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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研究

2020-12-23史琪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人工智能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将发展人工智能列入了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鼓励科技人员发展这项技术。对于法学界而言,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问题已被现实提出。通过总结国际国内的研究现状,可以运用法律拟制的手段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地位,并类比“法人”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制定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规则,为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法律地位的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法律拟制

中图分类号: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1 人工智能向现行法律提出挑战

2017年,微软小冰创作的《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后,人工智能在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阳光失了玻璃窗》作为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诗集,其著作权到底由谁享有?是人工智能本身还是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我国学者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袁曾教授,他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为其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吴汉东教授也表示“不能因为智能機器人的本质是机器人就否定其人的属性,对智能机器人的尊重就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2]。有的学者则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如许春明教授,他认为人工智能再高级也只是一种算法,即使某些时候出了状况,不受人的控制,也不能证明这就属于人工智能自己的独立意识[3]。王迁教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特征,而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并不具有创造性,只能算是一种程序计算下的机械性表达,归根结底人工智能还只是人类的工具[4]。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为了保护人工智能,使其像自然人一样享受其应该有的权利,而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那么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呢?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自2017年沙特阿拉伯赋予机器人索菲亚沙特公民的身份这一事件开始,就已经向法学界提出了挑战。从经济的角度看,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是成正比的,因此应该积极充分利用这种对经济增长有利的事物。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也曾提出“对社会有益的事业就应该任其自由发展”的观点。但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我们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危险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虽然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期,可以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来辩解,但其发展迅猛的速度已经与几乎空白的法律规制形成了巨大的断层。因此是否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已经是对其进行合理法律规制所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在结合当前国内外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上,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分析,希望人们可以在惊喜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也重视其存在法律“漏洞”的危险。

2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2.1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问题已现实存在

以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为例,在我国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智能机器人“小胖”突然“发脾气”失去控制,在没有任何指令的情况下,不仅砸坏了部分展示台,还砸伤了一位参观者。2016年在美国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一辆事后被专业机构认定处于“自动驾驶”模式的特斯拉因为司机完全放心将至调至定速状态而来不及刹车,以至于撞上了前方正常行驶的道路清扫车,结果不仅两辆车损害严重,特斯拉司机本人也不幸当场死亡。这是国际上首起自动驾驶车辆造成驾驶员死亡的案例。这些人工智能侵权的问题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我国法律对侵权主体的规定只能是民事主体,这就使得人工智能侵权的问题不存在解决的法律基础,也就回到了是否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问题上。以程啸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侵权事件发生后,应当由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承担责任,这点在法律中不存在争议。但在侵权发生的那一刻,人工智能的行为是由程序所控制的,那么到底是由人工智能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承担责任,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了”。与之类似,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是由汽车的所有者还是由汽车的制造商、自动驾驶程序的技术开发者承担?这些问题需要立即得到解决。

2.2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是有必要的,但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2016年,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撞事故。事后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经过勘查确认,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在发生事故的那一刻是驾驶汽车的“司机”。2015年,亚利桑那州发生了一起优步无人驾驶汽车撞死行人事故,检察官却给出了与前述案例截然不同的观点:优步公司对此侵权事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后备司机则应当配合警方进行下一步的调查。相似的案例却出现不同的裁判,是因为法律对其规制的空白,法官对此作出裁判的依据不是法律。一旦有人抓住这个漏洞,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后果将不堪设想。但上述两个案例也存在差别,第一个案例中,不存在后备司机,因此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只能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而第二个案例中,存在后备司机,那么就不确定此时到底是由产品制造者还是后备司机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上述程啸教授的观点不谋而合。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智能机器人的创作物是否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人工智能是否是法律主体?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人工智能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归根结底就是人工智能能否拥有法律地位。因此,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但各国科技发展不均衡,并且各国的立法背景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从而真正保护人工智能的权利。

3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可行性

3.1 运用法律拟制的手段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依照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主体,是因为运用了法律的力量将它拟制为人。那么现在将这种学说运用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在之后的民法典修订过程中,应再次大胆尝试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第一,将人工智能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将民法第二条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人工智能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第二,明确人工智能拟制的法律人格。可以将民法第四条修改为“除人工智能之外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三,增设关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专门章节,更加合理地规范对其的应用。只有通过法律明确人工智能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才能在人工智能和其他的法律主体之间建构法律关系,解决由其引起的各种法律问题。

3.2 类比法人相关制度制定有关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规定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不能归属于自然人范畴有共同的认知。但人工智能是不是人和人工智能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主体是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类推为法律主体。既然人工智能不可能属于自然人,那么如果将其类比法人,是不是可以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对比人工智能和法人,会发现两者在某些地方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首先两者的基础都是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独立的意思表示是在自然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统一得来的,而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是以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为内在逻辑的,利用编程将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注入,并通过触发不同的意思表示程序使人工智能作出不同的外在反应。同时,两者都可以通过自身创造出不同的价值,这里主要是指经济价值。但对其创造的经济价值,人工智能和法人自身都没有真正的客观需求。但法人的成立条件中有一项是“有必要的财产或經费或经费来源”,因为对于非自然人主体来说,独立的财产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来说,要想成为民事主体,应该依照关于法人的规定对财产进行一定的限制。有此基础,人工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便具备了可能性。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后,人工智能就必须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关于法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概述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那么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受让者在此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让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承担责任,那无疑会打击开发者创新的积极性。让使用者或受让者承担责任,则显得尤为不公平,在付出金钱之后还要为产品缺陷承担责任,无疑也会打击人工智能的销售市场。因此可以参照法人的制度,从两个维度平衡责任承担的矛盾。一方面,法人自身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股东因为其出资享有其带来的权益也承担着一部分的责任。那么此时就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受让者类比法人中的“股东”,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责任。也可以参照设立法人时的注册资金,以保证人工智能在从事法律活动之初有一定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然后收益人在收益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参照英国议院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的提案,即在驾驶者将驾驶权交由无人驾驶汽车时,由汽车强制险为无人驾驶汽车提供保障。参照此提案,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可能产生侵权纠纷的人工智能领域由收益人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为可能发生的侵权事先制定好规定。这样一来,就会对由人工智能引起的侵权纠纷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并能够较为快速、公平地实现经济赔偿,也能够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良性发展。

4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立法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迅猛发展,在发展和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相对应的,各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进入了爆发期,我国在2016年就将发展人工智能纳入了国家战略领域。那么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应该何去何从?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现在的人工智能主要停留在弱人工智能时期,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应该具有前瞻性,尽量与科技和社会接轨。

欧盟委员会已经在2016年提出了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动议,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工智能“工人”群体已经在某些大型制造业工厂形成,那么其是否可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例如劳动权、现金交易权甚至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第二,“阿尔法狗”在围棋大赛中的精彩表现,让人们意识到人工智能正在超越人类的思维,已经有了“学习”的能力,能够在快速判断人类行为之后进行模仿和总结。这意味着机器人的能力不再局限于单一执行人类的指令,其功能从传统计算、检索已发展到拥有近似于人类思维的学习、总结能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工智能已经进入了“智能”时代。第三,上述特斯拉无人驾驶模式引发的车祸,究竟是开发者的技术漏洞,还是驾驶人的操作不当,或是人工智能的“故意”?随着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越来越高,制造者对其的控制力不断弱化。对这种已威胁到人类社会秩序的“产品”,我们该如何应对?在2020年的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白皮书》和《欧洲数据战略》,并同时宣布计划于2020年底提出新的人工智能法案《数据服务法》。其中,将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设定一系列风险准则。例如,公民是否会因汽车自动驾驶技术或智能医疗设备而受到伤害;当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人员招聘或警务执勤场景时,公民是否因决策权交于人工智能设备而丧失发言权等。对于这些潜在的风险,法案还将确定具体由谁来承担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责任,例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公司或设计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司。任何人工智能技术在部署到欧盟之前,都必须证明高风险应用程序符合该法案的风险准则。

5 结语

有了一些国家对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的“先行试验”,我们也应该开始思考如何运用法律规制来规避、防范风险。虽然我国因人工智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案件寥寥无几,但这种不可控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是我们不可控的。科技的发展是全人类享受的成果。作为一个科技强国,我国应该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尽早对人工智能是否立法、如何立法、怎样执法展开深入的研究,做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的先行者。

参考文献:

[1] 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50-57.

[2]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128-136.

[3] 许春明,袁玉玲.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9(2):1-6.

[4] 王迁.论人工智能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35):148-155.

作者简介:史琪(1996—),女,江苏盐城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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