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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声定律小考

2021-03-29刘勇

人民音乐 2021年1期
关键词:黄钟音区人声

书·舜典》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①后半句的意思是使度、量、衡的标准都取法于律。既如此,在舜时就应该已经有了确定律高的尺度,并有了度量衡标准,但是未见明确记载。

见于文献最早的定律法是《吕氏春秋·古乐》中记载的“黄帝令伶伦作为律”,记载了伶伦听凤凰的鸣叫声确定十二律的故事。这与其说是记载,不如说是传说,因为神话色彩太过浓厚了。《吕氏春秋》成书年代距黄帝时期已经约两千多年,其间到商朝才有文字,还十分简略,那么美妙动人的故事是怎么传下来的?用今天的话说,全靠口述史?所以,尽管我们现在讲中国音乐史时都要提到这一段,却无法将其作为信史看待。当然,传说也不是全无价值,考虑到比黄帝还早的舞阳古龠,又觉得黄帝时期定律是有可能的。无论如何,这是见于文字的中国第一桩依声定律的事件,只不过不是依人声而是依鸟声而已。

早于《吕氏春秋》的《管子》记载了“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音律》也记载了同样的生律法。这两种记载都与绝对律高无关,只论相对关系。

汉代,出现了关于确定尺度的方法——累黍。《汉书·律志》以90黍之广为黄钟之长(9寸),1200黍为黄钟龠之实。有了尺度和积实(容积),律高就有了,度量衡的单位也就都有了。这种累黍定律的方法在汉唐之间一直声称被应用。到了宋代,由于多次改律,此法又成为热门,风行一时,至清代仍有余绪。

但是,汉代还记载了另外一种方法,即依声定律的方法。《史记·夏本纪》云:“禹为人敏给克勤,其德不违,其人可亲,其言可信。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亹亹穆穆,为纲为纪。”②这里说大禹以自己的声音为标准确定音律,以自己的身长为标准确定尺度。我们无法从中知道禹时的律与现代对应的确切律高,其实那时也没有表达准确律高的术语。但是,依人声定律,这是见于记载的第一例。当然,这里也有一个真实性的问题。司马迁的《世纪》声望很高,但事涉三皇五帝,也难免让人担忧。就合理性而言,如果没有器乐为歌唱伴奏的需求,没有器乐合奏/齐奏的需求,确立律高就不是必须的。如果大家一起唱,只需跟着起头的人唱就可以了。但是也可能,标准音高的确立就始于此时,黄翔鹏先生就这样认为,并且认为夏朝人多数采用#c作为标准音。③

累黍法在宋代的应用是实实在在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都清清楚楚。隋唐时强劲的西乐之风,到宋代已经沉静下来,各色西乐所存已经不多。北宋政权虽为中华正统,但领土仅东南一隅,比唐代少了一多半,而且北面西面强敌环伺,使得宋朝的正统心态不够坦然。同时,北宋定都开封,远离西域;太祖赵匡胤生于河南洛阳,对西域文化的亲近程度显然不如唐代甘肃人李氏家族。于是,在各种要素的驱使下,宋代的文化导向是强化中华传统文化,借此彰显自己的正统地位。复古,就是强化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势,在北宋雅乐的几次律高改制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六次改制,所据不同。太祖建隆年间的和岘乐,以洛阳铜望臬石尺为度;仁宗景祐年间的李照乐,用的方法比较杂,有“神瞽法”(但未交代此法如何操作)、累黍法以及参照了太府布帛尺;仁宗皇祐年间的阮逸、胡瑗乐采用累黍定律法;哲宗元祐年间的范镇乐赞成房庶累黍,但自己按照太府铜制律造乐;徽宗崇宁年间的魏汉津乐,采用的是黄帝“以身为度”的方法,用徽宗帝指节长度为准制律。这几次,虽然所具尺度各不相同,也反映出制律理念的不同,但都是以某种物体作为标准的。唯有神宗元丰年间的杨傑、刘几乐与众不同,采用的是依声定律的方法。这一次依声定律,是真实的操作,与《吕氏春秋》和《史记》中难以置信的描写完全不同。

《宋史·乐志三》:“初,傑言大乐七失:一曰歌不永言,声不依永,律不和声。……惟人禀中和之气而有中和之声,八音、律吕皆以人声为度,言虽永,不可以逾其声。先儒以为依人音而制乐,托乐器以写音。乐本效人,非人效乐者,此也。今祭祀乐章并随月律,声不依咏,以咏依声,律不和声,以声和律,非古制也。”④他根据古人“律和声”的观念,认为“八音、律吕皆以人声为度”。

杨傑发表完见解以后,又画了十二均图呈上。神宗看了并亲自研究了杨傑的图以后,又让范镇、刘几参定。下面一段話,文献没有说明出自谁口,应该是范镇、刘几研究后得出的认识:“朴之太簇、夹钟,则声失之高,歌者莫能追逐,平时设而不用,圣人作乐以纪中和之声,所以导中和之气,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协谐,歌者从容而能永其言。”⑤这应该是杨傑所依据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按照杨荫浏先生测算的律高,王朴律应在#f1+,其高八度的太簇已经到了#g2+,夹钟再高一律,来到a2+,男高音的音区。没有较好的嗓音条件,不经过很好的训练,很难唱得扎实,更不适合雅乐中正平和的风格。范镇因此主张把李照的编钟、编磬和王朴的合并,降低音区,挑出能用的凑成一套,但没被采纳。

笔者认为,杨傑之说持之有故,论之有据。所谓持之有故,即“先儒”之言,以及《尚书·尧典》中舜所言:“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⑥所谓论之有据,以上王朴乐“歌工莫能追逐”可算一例;另外,还可以从《宋史》中找到当朝较早的例子:

《宋史·乐志二》:“初,李照斥王朴乐音高,乃作新乐,下其声。太常歌工病其太浊,歌不成声,私赂铸工,使减铜齐,而声稍清,歌乃协,然李照卒莫之辨。”⑦看来,李照是一个纸上谈兵之徒。他自称用“神瞽法”,不知所谓。且不管他用什么法,搞得歌工没法唱,总是不行的。他的律太低,王朴的太高,这就是范镇主张合并然后选用的原因。

与杨傑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刘几。《宋史·乐志三》:“初,皇祐中,……诏镇与几等定乐,镇曰:‘定乐当先正律。帝然之。镇作律、尺等,欲图上之。而几之议律主于人声,不以尺度求合。其乐大抵即李照之旧而加四清声,遂奏乐成。帝加恩赉。”⑧

对于杨、刘二人的主张,杨荫浏先生认为:“杨傑和刘几借了这样的理论为掩护,实际上是要使当时《雅乐》的音高标准接近当时的俗乐律——教坊律的标准。当时的教坊律是熙宁九年(1077)教坊副使花日新所定,其黄钟音高是f1+。杨傑和刘几所定,正与之相近,其黄钟音高为f1-。可见,他们的音高标准,是有向俗乐的标准凑近一些的倾向的。”⑨此论不知何据。

北宋最后一律,魏汉津律,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律高。魏汉津抬出黄帝“声为律,身为度”的古训,请求以宋徽宗的中指三节、无名指三节、小指三节的长度加起来作为九寸,也即黄钟律管的长度。但是宋徽宗并没有认真地配合他,只是让他大致比量了一下,魏汉津得到的是一个不准确的长度,大司乐刘昺就用这个长度炮制了新乐,徽宗赐名“大晟乐”。后来徽宗做了一个梦,在梦里有人告诉他,“乐成而凤凰不至,可能是由于当时没有真正按照帝指尺寸制律。”徽宗因此后悔当时没有让魏汉津精确地测量,于是又出示了准确的中指长度(可见当时也只是大体比量了中指),让刘昺改作。刘昺发现新尺度比原尺度长,重新改制问题太多,于是按照先前的尺寸做了一支长笛奉上,就把徽宗给“忽悠”过去了。

魏汉津律看似并非依声定律,为什么要在这里提到?实际情况是,魏汉津是主张依声定律的,只不过他认为帝指的长度与“中声”必合,所以也就不顾及因果关系了。他说:“黄帝、夏禹之法,简捷径直,得于自然,故善作乐者以声为本。若得其声,则形数、制度当自我出。今以帝指为律,正声之律十二,中声之律十二,清声凡四,共二十有八。”⑩另外,这与后面将要论述的内容也有关系。据杨荫浏先生计算,大晟律高在d1+。?輥?輯?訛杨荫浏先生说:“宋朝乐律,自从这次改定之后,一直用了一百七十多年,直到南宋末年,大体上没有重要的改变。……大晟律所以能经得起考验,合于长期的应用,原来正是由于它是劳动人民所创造的,得到群众批准了的民间的音乐标准。……而所谓大晟律,实际是刘昺所定。而刘昺所定,则拆穿了说,实际是将当时的教坊律黄钟作为夹钟,从而推得的民间的黄钟音高标准。”?輥?輰?訛杨先生这一“揭老底”式的论断,依据是什么呢?杨先生举出《新唐书》中论二十八调的句子做证据,笔者认为不妥。那么,还有什么证据呢?笔者猜测,应该是这句话:“此前没有得到足够注意的音高标准统一问题,终于由宋徽宗以其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从此以后,一直到今天,d1音的音高标准,基本上在民间得到长期比较普遍的采用。”?輥?輱?訛

這个d1,不就是小工调的调高吗?

这里先按住小工调不说,再回到前面。杨先生说刘昺的律高是民间律高,那么当时民间有什么音乐形式呢?那时民间的器乐还不成气候,而各种演唱形式却大放异彩:文人的词乐、勾栏里的诸宫调、唱赚、小唱等等都需要乐器伴奏,而当时担任伴奏的主要乐器就是笛。三孔作宫律高=d1的笛,音域a—a2,作为职业艺人演唱的伴奏乐器是正合适的,这也是小工调沿用至今的原因。所以笔者猜测,杨先生所据,应该是这种经验。那么,这算不算依声定律呢?应该算。

然而,经验毕竟是经验。据李幼平博士研究,大晟律高并非d1。大晟钟正声组的黄钟律高约为b,中声组略高于c1。这是实物测音所得律高,应该不错。

也就是说,即便民间律高从宋代至今一直未变,也与大晟律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所谓宋徽宗以行政力量推行大晟律,止于官学及官府,并非直到民间。《宋史·音乐志四》载:“又诏曰‘乐作已久,方荐之郊庙,施于朝廷,而未及颁之天下。宜令大晟府议颁新乐,使雅正之声被于四海,先降三京四辅,次帅府。”?輥?輲?訛同卷刘昺《乐书》第八论又曰:“圣上稽帝王之制而成一代之乐,以谓帝舜之乐以教胄子,乃颁之于宗学,成周之乐,掌于成均,乃颁之府学、辟雍、太学;而三京藩邸,凡祭祀之用乐者,皆赐之。”?輥?輳?訛据理推测,宫廷雅乐的音高,也不会在民间瓦舍勾栏中推行,二者之宗旨和艺术追求是不同的。

既如此,那么d1这一音高标准就是在民间独立形成的,而形成这一律高的技术原则就是依声定律。

从音乐实践的规律看,自从有了声乐与器乐的合作,就有了依声定律、定调的需求。商代不好说,起码周代就应该有了。乐舞中有歌唱,就需要与乐器合作。依照曾侯乙编钟的律高,黄钟等于现代之bA,但是以姑洗宫统帅全局。姑洗等于现代之C,如果以黄钟为最低音,C音下面还有四律,这个音区对于雅乐中正平和的要求是合适的。这套钟音域较宽,且局部十二律俱全,如果用于俗乐时需要更高的调,可以采用其他律为宫。与之相配合的其他乐器,自然可以随编钟而行。

汉代,相和歌是典型的需要多种管弦乐器伴奏的演唱形式。当时的黄钟不知道,但是就为歌曲定调而言,原理应该是依据人声,看演唱者的音区、音域,以及乐曲的旋律等。就是说,黄钟标准音高是一回事,乐曲调高是另一回事。有的朝代过度讲求黄钟律高,多因雅乐只用黄钟一宫,或坚持宫音最低之故。总之只要歌唱需要与乐器相和,依声定律就是必然的。即使从周代算起,古今人声大体相同,音区、音域、音色等,并无显著变化,因此规律也是相同的。非天生禀赋,或经特殊训练,正常人能有两个八度的音域就不错了。雅乐不要求高调,一般人声即可胜任。

话题回到小工调。小工调是明清以来民间流行的“笛上七调”之一,小工调曲笛筒音作合,音高a,三孔作上,音高d1。这种调系统形成于何时,难以断定,据说康熙以前就有,那么其滥觞起码可以上溯到明代。我们就姑且从明代说起,明代怎么就会把曲笛筒音定为a,三孔定为d1呢?我们知道,明代中期以后,昆曲逐渐成为流行于南北方的大剧种。在中国戏曲音乐史上,昆曲可以说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拥有专属自己的音乐的剧种。此前的元杂剧,虽然已经有了丰富的曲牌、程式性结构与宫调布局,剧本创作成就也很大,但所用音乐更多地是继承了历史遗存,虽有创新与吸收,却并非专属杂剧。昆曲作为一个成熟剧种,其音乐是原昆山土腔经过魏良辅等人精心加工过的。他们加工的内容,除了节拍、唱法、风格等,还包括乐队。既然包括乐队,就不能不考虑为整个昆山腔定一个基本调高的问题。这样做,就要考虑到演员的行当、各行当的音区、人声的音域、旋律结构、演出场所等等因素。曲笛小工调筒音为合,律高在a,充当旋律最低音。如果是男低音、女低音,当然还可以再低,但是中国戏曲中只有男女高音,所以这个a充当最低音就比较合适了。按照人声两个八度计算,最高到a2,不算太高,离京剧的“嘎调”还差一个纯五度,但作为职业演员入门的门槛是合适的,作为一般演员的正常音区也是合适的。在这两个八度之间,根据不同的旋律,曲牌会被定为不同的调门。除小宫调曲笛外,昆曲还用尺字调笛,业内将二者称为“雌雄笛”,小工调笛为雌笛,为生旦戏伴奏;尺字调笛(三孔c1)为雄笛,较前者低两律,为“阔口”(花脸、老生)戏伴奏,都是根据行当嗓音而定的。而且,颇似自然之造化,笛子这种乐器,音域基本上也就两个八度,与嗓音同构。其他传统民间乐器,基本相同。而且,随着a—a2音区的逐步确定,伴奏乐器的型号尺寸也同步确定,基本调也就随之而确定。

在这里,d1或c1不是黄钟,其实民间也不需要黄钟,但是起到的却是黄钟的作用。

既然是规律,那么宋代、元代的情况也应如此。宋代那么多的演唱形式,都用乐器伴奏,总得有个基本调,元杂剧、散曲也是如此。近代常用于说唱音乐伴奏的琵琶、古筝最低音也是a。再往前推到相和歌,也应循同样的规律。唯杨荫浏先生翻译的姜夔的歌曲最低音是d1,最高音是f2,这是因为姜夔所用的箫筒音合(黄钟)就是d1,而姜夔的作曲法是“按箫填谱”,是乐器限制了最低音,也进而限制了最高音,使得整个音域只有十度。

许多剧种的基本调都经历了行业内调高统一的过程。例如豫剧统一到be1,京剧统一的e1。但这并不是固定的,围绕这个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例如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中的参谋长,既有E调的唱段,也有D调的唱段。同样,在花脸行当,有D调,有E调,有F调。某些声腔有“反调”,也是在同一音域内根据旋律结构做出的变化。总之,凡是歌唱和器乐合作的演唱形式,规律是相同的:依声定律。这不是文化,而是自然规律。宋朝那些采用别的方法定律的,唱起来不合适,听着也不舒服,还是要按照人声来调整:音乐还是要按照音乐自身的规律来操作。

依声定律的具体方法从理论上讲和从历史上看,有两种情况。在尺度、律高體系没有创立以前,是参照人声来确定标准律高,例如传说中的黄帝“声为律”。伶伦在凤凰的帮助下确立了十二律体系,但是以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不知所据。这些传说自然不足为凭,提及而已,但宋代的刘几主张“律主于人声,不以尺度求合”,则是明确记载的。他的办法是用李照的旧钟而加了四清声,显然是要使用较高的音区,实际上和范镇的主张差不多。杨傑讲“依人声而制乐,托乐器以写音”,但实施方法没有明讲。律高体系产生以后,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按照人声的适应情况,根据已有的尺度来调整黄钟律高(也即整个体系的高度)。宋代的第一次改律就是因为王朴律太高,人声唱不上去,于是引发了太祖诏和岘参照洛阳铜望臬石尺改制。如果不限黄钟一宫,选用其他律为宫理论上也是可以的。至于民间的小工调等等,自有其参照标准。虽无明确记载,照理应该是根据人声在某种定律乐器上(例如笙)找一个合适的音,作为本剧种或曲种的标准音。总之,依声定律和先累黍求尺度,然后依尺定律是两种思路。

但是,当歌唱和器乐分别进行,就不一样了。独唱徒歌无需定调,因为就一个人唱。如果多人齐唱,就需要找一个合适的音来统一一下(其实也是依声定调)。乐器要根据乐器的型号来确定基本调。例如二胡,最低音里弦定d1,向上两个八度多一点,乐曲可根据自己的旋律在此音域内选用合适的首调弦法。

独唱徒歌无需定调,这一点很浅显,但很重要。例如《东方红》,专业合唱定F调,但并非这支歌必须唱F调,每个人张口即唱调高都不同。所以,民歌研究者在采风时录下的那个调,只是某人某次演唱的调高,不可将这个调高固定下来,纳入乐调理论体系之中。

① 《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8页。

② 《史记·夏本纪》,《二十四史全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③ 黄翔鹏《中国古代音乐史》,台北:台湾汉唐乐府1997年版,第27、32页。

④ 《宋史·乐志三》,《二十四史全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9—2430页。

⑤ 同④,第2432页。

⑥ 同①,第131页。

⑦ 《宋史·乐志二》,《二十四史全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9—2420页。

⑧ 同④,第2434页。

⑨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版,第388页。

⑩ 《宋史·乐志四》,《二十四史全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5页。

同⑨,第386页。

同⑨,第389—390页。

同⑨,第426页。

刘勇  安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   荣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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