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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

2021-01-28寻懋梅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49期
关键词:文部教育法设置

寻懋梅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主要由设置认可·申报制度(学校教育法第4条)和认证评估制度(学校教育法第109条第2项和第3项)两个制度来保障。设置认可·申报制度是指新设置大学、或在已经设置的大学新设置学部、研究科等,需要文部科学大臣根据《学校设置标准》审核认可的限制制度。认证评估制度是指大学有义务定期接受由文部科学省认证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其评估标准对大学的教育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全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

一、设置认可·申报制度

文部科学省规定了大学设置基准、研究生院设置基准等设置基准。在新设大学、新设学部、学科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由文部科学大臣根据相关规定在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共同审定的基础上认可批准。经批准的学校可以开始正式招生。

(一)实施流程

文部科学大臣接受大学新设申请,向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咨询是否设置。该审议会根据大学设置标准等进行审查后,向文部科学大臣进行答复,最终由文部科学大臣进行设置认可。在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下,由500多名有丰富经验的大学相关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进行慎重且公正的审查。审查从“大学设置分科会”对教学方面的审查和“学校法人分科会”对财政计划·管理运营的审查两个角度进行,用5-10个月进行申报文件审查、面试审查、实地审查。为更有效运用设置认可,2006年导入了对不正当行为等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取消申请资格。

(二)审核标准

《大学设置标准》从教学研究基本组织架构、教师组织、教师资格、招生规模、课程设置、毕业条件、校地校舍等设施及设备、行政组织、专业院校特定要求、工学专业教育课程的相关要求、国际合作专业相关要求等方面对大学设置的最低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于短期大学、专科大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都分别制定了设置标准。

(三)实施保障

在招收的第一届学生毕业之前,新设置大学需向文部省报告申报认可时附带事项应对情况、学生的入学情况、授课科目的开设状况以及教师的就任情况等计划的履行情况,由审议会下设的设置计划履行状况调查委员会根据报告,开展书面、面谈、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以保证设置计划的切实履行。通过在文部科学省网站公布申请情况和审查结果,申请者有机会根据审查意见对设置计划进行申诉、修改和补充说明的机会,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开。

二、认证评估制度

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09条第2项规定,大学、短期大学、专门职业大学、专门职业短期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应该每7年内接受一次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09条第3项规定,专门职业大学、专门职业短期大学及专门职业研究生院的特定专门领域的学校也可以选择每5年接受一次相关领域的认证评估。各学校有义务从认证评估机构中选择一个接受评估。

(一)实施流程

认证评估制度的实施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文部科学大臣对认证评估机构的认证程序。学校教育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认证评估机构认证的规定。文部科学大臣由认证评估机构向文部科学省提出申请,经中央教育审议会对其评估标准、方法、体制等是否符合学校教育法及各级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基准行认证。经认证的机构在政府官方报纸上进行公布,在公布后即可进行质量认证评估。目前日本有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公益财团法人日本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一般财团法人短期大学基准协会四个认证机构。

认证评估机构的对学校的评估程序。在认证实施前一年,各学校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然后向认证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书,由机构进行书面评估,随后进行实地现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经确认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学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并制定改进报告书提交机构,机构再根据改进情况进行整改情况公布。

(二)评估标准

为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认证评估标准需遵照学校教育法第110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制定了评估标准体系细则,具体包含:①教育研究的基本组织;②教师组织;③教育课程;④设施及设备;⑤行政组织;⑥毕业条件、教学实施过程、招生;⑦教育研究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布;⑧持续改进教育研究活动等的机制;⑨财务制度;⑩其他教育研究活动相关活动。各评估机构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独立制定评估标准。

(三)实施保障

设置许可后,根据认证评估的结果,对违反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标准等法令的大学等采取改进劝告、变更命令、学部等组织的废止命令、学校整体关闭等纠正措施。在采用纠正措施时充分考虑大学的自主性,由文部科学大臣事先向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咨询,议会收集专家的意见,对纠正措施的使用进行慎重且公正的审查。有关纠正措施的信息将通过文部科学省的网站公开。

三、其他质量保障措施

除设置认可申报制度和认证评估制度,日本还有其他相关措施来辅助教育质量保障。

(一)专业认证评估

每个大学必须以学校为单位接受认证评估,此外设有某些特定专业(如法学、经营学、公共政策等)的大学、短期大学、研究生院,必须根据其专业设置目的,经中央教育审议会审议,文部科学大臣认证的专业评估机构,从教学课程、教师组织、其他教学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专业认证评估。如个别专业没有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经由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外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有评估结果均需向社会公开。

(二)教育活动相关的其他专业评估

除专业评估外,日本部分学校也自主参加民间机构开展的专业评估、国际机构开展的评估。此类认证是非义务性的,学校自主参加。

(三)其他评估制度

除上述的评价制度以外,日本文部科学省还定期对还对国立大学法人、公立大学法人、私立大学法人等开展认可评估。如国立大学法人评估由国立大学法人评估委员会负责,根据国立大学提交的年度业绩报告对其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法人特性,开展中期目标整体达成情况等综合评估。讲评估计过程和结果在文部科学省的官方网站公布。日本的企业、媒体、大学等各类机构也会进行各类大学排名,如综合实力排名、专业排名、特定主题的排名等。

四、日本质量保障体系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质量保障具有体系化、多主体的特征。日本质量保障体系完整。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将学校质量评估义务化。文部科学省承担学校质量监控的行政指导监督角色,对认证评估文件的制定、学校设置认可、认证机构的认定、评估标准的审核、评估结果的公开等方面参与整个认证评估过程。认证评估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学校,根据相关制度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学校始终是质量保障主体。形成了政府调控、社会机构实施、学校参与的质量保障体系。目前中国质量评估主要是政府行政主导、行政机构实施,学校参与的体系,缺乏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质量保障具有学校自主化的特征。由于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导入,日本高校可以根据学校办学特色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规定的每个周期内完成一次评估即可。在评估过程中,认证评估机构服务于学校评估,评估机构对评估进行指导,学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并进行审核复评估。这就实现了高校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时间的自主化。而我国的质量评估都是政府确定评估时间、评估标准,学校被动接受质量评估。因此,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行业企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学校评估自主权。

评估过程中强调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学校在评估开始前先根据评估体系进行完整的自我检查与评估,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学校自我评估报告基础上进行评估。自我评估的结果、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均用来指导学校实现自我改进,从而形成恒常的质量内部改进循环机制。我国专业评估、学校评估的结果多用于对学校的考核评价,内部质量保障多重视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可以借鉴日本经验,进一步优化评估目的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质量保障评估具有定期化、结果公开化的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必须每7年接受一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向学校反馈,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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