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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的政府监管方式探究

2020-07-23沈辰燚

丝路视野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

摘 要:网约车作为城市交通出行的新业态,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缓解出行难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有诸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等七部门正式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12月28日修改了部分条款。《办法》明确了网约车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人民政府,并且对于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留足了政策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网约车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有效监管方式。

关键词:网约车 政府 监管方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共享进而获得收入的共享经济正在迅速崛起。在城市交通出行领域,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业态不断发展壮大,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缓解出行难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有诸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明确职责并开展有效的监管。

一、网约车的监管现状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网约车作为新业态,一开始尚无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存在监管的空白,实践中屡屡出现交管部门、城管部门等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对网约车进行的查处,甚至采用钓鱼执法、蹲点执法等方式打击网约车的运动式执法时有发生。正是因为网约车行业的风险及各种问题矛盾的存在,自2016年开始,国家到各省市均开始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为网约车的行业主管部门;另一方面也明确由各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监管工作,并将网约车的监管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

在地方层面,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于2016年11月11日出台。在网约车的治理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府该放手的地方让市场决定,如上海的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二是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提出了具体的涉及服务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发放有效期3年的《網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是在网约车平台责任(如先行赔付、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等)、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网约车平台为国家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四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身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并要遵守具体的经营服务规范。

二、网约车的有效监管

虽然政府现有的监管方式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如果不跳出传统的监管思维,对于每天产生海量数据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而言,政府的监管永远显得滞后。因此,政府的有效监管还需要从如何发挥好网约车平台的角度去思考,通过让平台担负起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到行业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才能真正使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一)制定行业规制增强平台责任

一是政府部门可以制定行业规则,规范行业的准入规则、运营准则以及处理法则等,使平台企业有规则可依;二是政府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企业达到规范行业效果,不仅可以节约政府部门大量的人力,同时也可以利用平台企业的技术,实时监督管控调配运营车辆;三是在平台企业因逐利等原因存在监管松懈的情况下,平台企业需要负相关连带责任,通过约束机制让平台企业担负更多责任。

(二)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一是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平台企业、司机、车辆的定期抽查检测力度,一旦发现驾驶员违规情况,将信息反馈至平台企业,由平台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服务;二是政府部门之间加强联合监管,加大对“黑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采用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其尽快符合上岗条件;三是政府部门与网约车平台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推送涉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问题信息,如消费者的负面评价信息,做到提前预警,使得政府部门的监管更具有针对性。

(三)增加市场增量避免形成垄断

一是政府部门对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制度,在降低行业风险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垄断,目前对于网约车司机的户籍车牌的限定,导致接入的车辆减少,无法满足原有的需求,因此需要考虑增加网约车的增量;二是结合市场情况调整具体规则,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松对网约车司机考核的一些限定,使非全职的司机能够在高峰时期接单,推动在上下班高峰时段的合乘,缓解交通拥堵;二是积极宣传引导当地存量私家车资源加入网约车行业,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每天有几百万辆私家车正常上下班,如果能将其中的一部分车辆接入平台,就可以极大地缓解交通拥堵。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并完善行业内部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制定内部规范、平台加强管理,提升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二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监督评价机制,信用与网约车平台、司机服务的质量直接挂钩,建立网约车的信用档案,提升网约车运营的透明度;三是目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监管方式、联合惩戒力度和效果等方面还未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在网约车领域,需要实现政府部门、网约车平台与社会平台的多维度的数据交互,对于存在失信和违法犯罪的人员和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向全社会公示。

作者简介:沈辰燚(1988,6—)女,汉族,上海市青浦区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18级MPA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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