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萨利克法典》探观法国中世纪女性 权利地位状况

2020-09-12蒋已丹

西部学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中世纪女性法国

摘要:《萨利克法典》在行文上更加倾向于当时统治阶级上层,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父系氏男权利益,但其中在家庭遗产继承、婚姻生活、人身权利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地给予了女性相应的权利,这反映了法兰克王国在从传统氏族社会向封建国家转化的过程中在高声宣扬父系氏家庭准则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母权制社会妇女地位高的传统。只是在此过程中,《法典》本身作为一种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受封建王权势力强弱的影响,在释义解读过程中难免被注入政治色彩,相应地,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也面临着服从政治情势的困境。

关键词:《萨利克法典》;中世纪;法国;女性;权利地位

中图分类号:K56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4-0129-03

《萨利克法典》作为法兰克王国(后一分为三,是现代法国、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雏形)早期的成文法汇编,在后世不断地整理补充过程中愈益完善,除却《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不可估量的法律价值之外,更因其在后期所被赋予的典型的政治色彩而变得更为引人注目,甚而争议不断。有关《萨利克法典》的诸多探讨,学界一直以来也是著述不断。纵观其述,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典》本身的法律属性出发,多采用对比来双向叙述彼此在法律成文背景、法典结构以及深远影响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对《萨利克法典》特定的法文化价值有所评析,引发读者思考;①二是从《法典》具体成文入手,来论述早期日耳曼人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更好梳理和透观早期法兰克人社会生活的图景;②三是聚焦《法典》中有关女性土地继承的“份地”条文规定,从法律层面以及性别史研究角度,多方位全新审视《萨利克法典》从蛮族民法演变为王国基本法的具体过程,并对其中“女性无权继承王位”的合理性作了耳目一新的探讨。③以上三个方面,是目前学界针对《萨利克法典》所作的研究。然而,笔者发现,从《法典》出发系统探讨法国中世纪女性权利地位的相关研究尚不甚多,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恰好能合理综合以上前人对于

《萨利克法典》的诸多评述,因此对于补充发展学界关于

《萨利克法典》的研究具有一定价值。

一、《萨利克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481年,克洛维继位部落酋长,通过全力扩张最终击败了匈奴人、阿瓦尔人和日耳曼部落等法兰克其他势力,并于486年在著名的苏瓦松战役中大败西罗马帝国在北部高卢的最后统治者西格里乌斯,最终建立了法兰克王国。法兰克人的国家是在征服罗马领土的基础上形成的,大约在克洛维时代就基本完成了由氏族向国家转化的过程。针对当时王国所辖各部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各行其是,被征服地区的人们乃至教会更加倾向于实行罗马法相关规定,而这对于统一王权的加强是极为不利的;加之之前部落氏族所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在王国治理过程中暴露出致命缺陷,因此为摆脱罗马法以及原有的习惯法对法兰克王国统治的阻碍,6世纪初,克洛维便诏命四位法兰克部落的贤人伊索加斯、阿罗加斯、撒利加斯和伊多加斯对萨利克法兰克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进行汇编整理,并在莱茵河东岸拉特海姆等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最终颁布了《萨利克法典》。由于《萨利克法典》制定于法兰克王国从氏族制向国家急剧转化的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保留了许多萨利克法兰克人在氏族阶段所遗留下来的某些古老习惯。因此,这部《法典》对于我们研究法兰克人的氏族公社后期生活状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法兰克王国从氏族部落向封建国家的转化保留了重要史料。后来随着法国封建王权的不断发展,

《法典》的地位也逐渐从最初的蛮族民法一跃成为神圣的王国基本法,这个中曲折吸引着我们对此展开探讨,其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中世纪法国女性的权利地位状况问题,无论在当时还是现今,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所在。

二、法国中世纪女性权利地位状况

法国中世纪的女性权利地位受当时整个中世纪西欧女性社会地位状况的影响。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文化占据社会主流地位,主宰着整个社会阶层尤其是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基督教文化所宣扬的“男尊女卑”两性观以及禁欲主义思想,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中世纪西欧女性的权利地位是相当有限的。结合由上层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典》来看,这种女性在社会各领域的权利受限性乃至完全禁止将会表现得更为具体和明显,但更需注意到的是,《萨利克法典》在不断经历命运浮沉的过程中逐渐被政治化,提醒我们更要客观考察法典条文中对于女性权利的规定,从而审慎探析当时法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免失于偏颇。以下主要以14世纪为界,分别讨论中世纪前期和后期《萨利克法典》在法国历史上的地位及对女性权利所作的界定,相对分析法国中世纪女性权利地位的发展状况。

(一)中世纪前期

1.从《萨利克法典》看女性的经济与日常生活

(1)土地继承权法兰克王国从最初的氏族公社体制向封建国家转化

过程中,土地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总体而言是逐步从土地公有过渡到私有的模式。当时法兰克王国主要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是马尔克公地、大土地占有制和农奴份地。根据当时的日耳曼法“属人性”原则,《萨利克法典》对这些土地在继承方式上有过明確的规定,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是最具争议的便是第59章第6款中所规定的女性不得继承萨利克土地,而只能由男性继承。关于“萨利克土地”内涵的争论,随着法国十四世纪以来封建王权的强化愈益甚嚣尘上,而英法百年战争的爆发更是催化了当时有些人对于《萨利克法典》中“萨利克土地”④过于政治化的解读。但实际上,在此之前,有关女性不能继承萨利克土地的规定并没有引起人们过多的讨论,甚至更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典》中所规定的对于拥有完全地产所有权的土地在继承方式上遵循子女、父母、母亲的姊妹、父亲的姊妹、父亲方面的其他亲属的顺位继承原则,从这一原则,尤能清晰窥见女性在土地继承权方面确实存在过某些优先权。而至于“萨利克土地”究竟指代何种土地,学界至今并无定论。

(2)日常生活中对女性权利的有限保护

《法典》中诸多条文都对女性在婚姻家庭、身体发肤等方面作了带有一定保护色彩的规定,如第44章中规定寡妇可以再嫁,但是此之前要经过复杂严格的司法审议程序,规定,娶寡妇前,县长或区长要举行司法会议,并应随身携带盾牌出席,同时3人提起3件诉讼,想娶寡妇的人还得准备三个等量的索里第和一个第纳尔,如此之后才可迎娶寡妇。另外,当时社会强调女性的生育能力,因此对于殴打妇女致不孕者、殴打孕妇者、致使临产妇女流产者都给予高低不等的赔偿,而其中杀死育龄妇女者与杀死不能生育者的赔偿力度则完全不同,后者只需前者的三分之一即可,等等。这一系列规定表明中世纪法兰克女性在婚姻自由甚至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既使在某种程度上法典曾给予女性相关权利保护,但这种有限保护中所存在的不可忽视的落差仍可帮助我们窥见中世纪时期法兰克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的局促。

2.对《萨利克法典》的社会规范功能的强调在中世纪前期的数百年中,《萨利克法典》从制定

到得以实施,均是以维持社会治安,巩固法兰克王国统治地位为本位,它更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规范功能。在当时的历史学家记述中,从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到公元8世纪一位佚名作者所著《法兰克诸王本纪》,对《萨利克法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但其中错误频出。从9到11世纪,学界对于《萨利克法典》的

研究进入相对沉寂的阶段,直到12世纪以后,以多明我会修士为代表,才又在其著作中描述了有关《法典》的内容。但总的来看,根据这一时期史学家对《萨利克法典》的关注程度,不难看出《法典》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社会地位,自然也并未应用于任何政治目的。《法典》此时的历史地位更多地是着眼于社会规范功能,因此其在某些条文的制定上相对客观,之后随着法国封建王权势力的逐渐强盛,《法典》政治色彩的加重也就必然导致条文中某些客观存在的规定被注入政治解读,在这种政治解读之下,尤以有关“份地”条文为矛头的女性继承权问题被推上了历史的风口浪尖。

(二)中世纪后期

1.《萨利克法典》登顶神坛的政治考量

从11世纪的诺曼底王朝到12世纪的金雀花王朝,这些发端于法国的公国尽管相继在英国建立独立王朝,但始终与法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利益牵扯既有领土上的争端,又有经济上的牵扯,但最终关于王位继承的冲突直接引发了两国延续百年的互相争战。当时,为了维护瓦卢瓦家族腓力六世的合法继承性,《萨利克法典》应运而出,而这要取决于《法典》所包含的某些特殊内容,尤其是关于“自由份地”一章的规定,“萨利克的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于妇女,而应把全部土地传给男性,就是弟兄”。⑤就是这样一条规定,从约翰二世时期

(1350—1364)一直到15、16世纪,“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的应然性不断在各位政客及学者的言论及作品中被连续延伸及确定,《萨利克法典》也在此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更多的神圣性和重要性,并最终成为了王国的基本法。

2.王国继承法神衣之下的女性政治权利诉求从约翰二世时期的维奈首次利用《萨利克法典》中

关于“自由份地”的条文来驳斥爱德华三世和纳瓦尔的查理欲通过其母系关系争夺法国王位开始,此后不乏有学者及政客对此进行大肆渲染。其中查理六世时期的人文主义者蒙特利更是鬼使神差般地将《法典》中有如“习俗”“土地”等词进行了人为篡改,即:将“习俗”改为“宪法”,“土地”改为“王国”,从而使得《萨利克法典》中关于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的份地问题转变为了事关王国的继承问题。凡此种种,在《萨利克法典》逐渐被尊为王国基本法的过程中,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甚而反对女性涉足政治领域的声音逐渐高涨,女性寻求政治权力的诉求被一再否决,这种贬斥女性的言论行径披着法律为打造的合法外衣进一步强化起来,并影响深远。直至随着法国封建王权势力的衰落,《萨利克法典》也逐渐失去了依托日益式微之后,这种境况才得以缓解,但要真正实现女性政治权利呼声仍然任重而道远。

结语

《萨利克法典》本身作为一部法律文献,是我们研究中世纪西欧法制文化特征及早期日耳曼人历史文化的重要史料。从法典中,我们可以明晰地看到,尽管受到中世纪基督教和教会文化的影响,《萨利克法典》在行文上更加倾向于当时统治阶级上层,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父系氏男权利益,但其中在家庭遗产继承、婚姻生活、人身权利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地给予了女性相应的权利,这反映了法兰克王国在从传统氏族社会向封建国家转化的过程

中在高声宣扬父系氏家庭准则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母权制社会妇女地位高的传统。只是在此过程中,

《法典》本身作为一种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受封建王权势力强弱的影响,《法典》在释义解读过程中难免被注入政治色彩,相应地,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也面临着服从政治情势的困境。总而言之,透过《萨利克法典》来审视法国中世纪时期女性权利地位的发展状况,无论从视角还是具体结论来说,都多有裨益。

注释:

①王霄燕,武蕾.法文化视野下《萨利克法典》与《北魏律》之比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5期,38-44页;杜文忠.《萨利克法典》的法文化价值分析——兼与先秦法典比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3期,18-21页;陈文海.《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与演化[J].历史研究,1998年06期,61-80页。

②闫文辉.从《萨利克法典》看法兰克人的社会生活[J].法制与社会,2008年34期,238页;陆超琦.对日耳曼法中女性土地继承权的探究——以《萨利克法典》为例[J].法制博览,2018年24期,143-144页;丰惠茹.日耳曼人土地制度的变化——以《日耳曼尼亚志》《萨利克法典》《庄园敕令》为视角[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年02期,12-13页。

③可参见汤晓燕.《萨利克法典》“神化”与十六七世纪法国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J].世界历史,2017年04期,60-74页。

④可参考汤晓燕..《萨利克法典》“神话”与十六七世纪法国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J].世界历史,2017年04期,62页.;陈文海.《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与演化[J].历史研究,1998年06期,69—73页;陆超琦.对日耳曼法中女性土地继承权的探究——以《萨利克法典》为例[J].法制博览,2018年24期,143页.这些文章中对“萨利克土地”内涵及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详实的探讨。

⑤陈文海.《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与演化[J].

历史研究,1998年06期,64页。

参考文献:

[1]陈文海《.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与演化[J].历史研究,1998(6).

[2]汤晓燕.《萨利克法典》“神化”与十六七世纪法国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J].世界歷史,2017(4).

[3]汪丽红.《萨利克法典》与法兰克早期社会[J].历史教学问题,2010(5).

[4]徐海燕.中世纪时期西欧女性的社会地位浅析[J].学理论,2012(35).

[5]谢经虎.中世纪西欧妇女的法律权利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06.

[6]王亚平.西欧中世纪法律中的基督教因素[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7]陆超琦.对日耳曼法中女性土地继承权的探究——以《萨利克法典》为例[J].法制博览,2018(24).

[8]喻世红,郭琛等.萨利克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吕一民.法国通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蒋已丹(1994—),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单位为鲁东大学,研究方向为世界近现代史。

(责任编辑:御夫)

猜你喜欢

中世纪女性法国
中世纪欧洲艺术
法国(三)
法国(一)
征战在中世纪的骑士
中世纪晚期英国文学中的农民写作
法国MONTAGUT教你如何穿成法国型男
论女性的可持续发展
从服装史的角度研究《唐顿庄园》中的女性服饰
法国浪漫之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