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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视野下国家治理的伦理思考

2021-06-17陈东利彭柏林

湖湘论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

陈东利 彭柏林

摘要: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过程中,限制个人权利的伦理依据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贯通社会治理的底线思维,而集合全社会力量进行特殊资源地统筹和分配则是对个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的充分保障。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正是要从底限思维到积极作为,一步步实现人的实质自由和平等,为社会成员带来安全感、尊严感和获得感,而其背后彰显的是中国文化独有的生命观念、全局观念、合作观念等。现代风险社会呼唤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亟需共同行动的道德动力,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与底线伦理。

关键词:国家治理;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伦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95-11

国家间贫富分化的加剧、民族与社会的分裂、生态环境的恶化、突发公共危机的频发等所带来的挑战,使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人类正处于风险社会之中。为了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我们不仅需要制定常规性策略,更需要思考如何有效应对突发性社会风险。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在我们党和政府坚强有力地领导下,举国上下勠力同心,以显著的防控成效向世人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有力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确证了中国之治方向的正确性,更突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中国应对突发性公共衛生危机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每当公共性突发事件包括像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来临时,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就会显而易见地突现出来,那么在这种非常规状态下是否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和管控呢?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围绕国家治理,本文将首先讨论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中个人的权利是否必须被限制,以及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被限制是合理的。其次论证基于个人权利的伦理基础,在具体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中限制个人权利,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贯通社会治理的一种底线思维;集合全社会力量进行特殊资源的统筹和分配是对个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的充分保障。最后通过列举和分析各种分配原则以及自由权利的保护原则,结合中国应对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实践,说明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正是要从底线思维到积极作为一步步实现人的实质自由和平等,为社会成员带来安全感、尊严感和获得感。

一、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及伦理探讨

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中,为切断传染源、避免人员聚集而造成大规模感染,必然要通过各种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限制人们的自由,由此必然会导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伦理冲突。

(一)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及其伦理冲突

个人权利,在这里主要指宪法规定的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作为个体意义的生命存在,具有独特的生存状态、利益需求与社会认同感。但人又不是抽象的孤立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总有这样那样的相关性,个人权利则是基于这种利益相关性而建立在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是西方法哲学中的重要范畴,但又会因不同标准或理解而导致滥用。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其中不特定多数主体既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也可能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利益范围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正义、公平、美德等抽象价值。”[1]这就是说,与国家、政府或集体利益、共同利益不同,公共利益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普遍的利益,具有道德、正义、理性等价值基础。

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基础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对此做过深邃的分析,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8。1848年《共产党宣言》所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正是基于个体力量的有限性、生命的脆弱性、能力的不全性而萌发的对未来社会存续及发展的构想。个人和社会是相互生成和辩证发展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又相互制约、相互冲突、不可等同。博登海默曾说道:“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公共利益。”[3]比如交通枢纽的安全检查、公共场所的禁烟、高速公路上的酒精检查和限速等等,都是社会为确保公共利益而对个人权利做出的一些限制,同时也说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在许多情况下,之所以要对个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牺牲暂时的个人自由换取长远的共同利益,而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每个人的最大权利和利益。整体平衡不是以否定个人自由与权利为前提,但两者平衡点的不确定则会导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伦理冲突。

第一,信息公开导致的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个人私生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权利。在法律中,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是宪法所保护的人格尊严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与说明,并扩大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主体范围。“隐私”一词的语义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比如身体隐私、空间隐私、通信隐私及信息隐私等,即不愿被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活动和空间。有学者指出:“信息性隐私是指当本人的个人信息被以数字或者其他形式收集、存储以及分享时,本人因此而产生的对隐私的期望。”[4]隐私是一个动态的词汇,其内容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宽泛性,会基于时代、环境、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获取、搜集、传播个人信息资料变得异常容易,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其进行欺诈等,从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麻烦和各种经济损失,因而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而故意泄漏其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但是,为了公共健康安全而追踪每一个可能的感染者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伦理问题。

第二,强制隔离导致的个人自由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在类似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中,为了切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需要对大批病人及疑似病例、接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与医学观察,并且对于不配合隔离规定的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有学者指出:“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5]英国政治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提出了“消极自由”的概念,指人们不受他人干涉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可能性,也称作“非干涉的自由”[6]。强制隔离措施无疑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侵犯。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倡导自由至上的西方国家的不少地方屡次爆发反隔离示威游行。事实上,对于自由我们不能仅限于从绝对意义上去理解,因为自由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会随着历史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不过,尽管如此,自由的一般性含义还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人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凭借自由意志行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亦即自由是有边界的。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隔离措施能否得到伦理辩护呢?这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伦理问题。

(二)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限制的伦理探讨

可以看到,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强制隔离,其实涉及到的本质问题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伦理冲突,即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考虑到个体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在公共卫生危机来临时,政府往往会使用信息技术追踪每一个人的活动轨迹,以便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是個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不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个人不愿意公开的就应该受到保护和隐匿,特别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那么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呢?在权利优先还是公共善优先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根据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一种正义的流行病防控措施是既能保证社会的最大整体效益,又充分考虑社会最不利者的状况,并为他们提供偏向性保护和服务的措施。”[7]意大利哲学家阿甘则说道:“当人们习惯了恐惧,这种恐惧会转换为一种对安全的渴望,人们会为了满足这种渴望自愿放弃个人自由。”[8]那么,个人权利被限制是否有其伦理依据呢?

第一,立足于“共同体”思想的伦理思考。“共同体具有集体、团体、联盟以及结合、联合、联系等含义,其基本特征是有机的联合或统一。”[9]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共同体、康德的伦理共同体、哈贝马斯的世界共同体、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等等,从哲学的、社会的、文化的、环境的、经济的等等角度广泛思考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共存的可能性,无不闪烁着思想巨人的智慧之光”[10]。事实上,自人类诞生以来,人就是以共同体的形态生活的,人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119 。“正是因为每个人力量的有限性、生命的脆弱性、能力的不全性,人们才通过共同体的方式联合个体人,来持续和发展人类自身。”[11]因此,真正的个人自由从来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疏离的基础上,恰恰是以人与人的相互依赖为前提的。

第二,立足于中西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的伦理思考。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次全球性的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尽管西方抨击中国政府侵犯人权,但从价值观念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其实是达成了某种默契的,中国人民是支持这种制度的。“生命”与“自由”这两个现代文明中最为重要的价值在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只不过中国人选择了生命在前,而西方人则更加重视所谓自由的权利。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比较少提自由概念,尤其是自由的权利,或作为权利的自由。儒家思想非常注重道德的内省与自律,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格理想,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价值追求,都是中国政府与人民普遍认同的观念,已深入到了国家的治理、制度设计与人格建构之中。“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2]所以在人命关天的公共卫生危机面前,中国人民和政府达成了天然的默契,这不仅仅是个人服从于公共权力,对每个人来说更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所应尽社会责任的担当。而对西方来说,自由是近代以来通过付出巨大代价孜孜以求的重要权利,是其最为重要且引以为傲的价值观念。正因为在西方文化观念中,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因而如果人们被阻止自由行动,那就会被认为是被奴役、不自由的,此时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念与生命安全便会产生剧烈的矛盾和冲突。事实上,自由不等于放纵,隔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生活的自由、生产的自由、生命的自由。

第三,立足于公共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伦理思考。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不仅在数字空间领域存在着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而且在大数据时代存在着个人私密与公共安全的对垒。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让渡部分隐私权与自由权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降低社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与制约是合理的,更是合乎每一个自由个体的长远利益的。“个人数据信息在产生时就往往是与他方共享的,其产生往往来自于另一方的服务或者管理系统。大数据技术下的社会可能超越私权利社会而形成合作共享的有机社会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比私权利社会更加具有效率,因而更有竞争力。”[13] 事实上,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防控中,平衡与协调好权利与义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一个国家与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体现,更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重要体现。

二、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中医疗资源分配背后的伦理原则及困境

集合全社会力量进行特殊资源的统筹和分配是对个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的充分保障,而社会治理的伦理困境体现在理论建构与实践操作的差距上。“涉及重大社会安全问题时,需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否则无法强有力地指挥,无法集中调配资源,无法及时收集信息,无法果断地决策。”[14]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新的问题和情况会不断凸显,这就要求政府和公共组织重新审视自己,确保各级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超越应有的道德边界,要平等地尊重和关心每一个社会成员。传统规范伦理学内部有功利论、道义论与美德论三大基本理论,人们在道德行为中往往遵循一个或不同原则的混合。在医疗资源分配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所遵循的伦理原则是有所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也导致了不同的结果。由此,围绕着道德与人性,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而进行的医疗资源分配上演绎着诸多难以消解的伦理困境。

(一)“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社会达尔文主义是19世纪的社会文化进化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认为,影响人口变异的自然选择过程,将导致最强竞争者的生存和人口的不断改进。在科学文化对效率崇拜的加持下,社会达尔文主义或者说马基雅维利主义大行其道。其基本特征是:不关注传统的道德,缺乏人际情感交流,视他人为工具或手段,结果大于手段或过程,关注短期目标而非长期目标。正是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西方国家在对待老年患者的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了差不多的方式。有學者指出:“欧洲和美国死亡人数虽然都很多,但是也有比较差异,欧洲死者主要是老人,而美国的死者主要是穷人,这两者的共性就是,他们都是弱势群体。”[15]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一些西方国家即选择了部分放弃弱势群体,这无疑是典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做法,是与人道主义、现代文明和社会正义格格不入的。

(二)“幸福最大”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西方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他们认为,功利就是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减少,每个人从本性上都是趋乐避苦的,所以人们为了最大化快乐而避免或最小化痛苦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在功利主义看来,一个行为道德与否主要跟这个行为的后果相关。功利主义主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整体的利益,一切政策都应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整体的利益。功利主义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特征一般被归纳为“利益化、结果化、最大化”。按照这样的逻辑,年轻人将来对社会的贡献比老年人要大,能够增加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应选择放弃老年人而救助年轻人。很显然,如此推理在道德上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因为生命的价值属于质的范畴,是无法用量的标准来衡量的。

匹兹堡大学医学中心危重病医学教授道格拉斯·怀特博士曾在十多年前禽流感流行期间开发了一套框架系统,用以计算受益可能性的积分。根据他们的逻辑,救助一个日薄西山的老人,肯定抵不上救助一个生龙活虎的年轻人。对有着崇尚孝道优良文化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西方国家这种操作是很多人无法接受的,但是这种处理策略恰恰遵循了功利主义原则。尽管这一原则表面上看来维护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在增大整体利益的同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在此时被牺牲掉呢?很显然,功利主义在强调个人权利与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上陷入了困境;不过,为了化解这一困境,它最终选择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选择无疑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个人利益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从而以个人为单位和以社会为单位来考察一个理论的适用性就容易产生矛盾。

为什么功利主义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以及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西方社会在做公共政策决定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呢?这是因为考虑一个政策是否可行时,不可能不考虑这个政策能否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功利主义的理论魅力所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牺牲个人牺牲又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虽然功利主义自己的解释是,权利是由法律体系来规定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依据是具体的法律,而法律则是根据如何推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来制定的, 因而个人权利在此刻没有优先性。但是,很显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理论困境。此外,功利主义还面临着另外一个困境,即逻辑推导上事实和价值的冲突。个体趋利避害的特性是一个基于观察归纳获得的事实判断,但从这个“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事实判断并不能推导出“人们应该按照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的价值判断。

(三)“自我牺牲”的利他主义

来自意大利的一则报道提到,疫情期间一位72岁的神父贝拉德利在不幸感染新冠病毒、面临生死攸关的时刻,主动放弃使用呼吸机,而选择让给一位素不相识的年轻患者。他基于对人类生命价值的一般善意和尊重,在危急时刻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利,牺牲自己以帮助陌生他者,这无疑是一种高尚的利他主义情怀。利他主义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的利他主义观念就是以个体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利他主义的伦理态度应以理性为基础。这种以理性为基础的利他主义既不是出于自利, 也不是出于仁慈、同情, 而仅仅是为他人利益着想的行动意愿。”[16]事实上,人们们往往会出于某种外在的道德压力而去利他,而内心并不一定有这样的意愿。这样的情形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比如捐款时出现的暗示性的强捐现象。实质上,“自愿”是一种心理活动,因其主观性特征而不适合作为规范性概念,因而应当充分考虑自愿行为发生的境况。

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就是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他的政治理论被称作自由至上主义。有学者在对诺齐克的“自由”和“自愿”概念进行分析时谈到:“诺齐克将是否侵犯他人的自由作为判断一切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以及国家和政府的任何制度、法规和政策的道德底线。”[6]按照诺齐克的主张,个人权利无论如何都不可以被侵犯,且一个人可以自愿允许他人对自己做任何事情,意即只要没有人阻止人们按照“我”的愿望行事,那这个“我”就是自由的。照此理解,强奸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不是出于自愿的;卖淫却是被允许的,因为是自愿的。这其实是对“自由”的一种曲解。很显然,以“自愿”来解释“自由”或“权利”的方式并不可取,对于自愿行为我们不能仅从抽象的意义上去理解,而应考量当事人做决定的境况或其背后的社会理由,因为任何自愿行为背后都蕴含着复杂的情况。如果忽视自愿行为背后的复杂境况和社会理由而对“自愿”做普遍道德肯定的话,则会为权利的侵犯打开方便之门,所谓自由至上就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道德后果。

(四)各式各样的程序正义

正义是在人类历史上最让人心驰神往的词汇。康德说过:“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7]罗尔斯则是现代正义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18]可以说,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但当代正义理论的显著特征则是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和重视。罗尔斯以抽象的“无知之幕”为前提,论证了基于自由和差别的正义原则,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纯粹的程序正义指“有程序”而“无标准”,就是说严格地遵循程序必将产生正义的结果,但并没有明确的正义标准,如各种抽签模式。完善的程序正义指“有程序”且“有标准”,既有可以保障预期正义实现的程序,又对分配结果有一个独立于程序的标准,如人们常常提到的“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的模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指“有标准”而“无程序”,虽然有平等的标准,但无论怎么设计都不见得有平均的结果。比如:司法程序的设计是正义的,但从历史看,任何司法程序都不可能保障平等的结果,都会有冤假错案,也就是说,只能不断趋近结果平等,而不能完全保障结果平等。

第一种是抽签程序。2015年美国纽约一份医疗指导手册写道:稀缺医疗资源应该流向最有可能被救的人。但在资源有限且救治患者情况类似的情况下该怎么办?指导手册中给出的答案是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这听起来似乎比较合理,大家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让上帝之手来决定谁可以入选。按照程序正义的形式分类,这种抽签原则属于纯粹的程序正义。但是在生命这样的重大问题上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未免太过儿戏。相关部门不是以积极的态度尊重和保护生命,而以无所作为的方式逃避责任,完全無视了对迫切需要者或者弱势群体的道德关怀。

第二种是排队程序。排队程序亦即“先到先得”,对没有正当理由的插队,人们会群起而攻之。表面看起来,排队程序不仅尊重了人人平等的权利,而且尊重了以时间为基础的自然正义。用排队程序来衡量的话,先来的患者本应享受呼吸机,而拔掉先来者的呼吸机给后来者使用,这存在和上述描述同样的道德难题。所以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是排队程序可能产生的问题。因为排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插队的情况,是否所有的插队都应判定为不道德呢?第一种是付费插队,看似遵循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也容易被人们接纳。但付费插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突显了市场中的贫富分化现象,且伤害了穷人的尊严。第二种是特权插队,有特权的人优先安排,这严重背离了现代公平正义原则。第三种是特殊情况的插队,比如乘坐公交车或地铁,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或有特别紧急事情的人的请求,所有人都愿意让行,体现了弱势群体优先和获得民主程序认可的道德原则。这种情况比较接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阐述了在什么情况允许不平等,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道德关切。我们也确实应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以及差别原则,尽量消除由于家庭出身或身体状况等先天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不公,或者将其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罗尔斯基于“无知之幕”的假定论证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即“每个人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的自由原则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的差别原则。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种不平等应该“使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按照这一理论,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应该优先分配给老人或情况最差的患者,而这样的分配又可能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在如何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关照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中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伦理智慧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方面,中国始终坚持伦理原则和伦理智慧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提出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生命与健康高度负责的情怀与担当。“应收尽收,不漏一人”这几个字的背后,凝聚了全国亿万人的努力,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我国制度的优越性,也有力地彰显了中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方面的伦理智慧。

(一)中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凸显的伦理观念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下的生命观念。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治疗策略固然跟政府决策和政治原则相关,但很大程度上是文明积淀的结果。中国在抗击疫情中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中华民族的伦理理念。管子曰:“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中国文化打破了西方原子式抽象规范性推演的思路,相对于西方的做法而更具伦理智慧。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弘扬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19]这句话生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情怀。“以人为本”中包含了本体论中的“本位”和价值论中的“最高”的综合要义。我们尊重生命,不放弃每一个人,全力抢救每一个生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挽救生命,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无论年龄再大、病情再重,我们都绝不放弃。这是中华民族融入血液的道德理念,是疾病救治始终坚守的第一原则。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发生时,我们党和政府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内调集最优秀的医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全力以赴,应收尽收,不漏一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表现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集体主义原则下的全局观念。发达国家提倡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期间往往会因为各种放任和争论而导致防控建设和救援的迟缓与不力。而在我国,面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党员干部往往会冲在第一线,广大社会民众也会积极配合、自我约束、协同行动,从而在全社会构成了整体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积极力量,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主义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权益。中国在这次抗疫过程中的伦理价值支持就来自于执政党将人民利益放在优先地位,来源于制度体系的价值自信、政府与民众的互信以及责任担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和实践力量;“人心齐,泰山移”的根本力量和战胜疫情的信心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无论生死,不计报酬”的白衣战士、“若有召,召必回,战必胜”的人民子弟兵以及社区工作者、广大志愿者、千千万万各行各业的普通人,均秉持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伦理价值观念众志成城投身于抗疫战斗中,构筑起了最磅礴的集体力量和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合作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宗旨是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别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危机都有可能引发全球性危机,无论是金融危机还是公共安全危机。全球化和反全球化之间的争论和博弈愈演愈烈,一些国家以邻为壑的治理思路害人害己。中国的治理倡导超越西方的个体化思路,超越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在共同灾难面前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分享、危机与共,是更值得推崇的应对灾难、战胜困难的长远大略。之所以能提出这样超越传统现代性的全球治理方案,是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密不可分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中庸之道和以和为贵的思想提倡对话而不是对抗,求同尊异,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全局高度寻求万事万物的共通之处。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在继承和弘扬这种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站在世界和人类发展的高度,高屋建瓴地提出来的一份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只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一心抗击疫情,才能在全国战胜疫情;而应对新冠病毒全球化肆虐,人类只有携手共治,合作战疫,才能取得全球战疫的最终胜利。”[20]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别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病毒无国界,疫情是我们的共同敌人,各国必须携手拉起最严密的联防联控网络。”所以,应对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诸多全球性问题,需要世界各国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齐心协力,同舟共济。

(二)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治理实践引发的伦理思考

第一,现代性风险社会呼唤公共伦理与公共精神。在全球化状态下,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也呈现出全球扩散的明显态势。数次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无一不在提醒着我们,人类正处在风险社会之中,无论科技多么强大、经济多么发达,人类在未知病毒面前始终是渺小的。无情的病毒在威胁着我们每一个生命的同时也会导致公共社会秩序的崩塌,呼唤着全球合作共同治理。道义上的认定存在于公众的心中,从人们固有的良知和从善的本性,凭借道德直觉就能作出公正的判断。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义无反顾地冲在抗疫第一线;广大医务工作者舍生忘死,担负起救助生命的崇高使命;广大群众踊跃捐款捐物,全国人民自觉进行自我隔离。由此可见,面对风险社会,无论是从可能性还是必要性上看,都应加强公共伦理建设,提升公共精神与意识。

第二,公共危机下亟需共同行动的道德动力。诸多伦理问题都是在处理诸如“是”与“应当”“道义”与“功利”“自由”与“责任”等两难困境中生发的。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人们不断在追求自由、平等、公正和尊严的伦理德性。个人自由行动可能随时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这种自由必然要被加以限制。大数据等智能化政府管控措施的运用让个人自由和共同行动之间产生了新的定位。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权的伦理冲突中,要求人们在隐私和健康之间进行选择是问题的根本,我们应该尽力做到同时享受隐私和健康的双保护。另外,在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的应急管理中,更需要公共行动与协同合作,高效完成应急决策、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保证科学、民主、及时、有效。这种共同行动的道德动力是由中国精神所凝聚起来的共同体意识和中国力量,包括政府管控、民众集体意识以及个人权利的道德约束,有助于富有成效地应对各种各样的突发性公共危机。

第三,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与底线伦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论广大的国内民众还是海外的华人华侨都体现出了真实的情怀和素养,绝大部分民众体现出了爱国情怀,捐赠出力等事例层出不穷。但也存在许许多多不同的杂音,人性的善恶美丑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有些人面对警示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从而导致了不应有的扩散和不可控的威胁。尤其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不当言行经过舆论的发酵对我国的毒害与污染更加深广,何况西方的反华、辱华、甩锅舆论污染始终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与底线伦理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必须从每个人自身的利益关切唤醒某些人的道德良知,使其担负起基本的道德责任,激发其将心比心的同理意识和推己及人的博爱观念,如医务人员的职责与高于职责的人道主义精神,社会慈善活动的道义基础和道德动力,培养公民在政治参与能力上的辨别力、在消息处理上的理性能力等等。

小结

总的来说,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往往在短时间内爆发,会造成经济社会生活的动荡衰退和全球性危机。为了有效应对今后可能爆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生命观、集体主义原则下的全局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合作观,并在公共伦理和公民素养上下功夫,以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风险与危机的治理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滿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和健康需求。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正是要从底线思维到积极作为一步步实现人的实质自由和平等,从而为社会成员带来安全感、尊严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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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收稿日期:2021-0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8BZX13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慈善组织认定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BZZ090);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重点研究项目“慈善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机制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MKSZY02)

作者简介:陈东利,女,山东汶上人,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慈善伦理与治理、应用伦理;彭柏林,男,湖南平江人,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慈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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