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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出表判断和会计确认探讨

2021-02-21林月行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林月行

摘要:企业集团运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解决融资压力。但在选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受到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指标需求影响。以广田集团企业应收账款ABS为例,对企业应收账款ABS出表和会计确认做出详尽解析,并针对应收账款证券化出表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企业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出表提供参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转移;应收账款出表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对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这些常规渠道筹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通道,在筹集资金方面变得更加强大。不仅可以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还可以减少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改善企业整体资产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当然随着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的增长,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也面临着会计,税收和法律等多个监管方面问题。

二、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动因

(一)融资需求

近两年受资本市场流动资金限制以及投资者对融资主体信用评级的提高,使大部分企业很难通过银行借款和发行有价证券融到资金,即使筹集到资金也付出很高的融资成本。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信用融资的一种形式,首先,通过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提高发行证券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其次,通过向特殊目的结构(简称SPV)出售应收账款,可以降低应收账款收不回导致公司的坏账成本和占用应收账款而发生的机会成本。

(二)出表需求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否需要将应收账款移出资产负债表,不同性质企业意愿强度会不一样。对于央企而言,面临国资委压缩“两金”的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在表上占比。同时,可以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各项相关财务指标,达到调整应收账款存量和优化增量的目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化更主要动机和诉求则是解决资金的压力。特别是在国家和国际经济形势仍未改善的背景下,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传统方式难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保证企业资金供应链的安全性,需要创新的融资模式。因此,在一般的宏观经济衰退和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是为了解决资金并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三、出表判断和会计确认——以广田集团2017年应收账款专项计划为例

(一)广田集团2017年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概况(简称广田集团2017产品)

广田集团2017产品以深圳广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基于对已经履行的义务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而设立。专项计划初始资产池涉及原始权益人对 240个债务人的282笔应收账款,发行规模为 22.80 亿元。专项计划内部增信采用优/次级分层、超额抵押,外部增信采用差额支付承诺和回购承诺。通过分层结构,优先级获得了次优级和劣级提供的信用支持,有利于其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同时产品超额抵押增信的超额覆盖率分别为109.87%和115.84%。

(二)广田集团2017产品出表会计确认

1.SPV合并与“过手安排”测试

目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首先,一般原始权益人即是资产服务机构,负责收取入池资产产生本息,将负责收取的本息转给托管银行,并负责对过期债权进行催收管理。这表明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给SPV后,仍参与SPV的相关活动。其次,原始权益人采取优/次内部增信方式,一般会自持全部或部分次级证券,并且在向SPV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收取变动服务费用,都可认定原始权益人取得可变回报。最后,可变回报是否利用现有权利取得,取决于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证券比例及持有方式。如果原始权益人采用垂直持有不同级次证券或自持次级证券比例较小,则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时倾向于原始权益人运用现有权利对可变回报影响不重大。如果原始权益人自持了次级证券比例比较大,通常会被认为原始权益人以责任人的身份去履行资产服务机构相应的职责,则会计师事务所会更倾向于原始权益人运用现有权利对可变回报的影响比较重大。

广田集团(原始权益人)是否合并SPV,主要依据2014年新修订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合并判断基础是要符合“控制”三要素,即发起人是否拥有权力对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取得可变回报。根据对广田集团2017产品分析,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都是广田集团,广田集团购买全部的次级证券,符合广田集团“控制”SPV三要素,广田集团应合并SPV。针对资产证券化“过手测试”则需按照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判定金融资产转移,同时满足不垫款、不挪用和不延误。由于广田集团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承担了收取已转移金融资产现金流的收取,表明广田集团依旧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应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过手测试。根据广田集团2017产品采用由第三方广田控股承诺差额支付增信措施,满足不予垫付原则,同时存续期间将收回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划入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满足不得延迟支付原则并且广田集团也没有对已入池的应收账款进行抵押或挪用,广田集团2017同时满足“过手测试”三个条件。

2.“风险与报酬+控制”测试

根据第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真实出表,要进行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评估,评估该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净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分布上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评估结果有转移、保留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与该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三种。对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依据第23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和第九条,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金融资产保留了控制。

结合广田集团2017产品设计,首先,广田集团属于有条件出售金融资产,这里有条件主要包括全部自持9%次级证券和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义务,因此广田集团没有从报表层面转移与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其次,广田集团出售应收账款但并没有采用全额补偿增信措施,因此,广田集团也没有从报表层面保留与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最后,广田集团2017产品发行过程,被转移应收账款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转入方也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加以处置,所以转入方不具有出售内转移应收账款实际能力,即广田集团保留了被转移应收账款的控制,按继续涉入程度出表了优先级证券对应的应收账款。

(三)广田集团2017产品出表小结

分析广田集团2017年财务数据,广田集团应收账款和流动资产占用企业绝大部分资金。2016年和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6.8亿元和79.99亿元,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达到72.61%和62.22%,流动资产占资产比重达到84.13%和81.04%。在2017年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占比都有较大幅度下降,是广田集团2017年采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应收账款20.75亿元。广田集团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筹集到22.8亿元资金,拓宽企业筹资渠道,按继续涉入程度出表优先级证券对应应收账款20.75亿元,盘活存量应收账款,提高了企业营运资金使用效率。

四、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出表采取措施

(一)提高入池应收账款的质量,是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顺利出表前提条件

为了达到资产证券化融资和出表的双目的,首先,要求发行人汇集入池的应收账款要符合证券化的合格要求,核心是进行入池应收账款确权,项目计划管理人和中介机构要做好入池应收账款确权尽调工作,审阅入池应收账款相关销售合同和单据凭证进行完备的确权手续,确保入池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和有效,并通过函证得到客户认可且确认付款日期,且入池应收账款不涉及质抵押和诉讼等权利限制和负担。其次,要从债权债务人角度和同质性提高入池应收账款的质量。选择入池基础资产主体自身业务经营多元性,债务人信用度高和同质性高的应收账款作为入池资产,保证应收账款按期回款。高质量的应收账款可以降低“过手测试”违背不可垫付原则,同时也会降低“风险与报酬”测试时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合理交易結构设计是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顺利出表通道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过程能否顺利出表,与交易结构设计中增信方式、是否循环购买以及还本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现了几乎全部转移的判断时,通常需判断原始权益人自持次级比例以及自持次级风险的情况。只有自持次级证券比例在规定比例以下且自持次级权益现金流风险敞口不大,一般才有可能出表。如果自持比例在会计事务所规定的比例(一般10%)之下但全部证券风险敞口大多集中于次级权益上,则不能实现出表。其次,采用差额支付、回购担保等增信措施,一般寻求外部或集团内股东的信用支持,若与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的增信效果一致,就可排除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差额支付人所带来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且可同时满足原始权益人层面出表需求。最后,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较短,计划管理人通常会采用“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后续的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规模。此时如原始权益人控制SPV,就无法实现集团层面出表要求,系原始权益人从集团层面违背“过手测试”中不延误原则,即无法将集团层面收回的款项及时划拨给最终证券持有人。

(三)相关交易机构尽调工作和健全法律法规是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顺利出表保证

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对原始权益人和入池基础资产进行相关尽调工作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为证券投资者利益负责的主要有计划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这些机构尽调工作的态度与应收账款证券化资产顺利发行和出表是息息相关的。如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项目执业中勤勉尽责,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并制成笔录;保证评级方法科学严谨。计划管理人要额外关注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和入池基础资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相关交易机构只有做好尽调工作,高质量的入池基础资产和配合原始权益人出表意愿的合理交易结构才能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苏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出表路径构建分析[J].财会通讯,2019(10):71-72.

[2]张思菊.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7(25):62-63.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Z].财会[2017]8号,2017.

(作者单位: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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