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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路径探析

2020-08-06张洁

绿色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林业企业

摘要:指出了为缓解经济发展存在的矛盾,我国大力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企业角度出发,通过降成本的路径,可增加产品的优质供给。而降低成本,除紧紧管控生产成本外,政府如何简放政权、适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成为一个全新的挑战。基于福建省尤澳县的调研,考察了近年来林业行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优化与挑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林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04-0242-03

1 引言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其旨在中央下放行政权、加强监管职能、降低市场主体运行的行政成本;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继续下大力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如今,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以市场经济为主、以计划经济为辅的中国,在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如何把握好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以及政府的监督管理尺度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难题。在对比古今中外政府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后,可以肯定的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成本,刺激企业生产,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交易成本”是“一个经济体系的成本”,主要由搜寻成本、签约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构成。对于制度性交易成本,尚无官方的定义,国内学者纷纷对其进行阐述。周其仁认为体制确立、运行和改变所耗费的资源就是体制成本[1];董全瑞认为政治性交易成本、市场型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都可以称为制度性交易成本[2];程波辉认为制度性交易成本就是企业因使用各类公共制度而支付的成本[3];彭辉认为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企业遵循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需要付出的成本[4]。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则要求政府机构以及行政部门实现减税将费、简化行政手续办理、各级政府依法提供公共服务、服务项目规范化等改革制度。

木材加工企业及林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则是木材加工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实现持续经营,遵守各种林业、工商业部门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以及法律法规时所耗费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货币成本,也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人力成本。

由于本文要研究的是木材加工企业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所以运用单案例分析方法,针对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的木材加工企业经营者、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及林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式访谈,梳理了近年来木材加工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变化,探讨了木材加工企业及林业经营主体在现行制度、政策下,在经营过程中制度性交易成本存在的问题。

2 基于木材加工企业及林业经营主体论林业制度的优化

2.1 行政审批手续简化

林业相关部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下放,许多木材加工企业经营相关程序到当地(村、县、市)林业部门即可办理。开办木材加工企业,只需要一个营业执照即可开设工厂,相较于原来开设工厂所需要的证件,实现了“三证合一”,即用营业执照替代了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经营加工许可照,节省了市场经营主体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所耗费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审批程序。

2.2 减少“寻租”成本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体系着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过去由于政府角色的“错位”和行业过度追求私欲的满足,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现在,一方面,政府职能边界不断清晰,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由参与者变为引导者,优化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在反腐督察之风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从政人员愈加清廉,寻租行为鲜少发生,这也间接减少了企业为了对抗其他企业或想要利用政府官员职位便利争夺市场份额、排挤其他企业而产生的寻租成本。

2.3 税费降低

实现“营改增”以后,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2019年以来,减税降费力度更是深度释放,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如此改革,减少了税负,有利于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增强企业活力。据调查,木材加工企业每年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5],一般木材加工厂的税负(应交税金/销售收入)约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我国经过改革,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中条例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4 信息公开

曹德旺先生认为中国市场信息传递成本太高、信息堵塞导致企业经营难度大。在林业部门,近年来,信息流通效率逐渐增大,信息逐渐公开化,企业获得的资金扶持以及奖励、优惠逐渐增加,企业资金不断流人,企业经营成本间接降低,其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补贴政策、财政奖励、融资、政府技术指导等方面。据调研,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尤溪县永恒绿竹专业合作社在林业部门的支持下申请“国家示范合作社”称号,获审批后,获得国家补贴20万元,申请“省级示范合作社”获得20万元补贴,而且当地林业部门还定期下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合作社进行组织技术指导、普及技术标准,让合作社高效种植绿竹,获取更高的收益。

3 基于木材加工企业及林业经营主体论林业制度改进问题

3.1 部分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仍然过于繁杂

虽然提出“放、管、服”以后,多数审批手续得以简化,但是仍然存在部分领域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出现成本较高、难以实现的问题。例如,据调研,林业经营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程序繁杂。集体林权改革以后,林业经营主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需要12种申请材料,不仅对林业经营主体而言费时、费力,还需要其他人的参与配合,例如需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名单,因为当前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所以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获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才准许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明,这就需要村民代表大会名单留底作为证明。又如,林木的产权认定还需要隔壁林地的业主进行现场指认,而隔壁林地的业主有可能认为事不关己,配合意愿低,造成材料的缺失,因此无法办理不动产林权登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林权所有者保护权益的合法凭证理应发挥其最大效用,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办所需理材料却极大地提高了申请难度,林地承包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但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有小误差,则导致证明无法办理,这是令林业经营主体最为难的部分,复杂的材料收集程序也成为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3.2 审查证件多重办理

在工作流程中,林业相关部门出现了多重监管、监管过多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负担。林业部门为了防止乱砍盗伐现象的发生以及让运输的木材有证可查,在木材出山时需要办理码单,记录运输木材的数量以及材积,在木材出山时就必须办理码单,随木材运输携带。但是木材加工厂获取原材料时,又需要凭借码单和植物检疫证去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其中植物检疫由检质中心派工作人员到林场质检,林业经营主体需支付按30元/亩的价格支付给工作人员,并提供餐费,获得植物检疫证后又要去当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这样的波折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财力以及人力,实则也是机会成本的支付。

3.3 部分政策制度的实效问题

公共制度或政策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服从义务的主体为遵守制度或政策支付的成本过多,这就超出了其本身的合理限度,“放、管、严”都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但是部分政策、制度由于是从上到下落实,政策制定者对于各地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政策实施绩效过于理想化,未考虑因地制宜的政策实施办法,导致部分政策制度对于某些地区、某些产业而言过于严格,形成产业经营的附加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据对林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调研,林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在福建省对林木经营性砍伐进行过度严格的限制不仅损害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并且随着边际效益递减,越来越难达到政府部门想要获得的生态效益。国家为防止林业经营主体为了私人利益肆意砍伐林木、获取经营收益,对林木砍伐实行一系列的政策约束,其初衷是保护环境。但是,在福建省作为全国六大林区之一的背景下,林木数量和条件本就基于一个较高的基点,林木的采伐更新速度很快,只要采伐速度和更新速度相协调,按照技术指导进行砍伐,不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对林地的影响也很微小,过度的保护无疑是掩耳盗铃,所以政策、制度还需因地制宜,不适合地方和产业发展现状的制度、政策会给产业发展带来负担,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4 中国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路径

4.1 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核心,将这一改革转换至政府制度供给视角,我国应加大力度推动制度改革。政府当前虽然已实现政权下放,但部分程序仍然繁琐,耗时人力、物力较多,其要点在于提高政府的执政、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经营的机会成本,应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将繁琐的程序进行刨析,适当将中央、省级政府的职能逐步下放到市级、县级乃至村内部门,不仅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还能有效反馈民众意见。更重要的是,要落实政府政权实际下放,避免出现地方部门“面子功夫做足了”而不作为的搭便车行为。

4.2 充分利用互联网,构建信息网络平台

基于当前的实践,一方面,政府向企业推广充分互联网的信息传递模式。例如,财务信息网络申报、审核、提交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且信息更具有准确性、公开性,这一管理方式的改善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自身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降低监管成本及工作难度。例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为重要平台,逐步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发证等内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实时更新,实现政府及林业部门的高效监管。

4.3 制度设计及制度安排应考量其合理性

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明晰产权,劃分出林地的经营权、处置权、所有权,但是,林权证办理却更为繁琐且难以落实。第一,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应综合考量制度变迁对各方面的影响,谨慎改革。第二,对历史遗留问题,即过去的制度考量不全面造成实践上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补缺补漏”,并鼓励由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政策,由“摸着石子过河”,上升为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发挥各个企业、部门、地方的实践力量,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体制成本与中国经济[J].经济学(季刊),2017,16(3):859~876.

[2]董全瑞.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中国实践成效分析[J].理论导刊,2017(5):35~38.

[3]程波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内涵、阻力与路径[J].湖北社会科学,2017(6):80~85.

[4]彭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面临哪些阻力[N].解放日报,2018-03-20(010).

[5]龙见,饶丽敏,冯琦.木材加工企业税收浅谈[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21):57~58.

收稿日期:2020-02-06

作者简介:张洁(1999-),女,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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