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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怎么办

2020-08-17潘家永

中华家教 2020年4期
关键词:姓氏双胞胎姓名

潘家永

潘老师:

您好!我和王某共同养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经我们协商,哥哥随其父亲姓“王”,弟弟随我姓“温”。由于工作原因,我和王某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因此逐渐变淡。婚后第六年,两人协商离婚。由于我需要经常出差,离婚协议约定双胞胎均由王某抚养,我定期支付给抚养费。最近一次我去探望双胞胎儿子时,从孩子口中得知,王某已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了“王”姓。

前夫王某没有和我作任何商议,擅自就把孩子的姓给改了,这种做法让我不能接受。而且,我也不想因离婚而改变孩子的姓氏,因此就要求王某纠正其做法,可王某拒不纠正。我现在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双胞胎弟弟改回“温”姓。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温泉

温泉:

您好!首先,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于未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尚不能行使姓名权,所以现实生活中都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的姓名,并进行户籍登记。

其次,父母双方一旦对孩子的姓氏协商确定并经户籍登记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名改随己姓,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另一方既不同意给子女更改姓名,应说服一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再次,若需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必须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签名进行申请。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就你的情况而言,王某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如果并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这种更改是不算数的。从法律上讲,双胞胎弟弟还是姓“温”。當然,由于老师同学和有关邻居现在都喊双胞胎弟弟为“王某某”,你感觉不舒服,那么也只能跟王某协商,要求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调解解决,但一般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在户口簿上变更的,则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行为违法。根据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如果公安机关拒不予以恢复,你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做出的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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