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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探析

2020-12-28郭莲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1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网络借贷法律风险

郭莲

摘 要: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其整个过程已经不单只处于单纯的信贷中介服务的范畴,从其性质上来分析,网贷平台必然涉及居间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潜藏着诸多的法律风险,通过一些途径来对网络借贷进行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分析网络借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剖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借鉴国外网贷发展较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对网络平台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通过完善国家监管体系,规范网贷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市场管理和提升个人征信机制等方面,来规制网络借贷的法律环境,使得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1-0148-02

引言

网络借贷是通过贷款平台的匹配来实现的,从而实现了投资者与借款人在彼此不知道的情况下达成配对交流、实现借贷交易的可能。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按照各自的要求提供配套的贷款信息。平台对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借贷需求提供符合各自要求的模拟配对、信息交流,并指导完成贷款所需的各种服务。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操作方便、支付快捷、适用性广等优点,受到了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青睐,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影响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中国。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其运营模式

1.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网络平台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建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民间借贷形式。“个人”是指自然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官方称之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依靠互联网技术平台的私人金融形式,允许投资者和借款人互相发送邀请和承诺,并自动在平台上签订贷款合同。

2.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一是单纯中介型模式。单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是PAT贷款(拍拍贷)。PAT贷款公司主要借用美国的繁荣市场公司模式,其在线处理贷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的。利率水平取决于借款人的借款规模和投资者贷款规模之间的供求关系。网站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二是复合型模式。宜信是复合模式的典型代表。宜信的官方網站称,它的业务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私人借贷网络代理,它还提供在线和离线监管的特殊财富管理服务。称其为复合型模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平台对贷款过程中各个节点的强大控制。当然,宜信也采取其他网站的方法,通过完整的信用审核来选择借款人,分散贷款来规避风险,并要求借款人按月还款等。三是公益型模式。齐放网是公益模式的代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学生。他们主要需要寻求资金参与学校教育、培训或少量创业。齐放网的目的是在最大的范围内帮助贫困学生,并将商业模式融入慈善事业进行商业活动。由于其非营利性的性质,它最终没有摆脱经营困境和衰落的结果,在2012年悄然退出了市场。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网络借贷平台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其法律规范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法律性质的界定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法律定性。由于我国企业类型繁多,运营模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将网络借贷平台简单定义为中介是不准确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然而,中国对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监管限制,已经出现的监管缺口导致各地区网络借贷平台运营风险的增加。

三、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许多网贷平台因为借款人逾期不还而倒闭。也有网站吸收大量资金后跑路,出现了众多的“跑跑贷”。这都说明,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存在着大量法律风险,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1.网贷平台无法律监管所引发的风险。无论单纯线上交易的拍拍贷,还是线上线下结合的人人贷、宜信,我们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他们的法律性质。许多网络借贷平台都被工商局注册为“顾问”和“中介服务”公司。他们实际上从事与传统金融机构基本相同的金融贷款服务,但他们认为自己平台的本质是互联网中介服务,与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坚决划清界限。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需要严格的准入标准,如金融许可证,这会对他们的发展造成诸多障碍。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法律定性和市场准入规则,因此虽然其发展速度较快,但已脱离了财务管理体制,导致行业壁垒低,公司规模大,财务风险和社会风险大。

2.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一些其他金融产品和销售手段吸收大量公款,然后将这些资金借给借款人,赚取利息,给自己和平台投资者带来收益。这种行为模式总是在非法集资的红线边界上,轻微的波动便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

3.网贷平台的违约风险。目前,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贷前资料审查、贷后催收、公开黑名单等措施。网上贷款平台首先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身份证、单位证书、借款用途、银行存款等。由于没有与国外类似的良好信用体系,许多材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是难以确定的,借款人的身份可能被篡改。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网上贷款已经建立了离线审计团队,不能单独通过互联网完成信用评估。

四、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法律建议

1.建立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中国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以它没有一个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平台本身负责融资活动的管理,这种基本的贷款和存款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贷款业务。所谓金融机构,一是指金融服务机构,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网络借贷平台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是贷款交易的中介服务提供商。它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方,不与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网上借贷平台不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应被视为准金融机构。

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部门。作为发展金融服务的准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首先要由立法确定由银监会监督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终止、变更和业务运作。基于此,地方金融机构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业务规范,实现具体监管,同时将民间信用服务注册中心作为补充监督,对公司业务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管体系,更有利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整顿。

3.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法律资格、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审查和确认,使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能力。通过发放许可证可以为行业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中国的金融许可证就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是金融机构获得批准的商务公文。发行许可证可以严格控制公司的设立条件,淘汰不合格的企业。

4.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建立首先将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与客户的投资资金有效地隔离开来,建立两者之间的防火墙,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其次,使网贷企业在真正借贷关系建立前不能完全支配客户资金,避免平台形成资金池,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是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托管人不审查贷款合同的实质内容,也不承担资金风险。

5.建立自律组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中国政府应协调国家实际情况,引导网络借贷平台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行业标准,整合合法注册平台,纳入统一管理。自律组织可以在以下方面發挥作用:一是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特别是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黑名单进行宣传;二是承担道德责任的监督和预警,及时跟进,相互分享平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信息。同时,监管平台的业务运作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低信用评级和涉嫌违规操作的反馈,曝光并提醒投资者注意警惕:三是促进平台间的交流与合作,防止投资者或借款人恶意重复借贷或过度投资。

6.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无法识别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逾期坏账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不可信赖成本低,平台的资金借贷和流通会有重大的隐患和风险。健全信用体系是整个网上贷款平台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基础和核心。网上贷款平台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它无法加入信用体系,导致网上信用平台用户信用信息记录的权威性不足。因此,在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专业、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使信用信息在各个行业和地区共享。同时,此举有利于促进平台健康稳定发展。

结语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在传统的信贷市场中通过私人网络借贷起到了补充作用,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的困难,具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和潜力。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是在“真空”的法律监督之下,在我国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也蕴藏着诸多风险。笔者通过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总结其发展模式,推论其法律性质,分析和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剖析法律风险,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监督框架。希望本文能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吸引更多的人关注网络平台借贷,积极推动立法规范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借贷的健康成长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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