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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

2020-10-12黄帅

食品与生活 2020年10期
关键词:奖励制度货值举报人

黄帅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管有效手段,对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上海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既落实了中央文件精神及最新立法要求,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立足上海市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共31 条,主要有三方面亮点。

聚焦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

《办法》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扩大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增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国家和上海市为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办法》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增加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實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相关义务。

聚焦正向激励坚持效果导向

《办法》延续原举报奖励制度好的做法,保持了政策的相对稳定。包括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社会共治的作用及原举报奖励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同时,不断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推动制度完善。包括压缩奖励内部审核时间,由原来的45 天压缩到30 天;简化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衔接的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不需要举报人再次提出奖励意愿,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奖励;增加举报人复核的救济途径,“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强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增加“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1 倍计算奖励金额”的规定。

聚焦可操作性坚持目标导向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是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

《办法》为避免争议、便于执行、鼓励举报,将奖励标准由按“货值金额”计算修改为按“罚没款”计算。由于原奖励标准是按照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遇到许多案件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也出现部分举报人认为的货值金额和执法部门认定的货值金额差距较大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情况。因此,《办法》将“货值金额”改为以“罚没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办法》增设了奖励等级,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系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并提高奖励标准和最高奖励上限。各级奖励标准分别不低于2 000 元、1 000 元、200 元。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 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 万元。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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