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政协制度的坚持、完善和定型

2020-11-09张献生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中国特色性质

张献生

摘 要: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伟大的政治创造,在70多年实践中奠定了坚持、完善、定型的坚实基础。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性质的构成和定位,人民政协制度的属性和特点,在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中履行职能、凝聚共识,建立健全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效能的支持保障的制度机制,是新时代人民政协制度坚持、完善和定型的着力重点和关键所在。

关键词:人民政协制度;性质;政治形式;组织形式;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20)04-00004-08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和长远出发,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完善和定型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制定了行动纲领。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完善和定型,是坚持人民政协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人民政协制度是伟大的政治创造

人民政协作为制度安排,不是旧中国政治体制和制度的自然延续,也不是对外国政治制度的模仿照搬,而是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的,“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1]

人民政协制度是中国人民共商国是的开端。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两千多年前中国就产生了民为邦本、民为贵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政治理念,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人民群众共商国是从未成为现实,更没有成为制度。辛亥革命后,中国效仿美国建立的政体,由于不符合国情,不能真正地实现人民管理国家,很快就夭折了。在第二次国共合作中,为推进民主建立了国民参政会,但在蒋介石的操纵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国民参政和政治协商。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避免内战、实现和平建国,召开了由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由于国民党的目的只是为打内战争取时间,使政治协商取得的重要成果成为一纸空文,只留下政治协商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1949年建立的人民政協,是各革命阶级、各政党、各民族、各方面人民的广泛协商,开创了中国人民共商国是的新局面和人民民主的新形式,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端。

人民政协制度是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新。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早在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创建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苏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政治体制——苏维埃政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和司法机关都由苏维埃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创造。新中国成立前后确立国家政治体制时,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创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和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长期存在,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发挥独特作用。由此形成了由国家领导机关、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治协商机关构成的新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人民政协是对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超越。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统治。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形式主要是代议制,以议会为政权组织,以选举为实现形式,以权力分设与制衡为主要特征,虽然相比封建专制是一个进步,其实质仍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统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中国人民共商国是的专门协商机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相辅相成,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互相契合,实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更加真实、广泛、有效地体现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它既优于单纯依靠投票的西方选举民主,也超越了西方尚在理论探讨中的协商民主,有利于人民的持续政治参与,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人民群众实际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由此可见,人民政协制度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适应中国基本国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凝结着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行得通、很管用的制度,能够真实、广泛、持久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能够紧密团结各政党、各民族、各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能够促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振兴,具有独特的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必须在新时代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

二、人民政协制度完善和定型的坚实基础

人民政协已经走过了70年光辉历程,在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中,展示了鲜明特色和多方面的独特优势。特别是70年积累的宝贵经验,为新时代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确立了重要原则,也为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善和定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统一战线的根本原则,“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级、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2]人民政协70年巩固发展、发挥职能作用、取得辉煌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新时代人民政协要坚持正确方向、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拓创新、推进事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经过70年的实践发展,其性质定位已经形成了2018年政协章程全面完整的“五句话”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人民政协的鲜明特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是人民政协政治地位、基本功能、重要价值的集中体现。新时代,坚持人民政协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必须恪守这个性质定位。

坚持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大团结大联合是统一战线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征。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发展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3]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只有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才能汇聚起共襄伟业的强大力量。

坚持履行政协的基本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中就蕴含着政治协商,人民政协从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履行政治协商职能。1956年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后,民主监督就成为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对政协职能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实践的不断拓展,参政议政成为新的重要职能。政协三大职能,实质是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价值是促进民主科学决策,要旨是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在新时代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最基本的就是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

坚持以政协委员为主体。人民政协实行委员制,委员以自己的学识、能力和影响,作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参加人民政协,从而成为政协的基本构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2018年政协章程首次增加“委员”一章,对委员履职尽责等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在新时代坚持人民政协制度,必须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坚持政协工作的重要原则。《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未来发展的基础上,明确了坚持人民政协制度的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把握性质定位,完善政协职能,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广泛凝心聚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这些原则是人民政协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晶,反映了人民政协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揭示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新时代坚持人民政协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要遵循。

三、人民政协性质的构成和定位

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善和定型,首要的是准确把握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贯穿人民政协发展始终、决定方向使命、发挥职能作用的命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4]

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已经形成“五句话”表述,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也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新时代的多重属性和功能。人民政协制度在政协性质上的完善和定型,主要是正确认识和界定“五句话”表述及其内在关系。“五句话”表述中的每一句话都揭示了政协性质的一个方面,每一句话都有特定的内涵。但是,这“五句话”在人民政协性质结构和相互关系中并不是平列的、等同的,而是“1+4”的基本结构,是基本性质和重要性质的统一。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首要的基本性质。人民政协是在统一战线的基础上产生的,构成人民政协的各阶级、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和各界人士都是统一战线的成员,人民政协工作要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履行统一战线凝心聚力的根本职能。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构,也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是由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功能作用,参与国家治理,也是建立在统一战线政治组织和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可以说,統一战线是人民政协制度的逻辑起点,是人民政协的母体,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没有统一战线就没有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人民政协与统一战线组织这个基本属性相联系的重要性质构成,是统一战线组织基本性质向“四个维度”的延伸和深化[5]。因此,对政协性质的完善和定型,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性质“五句话”中“1+4”的结构关系,牢牢把握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基本性质。

把握和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关键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围绕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问题,出现过不同声音。有的是要把人民政协作为西方国家的上院或参议院,实行两院制,赋予政协国家权力,可以对政府进行质询和弹劾。这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政协的性质,背离了我国宪法和政协章程。此外,在讨论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如何定位的问题中,有的同志提出政协应定位为国家协商机关,属于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这又涉及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

也涉及对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基本性质的把握。什么叫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各个具体的国家权力部门”,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7]。我国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即使是作为国家领导机关的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本身也不是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性质的核心要义是非国家权力机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因此,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人民政协作为国家协商机关,必然改变其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改变其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机关的本质。这也是对人民政协性质完善和定型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 人民政协制度的属性、特点和定型

人民政协建立70年来,人民政协制度始终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来定位和表述,而是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領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结合在一起。这个表述写入了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家宪法,是新型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依据。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坚持人民政协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8] 《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也强调,“以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如何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制度的性质、内涵、特点与定位,即它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是作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的独立政治制度,还是继续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就成为人民政协制度完善与定型的一个重要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研究人民政协制度建立70年来,为什么始终没有作为独立的政治制度来表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同,人民政协成立以来,无论是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还是政协章程,始终没有把人民政协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单独界定和表述。2006年,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第一个重要文件,也是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个文件中,强调的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人民政协则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文件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强调,“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但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来界定,而是在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中,明确提出了“健全人民政协工作制度”。人民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的“五句话”表述中,也没有将其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达。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仍然没有把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而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加以规范和强调,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9]

为什么是这样?这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人民政协不是一个单独的完全的政治实体,而是与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紧密结合在一起,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组成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成员;人民政协履行的各项职能,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职能在政协这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体现和延伸;人民政协的功能作用,实质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和实现。因此,无论是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还是政协章程,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始终是人民政协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成为人民政协制度的本质属性。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也强调,“以强化统一战线组织功能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要求,“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10]因此,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统一战线已经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单独列出的情况下,再把作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制度作为独立制度与之并列,显然是不科学不合适的,不仅不符合人民政协制度的性质特点,而且会造成重复交叉,在内容与形式上导致逻辑混乱。

在对人民政协制度性质和定位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善和定型,是作为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提出来的,是一种更高的政治站位,要解决的是人民政协在历史进程中处在什么位置、有什么样的趋势问题,要把人民政协制度作为国家实体性的制度,而不能作为人民政协的具体履职制度以及支撑履职的程序性工作制度[11]。这确实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需要明确的是,研究探讨这个问题时,必须把握人民政协制度不是一个完全的独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它始终建立在人民政协只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人民政协制度无论是实体性还是程序性,都是为发挥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功能优势和提高治理效能提供支持、支撑和保障的。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明确的人民政协“五句话”的性质规范,实际上已经确定了人民政协在历史进程中所处的位置,也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政协的发展趋势,这就是作为重要的政治组织和组织形式,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全方位发挥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看,提出人民政协制度概念,并不是以新的内涵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重新定位,而主要是一种集中性概括性表述,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的人民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等。人民政协制度的基本内涵,仍然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组织形式、中国人民专门协商机构履行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各种制度规范、行为准则和运行机制的总和。虽然在新时代随着历史方位、形势任务的变化,人民政协制度的内涵将不断丰富和发展,但只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不变,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基本定位就不会改变。这也决定了人民政协制度完善和定型的着力点,就是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着眼人民政协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政协事业的发展,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以宪法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內部运行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五、在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中履行职能、凝聚共识

人民政协成立后,逐步形成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政协“以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凝心聚力。”并明确“在坚持做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的同时,把凝聚共识作为政协的重要职能”。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作用,是履行职能的中心环节,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的一个着力重点。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着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内涵,集中体现着人民政协的特色和优势,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坚实基础和广阔平台。完善人民政协职能,首先要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显著特点和职能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协组织及其协商的平台、机制、程序等作用。要深刻把握专门协商机构的政治性、合作性、专业性要求,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联系与区别,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独特优势,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协商能力建设,着力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通过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的履职水平,把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优势充分展现出来。

把凝聚共识作为政协的重要职能,是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优势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人民政协制度优势的要旨。人民政协的协商是政治协商,是各族各界人士共商国是,而不是互为对手的谈判,也不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讨价还价。它以团结和民主为主题,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和协调关系的有效方式。因此,凝聚共识就成为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履行协商、议政、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就成为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的中心环节,以及检验专门协商机构政治协商效能的重要标准。在政治协商中,只有不断凝聚共识,才能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问题上增强自信,奠定和巩固团结奋斗的思想政治基础;才能统一认识和步调,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厚植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智慧和力量,广泛汇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

因此,人民政协职能的完善和定型,最重要的就是着眼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作用,以凝聚共识作为履职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充分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12]

六、建立健全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效能的支持保障机制

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善和定型,归根到底还是要在新时代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的效能,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在国家治理中有新的更大的作为。这就需要具有科学的支持保障机制,以健全的制度、合理的程序、有效的机制保证制度功能作用的实现。特别是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不是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体现和发扬民主权利;协商议政不具有决定性,而是咨政建言,是一种政治影响力;协商、议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领导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监察机关等。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机制,人民政协的政治优势、资源优势、协商优势、话语优势,才能对国家法律的制定、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决策具有影响力,才能真正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制度机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政协必须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是人民政协坚持正确方向、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也是坚持人民政协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完善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机制,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政协全部工作中得到落实。政协党组要全面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把各级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健全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履职尽责的制度机制。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做出机制性安排,是多党合作机构的职责所在。要切实保障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开展批评的权利,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要搞好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调和衔接,做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民政协经常性活动和共同性事务的工作机制,为民主党派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条件。

健全完善發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制度机制。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发挥政协特色优势的集中体现。要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保证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能够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要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做出规范,营造平等、宽松、团结、和谐的民主环境,健全协商成果反馈和落实机制,建立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各种意见建议的合理成分得到充分吸纳,不断提高协商的质量与成效。

建立健全完善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制度机制。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是新时代人民政协实现党的领导、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要旨。一方面,要优化界别设置,充分体现人民政协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包容性,丰富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搞好委员专题调研视察的组织保障,建立富有政协特色的应用型智库,使建言资政的主体更加全面、空间不断拓宽、保障更加切实、平台更加广阔,使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建议都能够反映出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把思想政治引领落实到履职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制度、程序和机制,建立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的工作制度,建立以凝聚海内外共识为目标的委员讲堂和专题性委员宣讲制度,在健全协商议政规则的基础上就加强和改进凝聚共识工作形成制度规范,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凝聚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共同性事务情况交流处理制度机制。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担负着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人民政协要全面了解统一战线不同方面成员的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分歧,建立处理好共同性事务的工作机制。要适应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趋势,健全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民族界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沟通联络机制,将他们纳入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中来,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在团结和谐中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实现。

建立完善政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人民政协是以统一战线为依托、各界委员为主体、以协商建言监督为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的组织形式。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作用,就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政协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完善政协系统的联系与指导。在完善自身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的基础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凝聚人心、共识、智慧和力量,促进治理目标的深入实施和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8][10][12] 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EB/OL].(2019-09-20).http://www.news.cn/2014/images/xh_logo.png.

[2][4]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7-68.

[3] 江泽民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13.

[5] 浦兴祖.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 (5):63.

[6]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310.

[7]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26.

[9]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1.

[11] 张峰.论人民政协的国家制度性质[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 (5):71.

责任编辑:宋好

猜你喜欢

组织形式中国特色性质
弱CM环的性质
彰显平移性质
双曲线的一个性质与应用
浅谈初中语文口语交际教学
贾康:“中国特色”的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
旅游科普活动与旅游课堂教学相结合的研究初探
“中国特色”的低速电动车
圆锥曲线“准点”的又几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