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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新时代公法学的问题与路径

2020-09-26马昱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新时代问题

关键词 新时代 公法学 问题 路径

作者简介:马昱,兰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093

公法是国家权力产生运行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所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法存在。现代公法主要是指在法律范围之内权利的赋予与行使权。现代公法的基础是权利本位,精神力、为共和民主和宪政三个。现在公法一般都具有权利义务性和符合统一性以及单方意志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不仅如此,现代公法更加追求安全的秩序,推行无权推定,并且侧重于程序正义。

一、公法的具体含义

公法的产生过程与内涵有着特殊性,对于产生和内涵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与定义。经典作家是这样来定义公法的,社会发展某个阶段时期,会产生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种条件。经过长时间的运用,久而久之,规则就会演化为习惯,进而就产生了法律。随着法律的出现,各种行政机关和部门就开始应运而生,出现了公法权力。通过经典作家的阐述,不仅说明了公法的产生和发展,说明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本质和相应的起源。在实际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为众多因素和利益关系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使得原本平衡的生产交换的规则和制度实现改变,在私力无法对其进行改变的时候,公立及公共权力应运而生。

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人类进入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使得我国有以前的非政治社会发展为政治社会。公共权力的产生及运行也就代表着更多矛盾的产生。简单来说这个矛盾就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利之间利益的矛盾。因为这个矛盾使得公共权利有着公共性和特殊性。矛盾中的公共性特点是指在实际发展中,公共权力代表的是社会整体的名义,就着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社会分工的产生,使得社会的利益逐渐分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逐渐产生,并实现了共同存在与发展,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才说明公共权力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名义。公私法的观念最早出现于人类发展早期,是人类在私人关系和公共权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认识而确定朦胧关系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人格和利益,就有着主体的特殊身份,所以公共权力有着普遍性、至上性、排他性和超然性的四个特点。马克思曾说道,社会权利就变成私人的私有权利,公共权力中的特殊性,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体现。公共权力中的特殊性则主要是指公共权力的主体主要是由社会中的部分人类构成,主要来实现这一公共权力的执行,就是因为公共权利能够在部分人员手中进行执行,也使得他们有着一定的特殊利益要求,也就使得这少数人代表的群体或者阶级也有着相同特殊的利益。所以为了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与体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公共权利义务时,在应用公共权利执行的同时,会很大程度的含有自身的价值观念,所以最终公共权力的制定以及执行会存在一定的偏颇,包含着执行人和制定人的个人利益,严重时还会成为某部分人员获取利益的工具与特权,对公共权利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无法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法保障人类的生活与平等。

从广泛的角度来看,公法是指公共权力产生和运用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则是以法律形式一同表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公法学能够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各种关系,以法律关系实现呈现,去规定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关系与利益,保证社会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人类和生产之间的关系。公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本质不同的形态:

一种是公共权利的所有权和行事权掌握在部分人手中,这种现象会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会受制于公共权力,并且服务于公共权力,公权利在社会发展中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主要维护着社会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公共权力执行人的手中,就會出现公共权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行使特殊公共权力的问题发生。这样的问题导致了公法为公共权力的特殊性的极度膨胀,创造了合法性的基础与条件,完全抹杀了公共权力公共性的特点。

公共权力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国家权利的所有权和行事权分离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近现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的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而对国家权力进行执行的,则是受到人民群众委托和代表的少数部分人员,少数部分人员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思想观念,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权利。公法能够实现对国家权利权威性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地实现对国家权利行使者和执行者的管理与控制,减少利益关系和问题的产生,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执行者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于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所以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和行使者应该也被纳入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在法律法规的合法范围内来开展相应的公共权力执行和行使等工作,法律法规的条款与权利。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特殊性的有效控制与管理,保证了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执行者的具体管理约束[1]。

二、公法学的问题

首先,公法学者可以对善的生活理念进行研究,善的生活理念出现在柏拉图时期,善代表着好,善的生活则是指人民群众美好的生活,这一理念代表着当时时期为人民群众营造美好的生活。我国十九大会议中指出,我国新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发展矛盾充分的体现了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发展实现了准确和客观的描述判断,实现了合理的分析研究。通过这项问题矛盾的研究,为国家之后的发展路线做出了明确的方向。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要根据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来对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国特色主义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内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和相关理念进行确定。而通过这些矛盾也可以发现,美好的生活,这项理念是超时空限制的,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强烈的普遍性特点,因此,美好的生活作为公法的价值追求和发展目标,在实际的生产发展中很难实现。公法意义和范围内的美好生活是公法学者需要进行研究和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公法的具体设计和安排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通过行政研究的范畴为例子来对这项问题进行说明。我国传统的功法理论大都以国家和個人对立的二元结构为整体的分析框架,主要体现为个人通过各种机制对国家权力和自身的利益全力进行保障约束与控制管理,这个过程中不断的推动个人和国家的进步发展。但是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权利的维护与制衡是公法理论中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是公法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个人的权利与利益愈加重要,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利益逐渐成为实现美好生活理念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正是因为个人权益的不断上升,使得我国传统的二元结构的分析框架逐渐变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种主体的三元结构,通过这样的三元结构框架形式,能够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2]。以权利的扩大来开展治理工作,以法律制度的缓和来推动治理工作,以多元化的行政方式来开展实践工作,有限的管理与控制,推动了行政法改革的趋势与变化。

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元化的现实背景和社会危机,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逐渐产生与演变。例如三元结构中的元主要是指什么?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这项问题急需解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果能够实现和平的共存与发展最好不过,也是公法所理想与期待的。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我国新时代下公法善治的目标。在治理过程中,善治的内涵和利益冲突的双方又成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问题。美好生活具有抽象性,公法学者需要对美好生活进行不断的研究与升华,减少美好的生活理念下,公法制度规范和体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美好生活理念的落实,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实现对国家个人和利益的共同保障。

三、处理问题的路径

公法学者需要对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与分析,找出合理的对策来开展相应的工作。公法学者可以将公法发展为特殊的学科。公法学者可以根据宪法的例子来解决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法制建设道路进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经济、政治、文化都是通过宪法来体现。狭义的宪法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局限于规范和解释,虽然宪法有着完美的逻辑模型,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基本规范的预设始终无法实现统一的认同,并且在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制定宪权修宪的程序和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宪法始终无法对很多的实际问题作出确定,具有局限性。通过宪法规范,可以看出政治力量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趋势与突出性,最终实现秩序的构建与完善。从本质上讲,政治宪法学是从中国本土宪法文本和宪制实践的真实性与复杂性出发而进行的一种理论选择。既没有跟随美国和英国的普通法,他也没有走向传统的德法之路,中国而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进行自我反思与实践,依据自身的国情发展状况,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制度,走出来中国的法制故事,并且最终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符合国情方法论和知识体系[3]。公法学者要不断的积累自身经验,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认清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快这种研究进路和知识生产的体系化,以真正的问题意识和同一的价值目标为基础,对制度进行不断的构建与完善。

四、结语

公法学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公法学者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脚步,对公法的问题与矛盾进行合理分析与研究,针对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与手段,保障公法的顺利应用与执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美好生活。

参考文献:

[1]王月萍.关于公法问题的思考[J].理论界,2004(3):79-80.

[2]余睿,朱良.我国公法思维本土化问题探析[J].桂海论丛,2017(1):120-125.

[3]黄文君.公法的私法化问题初探[J].职工法律天地,2018(12):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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