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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2020-12-23高榕

现代农业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法域二者经济法

高榕

【摘   要】 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研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如果缺乏深入研究,将无法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讨论二者关系的时候,应当对经济法和社会法进行法本质定位,否则就缺乏讨论的前提,因此本文从两者的法本质研究现状入手,运用社会学的分析路径,提出了两者在法本质方面的差异,以期获致对两者关系的明确认识。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12-0139-140

[Abstract]  It is a complicated and important problem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social law. When discus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the nature of law of economic law and social law, otherwise there is no premise for discussion. Therefore,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research status of the nature of law of the two, and USES the analysis path of sociology to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the nature of law, in order to gain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Key words]  economic law; social law

经济法的学者们为了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以及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学界十分热衷于研究经济法与各个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但是却很少有学者关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这使得两者的关系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同时,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夯实也是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研究二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研究现状

相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学者们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已经有了基本统一的认识,虽然说各个学者的表述不一,但是都体现了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国家进行适度干预的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然而对于社会法的本质,学界至今没有统一定论,其到底是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思潮,学者们各抒己见。学术界对于社会法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一、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时候,以狄骥为代表的学者就提出社会法是相对于“个人法”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学理论。二、以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社会法只是法的一种演进方向。三、还有一些观点认为社会法只是由社会团体制定并且只对其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即他们认为该法是相对于国家法的一个概念。四、以日本的金泽良雄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打破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五、以德国著名学者察哈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社会法属于法律部门,即他们认为社会救助、妇女儿童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都隶属于社会法之中。

我国立法机关将社会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其中,调节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即社会法。随着学术界对社会法的进一步研究,目前主流的观点支持该法是一个法域或者是部门法,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社会法观。其中的“大社会法观”产生于日本,但是在我国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凡是无法归于公法或者是私法的当代法律都属于社会法,即社会法是有别于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赞同该种观点的学者将这种大社会法观具体表述为“假如把以国家本位作为其特性的公法理解为第一法域,把个人本位为特性的私法作为第二法域的话,那么以社会本位为其特性的社会法就应当为第三法域”。与“大社会法观”所不同的“中社会法观”以及“小社会法观”则认为该法应该是法律部门而非法域,他们只是在调整范围的大小方面所持的观点不同。其中,“中社会法观”所理解的该法包含的范圍要比“小社会法观”宽很多,“小社会法观”所理解的该法就是社会保障法,而“中社会法观”将社会的发展视为该法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说,劳动者问题、环境问题、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都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围,即社会法需要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调节国家在管理以及协调社会事业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通过上文对于社会法的本质的分析可知,所持的观点不同,对应的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肯定也会有所不同。笔者希望通过社会学的分析路径来进一步考察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本质,而非直接给出社会法本质的定义。

2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考察

法以社会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伟大的基础理论,因而,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来考察其法律本质。我国法学学者曾经指出,如果单纯将社会法当做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法律,那么就无法理解社会法为何如此发达,应当说社会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法律思想的提高,所形成的法。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源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重大社会转型期间,也就是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时期。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始终存在着社会分化,社会的发展本质上就是社会不断分化的过程,但是过度分化会妨碍社会的发展,因而要求我们对社会分化进行整合。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所进行的社会分化和整合就会不断增加。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期间产生的,在这种重大的社会变迁中采用社会分化的方法探讨二者的社会学运动对于界定其法本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学术界普遍认为,最早的经济法是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而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作为开端而不断完善的。但是对于社会法,学者们依然有很大的分歧,不过都普遍支持以社会保障法作为其核心。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产生时间来看,两者差不多属于同一时期产生的。工业革命后,社会开始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随着人口的增多,农村人口开始涌向城市,商业经济的出现取代了以前的农业经济,世界开始由通讯联系到了一起,正是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促进了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的产生。

以上各种因素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互相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人们只有通过物质交换才能满足需求,于是产生了市场。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利益集团,由于对利益的追求促使竞争不断增强,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过渡到了垄断时期,垄断的出现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产生了很大冲突,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因此,只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已经无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国家开始干预经济活动。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经济问题,同时,对竞争进行保护和促进,经济法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与社会法不断得到完善,在经济法方面,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美国罗斯福新政登上历史舞台,宏观调控法得以产生。而今天经济法变得愈发重要,经济法毋庸置疑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社会法方面,社会法也不再是只包括社会保障法,而是把劳动、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都囊括在社会法之中,同时,随着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加强,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也应包含在该法之中。

3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定位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由于社会分化而引发了市场失灵,导致国家开始介入市场管理,于是产生了经济法,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而社会法的产生是由于社会问题的出现,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法也是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之法。相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必要对社会法进行进一步说明。

首先,考虑社会问题应该结合社会背景进行考量,有些社会问题在当时属于社会问题,而现在已经不再归属于社会问题。其次,各个国家的社会问题不可能完全相同,例如,在美国长期存在的种族问题是美国历史上一直以来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是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法是各个国家的必然选择。最后,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需要社会法来解决,有些社会问题可以由别的法律进行解决。社会法只解决由于社会分化而带来的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别的法律又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

通过上文对两法的发展历程的分析,不难发现,二者都产生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二者属于现代法中的两个独立的法部门,同时,两者都需要国家进行干预。但是经济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而社会性是社会法最为突出的特征。从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方面进行分类,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归于第三法域,但是做这样的分类并非说明经济法与社会法是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它们有时候也会出现交叉的情形,站的角度不同,社会问题的归类就会有所不同。

4  结论

經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主要是通过学术界对于二者的法本质的不同观点进行介绍,以及运用社会学的分析路径对二者的产生背景以及产生条件进行分析概况,希望通过对二者进行定位来明确二者的关系。正如迪尔凯姆所言,社会学家在研究某一项事物的时候,应该先搞清楚其研究的是什么,这是研究的必要前提。但是学者们在研究二者的关系时,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前提,使得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很混乱。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J].现代法学.2004,(2):113-       118.

[2] 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J].中国法学.2003,(5):125-135.

[3] 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和发展[J].浙江学刊.2004,        (1):31-37.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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