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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区别、联系及思考建议

2021-01-05裴明霞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0期
关键词:限期责令行政处罚

裴明霞

(武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武陟 454950)

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在使用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方面存在很多困惑,往往不知道适用哪一种,由于使用不当,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对企业生产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和企业利益的保障。

1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关系

1.1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定义

一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严重,责令限期或立即改正,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为了防止对公众利益进一步损害,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里有很多关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停业整顿。停业整顿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属于行政措施,也是具体行政行为,执法部门对于不再符合生产经营等活动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方准予生产。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第二十七条“对生猪注水的,应当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2 两者之间区别

1.2.1 法律性质不同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1.2.2 法律后果不同

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业整顿都具有在一定期限内中止行政许可的效力,在生效期间,企业或组织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业整顿两者在许可效力方面也存在不同,区别体现在“整顿”二字上,对于前者来说,停产期满后,即恢复行政许可效力,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后者,期满后需经主管部门验收或实地检查合格后方准予生产经营。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没有中止行政许可效力,在整改期间,企业或组织可继续生产经营,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会面临停产停业或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

1.2.3 救济途径不同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复议法及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责令停产停业由于是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要求开展,同时责令停产停业属于听证的范围,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而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均无须告知。

2 思考与建议

2.1 健全完善法律

建议在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立改释等过程中,对于涉及停产停业、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等内容的,要统一表述,规范用词,避免因表述不同,导致执法时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2.2 严格执行程序

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尤其是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做好听证的事先告知工作,对于停业整顿的,期满之后,要依法检查考核,符合条件的方准予生产,对于限期改正的,要加强后续跟踪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完成。

2.3 合理选择使用

在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及限期改正过程中,既要把握合法性,也要注重合情合理,对违法行为既达到打击震慑的作用,也能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尤其是在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等期限方面,要合理使用,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当场能改正的,要求立即改正,对于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就不要求长期停产停业或停业整顿,对于需要长时间才能整改完成的,应当延长整改时间,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则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行政许可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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