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联众生:我国艺术与法律的确证问题浅谈

2020-11-16李金洋

戏剧之家 2020年31期
关键词:物化法律艺术

李金洋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文化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商品物化更是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美的追求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量的艺术创作形式被人们发觉,大量的艺术品走进了市场,此时的艺术品和市场经济有了很好的交融,随之而来的是对艺术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即艺术法。艺术法就是在艺术品生产、创作、销售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物与物的关联让艺术和法律互为存在,只有艺术与法律不分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才会和谐原生态正向发展。

【关键词】物化;艺术法;艺术;法律

中图分类号:J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31-0189-02

一、艺术法的溯源

艺术法的含义和外延,我们首先要下一个定义,那就是何为艺术,何为法(律)?只有弄清楚艺术法这个学科的基本定义,才能更好落实有关艺术法的相关制度和学科建设,以及艺术法涉猎最广阔的两个文化领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一)艺术

追溯“艺术”一词,在华夏古文明中,“艺是和体力劳动在一起的,主要是种植的技艺”, 在古代指的是六艺以及术数方技等各种技能,特指经术。语出《后汉书·伏湛传》,永和元年,诏无忌与议郎黄景校定中书五经、诸子百家、蓺术,后被引伸为所有和技艺相关的活动。当代我们所接触到的艺术,基本是源于西方对艺术的界定,且这种关于艺术的本质的讨论往往和劳动结合在一起,传统意义上的艺术起源说分别是从模仿、游戏、表现、巫术等角度和层次进行的溯源说,而劳动说的本质提供了宏观提炼与深度抽象,成为广为接受的理论。19世纪末,希尔恩其的《艺术的起源》,主要论述了艺术与劳动;马克思与恩格斯早期理论有所表述过,艺术在劳动中获得自身,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艺术的社会生产实践本质认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维度。现代艺术包括绘画、雕刻、建筑、音乐、文学、舞蹈、戏剧、电影等。艺术是语言重要补充方法,就像讲话中我们会用大声代表生气,用笑声代表开心,用手舞足蹈代表焦急或者其他的心情来传递给对方。所以,每件艺术品都应该有它独特的诉求,这种诉求就是艺术的生命力。同时,艺术也指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艺术可以是宏观概念也可以是个体现象,是通过捕捉与挖掘、感受与分析、整合与运用(形体的组合过程、生物的生命过程、故事的发展过程)等方式对客观或主观对象进行感知、意识、思维、操作、表达等活动的过程,或是通过感受(看、听、嗅、触碰)得到的形式展示出来的阶段性结果。

(二)何为“法”

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着被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确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①。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有很多种,例如道德就是最为典型的社会规范,但道德一般要求的行为标准比较低,仅仅依靠内心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守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使有别于一般的社会规范的。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有着普遍的约束力。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的来源是人民,这类人民的典型代表便是统治阶级,也可以说这种国家强制力是针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的。第四,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赋予了公民自主行使权利的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组成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此基础归根溯源来讲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

(三)区别和联系

談到艺术和法的区别和联系,笔者认为,从一个艺术学家的角度来看,艺术的比重永远大于法;而从一个法学家的角度出发,法永远是那个至高无上的存在,永远是守护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广义的概念上讲,艺术往往来自于人的灵感,是一种人脑产生的感性的产物,而法律是以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制约人的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市场化的经济模式下,艺术和法如何走到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学科或者是制度规范,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

通过查阅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艺术的基础理论,我们发现,当艺术和法偶遇时,有关艺术的法律规定才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一个美术作品,在转让时,出现了合同纠纷,此时我们会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去解决问题;当一个价值几万元的绘画作品遭人盗窃,且远销国外的时候,我们会运用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去解决问题;当一个一般作品面临抄袭等行为时,我们会运用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去解决问题。不得不说,仅仅将艺术或艺术品摆在那里的时候,并不会和法律产生关联,只有当艺术或艺术品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时,此时才是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

二、艺术的物化是二者融合的前提

21世纪中国艺术学大思潮研究的新变化是因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引起,“物化”问题成为了一切“艺术”发生的根本。卢卡奇作为“物化”的理论创始人,揭示了物化导致了艺术市场化的诸多新机遇。艺术商品化之后,与之匹配的护身符“法律”便逐渐改变自身位置, 与艺术相辅相成,应运而生。

“物化”这一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所提及,是哲学家庄子的一种泯除事物差别、彼我同化的精神境界。物化在中国古典文艺学、美学中是关于审美创造的独特范畴,它发端于老子哲学,成熟于庄子哲学。庄子的“心斋”奠定了物化的心理机制,审美移情是它的表现特征。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体制下,卢卡奇对物化理论有独到见解。卢卡奇认为,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作为一种高居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统治力量,人的主体性不断丧失,商品化严重侵袭人的本质,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深层次结构在异化中变异。所以,社会和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者的物化是全面的,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而且也表现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拜物的物化意识不仅让人和商品颠覆存在,更是让艺术生活化严重,物化同一性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泯灭了个体自由意志,科学进步带来的丰裕物质让人性“沉沦”在同化生活里,这种不断升级异样化的物化形式充斥在人类实践过程中,当对象化发展到特定社会历史时期时,商品交换成为社会新陈代谢的支配形式,并且按照自己的形象来塑造整个社会,浸淫、腐蚀了一切现代思想。

科技改变生活,在新媒介的环境下,艺术(品)脱离神秘性,呈现出极其明显的商业化、世俗化、复制化等特征,物化意识使人们满足于眼前的物质需要的不自由中,丧失了反思与批判的能力。大众文化丰繁复杂,在技术新媒介的作用下,艺术(品)被图像化和传媒化,并且伴随着消费时代的到来,被挤入狭小空间领域的艺术品表达,被迫正视曾经“不入流”的网络文学艺术、影视艺术作品、视频等新媒介艺术,然而被触及到纠纷白热化升温,呈现在眼前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爆棚。跨界视域下学科边缘化明显,但是艺术法的建构与实施不容忽视。为了避免出现艺术自身的同质化现象,法律与艺术的共生源于商品“物化”潮流。

三、艺术法目前的局限性

(一)学科的定位

由于立法的缺失和理论性的不足,我国以艺术法为内容的法律部门仍未形成有效的体系,有关艺术法内容的法律规定仍旧散布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我国有关艺术法的课程仅仅在部分艺术院校设立,全国的法学院并没有设置相关的专业,但是在艺术学科体系内,由于艺术法的边缘性,仅仅有少量专业涉及艺术的相关法律。艺术法专业本身的定位仍值得考虑。

(二)现行法律规定不足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几乎没有一个部门法以“艺术法”来命名,从文义解释上来看,艺术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其涵盖的内容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例如,《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内容,这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再例如,知识产权法项下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众观整个法律体系,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以“艺术”或“艺术法”来命名,这足以说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三)艺术法教学体系未形成

在设有艺术法课程与专业的艺术院校,艺术法课程的设置有不合理之处。在艺术院校中,有关于艺术法的相关教学可以从这几个层次来归纳,一是对于所有大学生群体皆适用《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就这门课程本身来讲,它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大学生,并没有针对艺术法为专业的大学生或者是从事相关艺术创作的大学生,这一点可以说明其适用范围有限。这门课程强调的是法律基础,并不是专业性的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是针对艺术法专业的法律知識了,这也可以说明这门课程的专业性不强。二是艺术法这门课程主要是在艺术学、传播学、艺术管理类等专业开授,除此之外其他专业几乎没有涉猎。三是即使部分学校有前瞻意识,通过选修课的方式来对艺术法课程进行教授,但这一途径强调学生的自觉性。四是关于研究生教育这一平台领域内,有师资实力来开设此门课程的院校,目前仅有中央美术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山东艺术学院等。所以可推断出,我国的艺术法体系确实没有形成,其仍旧呈现出理论性很强、实际操作很困难的局面。

四、结语

“物化”促使了意识形态的异化,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所不能避免的状态,这种对象化形式与人的本质相冲突时,就呈现为异化状态,而作为异化存在的主观反映就是物化意识。一切艺术品消散单纯的“膜拜价值”“灵韵”光辉之后,转而投身“商业价值”时,艺术与法律的关系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附属关系,且是由一元论转化成二元的互证关系。只有艺术与法律不分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才会和谐原生态正向发展。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张丽青.“物化”:21世纪中国文学理论研究的新倾向[J].云梦学刊,2018,(9).

[2]吕睿.艺术法体系建构研究[J].齐鲁艺苑,2014,(10).

猜你喜欢

物化法律艺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纸的艺术
因艺术而生
艺术之手
物的人化与人的物化——当代舞台美术的表演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档案:一种物化的文化形态
爆笑街头艺术
抛物化Navier-Stokes方程的降维仿真模型
X-bar之弊——从名物化分析到最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