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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雇员夫妻闹离婚该在哪起诉

2021-06-10马岚熙

检察风云 2021年7期
关键词:鲁宾马萨诸塞州住所

马岚熙

终于,联合国雇员罗斯夫妇还是走到了离婚诉讼这一步。罗斯先生名为亚历山大·罗斯,太太名为希图·罗斯。两人均为联合国雇员,派驻世界各地任职,聚少离多。曾令人羡慕的伴侣终究敌不过空间和距离。2017年5月30日,罗斯太太诉至马萨诸塞州的遗嘱和家庭法院,请求法庭支持其离婚——孰料,该院诺福克分庭做出驳回裁决,理由是她未依要求在该州住满一年,不能在该州发起离婚诉讼。

结缘联合国,最终劳燕分飞

原告希图是加拿大和美国公民,她在马萨诸塞州长大。被告亚历山大则是法国公民。双方都是联合国的国际官员,经常被派往世界各地执行任务。双方于2011年2月25日在纽约结婚。当时,希图住在纽约一间租来的公寓里,而丈夫则在海地执行联合国任务。2011年夏天,当丈夫得知他即将被调往黎巴嫩时,双方商定,妻子从当时的任务中退出,以便她能与丈夫一起搬到黎巴嫩。同时希图搬出了她在纽约的公寓,搬进了她父母在霍尔布鲁克的家。2011年12月,希图与丈夫在黎巴嫩团聚,他们在那里共同生活到2013年9月,当时丈夫被调派到马里(他目前居住的地方)。

此后不久,妻子被派往叙利亚,在那里一直待到2017年4月底。在叙利亚工作的间歇,希图前往其他国家,包括美国(住在她父母在霍尔布鲁克的家中)、马里(2015年3月探望丈夫)、印度(2016年12月探亲)和英国(2017年2月探望朋友)。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亚历山大还曾三次前往美国,与妻子在霍尔布鲁克会合,共计24天。希图在叙利亚工作的任务于2017年4月下旬结束后,短暂回到霍尔布鲁克的父母家中,然后于2017年4月28日接受了在瑞士的新任务。

也许未来面向那些因公驻外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立法与司法将会酌情考虑更多的因素

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渐行渐远。最初发起离婚诉求的是丈夫。他于2017年4月25日在法国提出离婚申请,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妻子办理法国离婚手续。2017年5月26日,妻子则通过律师向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遗嘱和家庭法院提出离婚诉状,称婚姻已于2017年1月20日破裂且不可挽回,但此时双方都在国外分别执行联合国任务,均未亲自到马萨诸塞州。由于妻子在诉状上将其父母在霍尔布鲁克的家列为其地址,2017年7月3日,一名副警长试图在该地址向希图送达丈夫的离婚申请书。然而,应门的人告诉副警长,“希图已经搬到纽约,为联合国工作,没有住在该住所”。

有意思的是,2017年7月20日,丈夫的律师提出,希望法庭驳回希图的离婚申诉,理由是:(1)缺乏主体管辖权。(2)对亚历山大缺乏属人管辖权。(3)在马萨诸塞州诉讼之前,法国的离婚诉讼已经启动。经过非证据听证会后,法官以缺乏主体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妻子的申诉,并得出结论,希图不符合该州基本法第208章第5条规定的一年居住期要求,在提出申诉时她实际居住在瑞士。法官解释道,某些暂时出国的情况不会影响原告居住的连续性。然而长期生活在海外,只是偶尔回到马萨诸塞州,并不能算生活在本州的居民。

离婚诉讼应避免成为对其他州主权的攻击

诺福克分庭在判决中说了很有意思的一句话:“适用本州法寻求离婚判决,是优先给予本州居民的一项福利。”收到裁决后,希图女士提出上诉,声称她在国外的临时工作并没有改变她作为马萨诸塞州居民的身份。然而法官并未立即支持她的上诉主张。法院先是援引了索斯纳(Sosna)诉爱荷华案(1975)说明,几乎每一个州,包括马萨诸塞州,在离婚案件的管辖方面,都规定了法定的居住期限要求。这是为了确保“那些到法院寻求离婚的人是真正隶属于该州的”,并“使离婚判决避免成为对其他州主权的攻击”。许多州法院,将“长期居住要求”解释为,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必须在该州实际和连续居住。虽然“连续”通常并不意味着字面上的不间断,但根据阿兰夫妻诉讼案(Allan v. Allan, 1945)的界定,原告一般必须在该州保持有目标的一种生活状态,或者是上学工作甚至住院康復疗养,或者是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才能满足持续居住的要求。

对于离婚诉讼管辖的地域限制,在过去其实更为严格。以前用的词是“作为配偶在本州生活”。这意味着,要作为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且双方都是本州的居民,在本州内同居。比如,在纽氏夫妻诉讼案(Newth v.Newth, 1922)中,法院的离婚管辖权仍有此限制。当然,如今的法院也认为,“作为配偶”在本州生活一年,才能在本州提起离婚之诉,这样的管辖安排已经不符合现代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和两性平等的现实。法院也承认,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已婚夫妇可能会选择在本州、美国其他地方,或实际上在任何其他地方,不生活在一起。此外,法律不再假定婚姻必然导致这种共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居住,否则法律不但将关乎管辖,还将干预成年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

但是,法院也提出,在州基本法修改前,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需要遵守。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在这里,由于希图承认双方从未作为配偶在马萨诸塞州共同生活过,而且离婚的原因也不是发生在马萨诸塞州,因此希图需要满足第5条的一年居住要求才能在本州提起离婚诉讼。”在罗德岛有类似的判例:一位女士,每年只在罗德岛居住两个月,其余时间都在其他州当演员,法庭最后判断其不符合罗德岛的长期居住要求,拒绝了对其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总结道:“尽管我们可以允许某些暂时离开本州的情况,但原告方面仍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州有实际的、连续的居住,而这一时间必须紧接在提出申请之前。”

公务派驻的身份是否构成例外

不过,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上诉法院的鲁宾法官提出了重要的一个观点:“基本法第5条可能会对那些以马萨诸塞州为家,但必须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人,特别是那些在武装部队服役的人产生严重的有害后果。”鲁宾法官写道:“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仅仅由于接受了公务派驻,原本居住在马萨诸塞州的现役军人可能无法根据第5条的规定,援引本州法院的管辖权来申请离婚。即使已经建立了在马萨诸塞州的住所,或是搬到这里,打算永久居住,也仍然无济于事。希图在这里登记投票,在这里登记她的汽车,却仅仅因为她被派往海外,那么她就很可能无法求助于我们的法院——也许是美国的任何法院。这样,她唯一可以利用的法院可能是她被派往的国家的法院。”事实上,希图女士在派驻地并不能获得这样的帮助。

鲁宾法官解释道,其实在1974年的菲奥伦蒂诺(Fiorentin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曾表示,“居住在本州”不等于必须是本州居民。任何在马萨诸塞州内保有住所一年的人,都可以根据第5条援引法院的离婚管辖权,不管他们在这里确立住所后的实际居住地在哪里,也不管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哪里。1975年,立法机关将基本法第2条中的“居民”一词改为“在本州居住”,而第一条中的“居住”一词则未做改动。因此,鲁宾法官认为,这是立法机关在暗示,可以允许法庭对于“居住在本州”作出不同的解释。考虑到初审法庭并未对希图女士是否在本州保有住所进行事实层面的核查,建议发回重审,让初审法庭再作事实层面的审查。

最终,也许是鲁宾法官的观点影响了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以判断原告是否在本州保持了实际的、连续的居住。法院提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逐案确定。这一点可以通过许多因素来证明。例如,原告是否有马萨诸塞州驾驶执照和汽车登记;他或她是否在联邦购买了房屋或租赁了公寓;其个人财产,包括家庭用品是否存放在这里。另外,她在这里有无住所,也可以通过一些关键因素确定,例如:邮件地址、选民登记、实际地址、支付租金、银行账户、纳税和以前的居住史,等等。”这一判决实际上对于“居住在本州”进行了相对扩张的解释。

对此,鲁宾法官的总结也许说明了原因:“离婚法规是为了我们本国公民的利益。虽然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可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不保护那些声称与联邦有关系,但实际上只是来这里离婚的人。但是,我们仍然不想让我们自己的公民不必要地进入外国离婚程序。因此,无论第5条通过时的情况如何,我都无法想象,我所描述的不公平结果(进入外国离婚程序)是立法机关真正希望看到的。因此,我写下前面的文字,是为了指出我们今天适用的法规的后果,以便立法机关如果愿意,可以采取纠正行动。”可以预见,也许未来面向那些因公驻外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立法与司法将会酌情考虑更多的因素。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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