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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婚现象法律问题的研究

2021-04-25刘金龙尚凌晖魏宏妹梁国光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在校学生婚姻法婚姻

刘金龙 尚凌晖 朱 莉 罗 洁 魏宏妹 梁国光

(甘肃农业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早婚现象

(一)早婚的概念

2020年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原《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新《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男方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从法律的概念来讲,早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适婚年龄即可认为是早婚,在日常生活中,民众对于早婚有着自己的定义和理解。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早婚现象发生的人群当中,认为结束中等教育即进入适婚年龄,通常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未接受更高程度教育的初中毕业生青少年为主,占到总调查人数的60%以上。但调查中民众的反馈却并不认为这是早婚,“不上学就该准备尽早成家立业”是这类人群早婚的主要观念依据。

(二)普遍性调查

因为早婚人群作为一个年龄范围较为固定的群体,所以调研当中我们发现13-18周岁的青少年为早婚的主要群体,同时,为了解各年龄段人群对于这一现象的看法,中老年,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也同样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对280余个调查样本结果的分析,早于婚姻法规定适婚年龄的早婚现象在农村、②姚红静.浅析农村中的早婚现象[J].当代小说(下),2010(10):77.欠发达地区家庭、教育落后区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双方达到适婚年龄后,双方亲自在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于样本中普遍存在的早婚现象群体,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婚姻的相关程序,如以双方事实同居,非婚生子女的诞生,喜宴的举办代表的社会化结婚程序的完成。此诸多行为,是对于婚姻法律相关规定的主动或被动地违反。

二、人群调查

(一)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主要分为高校在校学生和初高中在校学生,高校的低年级学生中因为上学早等原因,根据甘肃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的统计,每年的高考应届生中18岁以下考生占到考生总人数的35%,并逐年增加。高校新生及低年级学生中,也有超过20%的比例,处于恋爱阶段,相比于中学阶段更为自由,由恋爱而产生的性行为同样更为普遍,更容易产生早婚。对于中学阶段的学生而言,生活重心以升学为主,恋爱受到限制,在行为自由度上相比高校学生不占优势,而在调查当中也发现,不论是高校在校学生还是中学在校学生,早婚现象都只是个例,而并不具有普遍性,只占同类调查样本的1%左右。

(二)务工人员

务工人员作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多数务工人员需要离开家乡赚取收入,其中结束义务教育阶段而没能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青少年如今已逐渐成为这类人群的主力军。在外务工一到三年,达到了18周岁左右,达到了传统意义上的成年年龄,结婚成家变成了务工青年所在家庭的重要事务。此类人群之中早婚人群占总调查样本的一半以上。

(三)农村、欠发达地区① 郑策.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现象研究及其对策分析[J].神州(中旬刊),2017(29):254.

以本地区而言除主要城区外,多数附属县级行政区域内仍为欠发达地区,国家婚姻政策理解不到位,本地区婚俗文化与婚姻政策的冲突较大,样本当中的青少年早婚现象最为普遍,即使因上学、务工等原因没能成婚,也多有未婚伴侣。而农村地区,因为经济和文化观念的落后,因“早结婚,早传宗接代”这样的观念,农村青年会在无学无业的情况下早婚。

三、影响因素分析

(一)身心方面的相关性

根据中国医学会的调查显示2002年后的中国0-18岁青少年的发育速度和发育程度都要明显高于2002年以前的儿童,从外在特征到第二性征的发育,21世纪的青少年都明显快于20世纪,而青少年心理发育程度也远快于上一辈人,早教、丰富的知识面、海量的信息输入和吸收,现代青少年的心理成熟期要比90年代末早3-5年。

(二)家庭方面的相关性

在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口背景下,中国的家庭结构已经由树形结构稳步转化为倒金字塔式结构,家中父辈、祖父辈对于家庭关注度都下沉到金字塔的塔尖,即子女身上。青少年面对的催婚、催生压力成了青少年过早步入婚姻的主因。

图1 早婚成因分布图

(三)传统文化方面的相关性

整体调查样本中,欠发达地区的早婚现象最为普遍和严重,几乎占全部调查样本的70%,该类型年轻人多遵循的是由于传统文化,少年成婚。

农村青少年当中,落后保守的婚姻观念,以及过于依赖原生家庭经济支持,使得农村青少年缺乏自主意识,多服从于家庭长辈的安排。

图2 早婚的原因

(四)法律、科学知识普及度的相关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适婚年龄,但早婚群体依旧在当今社会具有普遍的群众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普及的不足,调查反馈当中,四成以上的受访者并不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青少年身心发育要远比之前迅速,但过早的结婚,或者进行事实性婚姻行为,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持续发育和婚姻生活和谐发展有害无一利的。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是经过科学验证后提出的倡议。但这样的倡议在社会基层的普及度却始终不高。

图3 于婚姻法的了解比例图

四、成果综述及结论

调查样本分析显示,在所有样本中,中等以上在校学生作为青少年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占青少年总数为86%以上,但其中出现早婚者的比例却只占在校生比例的1%,从青少年总数来看,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相比之下,在因没有考入更高层次学校,辍学务工,待业的青少年当中,早婚者几乎全部涵盖,其中又以少数民族青年、青少年务工者、农村青年为主普遍出现早婚,早育的现象。在校学生因为相关法律和知识普及的较为到位以及教育带来的社会判断力的提高,可以更好地避免早婚。

(一)利弊分析

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行为,早婚者认为早结婚可以使青少年更早地安定下来,尽早生育子女,传宗接代,在长辈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为夫妻二人减轻负担,对于像少数民族和农村青年而言,是对于自身群体的宗教传统和社会风俗的遵守。但经过我们的调查分析发现,适婚年龄前结婚的青少年夫妻的离婚率要远高于民政部门统计的全社会离婚率的4‰,并且通过受访的年轻夫妻群体得知,其子女多为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双方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作奉子成婚;即使子女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也认为自己离开校园不久,社会经验缺乏,并不具备养育子女的能力,这对于新生儿的身心成长发育的都是不利的。

(二)调查总体结果及相关思考

本次调查,以早婚现象的普遍性为调查切入点,发现在本地区内,早婚现象的确具有一定普遍性,此类现象呈现的状况多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履行婚姻义务,双方事实同居,非婚生子女的诞生为主要表现,认定的依据则以婚姻法相关规定的适婚年龄为判断依据,早婚者多在远远小于适婚年龄的15-18周岁,就完成了婚姻的实质性要件,此类人群多为文化水平不高,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主,不具备完善的自我判断能力,易受家庭及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婚姻、性行为、生育不具有科学合理的认识,婚后多发生夫妻生活不和谐、经常吵闹、对子女的照顾不足、高离婚率等早婚带来的负面结果,是社会的畸形行为,应当加以规制,通过社会、家庭、法律多方面进行矫正。

(三)相关法律问题的表现与解决

与早婚相关的法律包括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早婚现象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国家法律的规定,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早婚,并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且事实婚姻的定义自1994年2月1日婚姻法修改后,不再被承认,现行法律规定,此类现象的主体,在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认可被认定为合法婚姻;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至九年级初中结束为止,在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范围以外的青少年便是早婚的主要主体。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中虽然提到依法履行结婚登记义务,但却并未规定未履行登记是否违法,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早婚现象的多发。在新《民法典》颁布后,对于此类现象的规制是否会有新的变化还应该拭目以待。但社会各界为维护婚姻的神圣和幸福应为青少年在各个阶段普及两性知识、婚姻生育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知识,以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婚恋观,成就未来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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