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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EST-SWOT分析的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研究

2021-01-16都倩仪吕郢康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业态粤港澳大湾

都倩仪 郭 晴 吕郢康

(1.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48;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3.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商务部在2016年发布的《对外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将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市场采购作为国家重点培育的三大外贸发展新业态。除商务部指出的三种主要形式外,当前我国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还包括离岸贸易、平行进口、融资租赁和数字信息贸易等多种形式。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具备独特的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特点,不同城市也着力发展各自特有的贸易新业态,如香港的金融服务贸易、澳门的旅游服务贸易等。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以我国经贸发展的排头兵粤港澳地区为切入点,分析当前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现状,对我国经贸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于PEST模型的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现状

粤港澳大湾区的外贸新业态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各种问题和制约。本部分基于PEST分析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四个方面梳理和分析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

目前,粤港澳地区监管贸易新业态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拖慢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贸易的新业态都属于新鲜事物,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粤港澳地区的地方规则对部分贸易新业态的定义、边界和交易模式尚无规定和监管条例,或处于模糊地带[1]。具体来说,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同质化严重,很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最终损害企业利益;市场采购出口这种贸易模式,容易滋生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的暂时缺失,可能造成对这些行为的打击不力或不及时,限制了相关贸易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粤港澳地区的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尚且存在政策上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受限于试点。虽然粤港澳多地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政府支持,但贸易新业态的发展仍然面临众多不稳定因素。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受扶持政策调整、跨境电商受到国家级综合试验区获批城市增多、外地政策优惠吸引等因素影响,竞争优势有所削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由于还在新政磨合期,相关细则和具体操作有待完善,大部分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

(二)经济因素

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部分地区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仍显单一,多种新业态未能大面积铺开。虽然从总体规模上看,粤港澳地区的贸易新业态发展迅速、种类繁多,在多个城市和地区呈现出多种新业态蓬勃发展的繁荣景象。但通过本研究的详细梳理,不难发现,在粤港澳地区的绝大多数城市中,仅有跨境电商这一种新业态得到了政府扶持,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他新业态,如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等,仅在少有几个一线城市和相关的试点城市有所发展,且仍然存在着扶持力度不足、企业参与度有限、收效不显著等问题。

外贸综合服务这一新模式中存在贸易成本过高问题。外贸综合服务而言,不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有不同的门槛、规则和资费,中小外贸企业一般只能接受而难以议价,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往往可能为争夺客户采取价格竞争的策略,容易演化为恶性价格竞争给平台经营带来风险,进而危及整个行业发展。

(三)社会方面

粤港澳多地经济体制对接尚未完全通畅,新业态传播受阻。有别于其他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有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的特点[2]。正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下,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更加有可能产生区别于其他地区的贸易新业态,也面临最大的挑战。目前,粤港澳三地各自具备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却还未能建立一套符合各地区基本法和地区特征,但在三地之间保持一致性、对特殊事项有明确规定、可以连通三地、相互照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市场竞争规范,以及贸易投资政策等。因此,粤港澳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导致部分新业态的成果难以在城市之间被复制和传播,限制了新业态的扩散和发展。

(四)技术方面

粤港澳地区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目前仍缺乏高质量专业化的配套服务,物流和融资等具体层面难以有效支撑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金融支持方面,在非港澳地区,金融市场管理较为严格,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往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然而,商业贷款一般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较高,从事贸易新业态的企业往往规模不大,难以达到商业银行对放款对象营业规模的要求,因此,导致融资难度大、灵活性低,难以及时获得贷款。此外,贷款利率偏高、使用限制过多、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周期过短等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困扰着贸易新业态企业。物流支持方面,国内的物流企业数量众多,但往往规模偏小、管理专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不高,整体呈现出一种“碎片供给”的状态,收到的投诉较多,外包物流业务的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使很多从事贸易新业态的企业不得不自建物流体系,或耗费大量资金和精力监管物流环节,给企业增添成本、不利于快速健康发展;

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SWOT分析

本部分利用SWOT模型,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

(一)优势

1.经济创新优势

经济繁荣、制造业发达,开拓进取的文化背景和外向型经济为诞生新的贸易业态和模式提供了优质土壤。广东省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宽松的政策环境、以及广东劳动者务实求实、大胆创新的精神,40年来,广东省建设成为享誉国际的世界工厂,并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发展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外贸出口窗口之一。广东省这种制造业和出口同时飞速发展的良好环境,带动多个产业全面发展,催生了各种专业流通市场[3],是全新的贸易业态和创新模式的完美温床。

2.制度创新优势

内陆与香港和澳门不同的经济制度,更容易碰撞出新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往往诞生于科技、信息的革命,同时,制度的进步和创新也可以带来新的贸易模式创新。粤港澳大湾区由于其特有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特点,虽然带来诸多体制问题,但解决问题的过程往往可以碰撞出新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3.科技创新优势

粤港澳大湾区是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核心阵地。以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和新材料为标志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正在进行,不仅会拓展世界经济发展的空间,更会催生新的经济结构。这是我国经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需要在生产技术和发展理念等方面提供新思路和新动力,以改革开放带来的宽松环境和科技创新带来的全新高度催生贸易的新业态,而粤港澳大湾区正好足以承担起这一战略使命。贸易新模式、新业态的诞生往往都与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和新材料挂钩,作为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核心阵地,粤港澳大湾区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

(二)劣势

不同的经济制度、关税区、复杂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部协调难度大。虽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更容易碰撞出新的解决方法,但贸易新业态的诞生往往也要求以统一协调的经贸格局作为基础。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复杂情况,也是这一地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自由发展的劣势。具体来看,香港和澳门是特别行政区,深圳和珠海是经济特区,南沙、横琴和前海蛇口是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这种情况下,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了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多个经济体制、多种政策环境、多种贸易环境相互叠加的局面。在当前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适用的政策法规条件下各个城市之间可能由协作关系变为竞争关系,产生额外的成本甚至内耗,不仅影响知识、人才、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跨城市的流动,也不利于贸易新业态的衍生、传播和发展。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城市发展程度不均衡,也是地区发展的劣势,这一特点导致粤港澳地区难以形成和培育适于整个地区的贸易新业态。

(三)机遇

“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发展战略带来的机会窗口。“一带一路”倡议是近年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粤港澳地区的良好机遇。广州市是海上丝绸之路的三个主港之一,2019年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定位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迎来了巨大的历史机遇[4]。

(四)挑战

1.外部挑战

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深远。近年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对未来的经济预期普遍较低。尤其是美国在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与自由贸易背道而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并针对中国主动挑起贸易争端。中美两国虽然开启了贸易谈判议程,但经贸磋商的过程并不顺利,迟迟未果。加之2020年的全球疫情,在爆发初期国内物流近乎中止,随着疫情的蔓延,中外贸易、物流和交通运输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甚至与部分疫情严重的国家不得不一度中止交通联系。这些不确定性的风险都对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延续,以及创新带来挑战。

2.内部挑战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调整带来阵痛,供给侧改革面临挑战,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国家层面,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日益面临发展瓶颈。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正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普遍面临的产业结构调整阵痛期,产能过剩背景下,大力推进的供给侧改革虽然效果显著,但也仍急需推进[5]。同时,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日益增高、产业升级和迁移效率偏低、创新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粤港澳大湾区层面,香港转型缓慢、经济滑落、政治分化的趋势明显。尤其是2019年11月开始愈演愈烈的香港乱象,无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给经贸发展、稳定和创新带来挑战。

三、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优劣势、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新业态种类较少的问题

应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经济活力优势,大力倡导贸易创新,鼓励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贸易新业态还在不断创新。一方面,应结合数字信息发展的前沿动态,推动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网上商城,探索市场采购的线上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应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让更多区域、市场和企业享受试点政策的同时,尽快出台建设跨境电商国际枢纽城市实施方案,促进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利用更多地区的发展特点激发新的贸易模式。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经济活力强的优势,组织发动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积极参与新业态试点。切实降低保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保税展示、保税期货交割、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粤港澳新模式”。

(二)针对粤港澳城市发展不均衡、体制隔阂的问题

促进粤港澳地区联动,打通链接、加速铺开新业态新模式:发挥香港—深圳、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鼓励粤港澳地区的多地联动政策,促进“珠海—香港”联动、加快广佛同城建设,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在此同时,以应兼顾粤港澳地区除11个主要城市以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均衡发展;以重点城市的地理位置为中心带动周边城市;以相同产业或上下游产业为核心带动周边城市等多种方式,推动全面均衡发展以提升珠港澳地区的整体实力,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三)针对配套服务体系欠缺的问题

建立全面的配套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新业态快速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为前提,随着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运营,珠港澳地区的物流、人流、信息流互通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珠港澳应进一步强化道路、物流体系、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物流体系建设和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为新业态发展提供打下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应加强电子支付体系的建设和优化,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等管理服务电子化进程,做好配套服务建设,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与此同时,还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基础上尽量降低交易风险。

(四)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备的问题

完善法律法规,保护贸易新业态快速发展。一方面,应大力推进直接针对贸易新业态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重点关注市场交易制度、信用体系监管方式、公平竞争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同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和规范新型贸易业态的配套法规。另一方面,法律机关和监管部门还应积极审视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深入研究跨境电商、数字信息贸易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监管理念、优化监管程序、改进监管措施,实现外贸新业态监管模式的持续创新,进一步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更好地为贸易新业态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针对违反市场规则的现象

建立并完善市场信用评估体系,利用信用评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追踪及惩罚力度。建立信用体系和加强监管惩罚力度是改善市场乱象的核心手段。因此,应结合在融资、报关等环节的信息收集和信用体系建设,对市场上从事贸易新业态的所有企业展开全面、细致、有效的信息收集,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多模块的信用评估体系,并实现不同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做到“在一个环节违反规定,在所有环节一票否决”。同时,加大规范经营的监管力度,倒逼商户提升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提升商户合法经营的理念。在完善评估体系和健全法律法规基础上,做到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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