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禁止是否能有例外
——论康德的许可法

2020-12-08王天娇

山西青年 2020年5期
关键词:科斯嘉德康德

王天娇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法则总是来规定主体的行动要求做某事和禁止做某事,但是许可法也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占有一定地位。对于许可法,康德只在后期的著作中对其有描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说法也有一些变化,提及的地方也比较混乱,所以目前学界对于康德的许可法仍然有许多争议。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德性学说中也存在康德的许可法。本文主体思路是梳理许可法的概念,从康德的文本入手,从法权法则的禁止出发,阐述许可法在康德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的意义和作用。

一、许可法的概念

在康德的法权体系上,从先天所具有的法权到获取的法权转变时的关键期是许可法存在的地方,它证明了获得的法权存在的可能性,在法权体系中,许可法占有重要地位。早在1788 年的《实践理性批判》一文中,康德就已经提及了许可概念,一方面“许可的和不许可的”与同处模态范畴的“义务的和违背义务的”相区别,另一方面它与处于质的范畴中的“例外”相区别。其中范畴的许可指道德上无关紧要的行动,康德在后续的研究中也有提及。除了表示为范畴的许可以外,还可以表示“例外”,是一种以禁止命令为基础的例外。到了《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又提到了关于许可法的概念。“定言命令式由于表示就某些行动而言的一种责任,所以是一条道德实践的法则。但是由于责任不只是包括实践的必然性,而且还包括强制,因此,以上的命令式要么是要求的法则,要么是禁止的法则,根据做还是不做被表现为义务而定。一个既不被要求也不被禁止的行动,就只是允许的,因为就这种行动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限制自由的法则,而且也没有任何义务。这样一种行动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

二、法权禁止中的例外

在法权中,禁止总是一般的,当特殊情况发生时,会有例外出现,无法完全排除。在《永久和平论》的第一章:国家间的永久和平的临时条款中,康德列出了六条禁止法则,但其中一些法则是严厉的不分情势而适用,它们是需要立刻且坚决地去取缔的。但其他法则,虽然不是法权规则的例外,但是考虑到其执行的程度要按照具体情况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所延缓实施,而不会失去其目的。一个许可法则是可以作为一种不合乎法权但是正当的占有,虽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这个过渡时期的特殊性也是存在的。禁止法则和许可法则分别关联不同的客体,二者实际上并没有矛盾。许可法则不在禁制法则之中而是以偶然的方式,通过在出现的事例中来给予法则。否则许可法则进入禁制法则之中,那么禁制法则也会成为一种许可法则。这个概念是自行呈现给进行系统划分的理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财产权方面,康德没有采用洛克式的劳动财产理论,而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这一概念来解释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这一公设使得“我”任性的占有一个外在于“我”的对象成为可能。“法权上的“我的”是这样一个东西,我与它如此结合在一起,以至于一个他人未经我的许可而使用它就会伤害我,使用的可能性一般主观条件就是占有”。但是康德认为某些外在的东西只有当我可以假定下述情况有可能时才会成为“我的”,即我并不占有一个物品,尽管如此他人对它的使用仍然会伤害到我。这与把某种外在的东西作为自己的来拥有原则是自相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康德将“占有”这一概念分为感性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前者是一种有形的占有,后者是法权意义上的占有。如果我对一个对象的使用不属于我的权限,不能和每个人依据的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那么自由就会剥夺我对任性对象的使用权利,这些对象就会成为“无主之物”。我们天生具有自由权,这是因为存在实践理性裁决的假设,它规定外在的对象可以成为财产。康德认为财产权是将外在的对象作为手段来使用所必须的。如果一个外在事物不能够被人所理性的占有,那么从实践上来说它就是无用的,那么它与自由是不连贯一致的,因此它必须有成为财产的可能性。康德认为“实践理性一个先天的前提就是:把我的任性的每一个对象都当作客观上可能的‘我的’或者‘你的’来看待和对待。”这个公设就是实践理性的许可,实践理性就是凭借这个先天公设来扩展自己的。康德通过许可扩展了人的自由范围,人可以不再局限于感性占有的自身的东西而能够使用外在的物品。

三、科斯嘉德对康德道德要求例外的解释

康德的道德哲学似乎暗示道德义务使我们在面对恶时无能为力。他将“不要说谎”纳入义务论范畴,并把它作为理性的人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认为这是对人自身尊严和本性的冒犯。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都不能撒谎。科斯嘉德认为“说谎”在康德这里是对自己完全义务的背弃,她通过建构主义结构重新解读了康德的思想。科斯嘉德针对康德的人性原则进行了重构。“人性”在康德这里具体指的是通过理性选择确定目的的能力,是实践理性主体所选择的。康德在用人性原则来处理撒谎承诺的情形时说:“我想通过这样一种承诺来利用它达到我自己的目的,但他不能赞同我对他的行为模式,也不可能将其作为他自己的行为目的……侵害人权的他倾向于只是把他人当作手段来加以利用,而不会把作为理性存在的他人当作目的,即不会在他人身上找到相同行为的目的。”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使他人赞同它或者它的目的,那么它与至善的义务就是矛盾的。当你将你的受害者当作纯粹的手段在利用的时候,这种行为就不可能成为至善的,也就不符合康德“人是目的”的观点。

科斯嘉德通过对人性原则的重新解读来建构自己对于康德理解的双层理论:人性原则和目的王国会提供一个支配我们日常行为的理想,在这个理想的环境下是不可以撒谎的。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非理想环境,在处理恶劣的环境时,可能会放弃这一理想,目的王国可以变成一个被追求的目的,因为人性原则不是为了处理恶而设计的。不过它仍然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和实现目标,采取那些受到最少反对的措施。在这种非理想的环境当中,要运用普遍原则。在科斯嘉德的这种解释下,普遍原则就成为了人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在人性原则严格的禁止说谎下,科斯嘉德所解释出的康德哲学通过普遍原则形成了禁止当中的许可。在这一层面上,科斯嘉德所揭示的道德哲学是允许撒谎的,普遍法则为道德成为不能妥协的东西提供了一个立足点。理性的法则在存在恶的环境中的运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康德的许可法是存在与法权学说和道德学说当中的。在我们的普遍观点下,康德的学说理论更加偏向于先验的、责任的、绝对命令式的,是一种较为严格主义的理论,更加偏向于对于人们义务、责任边界的探讨,但却把复杂的人性变得简单化了。而许可法就是康德理论中“温和”的一角,在其普遍法则的基础上允许了例外,使人们发现康德哲学不在是冰冷的“绝对命令”,硬邦邦的“规定”和“禁止”,而是拥有了在具体实践环境下可以允许例外的包容度和现实性。将康德的哲学从“形而上学”拉回到实践生活中来,有利于人们更加全面的来了解康德的理论研究。在道德学说上关于撒谎观念的诠释对于当今社会道德缺失和道德规范更加有其借鉴意义。

猜你喜欢

科斯嘉德康德
“美国老爹”性侵案被推翻引众怒
艺术百家
漫画
嘉德四季这10年
站在市场的最前沿
谈康德道德哲学的现实意蕴
“老”嘉德有了新布局
“严格遵守”
西雅图婚礼上的生命复活
嘉德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