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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商投资法》框架下宁波地方外资立法的梳理与完善

2021-05-04张宏乐

商业文化 2021年5期
关键词:条款法规外资

张宏乐

《外商投资法》通过后,与原来的“外资三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浙江及宁波的地方外资立法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通过梳理进行“立改废”的工作,并根据相关条款建立促进宁波外资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机制。

研究背景和意义

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12月12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这两部外商投资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法规都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法规和规章都将废止。《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其中对外商投资主体、投资促进、外资待遇、外资保护和外资管理等都作出了重要规定。

新法实施后,各个地方政府需要将本地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进行法规和政策的“立改废”工作,以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同时,也需要根据新法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工作进行重新的认识和部署。

宁波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外商投资对宁波外向型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如何落实郑栅洁书记提出的“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与“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是宁波服务国家新一轮全面对外开放的重大使命。因此,宁波应对之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和研究,结合近年来宁波外商投资的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找出其中需要修改或废除的条款,以法制保障和政策措施助力宁波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

宁波地方外資立法的梳理

《外商投资法》与原“外资三法”的异同

通过研究《外商投资法》与原“外资三法”相比,以下条款有较大的改动:

(详见表1)

浙江及宁波地方投资法规的梳理与对比

通过对浙江省级层面的地方法规和宁波市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比较,(由于宁波部分区域已纳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联动片区,因此,浙江自贸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也纳入研究范围),可以发现浙江和宁波的地方外资立法还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当前浙江和宁波的地方外资立法还主要是参照原来和外资立法所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详见表2)

促进宁波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机制构建

1.对宁波地方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的立法进行梳理和研究,比对《外商投资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地方立法的修订。对涉及外资形式、设立程序、企业形式、投资产业目录、企业设立程序、出资比例等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条款进行修订。

2.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7条和28条关于政策承诺的规定,对浙江及宁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商做出的政策承诺进行梳理和研究,组织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对这些承诺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关于地方政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的要求,研究在地方政府层面建立外商投资投诉与协调机制,促进宁波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外资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基金项目:本文为2020年度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促进宁波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地方立法和政策研究”(课题编号:G20-ZX83)的部分研究成果。]

(宁波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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