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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维权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实践探讨

2020-12-04贾绍斐

广西电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供电局外力

●贾绍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步伐加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导致作业时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影响供电秩序和电网安全。长期以来,供电企业面对外力破坏,大多为了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供电,无暇顾及维权,承受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就玉林供电局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土、施工引发的外力破坏,主动向法院起诉维权的案例,从事前预警、事中应对、调查取证、主动索赔等方面,阐述电力企业面对外力破坏主动维权的流程,提高电力企业的外破事故处理效率和相关案件处理能力,有效减少由于第三方人为破坏遭遇的经济损失,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供电稳定。

二、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现状

(一)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发生频率较高,处理难度较大

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是指外界人为因素导致输配电线路等电力设备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状态的行为,主要有交通事故、违章作业、盗窃三类。外力破坏行为的主体有个人、企业、单位。由于电力线路分布范围较广,外力破坏发生的频率较高,处理难度较大。如交通事故导致的外力破坏事件中肇事者逃逸,而电力线路恢复运行迫在眉睫,供电企业一时很难向肇事者追究责任。

据统计,2019年玉林网区配电线路存在外破隐患共135处,已发生的外力破坏29 起。

(二)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处理方式受限,难以弥补损失

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在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事后索赔上处理方式受限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预警工作力度不够,建设施工单位、普通群众的用电知识、法律意识普遍缺乏;第二,不同类型的外力破坏涉及内外部门众多,而供电企业与相关部门、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缺少统筹协调的能力,报备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后,难以得到重视;第三,外力破坏事后索赔时,电力企业往往选择要求肇事方停止和改正破坏行为、赔偿电力设备修复费用,极少追究外力破坏导致的停电电量损失等其他损失。

面对多种外力破坏,供电企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主动维权,弥补损失。

三、主动维权案例分析

玉林供电局于2019年年底通过依法主动维权取得了因外力破坏行为导致的电费损失赔偿,并要求外破方排除妨害,彻底消除了外力破坏隐患,为进一步打击外力破坏行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依法治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初,某水泥砖公司承包了某块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此块土地上方为玉林供电局所管辖的10 千伏高压线路。8月,该公司在此段高压线路底下作业,车斗与高压线路发生接触,引发了线路跳闸。该起安全事件发生后,玉林供电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叫停施工,进行特巡,发现该公司除引发线路故障外,还在高压线路下方堆放砂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供电局配电运维人员向该公司告知了安全隐患并再次装设警示牌,同时签发了《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在高压线下施工、堆放砂石,并向玉林供电局申请迁移线路,待线路迁移后方可施工。但该公司不但未向供电局申请线路迁移,仍在线路下方堆放砂石,继续作业。

对于该公司破坏电力线路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玉林供电局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电网安全,向玉林市工信局执法大队发函报案。工信局执法大队到现场开展执法并向该公司发送了《责令限时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收到《责令限时整改通知书》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整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玉林供电局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排除妨害,清除线路下方的砂石,并赔偿外力破坏导致的电量损失共计1.4 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该公司立即对侵权行为进行整改,三日内清除了高压线路通道下的砂石、机械设备。随后,该公司与玉林供电局进行和解谈判,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赔付线路跳闸导致的电量损失1.4 万元,排除涉电安全隐患。该公司履行协议义务后,玉林供电局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最终,法院出具准予撤诉裁定,该案件至此结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供电企业针对外力破坏主动维权案件,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一是主动收集和掌握证据。如收集涉案线路的合法建设材料、外破现场照片,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向玉林市工信局发函请求现场执法等。二是确认财产损失情况。根据停电曲线图、抢修工作票、电费价目表、电费物价等文件,明确外破导致的电量电费损失。三是主动起诉索赔。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主动诉讼索赔,形成了法律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四、主动维权方法建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若遭遇外力破坏,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借助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建立一套完备的主动维权机制,规范外力破坏案件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索赔工作,标准化处理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一)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事前预警

业务部门总结上一年度外力破坏总体情况,提出本年度重点管控计划;设备主人应加强设备运维巡视,及时进行隐患预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备,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力量及时消除隐患;新闻宣传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平台,做好法治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

(二)到外破事件现场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首先需要保证安全,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利用拍照、录像等现场记录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电力设施遭遇外力破坏事件中,主要收集以下证据:

1.事故关键信息,如作业操作人(或事故司机)、施工单位以及作业设备(肇事车辆)等;2.破坏证据,如现场照片、录像、事故确认书、群众目击记录、现场监控等;3.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合规建设材料,如项目批复文件、竣工验收资料、改造资料、线路安全距离测量数据等;4.经济损失证据,如抢修、维修工程预(结)算书、发票以及故障停电记录、停电损失计算表等。

(三)通过非诉讼途径开展索赔工作

一方面按专业部门或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报备,测算损失,包括设备损坏价值、维修费用的直接损失和电量损失等。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责令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等。非诉途径包括发送律师函、谈判、调解等。

(四)主动起诉,及时维护权益

外力破坏事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介入仍无法妥善处置的,应理清法律关系,拟定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形的,则由司法机关按刑事犯罪处理;如法院刑事判决未涉及电力设施损失赔偿的,也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结语

电力企业面对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要突破如今索赔困难、方式受限的局面,应当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调查取证,借助行政、司法机关的力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强化法制意识,主动维权,才能依法惩处外力破坏行为,减轻企业损失,最大程度消除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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