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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运作逻辑

2020-09-25王光阁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共同体个体

王光阁,高 跃

自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治理中心向基层下移的创新理念以来,作为推动体育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主要着力点的社区体育便成为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备受关注。为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党和政府多次强调,要持续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体育力量的活力,引入多元主体参与体育治理。在这种导向下,社区体育逐步衍生出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体育社会组织、健身队以及居民等治理主体。目前看来,学界对社区体育治理主体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5个重点:(1)从理论视角进行论证,研探社区体育治理多元治理主体存在的合理性;(2)对不同治理主体加以区分,把不同治理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如街道办相关科室、社区居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进而分析多元主体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的现实性;(3)考察多中心治理体系中政府体育部门与其他主体的责权利相互关系;(4)分析国家体育力量之外不同治理主体在社区体育治理语境中的关系;(5)对不同治理主体在社区体育治理中功能和地位的研究。显然,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多元主体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此外,从理论层面来说,社区多元体育治理主体除了街道办相关科室、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正式组织,还会存有一些非组织性、非正式性的治理主体。当然,社区中的居民属于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一种,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治理主体以非组织性样态存在?这类主体呈现出何种群体形态?其属性与内涵又如何?它有何运作逻辑?表现出什么特征?对此,本文将从系统理论的角度加以解析。

1 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存在的理论逻辑

现阶段,学界对社区体育治理主体的研究侧重于街道办社发科(或文体科)、居委会、社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正式组织,而对非组织性治理主体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在社区体育治理中,除了公众个体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非组织性治理主体?其属性与内涵又如何?

1.1 文献分析: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存在可能

以非组织性样态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在当前的研究中,部分学者直接或间接地阐述了此类治理主体的发展实践,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导向也无意中为非组织性体育群体作为治理主体拓宽了生存空间。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个人若要组建社会团体至少50 人以上作为个人会员,否则将无法备案,更得不到批准,并且该条例对成立所具备的资金还有较高要求。而受制于社区规模和公众的经济条件,社区中存有的一些体育爱好者集团,尽管它们作为社区体育治理主体之一,但也由于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只能以松散的形式存在。如张宏伟等[1]指出,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类组织,它们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高要求,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因而不具备法律合法性,但同时又因群众的体育需求而活跃于社区、乡村、城镇和街道当中。如果这类集群参与了社区体育治理工作,那么就属于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有学者在研究我国基层社会自治单元设置时曾提出紧密利益共同体自治的理论构想,并指出,紧密利益共同体是存在于基层社区中一种合理的治理单元,而这种利益共同体是居民为实现紧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小团体,其规范水平和制度水平由自治组织和团体成员决定,其存在的唯一关键因素是成员间一致且紧密的利益[2]。这些群体以成员一致的紧密利益为存在基础,但与正式组织的治理主体相比,它不具备正式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合法的治理身份。胡科等[3]从社区体育发展动态的视角出发指出,社区成员将超越传统的地缘关系,与社区以外的成员基于体育服务的供给而结成新型的“趣缘”关系,并且围绕他们形成了大量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的健身组织,这些组织具有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显著特征。江岚[4]从城市社区体育自治视角出发,以国内7 个大城市和若干中小城市的社区居民和社区管理者为调研对象指出,我国社区体育自治权正在逐步由行政化向社会自治转变,有些地方在重构城市基层体育组织与社区体育自治组织关系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由原来的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垂直式行政隶属关系,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体育自治组织横向式合作互助关系转变,这些社区体育自治组织中就涵盖了非组织性的体育治理主体。王晓[5]在研究社区体育非盈利组织发展现状中发现,有一部分组织的活动仅在组织内成员时间闲暇的周末展开,其他时间并未有任何运转状态,即当组织成员为了实现一致利益开展活动,而通过组织化活动实现了其体育参与的利益后,这些群体便回归“虚拟”状态,如QQ体育群组织主要是利用周末和其他业余时间组织开展活动,其他时间处于松散状态。这类因体育参与利益为目标而组织起来,待活动目标达成后随即进入松散状态的群体,便是社区体育治理中的非组织性治理主体。

经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区体育治理中确有一部分非组织性主体,这类主体并非居民个人,而是基于某种共同的体育利益而聚集,但囿于参与人员数量、资金、共同利益的特点等因素无法或不愿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从而游走于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以外,也因此无法获取合法的组织身份。但是,这些主体通过对非组织性力量的整合并嵌入社区体育治理,是对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有效补充,在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难以企及的地方起着关键作用。

1.2 理论探讨: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名称选择

通过对这些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分析,结合前文对相关学者在这一领域中的相关研究,本文拟称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为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而非如其他学者一样命名为草根体育组织、紧密利益共同体,原因在于上述研究并未突出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最主要的属性,即社会身份的合法性不足与内部结构的秩序性缺失,也就是该类体育治理主体缺乏组织性。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提及的缺乏组织性并非在实现体育利益的过程中没有组织者,而是指体育利益获取过程中该体育共同体不具备组织属性,既没有稳定的、健全的机构设置,也没有成文的、系统的制度规范和行动策略。

与社会上其他利益群体一样,共同的体育利益同样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生发的内在逻辑缘由,同时还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唤起成员群体认同感的动力源。作为一个缺乏组织属性的体育治理主体,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行动逻辑通常表现为以私人化身份参与社区体育治理。它们以利益聚合行为为基础而产生的共同体育利益是不稳固、不持久的,而是以一种基于特定体育利益和具体体育活动而形成,当体育活动结束或者利益实现后随即解散,原有成员则会在下一次体育参与需求驱动下与其他居民个体或者治理主体组建为新的体育共同体,开展一次新的体育活动以满足其利益诉求,这就导致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无法形成稳定持久的社区体育治理目标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集体行动逻辑和动力机制。就其发起组建逻辑来说,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由于无法满足在政府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条件,或者自身和内部成员不愿进行登记注册,故其在组织社会地位上不具备正式性,再加上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会随机出现在某一治理主体内,其成员有可能来自于相同的治理主体内,也有可能来自于多个治理主体,有的居住在相同社区内,也有居住在多个社区的。可以说,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发起与组建过程,带有显著的无序化特点,它不像正式体育组织一样具有完善系统的科层化体系。并且由于社区体育治理存在地域性特征,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的主体通常来源于社区内部或者周围,那种可以突破地缘限制、覆盖全国范围的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十分罕见,因此,社区体育治理中的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治理范式通常不具备全国性。就其权力塑造逻辑来说,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成员是经常变化的,从而导致其无法产生足够长期稳定的领导核心以及足够的群体认同感。与此同时,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作为社区体育治理主体,其与基层政府及派出机构的关系比较疏远,它的存在既无关于基层政府的政绩需求,也非政府体育治理向基层延伸的行政抓手,因此,不具备显著的体育行政功能。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无需介入到政府体育行政过程,尽管它们会关注社区体育治理的发展,但它们与体育行政权力之间没有天然的关联,因此,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不存在统一的权力核心和对应的行政级别。就其合法性获取逻辑来说,社区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协会等体育治理主体的合法性由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以及认知合法性构成,此类社区体育治理主体需要得到社区体育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所营造环境的接纳与认可,从而获取合法性。这些合法性由认同其具备社区治理主体的身份与地位、认可其行为策略和产生的作用等[6]构成。作为体育治理主体,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在社区体育治理中获取合法性时也需要获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认同,这种认同的最低限度为在社区居民中建立其社区体育治理价值与作用的认可度和信任感,而最优局面则是其非组织性社区体育治理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得到基层政府部门的认可。

经由前文分析,可把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定义为:在社区体育治理中,居民、公众等社区体育利益个体以其共同的体育利益进行聚合,但不具备稳定持久的领导核心,未形成正式的社会身份、高度的群体认同以及稳定的组织形态,其体育治理主体的合法性获取是建立在社区体育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信任程度上。行文至此,可从组织化水平视角把社区体育治理主体做出如下划分(见图1)。

图1 社区体育治理主体分类Figure1 Classification of Community Sports Governance Subjects

2 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子单元

从系统论视角来看,世界是一个系统,或者是几个系统的构成,强调要素之间存在互补性,认为系统往往是连接和嵌套的,大量的子单元本就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7]。从前文对组成要素的分析,可把由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系统划分为3个环节:体育利益消费产生、集体行动以及体育利益提供。其中,体育利益消费产生,是一个由体育利益诉求与体育消费组成的演化系统;集体行动,是连接社区居民体育利益需求和基层政府等体育治理主体利益提供的纽带;体育利益提供,代表的则是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按照居民的要求或期望,输出体育利益、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属于一种生成系统。由此,可以把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划分为以下3个子单元。

2.1 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的运作

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内部系统,从其本质来看是一个典型的利益演化系统,是个体体育利益从实然向应然转变的过程。通常来说,此系统有着如下运作逻辑:个体以其体育利益a通过聚合行为产生了共同的体育利益A,在A的驱使下,各个体通过组织性行为组建成为松散的体育共同体,也就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该共同体从居民体育利益诉求出发,制定一系列行动计划,形成动力机制,经由中介的集体行动对外输入支持与要求,最后实现共同体育利益B;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在B 的前提下,根据个体在集体行动中所付出的努力,制定合理分配规则,在内部进行体育利益分配,从而产生个体应然的体育利益b;b 和a 的差距组成了个体是否还会继续参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道德理由。福州仓山“NTD 激情广场”广场舞自组织[8],其产生就是如此,个体对广场舞的兴趣即为a,随后组织行为和规范的形成即为A,在A 的推动下形成一系列广场舞行动方案并组织开展大量赛事活动,进而对辖区内文化局、体育局、社区居委会输入请求与支持,在当地成为影响力最大、活动最广泛的广场舞组织即为B,不要求参与者缴纳会费、完全对外开放等则为b。不难理解,个体的体育利益a 是内部系统运作的逻辑起点,而b则是这一系统的落脚点。

在内部系统里,a 是个体最初始的体育利益,是个体加入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基本动力与道德理由,而b 则是个体通过集体行动和在规则安排下得到的实际收益。由于不同的个体在集体行动中有着不相同的贡献,再加上B和A的差别,这决定了a与b不必然等同,它们之间的差距也就组成了个体是否还会继续参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道德理由。与此同时,A 是a经过利益聚合产生的原始共同体育利益诉求,属于应然的共同体育利益,而B 则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在集体行动之后实现的最终体育利益,是实然上的共同体育利益,是获得b 的前提,二者是不必然等同的,可以说大部分都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别,对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体育治理的积极性有着显著影响。假如B 远小于A,就会使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产生信任危机,会使其本就较低的群体认同感变得更为脆弱,这会消解个体参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道德理由,最坏的局面便是解体;假如B 高于A,则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集体认同度会得到提升,并有很大可能成为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见图2)。

图2 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运作示意图Figure2 Schematic Diagram of Internal System Operation of Non Organizational Sports Community

2.2 中介系统的运作

中介系统主要由集体行动与联络机制两个因素构成,它在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起到桥梁和衔接作用,该系统实际上是一种工具或方法。作为工具,集体行动可以使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对外部主体的决策施加影响或参与到社区体育治理中,从而最大化其体育利益。在集体行动理论中,群体效能和情感是影响行动效果的主要因素,而集体行动的重要前提是群体建立的认同,这种认同会对个体选择产生影响,而群体偏见则会对集体行动的实际效果产生较大影响[9],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集体行动也有着同样的逻辑。尽管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有着弱组织性、策略和机制不稳定性等诸多问题,但其进行集体行动时也需要内部建立群体认同,个体在体育参与中的偏好、理念等都是提高该共同体凝聚力的情感基石,对集体行动的效果有着重要影响。而其集体行动的制度性外显就是构建起有效的联络机制。中介系统的价值在于串联起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从而建立了包括“输入、输出、转化、反馈”几个运作环节在内的利益系统,形成了体育利益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的联络途径,打通了体育利益要求与分配之间的壁垒,促进了不同体育治理主体间的体育利益交换,从而实现了社区体育治理效果的优化。以前文提及的福州仓山“NTD 激情广场”广场舞自组织为例,其集体行动既包括了经常组织的广场舞活动意外,还包括发展10余年形成的组织文化、群体认同等,据此与所属辖区内文化局、体育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建立了密切联系,由此形成了在广场舞组织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运作系统。

2.3 非组织性共同体运作的外部环境

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作的外部环境囊括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多种要素。其中,作为结构性要素的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扮演了制定社区体育利益的分配规则、主导社区体育治理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治理结构、为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提供体育利益诉求的角色,而居委会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则扮演着执行具体措施的角色。在有别于西方结构(国家-公民社会)的中国特色结构(党和政府-人民)中,政治生活发展动力的主要提供者为党和政府[10],其主导着政治生活和政策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全方位治理,体育领域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政府对社区体育治理结构与模式的态度,对为社区进行体育利益提供的数量、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换言之,政府是影响我国社区体育治理主体为社区进行体育利益提供的主导者,特别是基层政府承担了社区体育治理的具体开展,它依靠公权力采取的措施代表了国家意志,带有明显的国家性与公共性。不难理解,在社区体育治理中,政府制定了体育利益分配规则,为各治理主体的发展和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方向性指引,它以体育利益提供者的身份影响社区体育治理中的利益构成,从外部环境的层面上对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运作带来直接或间接影响。此外,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是社区体育治理的具体实施者,是社区体育治理中最主要的几个主体。它们根据党和政府的要求,立足于社区实际,探索社区体育治理的结构与机制、组织化发展目标和社区体育利益分配模式的构建等,以此从外部环境层面对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运作施加影响。尽管它们在现实中还有自我发展与演变的情形,但这种发展演变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影响下进行。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该外部环境的构建仍然是基层政府意志社会化产生的结果。

由此可见,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作为内部系统层面的主体,在整个社区体育治理中属于体育诉求的提出者和体育利益的消费者,它根据共同体的体育利益诉求产生体育利益消费需求。而基层政府、居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则是外部环境层面的体育利益提供者。一种情况是,它们积极主动地为社区体育治理提供利益;另一种情况则是,根据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体育利益消费需求提供利益。而实现这种消费行为和提供行为发生的则是具备纽带作用的中介系统。

3 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利益消费与其他治理主体利益提供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整个社区体育治理中,体育利益提供和消费有如下2 类关系。(1)在利益消费推动下产生利益提供,即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按照其体育利益诉求产生需求,通过中介系统内的集体行动与联络机制,对外部环境输入“支持”及“要求,外部环境中的基层政府根据支持与要求展开利益的转化,进而为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提供利益。(2)利益提供反向影响消费,即外部环境的多种治理主体对社区体育进行利益提供,居民或者其他的体育治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积聚成为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以集体行动、联络机制等为构成的中介系统对分配规则施加影响。

3.1 体育利益消费推动产生体育利益提供

在体育利益消费推动产生体育利益提供的社区体育治理过程中,作为社区中的体育利益个体,居民是“支持”和“要求”的提供方和体育利益的消费方。此类“支持”与“要求”便是社区体育治理中的个体体育利益,通过聚合行为产生共同体育利益,进而塑造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并集中向外部环境表达其利益消费需求。即从应然层面的个体体育利益a 出发,整合成共同利益A 之后产生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该共同体再根据a凝结为统一的体育利益消费需求,即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支持”与“要求”。此时,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是居民对外部环境中的治理主体表达体育利益诉求、寻求体育利益提供的依托,是居民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的载体。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以集体行动的形式对外部环境提出“要求”,以及对外部环境中那些对实现自身利益有利的影响因素进行“支持”。这一过程内,集体行动是联络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和外部环境的窗口,发挥着纽带和中介作用。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在进行集体行动时通常会以原有的联络机制,尝试与外部环境形成正式的、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目的在于更好地获取利益。作为组成中介系统的2 个部分,集体行动和联络机制即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对外部环境治理主体输入“支持”与“要求”的手段,从而获取外部环境提供的体育利益。而外部环境中的社区体育治理主体,特别是政府,会根据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支持与要求展开诉求转化,以政策制定等措施,调整社区体育利益分配模式及治理结构,改进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所处的大环境。此外,基层政府基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提出的诉求,进行资金扶持、合法性赋予等客观支持,结合其利益诉求,基层政府将其“支持”与“要求”的利益输入转化成利益输出,最终便是对内部系统输出了共同体育利益B,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再按照规则,向个体分配个体体育利益b。最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对A和B 进行综合对比,个体对a 和b 进行综合对比,基于对比结果提供反馈信息,进而对策略展开调整,判断是否要继续输出新的“支持”与“要求”。至此,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运作即已完成(见图3)。

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运作逻辑起点是居民个体的体育利益诉求,它既推动了系统的整体运作,又催生了系统中的体育利益消费需求。而根据居民个体体育利益产生的共同体育利益,则是建构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情感基础,同时还是社区体育利益系统中体育利益消费需求的内容。根据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外部环境中的基层政府、居委会、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对向社区提供何种利益、多少利益做出决定。对于这些外部环境中的社区体育治理主体来说,这种决定属于被动的利益提供,不管非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需求合法与否,在从产生利益消费需求到实现利益提供的时间段内,都有可能在社区内引发利益冲突,从而弱化体育治理效果。总的来说,在体育利益消费催生体育利益提供的系统运作过程中,其核心在于出现新的体育利益诉求和引发新的体育利益提供,与社区体育治理相比,该系统运作的关键点是生产新的体育利益。

图3 体育利益消费引发利益提供的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作示意图Figure3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Non Organi‐zational Sports Community that Benefits from Sports Interest Con‐sumption

3.2 体育利益提供反向影响体育利益消费

在利益提供反向影响体育利益消费下的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环境中的基层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供给公共体育产品等措施,对社区体育提供利益。当这一行为出现时,社区中的体育协会、俱乐部等组织性治理主体以集体行动为策略,依托正式组织的身份向基层政府、居委会等表达诉求,以此影响分配规则。而作为利益个体的社区居民,如果缺少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表达其诉求,他们通常会围绕其共同体育利益来建构一个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以最大化其自身利益。这一共同体在共同体育利益的动力作用下,通过中介系统内的集体行动和联络机制向外部环境中的基层政府、居委会、业委会等表达利益消费需求,输出“支持”与“要求”,以此对社区体育协会、俱乐部等组织性体育治理主体的利益提供行为施加影响,并致力于制定有利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利益实现的分配规则。此时,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就宣告结束。

经由上文分析可见,外部环境中的基层政府、居委会等的利益提供和分配,是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作的逻辑起点,社区中的体育治理主体根据其提供的利益选择参与治理的具体方式,而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则产生于利益提供和分配的过程中,并借助集体行动影响提供者和分配者的决策,以最大化体育共同体的利益。有别于其他系统中利益消费催生利益提供的被动利益提供行为,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行时,利益提供行为是主动进行的,相反,利益消费行为却显得比较被动。该利益系统的核心并非新利益提供的形成与产生,而是新分配规则的敲定,在利益分配规则重新调整的基础上,塑造新的分配秩序,推动外部环境为社区体育提供的利益走向有利于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

4 结 论

通过梳理社区体育治理中非组织性共同体存在的理论基础与运作逻辑,本文初步得出以下3点结论。

(1)尽管共同的体育利益是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生发的逻辑基础,但居民个体更关注其自身体育利益的实现情况。在致力于社区体育治理成效的进程中,存在2 组利益比较对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生发的合理性和个体对其认同起着直接决定作用,即应然层面的共同体育利益(A)与实然层面的共同体育利益(B)的比较,应然层面的居民个体体育利益(a)与实然层面的居民个体体育利益(b)的比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区居民个体,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的成员很大程度上在意的是b 的数量与质量,最终目的是最大化其实然体育利益。

(2)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体育治理,属于利益提供与消费系统,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内部系统以其特有属性彼此影响,建立一个流畅的利益链,而对该系统的深入探索旨在揭示其利益演变规律,从而将其纳入社区体育治理结构内,提升其嵌入社区体育治理的水平。

(3)社区体育治理中的非组织性体育共同体运行逻辑包括2 种:体育利益消费引发体育利益提供下的系统;体育利益提供反向影响体育利益消费下的系统。第1种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居民个体的体育利益诉求基础之上,其实质是生产新的利益;第2种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外部环境的利益提供和分配上,其实质是制定新的分配规则。但是,在该系统中,初始动力角色无论是由体育利益消费扮演,还是由体育利益提供扮演,都无法避免利益异化的局面。这需要在社区体育治理中精准把握体育利益提供和体育利益消费的产生方式与来源,尽早发现利益异化的情况,切断相对应的利益链,避免利益异化行为带来的社区体育治理成效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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