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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探析

2020-07-14李林启郑雨

西部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

李林启 郑雨

摘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迫切需要系统、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机制。我国各地结合各自的不同情况,已逐步形成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主要模式、商业保险为新型模式的风 险补偿机制。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性,审视我国各地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状况,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 险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应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场主体体系,扩充质押融资补偿的客体范围,明确质押融资风险补 偿的标准,完善知识产权处置配套服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商业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9-0047-08

在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其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 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参与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 单一、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 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存在不确定性、易贬值性等特性,使知 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为激活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市场,《“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 + 金融服务机制,深入 推进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各地由一定的主体通过特 定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回收的资金等损失进行弥 补的风险补偿机制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是我国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应用市 场的积极尝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风险补偿不仅是实践中的新事物,在学术研究中也是 一个待开拓的新领域。学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质押模式、价值评估、风险防范等问题上 [1], 对风险补偿机制关注不够,研究也不深入,只是在探讨相 关问题的时候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当前 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从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现状出发,对现状运行中存在的 诸多问题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提出针对性意见,希望可以 弥补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足 , 调 动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从根本上 解决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存在的障 碍,使知识产权尽快向知识资本转化,进而促进企业适应 经济新常态、保持良性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践中,各地或是以政 府文件为依托、或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不断的探 索逐渐形成了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主要模式、商业保险为 新型模式的现状。根据各地不同模式的开展时间、推广 力度、完善程度以及对本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贡 献等各因素,本文主要从运作主体、资金来源、化解体系 等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现状进 行剖析。

(一)风险补偿运行主体以政府为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中,从风险补偿运 行主体的角度分析,主要以政府买单为主,政府主导、市 场有限参与为辅。

一是风险补偿运作政府买单为主。所谓政府买单是 指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领域是唯一的行为 主体,该领域完全由政府进行操作和把控,对无法收回贷 款的银行的风险补偿比例及金额完全由当地政府决定、 承担。如河南省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在 2017 年出台了《洛 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奖补实施办法》,该办 法第 8 条明确规定,合作银行所发放贷款符合申请条件, 实际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的,由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照 4:6 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

作银行承担。第 19 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 责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 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政策执行 效果。这表明对风险补偿金自筹措到发放的全流程的控 制主导权完全由当地政府掌握,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所 存在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除有银行自行承担的部分外, 其余损失完全由政府自专项资金进行补偿。洛阳市的风险补偿模式就是单纯的政府买单模式,对放贷银行的损 失完全由政府进行弥补,不经过市场衡量、不借助无形的 手进行调整。

纯粹政府买单的模式有利于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风 险补偿的整体把控,也有利于加大其普及的力度和强度, 但知识产权质押毕竟属于市场的一部分,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当然也应当具备市场化的特色,这一模式 使该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市场,从长远角度看并不 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发展。

二是风险補偿运作政府主导、市场有限参与。这种 模式是指在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过 程中,虽然政府仍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放贷风 险补偿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但开始有意识地引进第三方 机构参与补偿金的发放、考评过程,具有一定的市场化 特点。如广东佛山的做法,2015 年 12 月,广东佛山被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 2016 年 2 月佛山市正式出台《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可以 融资的客体包括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 等知识产权。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由佛山市和各区的科 技局、财政局组成的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是风险补 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 作,决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广东股权交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并对 双方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资金来源方面,风险 补偿资金总额 6000 万元,存续期为 3 年,由各级财政资 金共同出资组成。在资金扶持对象方面,该办法对扶持 对象的条件、可申请的项目数、金额、资金用途都进行了 详细的规定,并据此建立了相应的资金扶持企业库。在 合作机构方面,该办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类金融机 构,具体由决策委员会确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也有权引 入合作机构。至于补偿比例问题则由二者在合约中明确, 换言之,可能会出现不同合作机构、不同质押项目不同补 偿比例的问题,赋予了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一定的自主权。

佛山的风险补偿金机制在运行中逐渐形成了一大特 点:即管理主体的选择。作为政府代表的决策委员会虽 然是风险补偿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却不参与实际管理, 而是聘用具有市场化特点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实际 管理人。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也采取 了具有市场特色的做法,即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机 构,实现了优胜劣汰。这一模式虽仍是政府占据主导地 位,市场参与度有限,但和政府买单模式相比,其明显更 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是该领域向市场化迈进的过渡阶 段。

(二)风险补偿化解体系以基金为主

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化解体系来看,其经 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最初是通过第三方的担 保或者反担保的方式來化解风险,随着风险补偿基金的 建立,其主要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主,并引入保险、其他担 保等,逐步构建一体化的风险化解体系。

一是通过不同担保方式化解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减小风险,最初要求企业在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 和不超过融资金额 30% 的资产抵押,当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能及时收回贷款时,质押的知识产权和抵押的资产并 没有申请上的先后顺序,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就此 申请补偿 [2]。这种由企业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和低额 资产抵押以降低银行等放贷机构风险的行为,无疑加重 了融资企业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和我国大力推广普 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初衷相悖离。

在政府的推动下,通过第三方的担保或者反担保来 化解风险的方式开始出现。一种是正常担保,一般是由 政府无偿或其它市场担保机构有偿为需要融资的科技型 企业进行担保,当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收回所发放的贷款 时,由担保机构按照此前的约定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另一种为反担保,是指需要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请求一家 合格的企业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拘泥于知识产权, 只要合法且银行承认即可),然后由科技型企业向该合格 企业以知识产权提供质押担保。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 及时收回贷款时,由为银行提供担保的企业进行补偿,该 企业进行补偿后可以向科技型企业进行追偿。

二是单一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即需要融资的企 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由银行评估后 合理发放贷款,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收回贷款时, 一般都是由当地政府或政府和市场共同出资形成的风险 补偿资金池按照一定的比例直接给予补偿。这种模式下,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不能分散,政府的补偿额度也有 限,因此常常与政府的鼓励补贴相连,在一定程度上也变 相地对金融机构进行了补偿。如洛阳市对有关合作银行 给予贷款额度 1% 的奖励,且单笔贷款的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这种单一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有利于银行等金 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的直接交易,政府负责兜底善后,但这 种方式更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和严格的融资企业选择, 变相地限制了融资企业的进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方便 融资企业。

三是风险补偿基金加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为充分 发挥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 会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完成专利质押 融资保证保险,并于 2016 年底在广东省中山市正式落地 运营,开启了专利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保险相互促进、融 合发展的新模式,中山市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模式成 为全国典型的保险引入模式。人保财险中山市分公司与 中山市政府合作开办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产品模 式引入了多方主体,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保险公司、银 行、知识产权评估公司等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采取政府主 导、风险共担和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方式,同时规定政府以 中央、市级财政共同出资的 4000 万元组成的风险补偿金 为限额、保险公司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 200%,当 贷款发生风险时,对各方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当政府的风险补偿金充足时,严格按照政府、银行、保 险公司、评估公司按 5.4:2.6:1.6:4 的比例分担损失;原则 上这一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当政府的风险补偿金 不足时,政府以余额补偿,银行承担剩余贷款本金的 20% 损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本金的 80%,评估公司等服 务性机构不再承担损失,但对银行、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 比例又进一步规定了最高限额。

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引入,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放大补偿基金杠杆作用、加强风险管控及完善追偿机制 等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中山市采取“银行 + 保险 + 风险补偿基金 + 服务机构”的方式共担风险,如出现不 良贷款,银行、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和服务机构按约定比 例分担相应损失,开启了保险撬动贷款的新模式。2017 年 2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引入专利质 押融资保证保险 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通 知》,要求辽宁、山东、广东、四川四个专利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基金试点省份向中山市学习相关经验,引入专利质 押融资保证保险,不断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如山东青岛在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 规划时,将专利评价、保险、担保、银行等服务机构结合在 一起,构建了一体化的风险化解体系。青岛模式将原来 由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改为由保险、担保和银行三方以 6:2:2 比例进行承担,为科技型企业的成长争取到了极为 重要的初期贷款。

(三)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以财政为主

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来源的角度分析,其资金 主要来自各级财政,具体有完全由地市财政资金支撑、中 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地方财政加市场融资等不同的 做法。

一是风险补偿资金完全由地市财政资金支撑。即作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资金,其来源完全依靠当地的政府财政资金进行保障。如《洛阳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奖补实施办法》规定,风 险补偿及奖励资金由洛阳市财政部门安排;佛山市《关 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 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由各级财政出资;大连市银监局 促成政府牵头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每年由地方财政出资 1000 万元,用以补偿银保合作中 50% 的信贷风险损失 等。

风险补偿资金完全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撑的做法,使 得资金来源既不依赖中央财政的补贴,又不依靠市场筹 集,单纯的依靠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地方政府财政的 支持,优点是可以保证资金补贴不受限于人,操作流程相 对简便。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资金来源单一限制了资 金的规模,必然要求对申请风险补贴的企业进行严格的 限制,无形中限制了企业申请融资的规模,从长远看并不 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二是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资金由地方财政资 金和中央财政资金两部分组成,但各部分所占比例又有 所不同,依各地财政状况确定具体的比例。如 2016 年中山市探索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由中央财政出资 1000 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地方财政配套 3000 万元资金,成立了共4000 萬元的风险补偿金;2017 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宣布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由中央和 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初始资金金额为 2400 万元。

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做法, 使得资金来源不再仅仅依靠地方财政,在一定程度上减 轻了地方财政的压力,又扩充了各地的风险补偿基金。 但中央财政预算控制严格,审批、变动手续繁琐,发放周 期较长,对急需获得补偿的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一种负担。

三是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加市场融资共同组 成。如 2018 年 6 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深圳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首期规模 3000 万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央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 1000 万元出资,高新投公司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出资,存续期为 5 年,这是地方财政和市场 融资相结合的典型模式。

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加市场融资共同组成,这 种做法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地方 财政,一般占到资金来源的一半或是稍低于一半,一部分 是由参与该领域的市场机构进行出资,虽然该市场机构 的参与程度仍由政府进行控制,但其出资极大程度上缓 解了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的局面,简化了资金流动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 险补偿机制,不管是风险补偿基金还是商业保险,均在一 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机制的不足,激 励着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该领域。在不断探索中,风险 补偿金已在知识产权质押活动活跃的地域得到了广泛的 应用,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风险补偿机制。而商业保险的 引入在 2017 年开始试点,目前仍在试点阶段,运用地域 远不及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广泛。从实践效果看,不管 是风险补偿基金亦或是商业保险,二者在实际运行过程 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在县域地区知识产权 质押的开展中更是不容乐观 [3]。注重对存在问题的研究 及应对,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机制的研究,完善 风险补偿机制,对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具有 重大作用,可以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 更好地激活该市场领域的潜力。

(一)风险补偿运行主体单一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主体, 有学者认为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有的风险因素,政 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倡导者和支持者可以设立 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制度,创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 金”,以减少参与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风险 [4],进一步鼓 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还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 述了类似的观点 [5]。简言之,他们认为政府应当成为风 险补偿机制的主体。在实践中,广东佛山市成立专门的 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根 据《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洛阳市知 识产权局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共同管理机构;中山市 为了降低企业质押融资的成本,在设立风险补偿金之外, 又由知识产权局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 对企业在贷 款时所产生的银行利息、贷款保证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 等分别给予不同程度比例的专项资金资助 , 这都是在默 认由地方政府担任风险补偿金的资金主体。此外,惠州 市在引入商业保险的试点运行中,也规定由政府出面根 据一定的规则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先由政府与被选择的 保险公司协商,然后由政府协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同被 认可的质押融资申请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由此 进入该领域。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运行中,政府起到了重 要的保护作用,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后盾,一定程度上强 化了政府的主体作用。

任何一项机制的运行都存在不同的风险,但知识产 权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面临的风 险因素与一般机制有所不同。政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单一运行主体,易引发资金不易落实等问题,这是因为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多为各级财政资 金,但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的 财政资金需要在年度预算表中列明并表明用途,且数额 是固定的,同时需要同级及上级财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中途调整变更手续繁多,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对银行等 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损失补偿金不易落实,等待时间过 长、易出现跨年度等问题。政府可以对某一经济制度、某 一新型领域给予扶持,但不应当成为该领域起到举足轻 重作用的主体。政府过度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 偿领域,不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了第三方主体进入并 参与该市场领域。同时政府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用 政府信誉兜底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地方财政 资金吃紧,质押公司办理申请资金手续不便,金融、保险 等机构对风险的钝化等问题。

(二)风险补偿客体范围狭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历年主要工作统计数 据,2017 年,全国专利质押融资总额 720 亿元,质押项 目数 4177 项;2018 年,专 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 1224 亿元,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 885 亿元,质押项目 5408 项;2019  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 1515亿元,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 1105 亿元,质押项目7060 项。根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我们不难发现,虽然 与 2017 年相比,2018 年、2019 年商标权也已经成为质 押的客体,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集合性权利代名词,包 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而在 质押阶段仅有专利权和商标权成为质押客体,在源头上 就限制了风险补偿机制的客体范围。各地为了风险补偿 机制的可操作性,减少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 险,将可申请风险补偿的客体范围在可质押融资的有限 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压缩为专利权。如《洛阳市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对开展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的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对以专利进 行质押融资以及为进入转化或产业化实施阶段的专利投 保的企业给予补贴。

风险补偿机制的运用客体范围的进一步压缩,很大 程度上将知识产权中的众多其他权利客体排除在可获得 补偿的资格以外,对许多不是专注于专利权的科技型企 业来说,风险补偿机制形同虚设。同时,风险补偿机制补 偿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对知识产权中其他可质押的财产 性权利是一种不公平对待,也限制了风险补偿机制激励 更多金融机构参于知识产权质押领域作用的发挥 , 使得 该机制的运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

(三)风险补偿具体标准混乱

国家鼓励各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但却没有对具体的补偿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研 究也大多用“一定的补偿”等用语将问题带过。因此, 实践中不同地市依各地实際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补偿标 准,如《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奖补实施 办法》第 8 条规定,合作银行所发放贷款实际发生本金损失的,由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照 4:6 比例承担贷款 本金损失风险,且针对同一企业给予合作银行的补偿资 金不超过 50 万元;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 8 条 规定,直接质押融资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7:3,除此 之外还详细规定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 项目,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 18 条规定,风险补偿项目发生逾期的,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 1:1 比例承担本金损 失;《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 6 条规定,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 失本金 40% 的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补偿;《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 9 条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一般由三方共担,其中风险池基金 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 78%;《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 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第 20 条规定,风险补偿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但原则上都是按照 40% 的比例进 行补偿;广东省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 款风险补偿办法》第 18 条规定,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 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 的 70%;《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 法》第 14 条规定,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的比例为 50%;

《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 20 条规定,惠州市的风险补偿比例为不超过 50%;《日照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 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担保公司、 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 35%,省风险 补偿金承担 40%,市风险补偿金承担 10%,区县(园区) 承担 15%;《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 18 条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 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翻阅各地相关资料发现,补偿比例较低的地市仅有30%,最高的地方可达 90%。除比例外,部分地市对企业 的资格、时间、限额上有详细的规定,部分地市则没有进 一步的规定。获取补偿的资格标准宽严不一、补偿比例 的差异化过大,对企业而言容易导致需要融资的企业为了获取更高额的融资跨地市申报,造成部分地市科技型 产业的流失。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与同行业相比较 低的补偿比例容易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 面”[6]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不但涉及诸多 精细的技术规范,更涉及取舍难断的各种价值考量。结 合知识产权特点,审视我国各地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状 况,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提 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场主体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工 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针对目前风险补偿运行主体 单一的状况,应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场主 体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达到各方共赢 [7]。

一是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在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机制中,政府较少承担融资风险。如美国在 19 世纪80 年代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时就致力于建 立高度市场化的成熟的运作机制。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强 国,政府很少干预市场经济,其在 1953 年成立的小企业 管理局(SBA)作为政府担保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用担 保,主要工作是为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 及有限额度的担保,更多融资环节完全放手由市场主体 自主参与。而就风险承担主体而言,美国政府并不直接 参与贷款,风险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这样就极大地减轻 了政府作为风险补偿主体的负担。同样的,日本在探索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时,虽然政府几乎是全程参与监 管,但在风险分担和分散方面,也是注重将风险分散在多 方主体上,以力争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借鉴美日成功 的机制运行经验,我国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 务过程中不应过多介入其中,应扮演政策方针制定者及 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积极为企业和银行搭建良好的 沟通平台 [8],充分发挥好其市场监管的作用。

二是加大保险机构介入力度。除了要改变政府作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主体外,更好的发展风险 补偿机制离不开积极拓宽参与的市场主体。而在拓宽主 体方面,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日本等国家就先后推 出专利保险,由保险公司对专利的不确定性承担一定的 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引入旨在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符 合自身融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的保险方案。从法理 的角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契约的不完备性使交易难以 达到均衡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9]。 只要科技型企业存在担保资金不足、信用担保体系不完 善,商业型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就有存在并推广的价值。

早在 2004 年,北京中关村园区就开始了这一制度可行性 的探索 , 其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约 , 由上海浦发银行为中关村园区的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为这一贷款合同提供保险服务。2017 年,国家知识产权 局为进一步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要求辽 宁、山东、广东、四川四个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 点省份引入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以更好地完善风险 补偿机制。但是一直到现在,相对于风险补偿基金,商业 性保险公司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补偿领域仍是有限的,存 在着介入力度低、推广力度小的问题。政府推广商业保 险,构成多方主体分担风险的机制,重点不在于和保险公 司的协商,而是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创新改革、推广的政 策扶持。对从事技术研发、有申报知识产权需求的科技 型企业,都需要购买质押强制险,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 一份保障,由保险公司分担一部分融资风险,推进保险行 业的介入力度,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也可以募集部分风险 补偿资金。保险公司可以在对融资企业的调查、总结的 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特点推出新的便捷型 通用商业保险,以加大商业保险在知识产权质押领域的 普及力度。

三是引入其他市场主体。拓宽市场主体,建立市场 主体主导体系同时也意味着风险补偿金应当由市场进行 募集而不仅仅依赖于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政府财 政资金的使用属于以行政化方式解决问题,从资金的预 算、审批、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它 不仅具有上文中提到的问题,而且易形成过度行政化的 问题。在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下,政府机制改革一再要 求“简政放权”,简化流程步骤,方便市场主体,保证服务 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也应当“去行政化”,还主导权 于市场。所有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现阶段,我们不能 像美国的 SBA 一样,自成立之初就坚持不提供补贴和财 政支持,而是以担保机构的名义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设 立 SBIC 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的 质押融资。我国政府可以配合市场主体体系的发展,逐 步减少财政风险补偿金的额度,设置奖励金对新进入或 对该领域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以激发市场参与者的 积极性,但补偿的重头戏应该回归市场,由意图获取利润 的参与者自行募集资金,或是成立类似行业协会的组织 共同出资成立并管理知识产权备用金。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投资盈利本身就伴随着风险的 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管控 能力,具备自担风险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激发其积极性,但不应当帮其兜底潜在风险。在现阶段,政府 可以引导专业性担保机构、新型第三方金融平台、科技型 企业协会或其他对该领域有兴趣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 等商业性机构进入风险补偿机制,让渡政府的补偿主体 地位,逐步形成政府引导、行业组织为依托、保险公司和 担保机构为双翼的多方参与的市场主体体系。在主体让 渡或风险再承担机制形成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进行一定 的政策性补贴或对融资积极性、效果较好的银行、担保公 司等其他商业性机构给予政府奖励,但对融资失败的风 险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高比例补偿,以逐步形成政府监 管、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扩充质押融资补偿的客体范围

根据质押的学理分析,可以将质押区分为动产质押 和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財产 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该定义, 进行权利质押的权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有权以 外的民事权利,二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根据我国《担 保法》《物权法》等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中 明确规定的一个种类。知识产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 种,设定的主要目的即在质权人需要行使质权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通过提存、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 取得标的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 实现优先受偿 [10]。知识 产权作为一种法定的财产权,其客体范围在一定情况下 是有所不同的,从狭义上讲,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 商标权三大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除了以上三种,还包 括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产地标志权等各 项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现行经济体系中被 使用最广泛的权利,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是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中使用最多的权利,许多地方知识产权融资机 构也只认可这两种权利客体。但根据权利质权的特征, 在知识产权的众多客体中,只要具有财产性权利就具有 作为融资担保活动标的可能性,例如商业秘密从广义上 讲也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很多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出于 商业角度的考虑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将其转让,这就使商 业秘密这一客体丧失了可以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 能性;再者,某一知识产权是否具有价值,能否进行融资 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供需所决定的,当某一权利客体 的利用或是市场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时,该客体或许不是 理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体,但我们不能在其尚在 发展阶段的时候就一刀切的阻断其成为合理客体的可能 性,如域名的发展 [11]5。

在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体是多样的,如日本 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中,可质押的知识产权既包括传统的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囊括了许多新兴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工业产权、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 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第 79 条也明确规定可参与 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的多样性。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知 识产权质押的对象更多的是局限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知 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针对的主要对象更是在这个基础上 被进一步压缩,但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大多数的知识产 权客体都是具有财产性的。因而,为更好地激活知识产 权质押领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就需要放宽对质押客体 范围特别是对风险补偿的客体范围,对其他知识产权客 体的属性也应当进行分析。符合知识产权质押条件的权 利,应当鼓励市场参与者对其进行质押,从宏观原则上遏 制部分地市对补偿客体范围的限制。如著作权,著作权 除了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具有人身属性外,其他复制 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十余种权利都具有财产属性,具有 高度流通的可能性和经济价值,作为人身性权利具有一 定的人身依附性,当然不具备转让、质押的可能性,但作 为财产性权利的这些权利,其本质和商标权、专利权是一 样的,也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实现更多的就是依靠著作权的实现、转让甚至质押,因此 著作权中的这些财产性权利都应该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的范围。再如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 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利用、具有稳定 性、新颖性并有一定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 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 他使用权。该权利首先就具备了权利质权的两个要求, 它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又不像商业秘密一样在主观上 具有一定的不愿转让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 它在我国医学、农业、植物学等领域具有不可估量的学术 和商业价值,但因为新型和较强的专业性,其仍处于发展 阶段,并未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充斥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但也不能否认其具备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体的条 件,可以成为融资客体。

(三)明确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标准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标准,在高度市场化的 美国,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 SBA 按 80%的最 高比例对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每一贷款项目的安全和风 险性,SBA 对不同数额的贷款实行比例限制,如对 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 80%的担保,对 15.5 万至 75 万 美元的贷款只能提供 75%的担保。[12] 日本作为最早发 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在发生银行等金融机 构不能收回贷款时,由担保机构根据贷款额度的不同进 行 70%-80% 的补偿。我国在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场化主 体体系的过程中,也可以加大扶植担保、保险机构的介入力度,并适当提升担保、保险机构的补偿比例,逐步降低 政府主导的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我国风险补偿具体标准各个地方各不相同,极易产 生问题。如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公 司制度进一步改革,使得“一元设立公司”成为现实,对 公司成立门槛的降低使得现有企业或个人在异地再次创 设的成本大幅度减少。相较于本地市风险补偿比例较低, 科技型企业为了谋划最大机率的贷款成功,可能就会滋 生在异地创设公司申请贷款,在本地市进行使用的现象, 这对异地的金融机构、政府都是一种不公平,并不能很好 地促进异地的经济发展,相反,各地的风险补偿金每年的 额度都是确定的,跨地市使用异地的风险补偿金,是在抢 占异地的资源,造成异地本土企业申请贷款困难、无款补 偿的现象。各地市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易出现财 政漏洞。对于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问题,根据各地市 现在已成功运行的补偿实践来看,虽然各地的补偿比例 不同,甚至有的悬殊还比较大,但不难发现,在担保或保 险等市场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各地市的补偿比例标准都 是围绕在 50% 上下浮动的,仍需要政府主导的风险补偿 金负担较高的比例。而且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分析出,因 为风险补偿金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知识产权质 押领域探索较早、经济更为发达的城市补偿比例较高(但 是伴随着这种高比例补偿,企业入库的标准也更加严苛) 之外,更多的地市将政府风险补偿比例限定在 40% 左右。 因此根据众多城市的实践成果,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水 平,可以将风险补偿的比例限定在 40%-50% 范围内。不限制于个别具体的补偿比例,而是限制在 40%-50% 这一 中等合理范围内。首先,可以满足各地市因各地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同,追求的经济目标不一样,给予地市根据本 地的经济发展规划自行调整的有限自由裁量权,既避免 比例过高抑制金融机构追偿的积极性、资源的跨地市使 用,造成政府或国家兜底的恶果,又可以避免比例过低, 抑制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影响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其次,单一依靠以财政为主的风险补偿金对银行等金融 机构进行补偿并不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的主导方 向,也不应该成为风险补偿的主要选择,而应当积极引进 保险、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平台分担。风险一般据市场发 展的一般規律,放贷机构为本机构利益而选择性放贷时 就应当做好承当风险的准备,因此各种风险补偿措施都 不能代替放贷机构本身应承当的风险损失部分,借鉴其 他国家的成熟经验,这一损失部分一般在 20%-25%。而 在多方分担的风险补偿体系中,这一比例是符合我国现 阶段的基本情况的。

(四)完善知识产权处置配套服务

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在该质押企业不能及时偿还借 款时获取政府或其他主体的补偿是由知识产权更新速度 快、不易保全、出质难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成都生产力促 进中心与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在辉等追 偿权纠纷、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梅州市淦源建 材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担 保机构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出质公司最后以 败诉告终,担保机构虽然最终取得追偿权,却在短时间内 难以实现这一权利,因为知识产权的特点,担保公司不能 像对待其他质押一样,将其控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以 杜绝出质公司的使用,因为出质公司的使用使担保机构 又不具备将其拍卖、变卖的基础。对知识产权这一质押 物后续处置与其他质押物的不同,增大了银行等金融机 构损失增加的风险性。虽然现在各地大多都设有知识产 权交易中心,但受其功能、职责的制约,该交易中心并未 在质押领域发挥很好的作用。正是知识产权后续处置配 套服务的不完善,造成原告难以及时的追回其损失,增大 了形成坏账的风险。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国家发改 委和科技部推动的京津冀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一体化进程 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财政部共同发起的全国 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在北京启动,并于 2017 年 “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正式上线,该平台打通了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全链条,建立了便民利民 的公共知识产权服务体系。[13] 该平台以“互联网 + 市 场”的思维构建服务平台体系,以“线上 + 线下”的理 念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质押融资、交易流转、收购托管提 供一体化的平台。如果说京津冀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一体 化属于还在摸索中的大方向,浙江省为促进本省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领域在这一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浙江省 科技厅自 2012 年就开始组织科技成果拍卖会,2018 年 12 月 12 日于杭州举办的 2018 年浙江省秋季科技成果拍卖活动上,经公告确定 219 项科技成果参加拍卖,最终成交 216 项,总成交价 3.14 亿元。浙江省科技厅突出“互 联网 + 成果转化”特色,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多维度的 技术市场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可以借鉴这一优秀实践成 果,将这一实践经验流程固定化,以政府或行业组织牵头 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拍卖平台,该平台可以由市场管理、 政府监管,主要服务于放贷银行,收集本辖区甚至更大范 围内科技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以及所汇总的无力还 贷、资金不能及时回收等风险信息,及时通过该平台进行 共享,定期举行用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拍卖活动或及时 促成知识产权处置服务、甚至对质押知产再使用的冻结。 以促进质押知产的资金转换率,政府或行业组织可以通过提过服务平台、完善配套设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部分 损失,而不是单纯的以资金进行补偿。

四、结语

总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型 科技企业进行融资获取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式,也 是撬动我国经济创新的重要杠杆,但因为知识产权的无 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引发的伴随性风险,极易导致市场 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不高。风险补偿机制的 完善对市场主体而言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激活 知识产权质押领域的新市场,但风险补偿金机制也存在 一定的问题,风险补偿机制自身的运营如资金管理、人员 管理、审核流程等都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如管理人员 为贪图一时利益而暂时性挪用风险补偿金、人员业务素 养水平不高而对是否可以发放贷款进行误判、工作人员 因收受贿赂而放宽审核标准等。为了更好更有效地进行 风险补偿,可以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建立对风险补偿 机制的约束。[14]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局在积极推动、改革 这一局面,加大和完善对风险补偿机制的监管力度。自 2017 年开始该机制逐步走向正轨,保险试点也可能会面 临许多问题,期望可以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 以从主体、客体、方式等多方面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打开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领域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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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郑雨(1989—),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单位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作者简介:李林启(1970—),男,汉族,河南原阳人,河南

(责任编辑:朱希良)

基金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专利商标混合质押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 ”(编号:

202001060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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