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评价与启示

2020-11-23张向红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启示德国图书馆

张向红

关键词: 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德国;启示

摘 要: 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对平衡权利人、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图书馆数字化服務遭遇前所未有的版权困境,应学习借鉴德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国情,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图书馆领域引入既能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又能较好地维护图书馆和读者使用权利的公共借阅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0)10-0114-03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被用以补偿作者因公共图书馆提供其作品给予公众借阅而承受的潜在损失,或作为政府对艺术的支持而资助图书、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1]。虽然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但德国却是这种立法思想的发源地。经过数十年的变革,德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借阅权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对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制典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版权立法起到了积极影响。与其他许多国家图书馆一样,我国图书馆服务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遇到了非常棘手的版权问题,其主要症结之一就是在合理使用、授权许可之外未能找到更具适应性的制度模式。笔者通过对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缘起、理念和制度安排以及特色的分析,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图书馆版权立法提供启示和借鉴。

1 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德国的版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特许权制度。1837年,普鲁士王国颁布了《保护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人反对复制或仿制法》,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2]。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力促工业化改革,由此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强盛,随之而来的是文化、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德国文化大发展的标志之一就是商业图书馆(又称“外借库”)的蓬勃兴起,其运行模式是将图书、报纸等出版物有偿外借给公众,从中牟取利润。商业图书馆的行为直接导致出版物销量的下降,影响到作者、出版商等权利人的利益,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呼吁通过立法补偿其因为商业图书馆外借行为造成的损失。

1883年9月,德国作者协会在Darmstadt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德国政府立法规定商业性图书馆必须履行对有版权图书的商业利用而给予作者赔偿的义务”[3]。这项决议被认为是公共借阅权立法思想的开端。然而,随着国家对文化事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公共图书馆事业迅速崛起,从而造成商业图书馆的逐渐式微,使德国作者、出版商等权利人关于建立补偿金制度的努力未能收到实效。

1946年1月,丹麦在国际上率先创立了公共借阅权制度,并对其他北欧国家类似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这也引起了德国作者、出版商和立法者的关注和研究。20世纪中期之后,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及,在德国再一次掀起了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浪潮。1965年9月,德国颁布《版权与邻接权法》,明确了商业图书馆对权利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并在1972年将这项制度扩大到公共图书馆服务领域。

1992年,欧盟颁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以及某些邻接权指令》,各成员国开始引入或调整本国的公共借阅权立法。德国于1995年6月23日通过的版权法修正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将公共借阅权的权利主体扩充至邻接权人(即表演艺术家和作品制作人等),将权利客体范围扩充至涵盖音频及视听材料等。这一版权法修正案可以被视为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变革[4]。2003年9月,德国《信息社会版权制度法》开始实施,该法对私人复制的合法性做了严格规定。2007年9月,德国参议院又通过了《信息社会版权制度第二法规》,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版权补偿金制度做出修改,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机制及补偿金额,明确了数字版权管理与补偿金的关系等问题[5]。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7条(对出租与出借的报酬)和第52b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及档案馆的电子阅览桌再现作品)之 中。在德国,图书、报纸、电影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被纳入了公共借阅权制度调整的范畴,目前正在对是否用该项制度规范电子文本的使用问题展开立法讨论。

2 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特色

大多数国家在拟定版权立法时都考虑在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与不受作者专有权限制而能自由获取这些作品的社会需要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就版权法而言,其关键是要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6]。公共借阅权制度之所以受到德国版权立法的推崇,并在数十年的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就在于这项制度具有合理使用制度、授权许可制度无法起到的版权利益平衡功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确立不是大多数人利益对少数私人利益的一种单方面妥协,更不是以牺牲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权利人将版权向社会的让渡。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互妥协”而达成利益关系谨慎平衡的结果,“补偿金”就是这种平衡的支点,并通过对这个支点的调整保障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和权利人的报酬获取权之间的平衡。可以说,以维系版权利益平衡为宗旨,既是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是这项制度能够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因之一,更是这项制度最核心的特征。

规范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是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例如,权利主体不仅涉及德国的权利人(包括邻接权人),还包括与德国签署了双边或多边版权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使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域外权利人都可以按照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又如,对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1974年德国联邦议会决定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图书馆借阅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分摊比例为联邦政府拨款10%,州财政拨款90%。此后,各州都设立了图书馆借阅补偿金特别工作组,负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就每两年一度的补偿金额增加问题和有关版权集体管理问题进行磋商[3]。又如,对于补偿金的分配问题,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包括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权利人之间的再分配以及补偿金的其他专项支出等。按照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的规定,补偿金中有相当部分被提取为“扶助基金”,用以专门资助经济困难的作者和出版商,并为未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的作者预留分配款,其目的在于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人类社会扶助、共济的精神导向以及补偿金的社会福利性。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德国版权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例如,按照德国《版权集体管理法》的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如果使用者不同意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与使用者团体谈判以达成协议,或采用诉讼途径解決问题。作为对集体管理权利的限制政策,版权集体管理织织必须按固定规则分配收入,不得随意分配。另外,德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与权利人约定享有诉权[7]。重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发挥是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又一特色。一方面,按照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第27条第3款和第52b条的规定,权利人基于公共借阅权制度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只能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不得自行向图书馆提出申请;另一方面,按照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第63a条的规定,权利人不得事先放弃报酬请求权,只可让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是说,公共借阅权制度下权利人获得补偿金具有法律强制性,不能由合同约定排除,目的就是要切实保证权利人从这项制度中得到实惠。

需要指出的是,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并不规范远程网络服务,无论是图书馆还是其他机构开展的远程网络服务都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即由图书馆等使用者同权利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协议,付酬标准、付酬方法等问题都由双方“意定”而非“法定”。

3 思考与启示

针对图书馆版权问题,我国版权法律法规主要采取了两种制度予以规制,即“合理使用”与“授权许可”。然而,这两种法律制度分别代表着两个极端,在平衡图书馆领域的版权利益关系中显得捉襟见肘。合理使用制度呈现出完全否定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纯粹维护公共利益的倾向,而授权许可制度则表现为偏袒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弱化公共利益的特征。版权立法的不健全是造成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步履维艰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远程网络服务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加明显。

就立法趋势而言,有学者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为图书馆利用作品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导向,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重提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建立新的立法规则,需要认真考虑是否打破既有的利益平衡关系[8]。然而,授权许可下版权调查和交易的高成本导致的市场失灵,又同样使图书馆版权问题走入了死胡同。在这种情形下,不如寻求其他方法既扩大图书馆使用作品的权利,又能替代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的授权谈判。显然,最合适的制度就是以经济补偿为核心的公共借阅权制度。

目前,以经济补偿为手段解决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立法趋势。例如,某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增加了新的法定许可,或以前未曾规定过法定许可,但是在版权法修订时新增了法定许可。例如,印度《版权法》增加了“播放作品法定许可”,而新加坡《版权法》增加了“支持残障读者机构的多种复制权法定许可”[9]。在图书馆领域,新西兰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法》都用法定许可替代合理使用规范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我国《条例》第六条曾赋予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但因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而被删除。

研究与实践表明,用公共借阅权制度规范图书馆版权问题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潮流中,公共借阅权制度不仅没有丧失制度基础,还产生了新的应用模式,带来了更大的社会效益[1]。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审时度势,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适时将公共借阅权制度引入图书馆领域。或许有学者认为,国外鲜有将公共借阅权制度适用于图书馆远程网络服务的例子,因此我国缺少可以参照的制度模板。然而,我国要学习的是国外先进的立法思想,而非照搬制度模式,别人没走过的路并非我国就不能走,只要充分结合国情,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就必定能建立适合我国图书馆的公共借阅权制度。另外,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来看,《条例》第九条已经做了尝试,虽然该条款并非专门针对图书馆而设置,但部分图书馆已利用该条款开展了网络服务的探索。

制度的科学性关乎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我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应从使用动因、适用主体、目的性质、服务对象、行为方式、作品范围等方面细化具体规范,提高可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应着重就补偿金的来源、收取、分配等问题做出安排:要界定技术措施权行使与补偿金制度的关系,避免向作者、出版商等权利人多次付费;应排除权利人利用版权协议、技术措施对图书馆权利的限制,保障公共借阅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另外,我国应学习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确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公共借阅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运行机制。

欧盟委员会委员曾经指出:公共借阅权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在新技术加速发展的今天展望未来,我们须重新评估公共借阅权制度并加以调整……我们当前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尊重文化传统、确保社会公众合理获得并利用社会公共文化产品的合法权利同促进并激励作者创新、保护其应有合法权益及利益二者之间找寻到一个平衡点[4]。目前,我国已经大致具备了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经济基础、立法条件及政治保障。同时,公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和权利意识在增强,也为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的文化环境[1]。在此背景下,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走向必然成为图书馆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惠彬,吴柯苇.公共借阅权:理性评判与法律解析[J].情报资料工作,2020(1):102-110.

[2] 吴汉东,曹新明,王毅,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1.

[3] 傅文寄.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77.

[4] 陈明利.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J].图书馆,2017(12):44-50.

[5] 李冰,文卫华,谷俊民.德国数字版权制度的发展[J].现代出版,2014(1):78-80.

[6] 安娜·勒帕热,刘板盛.数字环境下版权例外和限制概况[J].版权公报,2003(1):3-19.

[7]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1-213.

[8] 管育鹰.欧美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方案的反思与比较[J].河北法学,2013(6):135-142.

[9] 张曼.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97-98.

(编校:崔 萌)

猜你喜欢

启示德国图书馆
图书馆
“梦梦”“娇庆”德国行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去图书馆
新中国科技60年(3)
开始敲门
非常演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