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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2020-12-08王世梅

山西青年 2020年5期
关键词:多元化利益主体

王世梅

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一、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的研究背景

日趋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驱动着农村基层群众行为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乡村地区群众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社会关系发生的重大的转变。在物质生活已逐渐满足的前提下,乡村地区的基本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仅深刻体现于不同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新的乡村阶层分化所导致的乡村基层权力关系的重构中,更是体现在基层权力关系构建背后所表征的利益分化。而基本矛盾在环境法领域体现就是人们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持续发生之间的矛盾。多种利益诉求的逐步出现并开始影响乡村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状态,环境利益的多元化便是其产生的最新问题。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发挥法律规范对环境利益的多元化的规制作用以及由此构建的利益协调方式便是本文要探讨的目的之所在。

二、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的内在逻辑

依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万事万物的存在都有其内在原因,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的出现必然要经历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是一个由原因到过程到结果的过程。环境利益的持续分化是过程,其结果便是乡村地区环境利益的多元化,由此所要探索追寻的便是导致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发展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的基础在于我国乡村多元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持续推进,资源控制及资源需求的差异性的日益扩大,使得环境资源控制主体和需求主体具体划分更加明确。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使得我国原本的环境资源均等社会逐渐转变为环境资源利益分化社会。例如农业资源已从原本农民控制用以提供粮食这一生存必需品的纯粹资源转变为既包括多种乡村工业的生产发展资源,城乡居民观光资源,也包括其原本的农业粮食资源的多重属性。在农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农业资源的原有控制者农民可能就会与乡村工业生产者之间发生农业资源争夺的矛盾冲突问题。农业资源作为公众公用物,没有法律规范对其开发利用进行规制就会产生不加节制的不当利用,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出现。在我国的基本矛盾由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矛盾转化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的情形下,人们对于环境的美好追求也会基于自身经济状况的不同而产生需求差异,由此也会产生环境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归根结底,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多元化是我国乡村地区多元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乡村地区环境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析

(一)乡村地区内部环境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首先是在农村地区最为基本的依旧从事农业的种植从业者。大部分乡村地区存在的基础仍然是建立在农业产业之上,因而农业种植仍旧是传统农村地区的主导产业,传统的种植业从业者在农业劳作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染较少,危害较小,除了农药污染,一般生活垃圾污染之外,很少产生其他有害的环境污染源。其对环境利益的需求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种植业生产的必备因素,例如水源,土壤质量等因素,水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其农业产量的多少。同理,土壤质量状况的好坏也会对农作物产量产生影响,在农业产业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前提下,农作物的产量直接影响到其收入的多少和生活质量的好坏。

其次从养殖业从业者的角度看,由于养殖业利润的增加,部分原本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开始转向从事养殖业,养殖业在乡村地区的经济总体状况中占据的份额也逐渐增加,但是乡村地区养殖业在其运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环境污染的现象,而且是乡村地区主要污染源之一。2014 年畜禽养殖污染的COD 排放量占农业污染COD 排放量的95.2%,氨氮排放量占农业氨氮排放量的76.8%,总氮排放量占农业总氮排放的63.4%,而总磷排放量占农业总磷排放量的77.0%,所有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占农业污染排放总量的90%以上①。由此可见,养殖业已经是农业污染的最为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养殖规模大小不同,污染监管不严等缘由,养殖畜禽所产生的后续污染物质几乎没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其主要的处理方式仍旧以直接排放为主。另外,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使得种植业与养殖业分离更加巨大,畜禽排放物在养殖业的利用率不断减少,更是使得畜禽排放物更多的是直接排放,割裂了畜禽排放作为种植业生产肥料的绿色循环。

最后为外来资本介入主体。由于城市扩张的需要,大批位于扩张范围内的工厂企业搬迁到乡村地区,也给乡村地区带来严重的工业污染。众所周知,工业污染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不同于传统的农业污染物相对单一的情形,其产生的污染影响更加深远持久,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通过环境的自我净化功能完全消除,其产生的工业“三废”物质会严重破坏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环境。工业污染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活动影响巨大,但反之,种植业与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则不会对工业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在面对工业污染时,种植业从业者与养殖业从业者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如何保护自身的环境利益,防止工业污染的危害继续扩大成为这个利益共同体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二)乡村地区外部环境利益需求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乡村地区环境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外部性效应,它必然会对乡村地区外部主体产生极大影响,既包含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正外部性所产生的影响,也包含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外部性产生的影响。加之乡村地区内外部的自然联动机制,也必然不可能将乡村地区环境利益需求主体排除在环境多元主体之外。那么乡村地区环境利益的多元化就应当既包括社区内部环境主体的多元化,也包含社区外部主体对社区内部环境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内部主体与外部主体二者的环境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外部多元主体的环境利益需求对内部主体的生产活动具有引导作用,内部多元主体的产品供给影响外部主体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在此,笔者将外部主体依据自身对环境需求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即物质环境需求者和精神环境需求者。物质环境需求者指的是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以环境中的物质利益为主要追求的人。精神环境需求者指的是在生存发展过程中物质生活满足的前提下,以享受美好环境为主要追求的人。

四、环境利益多元化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环保职责的构建

自上世纪80 年代我国实行农村村民自治以来,农村自治便成为了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由于乡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乡村村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在乡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遭遇困境,加之乡村地区熟人社会性质,在发生环境问题时都碍于乡里乡亲的关系很难采取有力措施。恰恰正是乡村地区的熟人社会性质,使得在解决乡村地区的环境利益多元化问题时便不能脱离这一基础,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以及基层党支部作为乡村地区模范先锋队的作用在乡村地区多元化的环境利益协调上就应当更加凸显。

依据我国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的环境保护义务仅为引导义务,在2014 年新的环保法中虽首次规定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但也并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的环境保护义务加以规定。因此,笔者主张要更加具体明确村民委员会的环保职责,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协商作用。村民委员会环保责任的明确不仅对于乡村地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有着更加良好的作用,它更是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乡村地区作为我国最广大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最困难的地区,不实现乡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实现不了全国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

(二)乡村地区环境监查体制的革新

笔者此处的监查的内涵既包括监督,也包括查处,而不是只监督不查处。传统的城乡二元环境保护体制下,普遍重视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利益的协调,而轻视乡村地区环境的保护和利益协调。但乡村地区相较于城市地区环境问题又更加凸显,由此产生的城乡环境保护的失衡、城市污染向乡村地区转移增加、城乡环境利益出现分化的问题也更加严峻。变革乡村地区传统的依赖政府监管的一元化环境监查体制,实现乡村地区环境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对于加强乡村地区的环境监查工作对于预防、协调乡村地区环境利益分化意义重大。蔡守秋认为“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改革,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市场共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模式,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取得环境监测资质、非政府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存的共同监测的形式”②。但笔者认为,乡村地区的环境问题与城镇地区的问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城镇地区的陌生人社会有较多的公众参与,而乡村地区基于熟人社会而对环境监督参与较少。因而农村地区环境利益分化的协调不仅需要监测机构的参与,也需要强力的执法机构,更是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基于此,笔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构建方式。

其一,设立专门的乡村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现行乡村地区的环境监督检查虽有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导,但其责任同城市环境监督检查并未区分开来。在城乡环境监察特点、表现形式大不相同的情形下,仍然采用传统的城乡统一监管明显不合理。且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大多并未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因此,设立专门的乡村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加强乡村地区环境监督检查,联合乡村地区村委会实施更加有效的环境监督检查行为意义重大。

其二,提高乡村地区居民环境监督参与度。当下我国的环境监督检查行政行为大多以被动型为主,即以群众的投诉为行为准则,投诉较少便行政行为较少,没有投诉便没有行政行为,政府环保机构在乡村地区的环境监督检查行为中缺乏主动性。将乡村地区的居民纳入环境监督过程中,利用乡村居民在乡村地区信息获取的优势,充分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地区的有利条件是实现环境监督实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乡村地区居民参与环境监督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乡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有助于抑制环境利益的分化现象。

注释:

①孔祥才,王桂霞.农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中国农业污染的治理路径[J].云南社会科学,2017(6):53-57.

②蔡守秋.中国环境监测机制的历史、现状和改革[J].宏观质量研究,2013,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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