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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交代余罪问题刍议
——处置四个真实案例的启示

2020-12-27赵祝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监区服刑人员交代

赵祝源

(江苏省边城监狱,江苏 句容 212400)

社会对于犯罪与服刑人员一直都处于防卫状态,尤其是民警公开押解服刑人员时,回避的目光,刻意的闪躲,是民警眼中的常态,多次在医院押解服刑人员就医的经历使得我总是高度警惕,但是这种警惕一旦到了高墙电网之内的监狱就成了走松了的发条。 服刑人员就在身边,危险也在身边,尤其是一些有余罪的服刑人员更使得这句话有了现实意义,而服刑人员余罪的存在,就需要我们挖掘情报信息,引导服刑人员坦白、消除监内不稳定因素。

一、四则交代余罪案例

(一)一床棉被

2017 年的最后几天,从严管控监区接收了一名不服从管教的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A 某三进宫,患有肝病,因在劳动现场违规简化生产程序,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民警指令,并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民警拉开,随后转送我监区进行反省冷静。

第二天接班后,我在监内点名查报,点到该犯时,对他看了一眼,他抬起头来,说了句:“警官,我想汇报思想。 ”我对他说“早饭结束后,再说。 ”

巡查完毕后向监督岗询问该犯夜间表现、就餐情况,并调看夜间监控。

档案显示,该犯未成年时,父亲病故,其母因其有肝病不与其亲近,将他寄养在祖父家,后其母带其弟改嫁。 该犯初中辍学,并在第一次完成盗窃后,将弟弟接回一起生活,并常年流窜于连云港、宿迁、淮安、常州、无锡等地作案,本次在连云港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人民法院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

谈话前,我打电话问了当时现场处置的民警,他又将情况详细地介绍了一遍,进监房找该犯时,监督岗告诉我,该犯说认识我,我又仔细看了看他,确定不认识。

第一次谈话:

该犯蹲在地上,汇报自己的情况。 我问:你跟其他犯人讲,你认识我,是怎么回事?

服刑人员A 某:报告警官,去年冬天,夜里我肚子疼,您凌晨两点多负责押解我就医,临走前还给我拿了一床被子, 后半夜我就靠着这床被子,还睡了一觉。

我突然想起来,是有一回夜间备勤时,被叫醒处置服刑人员夜间就医问题。

我:那说明民警对你没有偏见,是不是,你看你突发疾病,冬天的凌晨两点多,民警还带你就医,还给你拿被子。

服刑人员A 某:我就是上头了,因为我有肝病,同改们都不怎么跟我说话,有时还刁难我,民警处理时,我觉得民警偏心,自己也算是车间的大工,面子上挂不住。

我:那就是你经过一夜,想通了?

服刑人员A 某:对的,认错认罚,以后严格要求自己。

我:好吧,毕竟是三进宫,老改造,知道该怎么做吧,等下午监区干部过来谈话,把自己认识到的,好好说说。

没想到,下午接班,该犯又“反复”了,觉得民警对他有偏见,不愿意回监区做检查。

第二次谈话:

我:A 某,你要珍惜机会,民警管理那么多服刑人员,怎么可能单单针对你,你这借口说不过去,你看你安全规定执行了几个步骤,少了几个步骤,速度是上去了,时间是减少了,但是万一打到手呢,对于我们来说,不过就是换一个人,对于你可是要疼好几天,平时不受伤,不被发现肯定不扣分,但是这是侥幸,现在直接管理,现场巡查非常严格,你说你能不被发现吗?

A 犯表示监区觉得他有病,才不想要他,不是他技术问题,而他想换一个监区的意图也比较明显。

服刑人员一旦钻进牛角尖,往往就是心里有事,我向师父汇报了他的情况,师父说了句,他还有减刑机会,你敲敲他,看看是不是担心别的事。

第三次谈话:

果然,第三次谈话的时候,该犯讲了句,警官,我对谁说都是说, 你给我送过一床被子, 我就对你说吧,我在18 岁时,认识了一个学生,然后我就住在他们学校, 我跟他一起偷过5 台电脑……根据线索我们向案发地派出所申请协查,但当地公安反馈:没有接到报警。

第四次谈话:

我:A 某,你让我面子过不去呀,人家学校保卫科和属地派出所都没有接到报警,你是不是骗我?

服刑人员A 某:警官,你真去调查了,那是我第一次作案,我没有骗你,我一直很担心,那次偷过东西后,我就害怕,不过你跟我讲没有报警,我就放心了。那我现在说一个这几年我最害怕的一件事:2003年,我和另外两人共计三人,在淮安市某小区门口的五金店,购买绳子、榔头、手套等物件,在某电影院门口抢了一辆电动车,受害者是个中年胖妇女,我们抢电动车,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不怂。随后我们到附近的豪华小区,通过敲门在四楼抢劫了一户母女,当时我们制服她们后,她们不肯给钱,我就说:我有艾滋病,不给钱我就咬你们。 他们拿出了两万多,我分到8000 多和一条金项链。

记下这条线索后, 我又向当时的狱侦科汇报,狱侦科正忙于新接收的“三假犯”甄别,加之,科长认为此人是惯犯,交代线索可能有其他目的,叫我加强警惕。

于是我联系了当地公安, 当年办案的民警对案件非常清楚,说其他两个早就落网,因为他们是临时搭伙,最后一个一直没有抓获。 民警讲,他出现场的时候才入警没多久,现在已经过去15 年了。

虽然案件侦办期间我已经调离原监狱, 但是我一直觉得这个服刑人员在我从警生涯里, 真正让我学会了很多。 首先就是要让服刑人员真心感受到你在帮助他, 虽然他释放的信息不一定跟他自己想的一样,但那信息一般讲就是建立信任的开始,你给了他一个交代,他心里的包袱放下了,自然可能跟着你的引导走。

(二)一条新闻

2017 年7 月中旬的一天从严管控监区的服刑人员正在集中收看某卫视新闻节目, 新闻中正播报一起未遂案件,P 犯知道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遂向我报告,要求咨询“未遂”是什么意思,以及未遂犯罪会怎么处罚。经谈话,该犯向我坦白其在苏州某小区内采用趴窗张望等方式伺机入室盗窃, 后被苏州警方巡逻民警抓获,而该嫌疑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因他案案发,被逮捕起诉判刑而此案未得到了结。

经狱侦科侦办,未发现其为在逃人员。后又与其“闲聊”,得知审判机关名称,继而打电话向审判机关查询此人,经查该服刑人员所讲述的是部分事实,经与办案机关及承办法院联系, 事实情况为该犯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耍滑头”,不配合法院审理。故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因被告人P 某脱逃, 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1 款第2 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后原侦办机关与监狱联系,准备提回重审。

摘自其询问笔录:2016 年7 月31 日凌晨1 点左右, 我在苏州市某区某路南侧看到一居民房门没有关,房间灯亮着,我就进去,发现外间桌子上了放了51 元钱,我顺手将钱放到口袋里,旁边床上有2个人在睡觉,我继续往里面一间走,在里面没有偷到东西,然后有人回来了,我就被堵在家里,他们就打电话报警,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把我全身搜了一遍,问我这51 元钱哪来的? 我说就在这张桌上拿的。 后来民警就把我带到派出所。 在民警到来前,失主把我打一顿,民警带我到某附属医院检查,诊断结论是轻微脑出血,住了一天院。 从医院回来后,派出所民警让我写悔过书, 当天晚上我就被送进苏州市某看守所。 2016 年8 月9 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9月20 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打电话让我过去,了解相关案情。10 月20 日,某区法院打电话让我过去拿起诉书和传票,并告知开庭时间是10 月31 日。拿到传票的第二天,我就回连云港。 在开庭前三天因2016年5、6、10 月份在某县盗窃案发被刑警大队抓了,案值共1 万7 千多元。因为被连云港警方抓了,所以苏州法院传唤我,我没有去成。

该服刑人员后来对我说, 这个案子自从他来监狱服刑就一直悬在心里,不知道要不要判实刑,不知道法院要怎么处理。从其交代的过程来看,他只是一时嘴快说漏嘴了,同时他也对我非常相信,最后他之所以交代是因为这个案子已经被破获, 是一个单独犯罪行为,只是没有被审判,也并不像他所说是一个未遂犯罪。

该犯先前的犯罪行为,已经到了公诉阶段,但是审判期间,该犯未能到场,法院退回后,又遇到原办案单位整合,派出所合并,办案民警调职。 致使本可以合并判决的案件最终没有合并, 使得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一直担心被提回重审。

该犯刑满当天,苏州警方接走了他,我在门口送他时,他说了句,谢谢。 虽然接他的不是他的父亲和女儿,但是出监前,我找他谈话,他说,苏州那边完了,要找个事做,女儿也快10 岁了,不能在这样了。

审判机关认可了他主动向监狱机关交代余罪的事实,该犯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个月。

(三)两个共犯

服刑人员S 和L,曾经是扬州警方熟知的人物,住一起、玩一起,同少管、同入监,真正做到了有钱一起花、有牢一起坐。服刑人员S 因为在劳动现场与新上任的副监区长发生争执,被转送管控。该犯作为老改造,知道副监区长刚提拔,加上该犯新分到监区,觉得应该“搞点事”使得自己以后的日子好过一点,就借口生产工艺问题,故意刁难副监区长,副监区长与厂家代表解释无效,而该犯意图明显,经狱政科批准,给予高危管控处理。

该犯有吸毒史,发病时,呈现癫痫症状,在从严管控监区日常训练中,经常体力不支、抽搐倒下,不能长时间站立,同时怕苦怕累思想重,一日得知与他一床之隔的P 犯因为交代余罪,可能要被提回重审,有意无意向P 犯打听情况,监督岗及时向我汇报,我立刻安排耳目进行贴靠。

两天后, 该犯主动向我交代因他案在本监其他监区服刑的服刑人员L 某与其共同盗窃4 起, 金额共计4800 余元。笔录的最后,问其为什么愿意交代。

服刑人员S:警官,我也听说了,你是真的把我们说的话当回事,另外看守所的条件比监狱好,在看守所里,我还能当“号长”,监狱太苦了。

经狱侦科协调,我们分别对两人进行了询问,使得他们相互交代了他们之前并未交待的案件。 当狱侦科将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反馈,他们从14 岁开始便经常进出派出所,甚至将派出所附近的小吃店、母婴店都作为目标,进行盗窃。 当初他们都未成年,目标都是靠近派出所的地方,这样即使被发现,还没挨打,警察就到了,派出所还给他们买吃的。

最重要的是, 他们所讲的地方公安局的接警记录里都没有,而我们没有狱外侦查权,即使他们讲了在某派出所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们也不能够进行侦查。

(四)心脏病犯

身穿高档服饰,租借高档轿车,长期出入高档小区,他们是苏北某市高档小区附近落网的雌雄大盗,女犯因是从犯,且直接参与的案件只有一起,早已从看守所刑满,男犯W 某,27 岁,已经在医院监区服刑两年,该犯入监检查结果为心脏病,故一直在医院监区服刑。 监狱根据实际情况一直想将其分流到普通监区进行劳动改造,但是每次分流后不久,该犯便夜间发病,使得民警经常深夜送医。本次该犯因就医时企图从医院传递物品,被民警发现,勒令上交,该犯将挂点滴的针头拔出,情绪激动,被制止,送押从严管控监区。

该犯档案里尚有一起在江苏另一城市的寻衅滋事案件记录在案并合并判决, 该犯身份证地址为山东,家庭关系较为健全,但是监区管教干事说每次通知会见时,该犯家属都不愿意来,电话监听也感觉不太正常,很多话有欲言又止的感觉。

经我们主动联系户籍地派出所才得知, 该犯因盗窃和斗殴, 已经准备公诉, 但是看守所拒收心脏病,所以该犯一直在家。 前段时间失联,现在经我们了解情况才又找到该犯, 办案单位一直在联系法制部门、医院和看守所,准备提回重审。

得知该犯这种情况,我们又汇报给狱侦部门,主管的副监狱长多次协调进行笔录制作, 并与该犯谈话,后党的十九大召开,监狱本想到当地调取档案的事延后。 至本人调离高危监区, 该犯依然在劳动小组,进行监狱卫生打扫,现该犯已有减刑机会,而狱侦科和驻监检察院已经与案发地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对方均以该犯有心脏病为由,告知正在设法协调提回重审。

二、对四个案例的分析

《一床棉被》中,因为是偶发串联的三名犯罪人共同作案,导致作案的三人之间相互所知信息较少,其中一人始终无法准确追捕, 如果不是找到当年的办案民警,并且办案民警对服刑人员所说的“我有艾滋病,不给钱就咬你”这句话,印象尤为深刻,不是因为老刑警讲出这句话, 狱侦民警很可能又觉得犯人在捉弄警察,这种类型的入室抢劫案,真的需要服刑人员老老实实地讲述作案过程, 公安民警仔细核查当年的案卷。 服刑人员交代余罪,或许有真有假,但认真对待其交代的案情,以诚心打动服刑人员,使其供述更多的线索直至全盘托出。不怕交代不详细,不怕上当受骗,引导服刑人员放下包袱,完成坦白。

《一条新闻》中,公安机关已侦办完毕,但在审理期间,该犯并未到庭,法院认定其在审判期间脱逃。退回时,又遇到公安机关合并,致使案件顺延,这就意味着我们一直认为的“脱逃”可能在公安机关那里尚未登记,在其判决书中已经有了,因此查阅公安机关的系统可能查不到, 这也说明余罪审查还需要法院的参与。毕竟讲真话对于服刑人员,是要付出加刑的代价, 因此服刑人员开口会有真假线索并存的现象。这就需要民警敏锐的收集分析能力,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线索梳理。 更重要的是掌握服刑人员心理防线的弱点进行攻心, 不要因为线索一时指向的错误结果轻易放弃, 而应该继续引导, 服刑人员既然开口,就是对结果有所准备,因此继续耐心引导,服刑人员很有可能供述完整的作案经过, 可为侦办机关核查案件时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两个共犯》中,犯罪黑数确实存在,很多服刑人员坦白的案件,排除故意讲假话,就是受害人并没有报警,监狱民警在没有狱外侦查权的情况下,公安民警是不是需要出现场,进行摸排,以证实服刑人员坦白或检举的情况, 这又涉及到两个警种的协同办案配合问题。

《心脏病犯》更是说明各地执行机关对危重病犯收押标准不一,导致服刑人员不能及时提回重审。这在某种程度上, 侵害了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一方面是已经甄别确有余罪,但是因为身体患有疾病问题,办案机关未及时提回;另一方面该犯考验期已过, 如果不交代余罪, 根据法律已可以提请减刑,这个案例涉及到案件归属地的公安、看守所和监狱,他们都以心脏病这一条件而一直在协调。

三、余罪甄别的反思

(一)服刑人员交代余罪的原因

服刑人员的“改造经验”和侥幸心理是余罪交代最大的障碍,在没有狱外执法权的情况下,对于服刑人员余罪审查更是难上加难, 但是服刑人员交代余罪绝非毫无可能,以下是可能的原因:

一是承受不了公安机关破案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什么时候破案,始终是个未知数。

二是因同案在逃而心存侥幸,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案归案的可能性增加,同案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可能交代共同犯罪,如果同案犯被判刑,并在同一监狱又使得双方因为不能交流而心存芥蒂, 容易相互起疑并向民警交代余罪,争取宽大处理。

三是临近刑满,不知道外面情况怎么样,害怕已经被追逃,一出门就被警方带走,或在使用身份证时被抓获。

四是对身边警官的感谢,有些服刑人员,因为民警帮助过其家庭、解决过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执法公正使得服刑人员心存感激, 服刑人员除了通过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外,就是检举揭发余罪问题,有时是本人,有时是其他人。

五是服刑人员真心悔过,接受监狱矫正引导,改过迁善,真心认罪悔罪,并从内心激发起与旧我决裂的愿望,罪责感的强化迫使他们向警官坦白犯罪史,促使他们彻底改过自新,承担犯罪的代价,在监狱中洗净罪恶,焕然一新,走向新生。

(二)警囚关系中的“信任”元素

警囚关系较为融洽为“线索” 的提供打下了基础, 如果能够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与他建立起信任关系, 使得服刑人员能够为我所用, 摆脱“不信能用”、“不信不用”的思维定势,为服刑人员创造一条“有信救赎”的道路,就是把服刑人员说的话,加以认真甄别,培养服刑人员讲真话的能力,真正重视服刑人员讲过的话。虽然工作量增加了,但是无论是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效果还是监内稳定都会有较好的作用。 一是明确民警与服刑人员不是单纯的管教与被管教关系,是一种包含着引导、示范的管教关系,不仅仅是命令—执行模式, 这就要求民警真正严格执法,不给服刑人员钻空子,不给自己的言行留瑕疵,使得服刑人员心服口服; 二是要求服刑人员不搞虚假改造,除了谨防劳动改造中出工不出力,就是加强教育改造实效,不抄袭作业,不讲空话套话,真正做到日有进步,积累小品质,并持之以恒;三是民警始终让服刑人员怀着信心改造,自己相信能够改造好,自己有信心完成心灵和行动上的救赎, 就要求服刑人员能够获得民警的信任, 以自己现实表现赢得民警的信任, 警囚关系中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与民警的认可度成正比。

(三)协同办案能力思考

监狱目前已经完成队建制和警队制改革, 即在监狱机关建立各个职能支队,在监区建立警队,并依照此模式对民警进行专业岗位设置, 在监区设置各专业岗民警配属到各警队, 专业岗对接各监狱职能支队,如狱侦民警对接狱内侦查支队、教育干事对接教育矫正支队,这样专业的事由专业的民警承办,可以提升办案效率, 但是服刑人员余罪的甄别不仅仅需要狱内侦查员进行前期侦查、 狱侦支队进行对外协调,更需要公安、看守所、检察院甚至法院的参与。可借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形成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并跟踪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

四、结语

服刑人员已经在监狱中服刑改造,无论是“五大改造”的实施,还是日常的管理教育,都是消耗巨大的过程。监狱将服刑人员隔断在高墙内,一方面是对已经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进行物理隔离,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加强对服刑人员反社会行为的矫治, 使得服刑人员利用刑期改过向善,把刑期当作学期,并为刑满后的新生做好准备,实现《监狱法》规定的,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而余罪处置,就是对犯罪黑数的补充,对监管安全的维护,更是对民警谈话能力、管教能力、办案能力的综合考验。处置余罪案件需要民警拥有细心、耐心和恒心,而政法机关需要更加重视监狱的情报线索,推进案件侦破、罪行审判,使得正义得到伸张,从而确保监狱改造秩序平稳,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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