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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情杀引发的同性恋大讨论

2020-10-16

文史博览 2020年8期

1932年2月11日,20岁的少女刘梦莹在浙江杭州县石塔儿头莲花凉亭12号惨遭杀害。后经警方调查,凶手正是案发现场昏倒在她身旁的22岁少女陶思瑾。刘、陶二人同为杭州艺术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同窗四载,共处一室,同性恋爱三年有余,后因各自怀疑对方移情别恋而因爱生恨,酿成惨剧。此案在当年轰动全国,并由此展开了一场有关同性恋社会问题的大讨论。笔者拟通过案情始末和法院对该案的数次审理、几度改判,以及时人对同性恋的看法,管窥民国时期同性恋的概貌。

四年同窗 同性恋爱

刘梦莹,1912年生,江西萍乡人。14岁毕业于湖南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初中部,入湖南省立第一中学一年。1928年2月考取杭州西湖国立艺术院(后改艺术专科学校),初入绘画系,后改雕塑系,1932年冬即将毕业。其父系三湘名医,其姐刘庆荇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系。

当时媒体报道中的刘梦莹遗像(左)与陶思瑾被捕场景(右)

陶思瑾,1910年出生,浙江绍兴人。1928年9月进入杭州西湖国立艺术院绘画系,擅长水彩画,案发时为本科二年级。陶之兄陶元庆为青年艺术家,1929年秋不慎感染风寒,高烧不退,终至不治而亡。陶思瑾悲痛欲绝,情绪低落。

就在此时,性格开朗、思想趋新的刘梦莹与陶思瑾分配到了一间寝室。酷爱文学、崇尚艺术的共同爱好,让她们相互吸引;独在异乡求学的孤独寂寞,让她们渴求倾诉的对象;学习、生活中的挫折,让她们寻求相互抚慰。于是,她们关系日渐密切,感情甚笃,同出同入,形影不离。案发后多家报刊公布了她们的日记,从中可以看到她们感情的发展轨迹。

刘梦莹在1929年3月11日写道:“爱是伟大的,同性爱尤其是神圣纯洁的,思瑾你是一个美妙天真的姑娘,你那热烈真挚的情感,使我是怎样感激!”同年12月16日:“在纪念周后,我勇敢地向她宣白了我的主见,我俩缔结了一种永久的盟约,为永久保持我们的情爱,决不同男性结婚了。假使任谁再向我们要求的时候,即以这种盟约拒绝。在目前,使思瑾就渡过那道难关。思瑾是十分满意的,她也感到快活,我好似已救了她般地胜利地扬眉舞眼着。”

陶思瑾也在日记中处处流露对刘梦莹的热切情感。她在1929年12月28日写道:“我们预备新年去买二个戒指,表示我们已经订婚的条约,是我们的纪念呀!我是多么高兴呀!”

因爱生恨 一死一伤

此案中还有一位关键人物许钦文。他是陶思瑾哥哥陶元庆的挚友,浙江绍兴人,年36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时任浙江省立高中国文教师,创作甚多,尚未娶室。为追忆旧交,许特意在西湖莲花凉亭购了一块地,建了一座房子,存放陶元庆的遗物。

陶思瑾在哥哥去世后,失去经济来源,多赖许钦文慷慨相助。时间一长,许钦文遂对陶思瑾萌生爱慕之情,大胆向其求婚。陶思瑾当即拒绝,但因其兄遗物尚存放在许宅,且经济来源还需依赖许钦文资助,故保持往来,并仍时常寄宿许宅。

刘梦莹因陶思瑾的关系而结识许钦文。酷爱写作的刘时常求教于许,并请许代为介绍报刊发表文章,撰文推介。1931年刘在民众俱乐部演出《史推拉》一剧,许冒着倾盆大雨前往观看,事后还在报刊上撰写吹捧文章,深得刘好感,所以刘在致许的信函中,昵称许为“许小姐”。同年,刘更是在许宅居住三星期之久。为此,陶、刘二人内心互生猜忌,时有龃龉,日渐疏远。

1931年下半学期,陶思瑾又与本校女教师刘文如往来密切。刘梦莹获悉后,怀疑她们发生了爱情关系,责令陶与刘绝交。陶坚决不允,彼此陷入僵持。

1932年1月11日,刘、陶两人同住许宅。下午2时,许钦文携家人外出,室内仅余刘梦莹与陶思瑾及女佣陈竹姑三人。刘想洗浴,便让陈竹姑烧水,因雪花膏用完,陶思瑾便让陈竹姑出外购买。刘洗完澡,与正在看报的陶重提刘文如之事,起了口角。刘声称,如果陶不与刘文如断绝往来,她便将自己与陶三年的私情公之于众。陶一时受到刺激,触动杀机,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刘猛砍。刘夺刀未果,遂取一根木棍抵抗。陶仍执刀乱砍,伤及刘之两肩、两膀等处。刘逃至大门想夺门而出,陶已追来,又向她脑后猛砍一刀,刘当即倒地。陶又横砍刘梦莹的颔颏、咽喉等处,切断喉管,刘当场死亡。陶见刘死了,也昏晕倒地,不省人事。

许钦文

数次审理 几度改判

事发之后,许钦文报警,警署将许、陶拘捕,移往杭州县地方法院看守所。翌日下午,该院派法医至许宅检验刘梦莹的尸体,刘共受刀伤40余处。15日,刘梦莹的姐姐刘庆荇到杭。她认为,许钦文身为30多岁未婚男人,独居一室,容留两名青年女子,有引诱之意,其妹被杀,肯定与他有关,因此,除起诉陶、许共同谋杀外,还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陶、许各赔偿损失3000元、1000元。

1932年5月20日,杭州县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陶思瑾,杀人,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无期;许钦文,意图奸淫和引诱未满20岁的女子脱离享有亲权之人,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原、被告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高等法院。经浙江高等法院刑一庭庭长金庭谔审讯,同年7月30日改判陶思瑾死刑,许钦文有期徒刑两年。陶、许仍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

1933年4月14日,南京最高法院刑三庭作出判决:原判决撤销,发回浙江高等法院更为审判。其理由是,原审认为陶故意将女佣支出,把门闩上,系预谋杀人。而据陈竹姑述,其外出为陶、刘二人同意。陶称,关门加闩是因为许宅僻处西湖,向来如此。更强调刘梦莹与陶争执时,陶正在烧茶,刘持刀杀陶,陶持刀还砍,才将其杀死,主张正当防卫。而陶的律师在一审时即请求对陶进行精神病鉴定。因西湖医院院长杨郁生描述,陶进院时,面色发青,瞳孔缩小,脉搏120次。先不肯说话,后来说了,也是语无伦次。看守所看护俞步云述称,初来之时,人不清楚,还很晕的,没讲话,眼睛时常闭起,身上发抖。同监犯黄桂英等称,陶在看守所内,哭笑无常,饮食无定,时称冤枉。律师称,一个柔弱女子,若非在情感太过冲动,以致失常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对自己爱过的人连砍40余刀?更没有如此胆量和体力!为此,南京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在未经侦查的情况下,处以极刑,是否过重,亦需考虑。而对许钦文之妨害家庭罪也不成立,因为刘到许宅是她自己来的;刘年满20岁,意图奸淫未满20岁女子,许也没有;刘早年即已离乡在外,侵害享有亲权的人之监护权,许更是没有。

为此,1933年8月11日,浙江高等法院刑二庭更审后改判陶思瑾无期徒刑,许钦文无罪。而据1934年第2卷第4期 《法治周报》 载:“陶思瑾以死罪而改为无期,又以危害民国罪再判徒刑五年,于秋季送监执行。”另据1939年第1期《现实》载:“陶思瑾于杭州沦陷时被释出,旋任教员。1939年6月28日,在天台与县府秘书李在和结婚。”

社会关注 众说纷纭

此案发生时,虽正值淞沪战事即起,但在全国仍引起巨大轰动,并在新闻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同性恋社会问题的大讨论。

上海《玲珑》画报发表多篇文章,在1932年第2卷第53期中的《同性爱的血案》一文写道:“一女子和另一女子发生爱的关系,在摩登的女学生中间,原是普遍的现象,然以同性恋故,而惨杀自己所爱的女子,确实意外的结果。我们不必论其原因是出于情妒或别种动机,但同性爱在法律上道德上和生理上的地位,是种犯罪的行为。这丑恶的行为,一般叫作‘性的倒错’,是一种变态的色情,往往带有危险性的。刘陶案就是这危险的产物。所以正热于同性恋的姊妹们,看了上述的可怖的惨剧,应该立刻觉悟,赶紧解决了同性的关系,而树立起两性的爱,那不仅能免去无限烦恼而且是促进人生的光明的幸福的生活。”

1932年第1卷第8期《星期评论》中《从同性恋爱说到异性恋爱》一文,考察受“无妻之累”而牵连案中的许钦文的遭遇,旗帜鲜明地反对独身主义:“更须将具有宗教作用的‘独身主义’视为洪水猛兽,而不任其一日之存在,才是灭火抽薪的办法……”

《良友》《玲珑》《斗报》《生活》等报刊则分析了同性恋产生的原因:一是因为当时正处于新旧交替的时代,新旧思想的混乱导致了男女青年婚恋观的混乱,遂出现了一些青年男女冒险家和牺牲者;二是因为男女分校制度,使两性隔离过严,在校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已至恋爱年龄,性的本能正在盛旺发育,而日常生活中又不能接触异性,只得在同性中寻找慰藉;三是随着西风东渐,一些摩登男女效仿西方世界,追求时髦、满足猎奇、寻求刺激。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一是改革教育制度,使男女混校学习;二是社会引导,让适龄男女认识到同性恋爱对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走到异性恋爱的正轨上来。

上海更在青年界发起成立了“陶刘情杀案讨论会”,他们认为此案的发生引发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为对青年恋爱负责,对社会负责,他们还乘坐沪杭列车,亲往杭州监狱集体探监,试图寻找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正确方法。

此举也引发诸多批判之声。有一位青年便说过,“我不反对青年沉醉于恋爱,只要明朝有警(指国难),依旧有离开酥胸、执戈上沙场的勇气”,但“淞沪战事已经发生,不待明朝了。何以未见青年们执戈上沙场,唯见他们搭乘沪杭列车赴监狱谒见情杀案主角呢?”“即使没有上战场的勇气,也应该回到自己的家乡,看看胼手胝足的父老兄弟们的悲惨生活,这才是当今最大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