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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法律对策

2020-12-18谭梦想廖静

山西农经 2020年15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农业

谭梦想 廖静

摘 要:随着我国科技、农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展开研究,探讨我国农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5-001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1]。随着我国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的进出口合作不断增加,农业商业秘密作为我国农业竞争的核心被社会广泛关注。

1  我国农业商业秘密保护背景

1.1  我国农业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较晚,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基本形成体系,但在特殊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突出。例如我国的农业核心技术只是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农产品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农产品商标、农业著作权、农业商业秘密等。

农产品商标是用来区别农产品来源的标记。农业著作权指的是对与农业有关的作品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存在独立的“中国农业网”用于保护在该网站的相关农业著作权。农业商业秘密主要由农产品经营者对价格、决策、客户名单等信息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以及农科单位对繁殖材料、栽培方法、培养数据等技术信息所构成。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专利和著作方面仍参照《知识产权法》,在植物新品种方面有独立的立法,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农业商业秘密方面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1.2  农业商业秘密与农业专利的比较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均为农业技术领域的法律保护方法。专利在公开前是商业秘密,一旦公开,便丧失了秘密性,称为专利。农业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育种方法的保护、生物材料的保护和微生物菌种的保护。在农业领域对于相关技术的保护方面,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具有优势。首先,专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公开性,专利的申请需要公开技术方案,研究过程中的配方、加工技术以及数据信息都是该技术的核心,公开技术方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有独立使用权,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在公开技术方案之后会丧失一部分的竞争优势,例如研究方法的思想、研究材料的使用比例等会被人参照。其次,农业研究技术难度大,耗时较长。在专利的保护期限中,发明保护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为10年,将农业的相关技术放入专利中保护,20年后该技术将被放入公共领域免费使用,保护期限较短,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研发。

商业秘密虽然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被公之于众的风险,但是只要商业秘密拥有者采取严密的措施进行保护,其保护期是无限的。再次,在批准时效方面,专利的批准少则1年,多则5年,耗时较长,而商业秘密不需要行政审批。

2  农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农业领域的商业秘密又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应用中不能使一般的商业秘密规定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目前农业商业秘密保护仍面临着以下问题。

2.1  农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较低

商业秘密一般体现在企业的科学技术上,让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但是在农业领域,人们更加注重农业著作的学术成果以及农业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农业商业秘密的关注度并不高。农业商业秘密主要由农产品经营者对其价格、决策、客户名单等信息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以及农科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栽培方法、培养数据等技术信息所构成。在此只讨论对育种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实验数据等重要技术内容。研发机构常常注重专利和著作,对研发过程中的信息关注度较低,对研发过程中的繁殖材料、数据和栽培方法没有合理的保护,造成了商业秘密泄漏。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对于农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2]。

2.2  农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界定不清

在商业秘密认定中,常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即秘密性的认定、商业价值性、管理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农业商业秘密看似在定义上明确规定了保护范围,但实际上范围较为宽泛。例如在研究类似的农业技术时,是不是只要被应用于试验的繁殖材料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如果是,那么别人在进行同样的试验时,用到同样的繁殖材料,是否就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答案显然不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不清,常常使商业秘密拥有者不能准确地判断某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不敢维权或者错误维权,致使本身的商业秘密泄露。

2.3  农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近几年虽被不断诉至法庭,但是原告方胜诉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相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涉及到的证据具有取证难、举证难、证据技术含量高且隐蔽性强等特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刑法》第291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法律上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如何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又是一个难题。农业在研究时错综复杂,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更是多种多样,认定也比较难。证据的认证方面专业性较强,在质证时,如何在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不泄露商业秘密也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3]。

2.4  农业商业秘密立法形式比较散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典,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往往需要借鉴《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例。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判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使用成文法典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形成相关法案与法条,从而形成了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我国商业秘密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重点描述,以其他法輔助来完成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但是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没有体系、较为混乱,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影响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4]。

3  完善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3.1  提高相关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对农业领域从研发到投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培训,树立并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和涉农企业保护农业商业秘密的意识。引导农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户重视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从而保护相关人员的研发成果以及企业的利润,促進我国农业领域科研技术的进步。

3.2  明确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

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专利相比,农业商业秘密认定困难。虽然我国对农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具有较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也在不断改变,因此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模糊。

在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方面,可以采取正面列举、反面补充的方法。一是正面列举。邀请农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针对农业领域的独特性,一一列举何种情况、何种信息以及数据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二是反面补充。由于知识不断更新,而相关技术信息依据正面列举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及时扩大,可以反面列举那些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事件作为补充。

3.3  利用相关技术辅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农业领域的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有效利用SNP分子标记技术和IT技术,建立DNA指纹标签,使得农产品经过科学技术的检测,可以区别于其他产品。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性进行认定[5]。

3.4  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

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流的立法模式,即单独立法模式和非单独立法模式。采取单独立法模式的美国,是在统一各个州的法律的情况下采取该种方法。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容易在适用法律时因部门法不同造成冲突。单独立法模式可以使如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法和综合《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组成一个条理清晰且系统化的法律条文,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另外,从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问题来看,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条只是原则性的条例,但对商业秘密其他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商业秘密法典的制定是大势所趋。同时,相关的立法机构应结合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借鉴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结合我国大陆法系的实体法,综合考量,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

参考文献:

[1]周燕燕.试论我国农产品的商标保护[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1):61-62.

[2]李文渊.农产品商标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3]朱俊峰,马鹏飞.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J].种子,2019,38(8):145-149.

[4]杨晓娟,樊志民.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17(1):36-43.

[5]苏梅花.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1):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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