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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20-09-10韩军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制度完善

韩军

摘要:当前机动车和私家车不断普及,使得商业车险成为百姓高度关注的险种。现行车险制度在宣传、费率调整、理赔服务、条款设计等方面仍然存在各类问题,因此,制定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完善

一、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足

在车险条款的宣传方面还不完善,公众对于车险知识的认识有待提升。一方面在统一化宣传方面平台缺乏,不同保险公司各自为战,行业凝聚力不高,对于车险宣传重点主要表现在费率优惠这一层面上,对于基础知识以及理性消费相关内容宣传不到位。在宣传方法方面,未能从公众认知水平角度出发,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对较多,活力缺乏,公众难以对车险知识细节掌握清楚。

(二)费率影响单一

商业车险相关产品当中对于费率产生影响的因素相对单一,难以高效和被保人出险情况、风险程度以及违章记录等相互结合。车险条款在设计过程主要是以车辆作为主要因素考虑,对于其他风险因素的考虑略有不足。同时,保险费率的浮动方式较为单一,难以差异化明确“优奖恶惩”,未能利用费率杠杆,将驾驶人员违章情况以及实际的赔付金额综合考虑其中,利用保险费率提醒人员谨慎驾驶,将保险社会管理这一功能发挥出来。此外,不同保险产品在責任的保障与免除和现行的条款大致相同,不利于对公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的保障[1]。

(三)条款晦涩,理赔服务不完善

当前对于商业车险,大部分消费者认为“理赔困难”,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服务方面不到位,商业车险理赔过程手续繁杂,同时赔付周期较长,导致理赔效率相对较低。当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使得被保险人需要等待时间过长。同时,在索赔资料方面的要求相对繁琐。第二,理赔过程透明度不高,由于保险合同当中估损机制健全程度不足,特别是对于车辆维修、医疗费用以及施救费用方面,赔款计算的权威方法缺乏,保险公司、被保人二者采取核定方式以及最终价格不一致,导致消费者难以认同理赔价格,增加理赔纠纷发生率。第三,司法诉讼这一导向之下,增加了消费者对车险理赔的不满情绪。法院在裁定保险理赔类纠纷案件时,通常会将保险公司责任加重,而保险公司实际理赔比诉讼结果低,造成消费者产生不满情绪。

(四)条款设计问题

当前商业车险在条款方面还存在内容设计问题,部分内容和现行法规存在冲突,部分内容存在不严谨之处,如:概念界定、索赔资料相关规定以及内容表述等,容易导致理赔纠纷。此外,还存在条款公平性不足的问题,对投保人权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完善策略

(一)强化条款宣传

为确保公众对车险相关条款有明确认知,需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需要规范车险当中条款所述合同文本。通过宣传,促使保险产品更加通俗化,进而提升保险的消费者对于相关条款深入理解与认知。具体来讲,可通过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方面,可结合车险条款,配套制定宣传板,将其在保险公司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实现宣传。还可制定宣传册,若客户采取投保行为时,可与保单共同向客户交付,对晦涩条款详细说明,在宣传册内使用案例或者图画等方式解释条款。另一方面,可有保险协会组织各公司共同宣传,为公众普及车险法律知识,使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有奖问答活动,对车险条款展开通俗化介绍。借助新闻媒体等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升车险条款在公众心中的认知程度[2]。

(二)加速商业车险创新

车险产品的多样化需要市场化环境作为基础,若产品当中条款费率没有显著差异,那么市场化环境下,就会加速价格竞争问题出现,对保险行业良性发展十分不利。故此,需要加大力度推动商业车险相关产品的创新。具体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加大力度改革市场,理清产品发展方向,将车险费率构成要素加以细化,分别从人、责、车、地等角度综合分析,对各类影响要素占据风险权重科学设置,逐渐细化保险费率变化幅度,合理设定档次,体现出费率浮动过程的差异化特点。其次,从实际出发,将车险产品市场成熟度考虑其中,保证产品创新计划明确、步骤合理,先行试点,之后稳步推进。最后,针对创新产品制定完善保护机制,创新过程秉承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确保产品保护措施有效、合理,通过创新促使公司获利,加速车险产品良性竞争,为产品创新提供活力。

(三)强化管理,优化服务

(1)销售和承保环节。在车险销售与承保等环节管理,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督促保险公司严格履行自身责任与义务,在投保单当中设置提示信息,销售过程提醒消费者,可利用自助查询的方式获取理赔信息,必须投保人亲自签字。在保单之上还需将销售人员义务与责任加以明确,规范销售行为,防止此过程存在代签问题。在保险的信息录入环节,通过电话回访方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强化销售人员培训与管理,防止在承保环节存在漏洞。

(2)理赔服务环节。在理赔服务方面,需要保险公司一改往日理赔观念,优化服务,制定统一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理赔价格公开、透明、一致。由保险公司完善定损机制,积极与车管部、事故处理部门之间展开合作,及时了解车辆事故赔偿标准,确保保险金额以及赔偿标准更加合理,保证赔付过程精准性。

(四)完善车险条款

鉴于商业车险相关条款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对其不公平以及不严谨条款逐渐完善与修改,保证修改之后和《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以及《交通安全法》内容相符。在条款当中,突出显示限制类内容,保证投保人明确自身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我国保险法当中明确规定:“当被保人由于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难以行使赔偿权利,此时保险人可提出要求,返还对应保险金额”。该内容当中存在限制责任,需要在条款当中明确显示。还需将消费者选择权利重点突出,明确规定保单中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设置消费者选项,对于不同选项选取不同保费计算方式以及理赔方式,体现出商业车险的针对性,保证和消费者需求高度契合。强化法院、司法机关以及公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保险产品内免责部分和司法实践相关操作有效协调,控制理赔纠纷案件发生率[3]。

参考文献:

[1]朱文龙.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主险保障水平现状及原因分析[D].保定:河北大学,2019.

[2]刘妍麟.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8.

[3]王国成.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周期测算与影响因素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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