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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020-08-25李世玉

各界·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依法行政

李世玉

摘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了广泛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下对于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7年公布至今已十余载,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完备之处,探索与总结在这段时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促进制度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依法行政;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

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制定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对于促进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保障“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坚持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但我们还应当认识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变化

社会是法律的母体,实践中面临公众参与主动性不断增强、公众需求难以被满足的现状,新条例在内容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真正做到高效便民,推动阳光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形式方面还增加了一个章节,新条例现有“总则”“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共六个章节56条,在体系上更加完善,也反映出我国立法技術的进步。

笔者认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首先应当明晰“政府信息”的含义,其在学界尚存在不同的观点。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概念,与旧条例相比更加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内涵。新条例规定了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一举措有利于防止公民权利滥用。新条例还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的原则,改变了以往旧条例中的口号式原则。此外,新条例还有很多亮点,例如删除了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需要的理由,更是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二、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条例施行之初,经常会遇到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难题,可能受“官本位”思想、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部分政府官员,在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与工作人员意识里对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潜意识里仍然认为政府信息的享有是行政机关的特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公民的实际需求脱节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公民的实际需求脱节这种供需不匹配即所谓“需要的不公开、公开的不需要”的现象,如若公民认为政府公开的信息与自身利益无任何不利影响的话,可能会使得原本对政府信息关心度不高的公民进一步丧失了关注政府信息的兴趣。长此以往,可能会呈现一种权利意识淡薄、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的局面。即便政府公开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公民个人可能会受到之前形成的认识偏见对于政府信息不予理睬,进而可能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公民权利滥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滥用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就主要体现在公民知情权的滥用,表现为个别公民恶意以明显超出合理次数以及合理数量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四)政府对信息的选择性公开

在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政府可能不会公开相关信息。新条例已经对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无须公开做了初步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个体利益、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难题原因探析

(一)公民权利意识薄弱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环境、思想、文化素质等因素影响,一些公民在会选择尽量减少与政府产生争执,除涉及自身合法利益外,自然可能不会主动关注政府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而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天然地处于优势地位,也使得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难以跨越其内心的“逆差”来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新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在不断完备,行政机关需要依法有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要依靠相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来获得保障,所以从宏观层面纵观整个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当前对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仍处于一种尚不完备的状态。

(三)信息公开不及时,难以发挥预防性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开始以后,在特殊时期能否依法有序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疫情蔓延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例如在疫情之初,对于不明肺炎是否具有传染性、是否存在人传人的特性、疫情是否会大面积的爆发等这些与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政府没有做到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以致疫情蔓延,这与预警信息的延迟也不无关系。

四、破解信息公开难题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要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自觉接受监督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与职责,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强化政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加快建设阳光型政府,为公民提供更加多元的信息获取渠道。政府官员要加快转变工作理念,摒弃错误思想,以更加坦诚开放的态度面对社会公众,自觉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使信息公开工作向更加透明、高效、公信的方向转变。

(二)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理性行使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增强权利意识、理性行使权利,但知情权的行使仍需要公民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监督政府做好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现代社会衡量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熟与否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评价维度就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便程度。

(三)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不断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加快政务公开法的立法进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关于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者《行政程序法典》来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以细化与完善。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完善制度配套,健全工作流程。

五、结语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在特定的时间与特定的条件下,所代表的不仅是物质层面的信息资料,而是基于各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时期能够发挥“信号”作用的第一手资源,而这种资源的形成被天然享有管理职权、具有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掌握。对于被政府掌握的资源信息,其本身对于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可能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这些资源信息在特定时期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活模式的选择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也有利于减少“官”与“民”之间的沟通成本。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与高效便民也会使政府在公民心中更有公信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无论是对于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还是对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趋势[J].比较法研究,2017(02):1-9.

[2]马怀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1-16.

[3]郭超.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04):39-40+119.

[4]張旻.把制度配套作为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坚实保障[J].中国行政管理,2020(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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