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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的迷思及其三重哲学批判

2021-02-27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秩序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因其具有较为完备的体系性以及与现实的较强融合性而对社会主义构成一定冲击。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流派众多,体系繁杂,其中尤以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详细阐述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影响较大,波及国内学界和思想界。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可以看出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有三个缺陷。一是哈耶克的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相比过于狭隘,未能体现出人类对自由向往的真正精髓。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不止于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二是由于哈耶克的理论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同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对其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形式未能透彻把握,认为雇佣劳动形式当中不存在强制。然而,雇佣劳动的实质是强制必然存在于其中,工人因此而不自由。三是哈耶克强调自由的自发生长,提出自由社会秩序论的观点,忽略了基本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真理性。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思潮,深深根植于资本主义。它因为涉及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并且具有与现实的高度融合性、较为完备的体系性,对追随者有较强的“魅力”,而对社会主义形成一定冲击。从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到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历经数百年而长盛不衰。19世纪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无疑是对自由主义的巨大冲击,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福利主义开始与自由主义分庭抗礼。20世纪之后,特别是美国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古典自由主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逐渐分化为以美国学者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和以哈耶克(F.A.Hayek)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1]但无论角色和身份如何变换,新自由主义仍是占据当代西方的一种主要社会思潮,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社会思潮重新登上世界舞台,再次焕发“青春”和“活力”,这似乎很容易让人以为它是人类追寻自由的代言人,而其他对自由有着更高向往和追求的思想却容易在它面前黯然失色。然而,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发生的美国次贷危机又一次昭示我们,新自由主义无论在理论和社会现实中都遭遇重重阻力和理论困境。因此,从理论上厘清新自由主义的逻辑及其缺陷,特别是作为新自由主义代表的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就成为我们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言人,哈耶克秉承其导师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一贯风格,在《自由宪章》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其新自由主义的思想,由此奠定了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中的重要地位。此外,由于哈耶克曾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让他的自由主义思想获得更为广泛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拟从三个维度展开对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批判:其一,哈耶克的自由观过于狭隘,未能体现出人类对自由向往的精髓。其二,由于哈耶克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习惯性地为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固有的强制事实作辩解,从而认为雇佣劳动形式下不存在强制,但是这一看法并不符合事实。其三,哈耶克提出的自由社会秩序论,因忽略了基本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真理性。

一、真正的自由并不止于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

自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许多人在谈论自由的时候往往不是在一个层面上来谈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各自对自由的理解有所不同。哈耶克在阐述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时,首先就界定他理解的自由,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关于自由的定义,过于狭隘,没有揭示出人类追寻的自由的真正精髓。

哈耶克将自由界定为“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程度”[2](P27)。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立刻把握住以下四点。第一,自由是与他人的强制息息相关的;第二,他人的强制完全没有的状态应当被视为绝对自由状态;第三,绝对自由状态肯定是达不到的,因为在社会中肯定会有他人的强制。因此,哈耶克才说是尽可能减到最小程度,也就是极力消除社会中他人的强制。第四,“强制”是一个关键词,何谓强制?怎样的状态下,算是被他人强制了?在这里,哈耶克对“强制”作了说明,他认为当一个人的外部条件被他人控制,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发生,“被迫为实现他人的目的工作,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计划行事”[2](P42),这个人便受到他人意志的强制。在《自由宪章》“强制与国家”这一节,哈耶克进一步指出:强制“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非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别人的目的,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2](P189)。两个内容结合在一起,我们对哈耶克界定的“强制”有了清晰的认识,即他人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控制了某人的一些外部条件,使得某人不得不按照这个人或组织的意志行事而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恰恰是在这里,哈耶克遭到不少人的批判。虽然哈耶克关于“强制”的说明是如此的清晰,但是将其真正运用于实际问题,却存在困难,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事例到底属不属于“强制”,很难据此加以判别。就连哈耶克自己举例说明存在“强制”的“荒漠甘泉”问题,也被一些研究者认为不存在“强制”关系,因而出现“有一些行为虽然不应被归入强制范畴,却会被哈耶克认为是强制;有些行为明显属于强制,却被哈耶克认为是可以允许的”[3]。无疑,一些事例我们很难判定其到底存不存在“强制”关系,但这并不能构成对哈耶克自由观的深刻批判,因为如果人确实受到他人的“强制”,那么,他确实是不自由的。从这个层面来说,哈耶克将人的自由与他人意志的强制相联系是合理的。但是,哈耶克关于自由的认识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比起来还是过于狭窄了,而这成为哈耶克自由观存在的最大问题。在论证这一结论之前,我们且先阐述一下哈耶克关于几种自由概念所作的区分,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把握哈耶克的自由观。

哈耶克在给出关于自由的定义之后,同时区分几种其他“自由”,而这些“自由”也是我们常常容易混淆的。一是内在的自由,也称主观上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理智或信念来行动的程度,“而不是根据一时的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2](P34)。对于这种自由来说,人的情感、理智、信念的不足就会加重这种不自由。二是政治自由,即“人们选择政府、参与立法和控制行政的权利”[2](P32)。这一自由较易理解,就是普通群众人人都享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权利,如果这种权利被剥夺了,他就失去了政治自由。因此,实现政治自由,就是尽可能地让人们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来,充分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三是,随心所欲式的自由,指代“身体方面‘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2](P35)。哈耶克认为这一种自由更有害于他强调的个人自由,“将自由混同于力量(power)的做法一旦被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2](P35-36)。虽然哈耶克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这种自由嗤之以鼻;虽然这种自由有时候带有某种不切实际的狂想,但这种自由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激励着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哈耶克对以上三种自由的分析,使得我们对各种自由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也使得我们能够更为深刻地把握他的自由概念。

然而,哈耶克的自由观有着致命的弱点,那就是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比起来过于狭隘,无法解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也无法看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不到资本主义蕴含的内在矛盾。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不止于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一直追求自由。换言之,追寻自由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积极追求着人类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P51)这一经典论述,充分表明马克思主义是追求人类自由发展的,并且展示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就是个人的自由发展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而且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基础。

概括起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有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即哈耶克的个人自由维度。在这个层面上,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确实能够增加个人自由。“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5](P26),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十分关注个人解放,即个人自由,他对共产主义社会当中个人的高度自由作了令人向往的描述,在那样的社会里,因为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所以人们“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5](P30),这样就不会使人总是局限于一种职业,而是实现全面发展,这种状态应该说是个人自由达到最高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真正实现个人自由,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绝不像哈耶克认为的那样,仅仅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还有两个维度。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第二个维度,是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把握,进而能够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自由。在人类发展的初级阶段,人类对大自然的认识和恐惧跟动物对大自然的认识和恐惧没什么区别,自然界“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5](P26)。人类只有认识自然规律,才能从容地面对自然界,若不能把握自然规律,突破自然界的相应限制,要实现个人自由终是十分渺茫的。然而,这一层自由,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因为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人们总是以把握自然规律而进一步实现这一方面的自由为特征。人类历史上,因为人们对自然规律的把握而实现的种种自由实在不少。比如,正是有万有引力的发现、内燃机的发明、电磁转换规律的把握等等,才使得人类有遨游太空的自由。这一维度的自由自然而然地被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所吸收。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第三个维度,是突破人类社会关系、社会制度造成的对人的限制而实现的自由。追求这一层面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进行了颠覆性批判,作出了“两个必然论断”——“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4](P40),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批判层面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特有的生产方式给人带来极大的不自由。各个人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充满偶然性,所以看起来他们比资本主义以前的人更自由,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5](P66)。关于这种物的力量如何控制人、束缚人,马克思指出,对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5](P30)。可见,对于这种力量,人们对它的形成和发展都不了解,因而不能控制它们为人类服务,反而受制于这种力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为详细地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人们越来越受到物与物之间关系的束缚。“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6](P90)在此,我们看到,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形式与相应的价值关系,为以物与物的关系掩盖人们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可能。并且,“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6](P92)。可以认为,“人类创造的东西反而成了奴役和统治人的客观外在力量,人仍然处于一种被动的、被外部条件决定的地位”[7]。至此,已然清楚的是,由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商品经济,导致人受制于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因而,从这个维度来看,要实现人的充分自由,扬弃资本主义是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对比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三个维度,即个人自由层面、自然层面、人与人社会关系和制度层面,哈耶克的自由观过于狭隘了,仅仅依靠极力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并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有论者认为“只有消灭偶然性与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自由”[8],而消灭偶然性与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和束缚,则需要建立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5](P65)。所以,个人自由的实现要依靠共同体的建立。然而,共同体的建成仅依靠减少他人意志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雇佣的实质:因强制的存在而必然不自由

哈耶克在将自由界定为社会中他人意志的强制被减小到最低限度的状态后,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当中存在的雇佣劳动这一形式时,不但没有就其中必然存在不自由而抨击雇佣劳动,反而指出这种劳动形式给受雇者、独立经营者(资本家)以及整个社会带来诸多好处。显然,哈耶克的这一认识,与马克思主义对雇佣劳动的分析是矛盾的。那么,事实究竟是雇佣劳动形式给受雇者、资本家以及社会带来种种好处,还是哈耶克为了给资本主义、给自由主义辩护而强行无视雇佣劳动的实质——因强制的存在而必然不自由呢?答案自然是后者。且先来看哈耶克是如何论述雇佣劳动形式给受雇者、资本家以及社会带来诸种益处的。

首先,他认为雇佣劳动形式给受雇者带来益处。一是获得选举权。“依赖他人雇用的无财产者的人数在最迅速地增长的同时,他们都得到了过去许多人只能可欲不可求的选举权。”[2](P170)二是使受雇者的受雇地位吸引力十足。雇佣劳动形式已经让受雇者乐于受雇,因为受雇地位能给他们带来“有保障的固定收入可供日常开支、收入多多少少会自动提升、年老时又有保障”等好处,这种地位甚至“使那些在昔日本来会致力于独立经营的人们为之神往”。[2](P170)三是社会正义概念也被调整得符合受雇者需要。这是说庞大的受雇者群体已经能够通过国家、法律等途径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以至于“关于各种社会福利项目的家长式规定,几乎全部是按照雇员的要求一样画葫芦”[2](P175)。四是有利于受雇者的自由。因为雇佣劳动形式下,雇主会更多,这样受雇者就有许多自由选择的选项,可以选择A公司,也可以选择B公司,等等。若雇主只有一个,那么受雇者就没得选,从这个维度看来,“受雇者的自由有赖于一大批各样的雇主的存在”[2](P172)。

其次,是雇佣劳动形式给资本家带来的益处。关于此点,哈耶克并没有明确提及,但他明确维护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就是对资本家有利的,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剥削工人。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就是对工人不利而对资本家有利,而在哈耶克看来,这种雇佣形式对受雇者尚且有如此多的益处,那对独立经营者而言就更不用多说了。

最后,是雇佣劳动形式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的益处。受雇者“为了他们社会的全局利益,从而也为他们自己的长远利益,他们应该保持这样的一些条件,即让少数人能够取得在多数受雇群众看来不可取得或者不值得作努力和冒险去取得的地位”[2](P170)。这一段论述直接亮明了观点,即哈耶克认为保持雇佣劳动形式,让少数人拥有生产资料,持续性地剥削工人,是符合社会全局利益的,也是符合广大受雇者的长远利益的。这样,雇佣劳动形式对工人、资本家以及社会都有益处,并且其中还不存在不自由,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岂不是最符合人类发展的社会形态了?

然而,哈耶克的上述观点均可逐条反驳,但关键在于以下两点:第一,雇佣劳动形式不可能给工人带来自由,也不可能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第二,雇佣劳动形式也不符合社会全局利益。将此两点把握通透,上述所谓雇佣劳动形式给工人、资本家以及社会带来诸种好处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关于第一点,哈耶克为此作了辩解,认为工人受雇于人,并按照雇主的吩咐做事,“在正常条件下,他并不是不自由的,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受到强制”[2](P171)。这里,哈耶克虽然承认有时候受雇者会厌烦他所做的工作,也承认受雇者可能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忍受自己极为讨厌的工作,但并不承认雇佣劳动形式当中存在强制,也就是在这种形式下,受雇者仍然是自由的。但是,哈耶克的论证却显得极为单薄,他仅仅指出在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工人不止一个雇主可以选择,并且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也不是永久性的,由此而言,雇佣劳动形式下不存在强制,工人仍然是自由的。

但是,哈耶克忽视了工人在选择之前就已经处于不自由的状态,“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6](P197)。所以,工人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前,是别无选择的。他已经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维持自身生存。因此,在工人自由选择为哪一个资本家服务之前,已经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而且,哈耶克又忽视了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中,同样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因为在交换领域内,劳动力的卖者和买者之间存在平等、自由,他们的交换的达成只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一个愿意卖出劳动力,一个愿意买进劳动力,我们常常由此便觉得这种雇佣的形式是自由的、合理的。但是,马克思却洞悉这里面的问题,他跳出这一交换领域之后,进入工人为资本家服务的过程,便发现:“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6](P306)可见,追求资本增殖的资本家是不可能给工人以自由的,为了提高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们对工人所做的只有强制、只有剥削。因而在这种雇佣劳动形式中,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9](P50)。因此,在雇佣劳动形式中,资本家和工人的地位是极不对等的,出卖劳动力之后的工人,等待他的只有不自由和被剥削的命运。马克思形容工人的这种状态:“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6](P205)所以,在雇佣劳动形式下,工人仅仅是作为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工具,没有自由、没有发展,因而不可能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假如任由这种形式发展下去,那么“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4](P39)。

关于第二点,哈耶克认为,雇佣劳动形式能使富有的有闲阶级存在,而这一阶级一方面能充当开创新生活方式的急先锋,另一方面能为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劳务起到相当的促进作用,比如“在文化交际、文艺活动、教育与学术研究、保护自然景色与文物古迹等领域”[2](P178)。但是,要使这样一个阶级发挥这样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必须让整个社会不要认为拥有财富的人惟一的任务就是使用他们的财富来谋利并增殖其财富,就必须让富有的阶级不单单由一些将使用其资源从事物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的人所组成。”[2](P179)

这里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哈耶克竟然寄希望于找到不追求价值增殖的资本家来领导服务于公众的事业,这简直是缘木求鱼,因为“资本的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惟一目的”[10](P270)。求助于资本家自身的道德良知,使他们放弃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担负起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哈耶克提出的这个条件——富有的有闲阶级将不以追求资本增殖为第一要务——根本不能成立,因而雇佣劳动形式有利于社会发展这一结论也不能成立。再者,从另一个层面来看,马克思早已指出以雇佣劳动形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仅是历史发展过程之中的阶段性形式,随着历史发展,它终究会被扬弃。因此,谈雇佣劳动形式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必须有一个前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它具有历史阶段性。而哈耶克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显然没有这样的前提。

综上所述,雇佣劳动形式下,广大受雇者会因为其中必然存在的强制而不自由,并且这种形式并非绝对的生产形式,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遭到扬弃。关于雇佣劳动的实质,作为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的代言人的哈耶克是无法看透、也不愿看透的。

三、自由秩序论:忽略基本事实而缺乏真理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阐述的自由秩序论,也称为“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只在一定意义上合乎目的的各种制度是如何复杂而有秩序地不通过人们的有意设计,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们不是源自某些人的发明创造,而是源自很多人的分别行动,而这些人当时也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么。”[2](P89)从这段论述当中,我们可以对自由社会秩序原理有如下把握:第一,强调对人类有一定意义的相应制度是自然形成的,并非有人提前设计;第二,强调人们是在一种无意识的分别行动中促成了合乎目的的各种制度;第三,偶然性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第四,人的理性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当中的作用似乎相当有限;第五,所谓自由社会秩序原理,概括起来就是主张符合人类发展的各种有益制度的形成乃是人们在无意识之间、偶然情况下创新出来的。实际上,对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秩序原理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把握,还需要着重分析一下他关于“人的无知”、竞争、偶然性以及理性的论述。

自由社会秩序原理的一个重要立论基础乃是承认人的无知:“要认识社会,我们就必须首先意识到我们对于许多有助于人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东西必然是一无所知的。”[2](P44)哈耶克认为,把握住人类无知的一般性质和范围将有助于人们认清社会是怎样运作的,并着重谈到六点。一是个人的思想形成源自于他生活其间的文明,但他可能意识不到其思想形成所依赖的包括风俗、习惯、语言等在内的许多经验。二是个人掌握的知识极为有限,在实现他的目标过程中,这些知识起的作用也很有限,而利用他人所掌握的知识是我们实现自己目标的必要条件。三是个人对社会活动的整体调控知之甚少,“为满足我们的期望,社会活动的整体是如何进行调控的,对此我们知道的不多;而究竟何种力量通过使个人行动能够恰如其分地相互适应,来实现这种调控,我们知道的就更少了”[2](P47-48)。四是科学的进步并没有使我们的无知逐渐减少,反而是“文明程度愈高,个人对文明运作的认识程度便相应地愈低”[2](P49-50)。也就是整个社会的运作会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而越来越复杂,但个人对于这一运作却知道得越来越少。五是人们不清楚自己的成功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甚至自己根本无法意识到的习惯。六是人们无法全面把握知识与技能的结合,这种结合渗透于行动之中,“并由此产生恰当而被人接受的实践方式或工具”[2](P51)。因此,根据以上几点来看,个人确实对自己是否能够实现目标,对获取福利的许多因素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

既然个人必然存在诸多的无知,特别是对社会的整体运作知之甚少,那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不是就交给了偶然性呢?在哈耶克看来,偶然性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当中占有重要位置:“我们必须承认文化的进步和保存都有赖于偶然性得到尽可能的发挥。”[2](P53)再者,文化的进步和保存是需要偶然性尽可能的发挥,这应当视为自由社会的重要特征。此外,关于偶然性的这种观点,其实是承认人的无知之后的必然推论:“我们对许多东西必定无知意味着我们不得不经常同可能性和偶然性打交道。”[2](P54)

那么,在承认人的无知之后,哈耶克将人的理性置于何地呢?他指出:“尽管我们在此不得不强调对于理性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就没有其重要而积极的用途。理性无疑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2](P105)由此可见,哈耶克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的理性的作用,但界定了理性的使用范围。在哈耶克看来,这一范围是理性得以发展和有效运作的惟一环境,如果不在这一范围内使用理性,那就可能导致理性的滥用,从而侵蚀个人自由。对于这一范围的确定,哈耶克认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想要明智地使用理性,就必须先认清理性在以分散的个人的综合努力为基础的社会运作当中承担什么样的功能。人类文明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一套运作体系,因而人们在运用自己的理性时,只能在这一套体系限度内,尽可能促进这一体系内各种力量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对于理性的态度应像医生对于活生生之有机体的态度一样,因为两者面临的都是一个能够自我维持的整体”[2](P106)。这个整体就是社会整体,这是一个能够自我维持的整体,理性之于它,只能作零碎的构建,而不能对此作整体的建构,不能重新设计整体,而这正是哈耶克对理性的作用及其限度的看法。

此外,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之中,哈耶克还特别强调竞争,他认为“社会的选择过程是通过竞争进行的”[2](P62)。竞争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也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竞争。这样便将协作、组织这类以群体方式取得成功的努力也纳入竞争范围。如此,一个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组织,无疑是缺乏竞争性的,这样的社会注定会停滞不前。社会的选择通过竞争进行,也是建立在承认人的无知之上的,正如哈耶克所言:“正因为每个人知道的东西都很少,尤其是我们不清楚谁知道的最多,所以我们相信人们独立的、竞争性的努力会使我们得到一经见到就想拥有的东西。”[2](P53)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我们没有面面俱到地梳理哈耶克提出的自由社会秩序原理,但是对其立论基础“承认人的无知”,以及偶然性、理性和竞争在自由社会中的作用的阐述,已足以使我们对这一原理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总之,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就是要承认社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并非人为设计,也并不是人们能够设计的,它们是自由社会中自然而然地生长出来的,因而我们一旦确立这个自由秩序原理,就要给个人自由以充分的保证,因为“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它能为未经有意设计的东西提供生长的机会”[2](P95)。充分保证个人自由,才能为这些未经有意设计的东西提供更多生长机会。再者,这些自由生长出来的制度又符合人类发展的方向,而这也是自由社会的最大有益之处。这样,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之下,不但个人自由可得到充分保证和肯定,而且社会的发展也因此会越来越好。在这个维度上,自由社会可以说近乎完美。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在这个层面上看起来也具有高度的逻辑自洽性。

然而,当我们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以及人类发展历史这两个角度看,哈耶克所谓的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就立刻暴露出许多问题来。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应该说是哈耶克所称的自由社会的典型形态,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制度的确立也并非如哈耶克所言仅仅是自由生长出来的,而“恰恰总是伴随着强制力量的参与”[11],特别是在资产阶级有意识的引导下确立的。关于此点,马克思作过精彩论述:“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过渡时间。”[6](P861)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处于刚起步的时候,为了更快地摆脱封建生产方式,倚赖的不是自由而缓慢的生长,而是国家权力、有组织的社会暴力。而当马克思主义把握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之后,想要通过工人阶级这一庞大组织的力量加速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他们却认为这是在破坏个人自由、在破坏他们的财产权、自由和自决的权利。

其次,在哈耶克所言的自由社会状态下,人其实也是不自由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偶然性在这样的社会中被赋予太高地位,人们容易被偶然性所支配而不自由。实际上,人类为了追寻自由,一直在试图将偶然性降低。另一方面是因为,那些自生自发的制度并不见得就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反而让人处于这种制度的控制之下。马克思已经非常透彻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在资本家的剥削下极不自由,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市场的联系和调节这种联系的条件,越来越取得一种不以生产者为转移的自然规律的形式,越来越无法控制”[10](P273)。如此,“人在资本主义中受他自己双手的产物的支配”[6](P717)而极不自由。

再次,哈耶克在自由社会秩序原理中对理性的轻视不利于人们突破物与物的联系对人的制约。马克思主义重视人的理性,相信自由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有能力将资本主义社会中束缚人的物质力量置于人的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6](P928),从而实现这一维度的自由。

最后,事实已经一再证明,哈耶克提倡的纯粹自由主义性质的自由社会秩序理论不管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科技方面都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在自由自发的生长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等的干涉,市场经济会难以避免地出现经济危机,生态也会遭到严重破坏,科技日益为资本增殖服务,政治也越来越为资产阶级代言,不能带来收益的文化则逐渐被淘汰。只有在国家、政府的积极干预之下,这些情况才会得到有效改善。西方一些国家曾经非常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结果在世界市场中为了保护本国贸易,也不得不通过提高关税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综上所述,哈耶克所谓的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因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非自由自发生长出来的,无视资本主义社会当中人的不自由,忽略了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的理性,掩盖国家、政府的干预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科技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等诸多基本事实,因而不具有真理性。

四、结 语

毫无疑问,新自由主义是20世纪以来影响最为广泛的西方当代社会思潮。对哈耶克《自由宪章》的分析批判是新自由主义批判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虽然标榜其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个体不再简单地是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所提出的“抽象人”,国家也不再仅仅担负着“守夜人”的角色,但综合来看,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仍然局限于摆脱“对他人意志的强制和自由社会秩序论”的范围而缺乏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适性。总的来说,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的逻辑仍局限于英国哲学家伊赛亚·柏林提出的“消极自由”的视域,而缺乏“积极自由”维度内的思考和探索。因而,哈耶克对自由的“形式性”思考有余而对自由的“实质性”的哲学探讨不足。虽然的当代自由主义问题是如此的复杂,头绪如此之多,但我们只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从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自由既是形式的也是实质性的观点出发,就能看出新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及其不足,从而建构当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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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纪律,克服自由主义——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导读
刑法中意志自由论之提倡
论哈耶克自由观的特征
哈耶克经济制度思想的哲学基础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