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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教融合”的新生境构成、组织形态与体制设计研究

2021-04-09欧阳井凤邢金明岳晓波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体教融合体教协同

欧阳井凤,邢金明,岳晓波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自20 世纪80年代中期“体教结合”问题被提出并付诸实践以来,“体教结合”的内涵随着时代的演进不断丰富和深化,逐渐成为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模式。在历经30年的“体教结合”实践和探索中,我国竞技体育逐渐崛起并取得显著成就,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体育和教育部门分隔而治所造成的问题[1]。但是由于理念和体制等种种原因的阻碍,体教结合依然“治标不治本”[2]。体教结合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重体轻教的“学训矛盾”[3]、后备人才“一条龙”输送体系断裂[4]、运动员成才率低、体制管理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5],也没有从本质上解决竞技体育人才“进”“出”问题[6]。“体教结合”作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整合体育、教育资源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和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重要路径。然而囿于多种因素影响,“体教结合”模式发挥的作用与期望的水平相差甚远[7]。因而,必须重新审视“体教结合”的发展之路,通过改进体育与教育结合的弱化和虚化问题,积极探索体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双赢路径,进而推动“体教结合”向更高层次“体教融合”形态的演进和发展。

纵观体教结合向体教融合演进和发展的尝试和实践,我国先后诞生了体教交叉、相互渗透的各类举措和体制,形成了许多的体教结合新形态、新模式,如省队校办模式、混合型模式、清华模式、南体模式以及南通模式[8]。但归根结底,这些体教结合模式仅仅是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两个系统之间相互联合、相互协作的产物,两者并未完全融为一体[9]。我国体教结合的逻辑理路过度局限于如何实现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之间更好的协同合作,而并没有认真彻底地考虑和审查我国特殊体制下如政府系统、企业系统、其他社会系统等众多要素系统在体教结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角度看,体教结合应追求分工合作、资源共享、结构合理且相互协同的发展模式,应构建以体育和教育为主体,社会、企业、市场等多元主体协同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10]。只有充分发挥其他主体在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更好地推动体教结合向体教融合形态的演进。

尽管有学者指出政府在体教结合中扮演着政策制定、导向激励、统筹规划等宏观指导作用[4],但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体教结合的具体实践中,政府仍不是重要的考量主体,其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也往往被忽略。与之境况相同的能够吸纳退役运动员,安排其未来职业生涯的[6],甚至是作为竞技体育资金赞助提供者的[11]企业系统,也被隐匿在已知化、实然化的体教结合背景中。传统的思维悖论使体教结合只局限于处理好体育和教育两大系统的关系,而忽略了对其他构成主体和条件要素作用和功能的考量。

2020年9月22日《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提出“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的体教融合策略。“体教融合”作为“体教结合”的高级演进形态对于解决“体教结合”模式下的学训矛盾、就业安置等问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具体措施。但倘若我们仍继续将“体教融合”看成是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磨合”,只针对二者进行深度体制设计与实施而忽视放弃对其他组成要素(系统)作为构成主体的协同研究,势必会再次陷入“体教结合”的“貌合神离”状态。要想落实体教融合事业的战略目标,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道路。换言之,“体教结合”要向“体教融合”的方向演进和发展,就必须转变“体教结合”模式下单纯考虑体育和教育两大系统协同合作造成的治理碎片化和协同不畅等问题,立足于体教融合的新生境逻辑,充分考虑各个系统主体的动力结构、组织功能并进行一体化的设计与推进,促进体教融合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1 体教融合的新生境与多元主体识别

1.1 体教融合的新生境及其逻辑起点

生境是指生物出现的环境空间范围,一般指生物居住的地方或生活的生态地理环境。环境即生境的内涵所指,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文化生态学和萨林斯新进化论框架,文化与环境的关系是核心,文化会根据所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演化和发展[12]。“新生境”是指多元主体、新要素、新体制与新环境之间通过演化由低级到高级的组织形态和环境平台[13]。在体教结合模式中体育与教育系统的协同不畅使二者陷入神形分离的境界,各主体之间缺乏一个合法性的组织机构和平台进行管理而且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规制,造成了体教结合生境长期处于破碎状态。因此在推行体教融合的过程中应摆脱体教结合“貌合神离”的颗粒化和碎片化治理,改进组织形式和制度环境。通过引进“新生境”概念,推动“体教结合”向“体教融合”形态的发展演进,为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与发展存续创造新的空间和平台。长久以来,我国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一直遵循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即在教书育人以及体育竞技领域里施行政府全能型管理,秉持政府掌权的垂直管理体制。在这样一种逻辑理路的指导下,学校的首要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知识型人才并为社会服务,主要以文化教育为主,侧重于追求文化课成绩、中高考分数、重点大学等目标而忽略了学生身体素质的提升和体育锻炼的参与。而作为培养专业体育后备人才的体校等“三级训练网”体系,其目标又仅仅局限于如何在高水平体育赛事甚至是在奥运会中摘金夺银为国争光,体育竞技运动员在保证高强度、高质量体育专业训练的情形下,并没有较好地开展运动员学习和文化素质培养工作。在此背景下,工业化时代前中期所强调的社会分工、工作专门化、部门化以及等级科层治理结构等也逐渐变得单一化、条块化和机械化[14]。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变革自身服务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契机。在举国体制力度和政府扶持力度达到顶峰后,体育体制改革迎来观念上的重大革新与转变。以奥运为核心的体育发展观向以人为本体育发展观转变,渐进式自然发展观向“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系统发展观转变,体育利益单一主体向社会化多元化发展观转变[15]。观念的转变使体育工作的重心和体育体制改革的核心发生变化,后奥运时期体教结合面临新的任务和发展目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目标,多次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持与完善工作,要求加快政府行政职能的优化协同高效转变,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16]。增强宏观调控机构的“有限型政府”意识,有效利用经济杠杆,扩大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参与调节作用。

根据国家顶层设计的政策要求和基层部门底层执行的实践需要,新时期各主体应积极顺应体育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实现系统、协同、可持续的多元化发展。对体育系统而言,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参与主体之一,其一方面需要发挥体育专业的指导与管理功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汲取其他专门领域的知识来完善和补充自身能力,因此需积极加强与其他主体的沟通协作,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也明确强调,要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速体育机制转换,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通过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发展体育的模式,积极探索与市场接轨、依托社会网络发展的新模式[17]。体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和优势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对于改进“体教结合”治理的碎片化问题和推动“体教融合”战略目标的达成以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体教融合的多元主体识别

遵循体教融合的新生境逻辑和协同治理的现代化方法,本研究将依据战略联盟概念展开体教融合多元主体的识别工作。

战略联盟是一种流行的获取资源的组织方式,最早由简·霍普兰德(J. Hopland)以及罗杰·奈杰尔(R.Nagel)提出,用以描述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大卫·蒂斯(David Teece)将战略联盟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伙伴企业间基于承诺和信任开展的合作活动,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18]。兰杰·古拉蒂(Ranjay Gulati)将其定义为主体之间出于自愿的一种安排,包括交换、分享或共同开发产品、技术与服务[19]。战略联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因拥有相同战略目的,为相互使用彼此独特优势资源而通过契约、协议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多元主体[20]。

组织学习理论指出,战略联盟能够进行组织形式的学习活动,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学习联盟各主体的独特知识经验[21]。由于知识经验是构成主体深刻而独特的内涵体现,其转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复杂的学习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联盟主体深度协同才能够促进知识经验的转移与吸收,战略联盟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联盟主体缔结为一个有机的战略联盟,构建了一个有利于经验知识共享和交流的互动平台,从而提升联盟主体之间经验知识的学习内化效益,达到联盟合作的目的。西蒙尼(Simonin)等人研究表明,在战略联盟的条件下联盟构成主体会发生知识学习的自迁移现象,从而使联盟对象在组织学习中受益[22]。合作知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多方面的结构,例如米勒(Miller)和沙姆西(Shamsie)认为,基于知识的资源通常采取特殊技能(知识)的形式,包括帮助专家有效合作和学习的合作技能[23]。因此,资源互补并不是战略联盟进行合作的初衷与动机,正确把握联盟构成主体内部价值取向和文化观念才是重点。这些附着在联盟构成主体的经验知识是各联盟主体特有的并且无法轻易地被其他联盟主体所学习和模仿,因而必须通过各联盟主体深度的协同合作才可能获得。在战略联盟里各联盟主体可以高效、快捷地获得来自其他联盟主体所特有的经验知识。此外,由于联盟构成主体的异质化现象,即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背景和面向领域,为复合式以至于是探索式组织学习创造了大量机会[24]。战略联盟的构建为多元主体的参与提供组织平台和环境保障,更加重视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同合作,为推动体教结合向融合的演化提供新的生境。

此外,根据协同治理的方法,体教融合不应简单地视为是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两大主体的融合,要想落实体教融合事业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明晰体教融合的构成主体,重视其他系统要素在体教融合中的协同效应。体教融合不仅需要体育与教育系统的协同合作,也需要企业系统、社会系统和政府系统的政策和资源性支撑。根据以往体教结合的具体案例,企业系统和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均在体教结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如企- 教- 体、企-政-体、其他-教-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模式[14]。在这些模式中各主体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如教育系统在教书育人、应试学习、培养高素质知识人才方面有着厚重的文化积累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体育系统拥有专业化教练团队、高水平体育竞技人才以及系统严谨的运动员训练、输送、准入、比赛等管理体制,具备着先进的竞技管理经验;企业系统在品牌营销与传播、人才流动与接纳以及市场经济效益营造等方面有着先进的工作经验;而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则具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基础、多样化的团体组织形式、强大的社会舆论导向能力以及灵活的自我发展机制等优势;政府系统则主要发挥其在相关政策制定、协调合作进程与保障长效可持续方面的独特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教育系统、体育系统、企业系统、政府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要素系统是体教融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体教融合的重要构成主体。而且,根据组织学习理论阐释的观点可知,战略联盟可以提高联盟内部各构成主体经验知识获取的效率,深化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各主体之间通过联盟这一组织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的相互借鉴,并在吸收现有先进文化内涵、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主体合力,为高素质复合型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以及体教结合生境破碎的消解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2 体教融合战略联盟:体教融合的新生境组织形态

2.1 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内涵

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新型合作体制和混合式组织,它的出现因单个组织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对新环境以及新型战略要求做出即时响应而合理化。由于战略联盟要求多元主体“权”“责”“利”共担共享,强调主体之间协调合作,因此战略联盟是一个多边性的“网络化”组织。战略联盟是在社会需求逐步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情势下为节约转换成本、整合优势资源、避免改革风险、快速达到战略目的而形成的混合治理结构[25],同时也是推动主体融合演变的新生境。

基于战略联盟的概念类比和推演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定义,提出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是战略联盟在体教融合领域集中各主体核心竞争资源、展开深层融合发展的新形态与新组织,是在完善和健全统一管理、体教协调、健康高效的体教融合政策体制下,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人才共育、特色共建”的合作理念与共识,通过加强多元主体(包括体育系统、教育系统、政府系统、企业系统、其他社会要素系统等)之间的有效衔接和优化各类资源配置,从而构建共同治理、多元协同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与新时代性质的体育竞技后备人才培养战略联盟。

图1 多元主体的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框架Figure 1 The strategic alliance framework of sports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主体多元是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前提,主体平等则是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基本要求。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合作的组织形态。在联盟内多元主体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兼并与被兼并的从属关系。多元主体的体教融合战略联盟就是相对平等独立的体育系统、教育系统、政府系统、企业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在相同战略目的(培养高素质体育竞技后备人才)条件下,通过一些新生体制规则(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协同治理)构建为一个战略联盟,然后凭借协商、契约、合作等主体间动力机制实现体教结合的整体性、有机性,从而达到共同治理的融合效应。

2.2 中国情境下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组织形态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过去30 多年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断裂、退役运动员生存发展的巨大困境、德国和日本作为体育竞技大国的崛起,以及我国正在进行的广泛的社会体制改革,无不刺激着我国教育系统、体育系统、企业系统、政府系统和其他社会要素系统等主体的改革与创新。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应对时代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深化主体间的合作成为重要内容。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之间的合作,学校和体工队在某种意义上达成合作组成联盟形态。这种联盟形式制定了相关联办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学校和省、市级体工队同意集中它们各自的优势与资源来寻求高质量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联办协议包括合理的文化课程安排、科学的训练计划引导、运动比赛相关的器械、服装等资金支持、许可和许多其他更为细节的规范安排等[26]。此外,一些实证研究案例分析和阐释了企业系统、其他社会要素系统与政府、学校合作培养高素质体育竞技后备人才的多种原因与实际成效,以及这些要素系统用来使战略联盟正式化的各种新型体制形态与治理结构[14]。例如:从2004年开始,东方航空公司就上海曹阳二中女子足球队体教结合问题与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局达成了企、教、体三方合作协议,东方航空公司作为企业主体提供足球队比赛往返机票、服装等资金赞助支持[27]。但这些主体系统构成的教-体联盟、企-教-体联盟、企-政-体联盟、其他-教-体联盟等组合形式也面临来自体制、管理和统筹布局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体-教联盟用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联办协议发现,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联办协议解决了4 个主要问题:1)联办协议规定了培养方式和对每一方当事人的激励措施,以便能够明确识别风险并促进合作;2)联办协议旨在阐明关系的结构以及双方将如何互动;3)联办协议规定了将交换哪些信息、知识和资源;4)联办协议概括了后续保障、责任承担以及如何解决争议。

对于企-教-体联盟三方联办协议而言,其在体-教联盟的基础上将企业系统也纳入协议中,因而其不仅具备体-教联盟的4 个优势,而且具备企业系统所带来的资金、就业等优势,这为退役运动员安置和训练资金等问题的解决扩宽了路径。此外,这也为促进战略联盟完善各主体之间协作配套的资源融合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较之前面两种联办协议,体教融合战略联盟则更具有结合深度与全面性,是因为其不仅在联盟协议上(较之于体-教联盟协议、企-教-体联盟协议等)会更加系统化、完善化——补全多元主体之间的体制链断裂、缺失问题,而且还能推动战略联盟良性发展并为体教融合奠定正确的组织治理结构和体制设计方向。

本研究认为(图2),中国情境下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组织形态是体育系统、教育系统、政府系统、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型混合组织;在战略联盟结构内部主体之间通过优势资源的互利互享形成了文化教育、竞技训练、就业保障、全民健身等各类合作共赢平台;构成主体组建了管理与协调战略联盟的理事会和理事机构,以便使治理结构高效合理地运转;所有主体构成系统与优势资源平台统筹协调、科学合理地集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为体育竞技后备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结构基础并营造适宜的体制设计空间。

图2 体教融合战略联盟多元主体新生境结构Figure 2 New habitat structure of the multi-subject of strategic alliance of sports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3 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新生境体制设计

为了适应新时期培养高素质体育后备人才的迫切需求,实现体教结合从配合、结合走向体教融合境界,摆脱以往体教两大系统各自为政、“多龙治水”的碎片化治理,需要改变传统治理格局,走一条现代化的协同治理之路。体教融合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混合治理结构和新生境组织平台,对今后的体教融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多元主体的融合需要体教融合战略联盟为其提供新兴的组织机构和平台,而这些组织机构和平台等新生境的存续则需要通过制定新的制度和规则来达成。

1)打破部门协作壁垒,构建多元参与的管理体制。体教融合不能仅依靠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发力,更应加强与外界环境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加强与社会和市场的接轨,充分引入企业系统和其他社会要素系统的参与。联盟中不同主体的功能作用不尽相同,要想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竞技后备人才,还应充分发挥企业系统在营造市场经济效益方面的功能以及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在带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作用。企业的市场效应不仅能够保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在退役人才接纳等人才流动工作中能够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他社会要素系统可以为体教融合培育更强的社会声誉,能够发挥目标导向的作用,促进全面参与竞技体育以及其他体育活动的热情,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格局。

2)加强联盟制度建设,建立监督协调的监管体制。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发展和存续需要有适宜的合作环境和政策空间,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政府要正确处理并协调联盟主体在某些方面产生的利益分歧与矛盾,引导联盟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前进;同时,政府需要收集并掌握各方的信息反馈,学习相关经验知识,接受联盟主体成员的监督;加强有关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能够对联盟组织及其活动的合法性做出确切的界定与规制,在规则空间上促进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合理存续,实现组织协同效用最大化。

3)明确联盟合作动机,制定长效合作的运行体制。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是多元主体基于一定的战略目的和利益需求而采取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协议。因此,合作动机是体教融合战略联盟形成的关键,而共同的动机和利益需求则是维系联盟各主体合作的原动力。联盟的合作动机越是能体现和代表广大主体的利益和目标需求,就越能凝聚主体的参与和协作,促进联盟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在成立联盟的初始阶段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联盟合作协议、章程,明确体教融合战略联盟多元主体的权、责、利,完善健全统一管理、体教协调、健康高效的体教融合政策体系,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人才共育、特色共建”的合作理念与共识,利用和发挥联盟主体的合作动机,促进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未来建设。

4)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完善网络治理的创新体制。体教融合战略联盟是一个多边性的“网络化”组织,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如理事会、理事单位等对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和执行,以实现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现代化治理方法。理事机构能够审议并制定各项联盟管理制度,促进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人才共育、特色共建这一共识的遵守,防止治理的破碎、消解及至最后的形式化;发起或进行关于竞技体育、素质教育、体育产业、消费市场、就业环境及其他有关解决体育竞技后备人才培养“进”“出”问题的调研和分析,为联盟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协调联盟主体之间的各项活动,促进成员的沟通和协商工作,贯彻共同治理、协同培养高素质竞技体育人才的理念;宣传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的宗旨,维护体教融合战略联盟自身形象等。

4 结语

体教结合作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举措,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体育与教育部门协同不畅所造成的体制不顺、管理体系混乱、高素质体育竞技人才缺失等问题。因此,在新时期推进体教融合的过程中,既要摆脱体教结合“貌合神离”的颗粒化和碎片化治理,也要改进单纯依靠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合作的组织形式。立足于体教融合的新生境,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体教融合战略联盟组织形态,进而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系统主体的协同合作功能,为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与发展存续创造新的空间和平台,进而推动“体教结合”向“体教融合”形态的发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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