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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2020-11-30牛廉清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电鱼网目禁渔期

牛廉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一、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概述

曾经的海洋渔业资源丰富,可谓地球最大的粮仓,为人们提供优质蛋白质和脂肪。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食物的需求不仅仅是饱腹,更希望得到均衡的营养,于是含有丰富蛋白质和各种微量元素的鱼类,尤其是海洋鱼类成了人们餐桌上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美味。海洋渔业是一种追逐海洋资源的生产活动,然而由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共有财产特性,使得捕鱼行为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展成为过度危害的结果,除此之外,也驱使非法捕捞的行为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捕捞行为。

近年来,渔业捕捞技术日趋先进,使得捕捞范围和数量都达到了空前的水平,而与之相对应的打击力度却没有与时俱进,致使不法行为人竭泽而渔,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公地悲剧”“东海无鱼”的危机。

(一)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概念

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指在相关海域从事渔业捕捞作业过程中,违反保护相关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市场就有需求,有需求就有人倒行逆施。不法渔民和经销商、摊贩甚至水产品加工厂结成利益同盟,增加打击难度。一些渔民为追求高捕捞率,获得高收益,使用远低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标准的渔网,进行机动渔船底拖网捕捞作业,一些拖网、帆张网等作业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普遍小于20毫米。①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达到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海上非法捕捞案件时,对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邀请相关渔业部门提供协助,对涉案渔获物进行鉴定及证据保全工作。要严格按照追诉标准来判断涉案人员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追诉标准,则要将相关案件移交给相关单位部门。

(三)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特点

1.一般多为现行犯

由于大海的广袤无垠,渔业资源也是潜藏于大海各处,渔民为了捕鱼就会到处追逐鱼类,通过声呐、鱼探等设备发现藏在大海之中的鱼群。由于离海岸带越远,手机信号就会越来越弱,而一般从事非法捕捞的渔船通常也会在出海时把装载在船上的卫星导航系统关闭,以避免有关机关的追踪,这样,就给海警及渔政部门打击非法捕捞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寻找非法捕捞船只如同大海捞针,几乎没有方向,通常只能靠巡逻来现场发现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渔船。

2.证据较难收集

由于大海上没有遮挡物,所以当海警执法船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渔船的同时,渔船也能远远地发现我们的海警执法船。并且由于大海航行速度较慢,海警执法船抵达非法捕捞船只处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时就为非法捕捞分子毁灭证据提供了可乘之机,从事非法捕捞的渔船民可以乘机砍断渔网、电线等非法渔具,这些犯罪工具就会石沉大海,执法人员难以获取证据。有些则会将非法捕捞上来的鱼抓紧时间倒入海中,使非法渔获物无法得到收集和鉴别。

3.相关证据较难鉴定

由于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方法多种多样,捕捞工具不仅网目尺寸越来越小,还会同时运用电鱼、炸鱼等方法。对于捕捞工具需要渔政部门配合,根据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进行鉴定。例如,网目尺寸是否小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电鱼的电池电压或者发电机电压功率的大小,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种类是否有濒危珍稀鱼类,等等。都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鉴定。海警执法人员也应当及时掌握一些简单的鉴别方法,当在海上发现可疑情况时,可以先行检查,等带回码头由相关机构来进行鉴定。此外,对于非法捕捞作业区域的识别也具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海警执法人员能够看懂海图机等设备,对是否在禁渔区做出认定。

4.资源破坏严重,环境可修复性较差

由于非法捕捞可能导致各种大小鱼类被一网打尽,一些幼鱼很难得到生存机会,这些捕捞超过了种群本身的自然生长能力,导致海洋渔业资源量不断下降,甚至出现一些物种的灭绝,导致不可逆的后果出现。

二、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方式

(一)电鱼

电鱼这种捕捞方法对鱼群具有毁灭性打击,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海上非法电鱼捕捞一般是机动渔船电拖网捕鱼,非法捕捞渔船民将铜、铁导线缠绕在渔网上,将导线与专门的发电机或与机舱发电机连接通电后,船只拖着带电渔网在海洋中行进,向水中释放高电压强电流,所到之处大小鱼类基本上被电死或电晕,便可将其一网打尽。电鱼方式作业水域宽广,渔获数量大。

电鱼是一种竭泽而渔式的捕鱼方式,被电流击中的鱼非死即伤,侥幸存活的鱼也基本失去繁殖能力,易使相应海域鱼类逐渐毁灭殆尽。电鱼方式捕捞除了对海域的鱼类产生作用,还会导致水体内大量微生物群体性死亡,破坏了海洋食物链结构,以浮游生物、微生物等为食的鱼类会因食物链断裂而死亡。另外,不少电鱼机由非法捕捞者自行组装,设备简陋且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常会发生电鱼者被电死的事件。

《渔业法》《刑法》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电鱼方式却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电鱼成本低、收益高。

以电鱼形式的非法捕捞购置简易电鱼设备仅需几百元。也有一些渔民自己购买专门的电池电线,将其连到渔网上,只要通过探鱼声呐装备找到鱼群,再连接电极通电,使用这种非法捕捞方法将能获得非常多的渔获物。市场食客对野生鱼的口味和彰显地位的追求,以及野生鱼的数量之有限,致使野生鱼价格远远高于养殖鱼。而一次电捕鱼就可收入几百上千元乃至上万元的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不法分子就开始铤而走险,非法从事电力捕捞作业。

二是执法难度大。

目前打击电力捕鱼主要以海上执法为主,电捕者大多在广袤的海洋中从事电力捕捞,其一,活动轨迹不固定,具有随意性,不容易被海警执法人员所发现。其二,这些电捕者一般选择在后半夜出海,趁着夜色从渔港驶出,不容易被人所察觉,通常还会利用鱼类的趋光性,利用灯光照明吸引鱼群到其作业区域,继而进行非法电力捕捞。由于晚上大海上没有光照,当其发现有执法船靠近时可以立刻关掉船上所有灯光逃之夭夭。

三是执法力度弱。

执法力度弱主要体现在渔政执法人员没有人身自由控制权,和海警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又不顺畅,导致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使非法捕捞的成本大大降低,丧失执法的权威。

(二)非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

禁渔期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或者依国际间的渔业协定,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对渔业生产作业的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鱼类的产卵期、洄游期禁止对其捕捞,对于水产资源的繁衍、再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规定禁渔期,如果在禁渔期对水产品资源进行捕捞,情节严重者,即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国际多边或者双边条约对禁渔期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范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恢复、发展。非法在禁渔期偷捕作业,使鱼类正常繁衍生息的“哺育期”遭到人为破坏,种群资源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增殖,客观上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程度。

禁渔区,是指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某些重要渔业资源,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或者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其目的为保护某些重要水生经济动植物的正常繁殖、生长、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从而避免竭泽而渔。在禁渔区搭配使用禁渔期,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

禁渔区是特定的保护水产资源繁殖的水域。禁渔区的各个水域,特别是沿岸40米以内的浅水区域,是众多陆上河流的入海口,水质肥沃,营养丰富,是多种经济鱼虾的繁殖成长区域,生殖季节中又是生殖群体的密集区。在这些地区禁止捕捞或禁止某种高效渔具渔法作业或禁捕某种趋向衰落的种类,对于保护并提高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建立良好的渔业生态循环体系都有重大意义。做出并严格实施禁渔区的规定,将起到维护“渔业资源摇篮”的作用。

(三)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用渔具,是指国家规定的禁止用于捕捞业的工具总称,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其中,最小网目尺寸是指允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目的最低限制。各类渔具网目的最小尺寸通常以有利于释放未达到性成熟的鱼、虾类幼体为原则确定;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由农业农村部确定。禁用渔具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品种,防止破坏性捕捞,国家渔业法规定在任何时期都严禁使用的渔具。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帆张网、地笼、滩边罟、网笼、密眼箔。

这种粗放型、灭绝性的掠夺捕捞,易导致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现象日益加剧,最终影响自然水体的生物种群结构,造成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

(四)毒鱼

利用有毒物质毒鱼的原理是将不同药性成分的农药投入河流、湖泊、海域中,利用农药特有的物理和化学属性捕鱼,如鱼藤酮杀虫剂可使一定范围内水体的溶氧量下降,造成鱼类因缺氧而浮头甚至死亡;甲氰菊酯杀虫剂麻醉鱼类神经系统,使鱼类游动功能受限;呋喃丹等高毒农药可直接将鱼类和其他水生物毒死等。农药中的有毒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不易分解,易使水体长时间受到二次污染,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降低水体质量。

(五)炸鱼

非法捕捞者将雷管等爆炸物品投入水中,利用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鱼震死震晕。爆炸冲击波还会降低堤岸的稳定性,影响河道蓄水行洪的安全,操作不慎甚至危及炸鱼者的自身安全。

三、海上非法捕捞案件侦查对策及方法

(一)海上非法捕捞案件侦查对策

1.外线侦查,加强情报搜集能力

对于一些在禁渔期还在渔港码头贩卖渔获物的渔船民,要对其进行严加注意,通过其他鱼贩或者其他渔船从侧面了解到其为何在禁渔期间还能有这么好的收成,是自家养殖还是出海捕捞,调查其背后的原因。另外,侦查人员可以进行化装侦查,打扮成买鱼的鱼贩或者普通老百姓,直接与这些渔船民接触,了解其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捕鱼活动,是否采用了禁用工具、禁用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活动。对于一些重点的渔村,一些利用禁用方法从事捕捞活动的渔民会给周围人传授这种方法,并且会集体出海进行捕鱼。例如,“3· 9案”②,海南临高某村村民十几艘渔船集体出海,通过将电线连上渔网,从事非法电鱼捕捞活动。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村里干部或其他村民发现非法捕捞的线索。

2.加强巡逻检查,提高辨识能力

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尤其是在禁渔期的巡逻过程中,要加强在相关海域的检查措施,注意发现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利用绝户网、电拖网等禁用方式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加强对相关禁用方法与禁用工具的学习,提高判断能力,以便及时发现非法捕捞行为。

3.加强视频取证,及时固定证据

由于海上非法捕捞发现较为困难,且一些当事人会在发现海警船的时候迅速砍掉其渔网或者其他用于非法捕捞的工具,使这些工具及渔获物沉入大海,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当海警船在出海巡逻时,发现这些可能正在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渔船民,要第一时间进行视频取证,并迅速接近嫌疑船只,组织登临检查,及时固定证据。

(二)海上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侦查方法

1.现场勘查重点

(1)登临船舶现场后,要对船上所有人员加以看管,严防涉案人员毁灭证据。

(2)对非法捕捞行为所使用的船只进行勘查,注意收集船舶GPS航行轨迹,渔网、渔具、渔获物存储位置的拍照固定,另外还需要对船只进行拍照。

(3)对于使用电捕捞方式捕鱼的,还要对其机舱、电球(池)存放位置、电线连接方式等进行勘查。

(4)要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受伤的运送人及时送医治疗。

2.案件调查重点

(1)对犯罪嫌疑人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船长,对其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时间、地点开始下网捕鱼,采用何种非法方式实施捕捞活动;所捕捞货物的数量、品种等;是否团伙作案,船员进行捕捞工作的分工情况;是否有多次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整个作案过程;等等。

(2)对证人、参与人员的调查。对于渔船上打工的水手,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实施非法捕捞的时间、地点、次数,其所承担的工作是什么,由谁来下达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指令,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如何处理的,等等。

(3)对于用于非法捕捞的渔网、电鱼工具、渔获物的种类,需要委托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牵涉其他罪名。

四、结语

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比较紧张,在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倡导下,我国海洋渔业执法任重而道远,海洋渔业执法水平更需进一步提高,打击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需要各级海警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保护我们的“金山银山”。

注释:

①张健,石建高,张鹏,等.多囊桁拖网选择性研究中对照网囊网目尺寸的选择[J].水产学报,2010(1):160-167.

②2018年3月9日,原海南海警某支队接收临高县渔政移送的非法捕捞案件,该县某村村民十几艘渔船使用电捕捞的方式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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