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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保真并非免死金牌

2021-06-21冯翊

收藏·拍卖 2021年3期
关键词:赝品拍品家属

冯翊

近期,重庆淳辉阁2021年春拍版画专场,受到已故版画家家属们的集体质疑,指出该专场的12件拍品全部为赝品。一时舆论哗然。在5月16日上午,淳辉阁发布了对该专场拍品撤拍的声明,事件算是告一段落。在这一起事件中,引发艺术家家属集体气愤的地方在于,在明确告知拍卖行其版画专场作品为赝品时,拍卖行的回应是“我们对拍品不保真”。

如果从理性角度分析这起事件,可以得出两点:艺术家无权干涉拍卖;拍卖可以不保真,但并非“免死金牌”。

艺术家无权干涉拍卖分两个情况:一是拍卖属于商业行为,如果艺术家不属于买卖的任何一方,的确无权干涉;二是即使艺术家及其家属对拍品作出鉴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艺术家本人或其家属鉴定是目前大部分人认为最为可靠的办法。但即使艺术家及其家属的鉴定受到普遍認可,放到法律层面,则又另当别论。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14年吴冠中“池塘”拍卖纠纷案,当时原告从某拍卖行拍下一幅名为“池塘”的吴冠中作品,后经艺术家本人鉴定被判为伪作,但原告最终败诉,主要原因在于艺术家本人及其家属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第二点,拍卖行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对拍品不保真的原则,其实并非行业潜规则。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从1996年开始施行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正是这条规定,诸多买家往往在起诉拍卖公司的纠纷案件中领到败诉判决。

当初,《拍卖法》 “不保真”的最大理由就是艺术品的真伪难以鉴定。因此,但凡举行拍卖会,拍卖行一般会事先对所有拍品进行拍卖预展,竞拍者在拍卖前可以进行仔细甄别,至于是否值得入手,全凭竞拍者自己决定。那么,从商业交易的角度来说,作为竞拍者,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然,拍卖公司收取了买家的佣金,不能完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拍卖法》也明确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施。”拍卖行业应向竞拍者详细说明自身对拍品的鉴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

所以,即使在法律上有可以免责,拍卖行也并非就可以“为所欲为”。拍卖作为小众高端的市场,口碑是决定一家拍卖行能否长久生存下去的关键,也是制约拍卖行在拍品鉴定上不作为的关键。

试想,如果一家拍卖行屡次被指出上拍伪作,对其声誉、品牌效应的打击可谓是巨大的,有时候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毁灭性打击。至于艺术家或家属发现某场拍卖出现赝品,又不能阻止的情况下,大可以向公众发布声明。而是否参与竞拍,决定权还是在竞拍者手里。

综上所述,就不难理解,淳辉阁为何在舆论压力下,能悬崖勒马,迅速撤拍了。毕竟,拍卖是商业行为,就自然受那只 “无形的手”制约。

(编辑/雷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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