天批准让其走人。在30日的预告期内,劳动者能否撤回辞职申请,就得看单位的脸色了,主动权和选择权掌握在单位手里,除非辞职行为系重大误解所致,或者具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不知晓已怀孕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根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内容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王女士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以在11月15日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显然难被裁审部门采信。王女士不知自己已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其辞职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故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最后,法律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三期”女工,而对包括“三期”女工在内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无限制性规定。王女士系自行辞职,并非公司提出解约。王女士提出辞职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是否知晓其已怀孕并不影响这一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王女士的辞职申请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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