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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恰当地使用新通则来防范风险

2020-11-22

中国外汇 2020年16期
关键词:装船交货承运人

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决定了买卖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风险如何划分及费用由谁来承担。就此而言,每一个贸易术语的设置均有其意义,买卖双方需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做出最优选择。

国际商会Incoterms®规则的建立,意在节约交易成本,便利全球贸易行为。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援引Incoterms®规则,可在货物装运、风险转移、费用等方面对各当事方的相关义务予以清晰界定。Incoterms®规则中的贸易术语对销售合同起到了规范作用。贸易术语能否恰当使用,将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的顺利实现。

交货环节

贸易术语决定了交货时间。货物何时何地交付,决定了风险转移的时点。在F组和C组术语中,交货地均在卖方一侧。虽然交货情形根据术语的不同,区分为货物在装货港被装到船上(CFR、CIF、FOB)、货物交承运人(CPT、CIP)、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置(FCA)等情形,但这两组术语的使用,均意味着风险在卖方端货物交给主承运人时,卖方已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因而,当存在多个承运人、或涉及不同的运输行程时,识别承运人身份就变得至关重要。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承运人,那么卖方将货物交给哪个承运人,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义务呢?

先看F组术语。FCA情况下,买方指定承运人,而卖方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假设卖方安排了公路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地点以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的时点是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而不是卖方将货物交给公路运输的承运人时。由此,在使用FCA术语时,应尽可能准确地指明交货地点。Incoterms®规则对FAS和FOB的交货地点规定如下:“FAS是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FOB则是要求卖方将货物装于买方指定的船上。”可以看出,FAS和FOB都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海运承运人后,卖方才完成交货义务。实务中,卖方常面临FCA和FOB的选择。如果考虑FOB与FCA交货地点的区别,若卖方在装船前使用集装箱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来完成交货的,对于卖方而言,FCA是更好的选择。

C组术语中,后面指明的地点表明卖方必须组织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到该目的地,而这并不是货物“交付”完成的地点。使用C组术语时,因为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并不了解运输合同的相关条款。C组术语中,通常认为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时。买方需要承担自货物移交的最初时刻起的风险。如果未明确约定交货地点,那么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时点就不清晰,买方有可能承担在运输初始阶段货损的风险。因此,使用C组术语需要额外规定交货地点。

运输安排

在运输安排上, E组和F组术语的使用,意味着由买方安排运输,指定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组和D组术语中,则由卖方安排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根据贸易术语选择适合的运输单据,避免运输与保险分离,是防范潜在风险的有效方式。

根据贸易术语选择运输单据

当买方安排运输时,买方将作为运输合同的托运人(Shipper)、委托承运人(Carrier)完成货物的运输。以FOB情况为例。因为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无法构成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故船公司并不对卖方负责。在实务中,存在买方指定卖方作为订舱代理的情况。但卖方也仅是买方的订舱代理,仍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提单显示的托运人仍是买方。卖方拿到的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对于卖方而言,仅是运输证明而已。

在FCA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就完成了交付,其对货物后续装上船的过程并不了解。如为满足卖方银行的交单需要,据约定,买方可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继而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此提单。ICC指出,尽管已装船提单与FCA交货的结合不太恰当,但这符合市场需求。

使用D组术语时,卖方安排运输方式,既可以签订运输合同,也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此时,如果买方要求提单,提单只能发挥其作为装船凭证的作用,表明货物已发出,却无法证明卖方已经完成交货。因此,在D组术语下,买方要求提单不是明智的选择。

避免运输和保险分离

使用CFR和CPT术语时,运输由卖方安排,保险由买方安排。此时,由于运输和保险分离,存在风险隐患。

如使用CFR术语,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发送装船通知,告知其装运信息,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选择CFR术语,意味着货物装船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又由于卖方不负责保险,因而买方需要凭借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去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公司承保的区间可以覆盖运输全程,否则,发货后仍未购买保险的时间段内,买方将面临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敞口。鉴此,在使用CFR术语时,为防范此种风险,买方对卖方装船通知的提供时间,应要求至少不晚于装船日。

保险安排

保险安排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为防范风险,买卖双方需关注保险是否为本方义务,是否是为自己买保险。这将影响险别和最低保险金额,及货损后能否实现保险权益。

保险是否构成义务

新通则11个术语中对保险是否构成义务规定如下:

尽管在大部分术语中,保险并不构成买方/卖方的义务,但是购买保险是长距离贸易中防范风险不可或缺的手段。以使用FOB术语情形为例。此时,卖方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即使保险安排不是买方的义务,买方为了抵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损失的风险,购买保险也是必要的选择。由于购买保险与否,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因而保险的比例和险别,均可由买方自行选择。

是否为自己买保险

CIF和CIP术语中,由卖方为买方买保险,保险安排是卖方对买方的义务。为了确保卖方购买的险别和保险金额可以覆盖货物因损坏或灭失可能给买方造成的损失,Incoterms®对卖方购买保险的险别和最低保险金额均有明确规定。

在综合了Incoterms®2020规则商谈期间的各方意见后,ICC决定,考虑到CIF术语更可能用于海运大宗商品贸易,因而维持《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作为最低险别;而CIP术语下,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购买的保险提高到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的保险险别。最低保险金额仍为合同规定价格的110%。

由上可知,买卖双方须结合约定的贸易术语,合理进行保险安排,保证货物运输过程中本方利益能得到维护。

买方和卖方的术语选择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将决定双方的义务、风险如何划分,费用由谁来承担。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如果交易过程中的运输和保险都由自己负责安排,将会避免许多潜在风险的出现。然而,恰当术语的选择除了需要考虑运输和保险,货物装载和清关过程也须加以关注。例如,EXW术语是买方风险与责任最大的术语,不但货物装载有可能由卖方操作,而且在装卸操作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另外,买方在办理出口清关时也可能遭遇困难。鉴此,新通则中并不鼓励买方使用EXW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所处的地位不同,较优的贸易术语选择也不同。每个贸易术语的设置均有其意义,买卖双方需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做出最优选择。对出口商而言,如果进口方指定货代,其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可选用CIF术语,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作为托运人,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依法享有海事法规定的相关运输权利。对进口商而言,为保障自身利益,可选用FOB术语。这种情况下,进口方可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自船上接管货物后,即可实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降低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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