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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2020-12-24杏杏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办案违规决策

杏杏

8月 底,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不能乱决策和任性甩锅。

近几年来,“终身追责”屡屡被提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终身追责倒逼决策科学。从今往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决策有了“硬”约束

2013年是个特别的年份,这一年,5起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平反的同时,各政法部门也开始查找原因并开展了防治冤假错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剑,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发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当终身追责全覆盖公检法系统时,查办冤假错案也在提速升级。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司法领域的终身追责广受关注,但较早思考终身追责的却是沿海的深圳市。2012年3月,深圳发布文件,提及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意思是,不管领导干部是调职、离职、辞职还是退休,照样追究责任。

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终身追责的是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紧接着,浙江、上海、甘肃、湖北、云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以云南为例,2017年颁布《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规定了被追责的六类人:审判法官违法办案终身追责、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国企高管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警察重大过失致错案终身追责、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人终身负责、文物领导干部终身追责。《办法》详细列举了不同主体的具体失职失责行为,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工作部门都形成强大震慑。

目前,官员终身负责制已在多个领域推广,比如生态环境领域、国企领域、建设工程领域等等。

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多数环境损害是在错误决策多年后才显现。党政领导干部流动性大且任期短,为其在生态环境上不负责任和任性妄为提供了条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第一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运行会考虑考核周期的业绩表现,有时,短期投资收益抢眼,长期却成了亏损黑洞,造成“高管犯错、国家买单;前任犯错、后任收拾”的局面。终身追责让国企投资决策有了“硬”约束。

终身追责制犹如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剑”,倒逼官员依法用权,极具威慑力。

终身追责,已有先例

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梁德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此时,距离梁德标退休已近5年,成为实施终身追责的又一个案例。据不完全统计,今年7月以来,已落马的退休人员已达100余人,释放出退休不等于安全着陆,违法终身追责的强烈信号。

这几年来,各系统已有终身追责的案例,最明显的是生态环境领域。

去年,有媒体报道在河北保定涞水县西部太行山区,有一个项目“独享2000亩生态大湖、5000亩原生山林植被资源”。调查发现该项目为“华银天鹅湖”,属于违法违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供地、违法占地、超规划建设、违规审批等问题。

在调查结果通报中,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孙金博受到处罚,因为他在担任涞水县委书记期间,县相关部门存在违规出让土地、违规核发许可证、监管不力等问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即使孙金博已调任,但因为终身追责,他还是受到了相应处罚。

再比如,2017年11月,云南省对曲靖市、红河州危废项目严重滞后问题进行惩处,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的岳某在案发时虽已调任省人大财经委,但依然被予以警告处分,其余8名已调离原岗位的相关责任人也被追责。2018年8月,广州市对番禺区原水务局局长、副局长等人问责,起因于6年前其负责的污水管网建设工作不力等问题。

重大工程领域终身追责的案例也很突出。

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导致了重大损失。湖南省委进行了责任倒查,相关通报指出:2010年,在一个公园景观工程项目中,当地违规决策,降低防洪堤高程,将一段河堤高程降低了1.3米到1.5米。之后,针对这一问题,省市县防指先后6次下发整改通知或督办函,直至洪灾发生,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事后,宁乡县四任县委书记被追责。除了现任县委书记外,被追责前,另外三人,一人已调任到别的县市当书记;两人被提拔,一人已任市委副书记,另一人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干部任职是有期限的,但责任追究没有期限。

怎样决策不会被追责?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追责呢?梳理各级各部门出台的追责规定和办法,记者发现有两种情况需要追责:一种是决策机关违反相关决策程序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另一种是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簡单来说,就是不走程序乱拍脑门和该做不做影响恶劣的。

实施官员终身追责制以后,有些官员因为担心被追责,干事创业时反而畏手畏脚。那么,怎么决策才不会被追责呢?

在各省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里,都提到这么几步:如果决策事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注,要组织公众参与;专业性较强,要组织专家论证;意见分歧较大,又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问题,要组织风险评估。形成方案后,还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需要经过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每一个重大行政决策都是走完以上步骤且合理合法,官员是不会被追责的。归根到底,官员终身追责制,针对的是“一言堂”“先上马后决策”等问题,不是要限制官员的正常履职行为,在划定的红线之外,只要是能按照程序决策,官员仍有充分的空间施展才能。

不过,终身追责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完善。“司法系统追责相对容易,因为有判决书等记录在,可以彻底查。党政机关决策倒查追责上相对难一些,因为有些决策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记录。随着终身追责覆盖面越来越广,这方面的问题应该会逐步得到解决。”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专家邵景均告诉记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应加快官员终身追责制立法。一是修改现行公务员法,增加终身追责制的规定。二是制定统一的官员责任终身追究法律,清晰规定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的法律责任等。

终身追责看似是一种“亡羊补牢”,其实也是一种“防患于未然”,为官员划定不能碰的“雷区”,让官员能慎重决策,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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