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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价值研究

2020-09-26徐佳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价值意义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个人破产 法律制度 价值意义

作者简介:徐佳欣,伊犁师范大学2019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1

纵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个人破产作为一项制度基本被法律所认可,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破产法律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并不能适用于自然人,所以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当然,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法学学者们均认识到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均在探索创立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言阵地,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首次亮相,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2006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在我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重大突破,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但这部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并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也成为学者们诟病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大诱因。毕竟相较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缺乏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确实显得不够完善。其实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法学界就开始探索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了,但因为担心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成为个人逃债的合法工具,可能会让司法负担更加严重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配套制度难以完善的问题,这使得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遭到强烈的反对,最终导致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工作搁置下来。但是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联系日益紧密,我国的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问题日益显现,加之个人破产制度的替代性措施的弊端不断显现,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越来越高。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破冰之举,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让学者们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热度再次提升。本文将以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意义价值为研究对象,详细阐释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一、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的重要体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因此,有学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不至于因为一时的失败而终生难以再次崛起,让这样的债务人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非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反而是构建诚实信用社会的有力武器。不论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是未来中国构建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均是在倡导个人的诚实信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债务人一定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这样诚实的破产债务人不应被法律所抛弃,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之下,企业可以破产,自然人作为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天灾人祸面前也应当可以破产,通过合法的途径让诚实守信的破产人合法合理地走出债务,对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给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这对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其中最重要的配套制度就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自2005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之下,以银行、法院、税务、工商、环保、质检、交通、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下的社会征信系统得以构建,个人征信系统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得以全面融合,这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尽管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实个人破产制度也在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之下,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是可以保障的,债权人如果可以相信债务人的诚实与不幸,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可以对破产的债务人施以援手,给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旦债务人的经济条件得以恢复,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维护的。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理顺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认识,这让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十分紧张,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像山东“辱母案”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债务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将债权人与债务人都逼得走投无路。这说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催债案件大量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理顺,债务危机日益严重,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转变原有的传统认知,改变人民群众的原有认识,逐步适应破产免责的法治理念,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国际市场经济席卷全球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需要企业的大量参与,更需要自然人和非法人主体的大量参与其中。“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在以往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合法合理地退出市场经济活动,而个人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合法合理退出市场经济活动,自然人可能因为一次创业失败而终身负债,再无重新开始之可能。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继续发展进步的重要制度保障,因为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已成为常态,在人的普遍商化的背景之下,需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以完善市场提出机制,让我国的市场经济得以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发挥经济救济的作用

2020年的春节我国经济面临着“大萧条”的境地,百年难遇的传染疾病新型冠状肺炎病毒席卷全球,在这样一个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打击。尤其是对于那些自负盈亏、小本经营的自然人主体来说,面对疫情的持续扩散,自然人主体本身抵御风险能力差,并且没有单独应对疫情的经济实力及经济支持。自然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如果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自然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不仅对其以后的正常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冲击,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走向,从而使得我国国民幸福指数严重下降。当此类事件发生后,当自然人群体无法及时向银行继续还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颁布相应的文件对个人贷款进行处理,此类临时性政策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个人破产的作用,但这种政策仅解决突发性的事件,使用范围窄且救济效果不佳,那么自然人的信贷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就是国家在恢复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主体设立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有的经济救济的作用。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实现我国与世界的全面接轨

市场经济国际化趋势一不可阻挡,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我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十分需要全面地与国家接轨,其中必然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帮助个人摆脱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有力手段。笔者对这位学者的观点也是深表赞同,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要想让本国的经济健康繁荣地发展,必须充分融入全球市场经济活动中去,破产制度的国际接轨是必须的,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一直都在积极推行之中,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领域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探索制定的个人破产条例,体现出了中国立法机关已经在探索制定中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决心,这对于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我国一直在倡导的法治理念,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保障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要支撑。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

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在当前个人债务危机案件不断发生的今天,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为这些个人债务危机的化解提供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法治相较于人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必然需要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就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自然可以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制约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各种困难与障碍都在逐步消失,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条件也在不断成熟,为全面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债务危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构建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让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注释:

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中外法学,2011(4).

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4).

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页.

龙卫球.关于“辱母案”债务的民法思考——如何认识和治理非法催债乱象[J].紫光阁,2017(4).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J].中国法学,2001(4).

刘静.试论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的结构性变迁[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

李晓燕,鹿思原.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

参考文献:

[1]刘静.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程春华.破产救济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马哲.论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及其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4).

[5]李景义.论自然人经济主體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J].开发研究,2013(6).

[6]李芳.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7]徐伯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8]晏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以解决执行难为视角[D].南昌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9]张义.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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