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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视角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

2020-06-29王帅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6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关键词 民法视角 网络虚拟财产 保护

作者简介:王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28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依托全球网络技术的高速迅猛发展,是一种相对于传统实体财产形式的新型财产形式,给传统财产形式带来了巨大而深远的冲击。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和发展,从多个方面深远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但是在网络虚拟财产极大便利的背后,还隐藏着种种问题和隐患不容被忽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考虑,自从2003年李宏晨起诉北极冰公司以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就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所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保护人们虚拟财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可以基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第一点,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基于网络虚拟环境,呈现出专属性特性,以交易活动实现虚拟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联系的都可以归属至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第二点,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运用于游戏范畴,代表着玩家在虚拟网络游戏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物品,可以是虚拟网络服装、虚拟网络游戏武器,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一些虚拟网络物品或者游戏道具等等。如果仅仅从基于技术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剖析,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就是二进制数字0和1所共同组成的电磁记录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以数据和图形形式存在和变化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多種多样的类型,因此自然用途也有所很多不同,基本可以分为通讯型、娱乐型和消费型三种主要形式。

二、网络的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界定

(一)否定说

所谓否定说,即是指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属性的否定,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仅仅是运行于网络服务器中,是一种虚拟的数据资料,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真实的感知,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

(二)肯定说

肯定说与否定说是相反的,肯定说是对虚拟财产保持肯定的态度,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再仅是存在于虚拟世界的一种存在属性,也同时具有在现实世界中使用和交换的多种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购买等形式获得,并进行支配,因此具备着和其他财产形式相同的财产价值。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

依托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的庞大网络世界发展异常迅速,但是正是在这信息技术井喷式发展的现状之下,对于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问题却发展极为不平衡,但是目前并未形成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

(二)目前还不存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明确认定

想要立法保护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客观明确的解释和界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又由于技术发展迭代迅速,新的技术层出不穷,新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不断涌现,因此目前并不存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明确认定和解释,我国不同的学者表达出多种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为:

第一,网络虚拟财本身产具有债权法律属性。很多学者认为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公司之间存在一直合同服务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网络世界中虚拟的财产是一种具有产权属性的权利,是应该收到法律保护的。这些学者认为,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游戏本身和游戏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各种形式的辅助功能和属性都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下的一种服务表现形式,这是玩家与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债权说的观点较好的解释了网络游戏服务公司对游戏玩家所负的义务,得到较多学者的认同,但是片面的把虚拟财产当做一种合同凭证,这样就把对虚拟财产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其合同表征作用,而恰恰没有放在虚拟财产本身,这种观点的弊端就是忽略掉了虚拟财产的最关键问题,价值问题。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物权法律属性。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形式的记录和储存,也是一种广义的物质,是游戏玩家通过付出时间、精力或者真实的货币而进行交换得来的,玩家应该享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虽然这种观点在一定形式上符合玩家的利益,但是在法理上确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但是在虚拟的世界里有很多不确定性,因为网络游戏公司一旦破产或者停运,那么玩家的虚拟财产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与游戏公司的服务器上,破产后这些数据无法收到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也就随之消散。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很多学者认为,虚拟网络财产是玩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通过自己聪明才智和辛勤努力创造出来的脑力劳动成功,通过创造性的组合出独一无二虚拟人物和物品。游戏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创造虚拟财产的平台,他们没有创造独一无二虚拟人物,没有创造虚拟财产,因此可以把玩家自己创造的虚拟财产当做玩家的知识产权。

(三)无法明确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由于网络财产是近几十年给予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鲜事物,没有过往的比对参考依据,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由电磁波记以录或图像形式存在的一种数据和图形,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衡量,是困扰法律仲裁的一个重大难题。

(四)对于纠纷取证存在较大的难度

对于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特点的电子证据大多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不是现实物体,所以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能运用传统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取证,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之中,虽然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用户可以随意对信息进行更改,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四、基于民法视角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措施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种种问题,如何进行保护是研究的重点,基于民法视角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相关措施。

(一)对于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空白的重要举措。

可以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来对财产保会发来进行进一步完善,首先通过立法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司法解释对法律的具体适用环节进行界定,对法律的适用范畴进行规定,以明确的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完善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点,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要对高效快捷的,低成本的解决机制进行构建。一方面,当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为了降低成本,节约程序时间,可以小额诉讼程序,快速的对纠纷进行解决,降低成本,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稳定。另一方面,网络审理,在线完成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高校快速的基本特点。

(三)对具有法律监管的网络平台进行设立

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提供了途径,在交易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也更加的频繁,由于缺乏统一的网络交易平台,大大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风险系数。玩家通常都是在网络游戏的平台里进行交易,只有游戏公司自己进行监管和保护,很容易出出现公司人员私自更改代码或者工作失误造成玩家虚拟财产损失,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要对具有完善监管的网络平台进行设立,在法律监管的基础之上,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

(四)对虚拟财产评估机构进行建立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难度较大,是影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就是要对网络虚拟財产价值有着明确的认识和判断依据,有一套规范科学的衡量标准。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要保证客观公正性,最好建立一个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于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保证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为法律保护奠定基础。

(五)完善纠纷取证程序

对于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特点的电子证据大多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不是现实物体,所以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能运用传统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取证,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取证程序:

首先,要监督和控制游戏运营商,游戏开发公司配合法律相关部门的取证工作,如果不配合,取证难度将非常大,因为游戏世界完全脱离于现代社会的检查体系之外。

其次,建立一套完整的取证规则,按照规则取证。

最后,可以设立专业的第三方取证机构,保证取证的客观真实性。

五、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是网络世界高速长时间发展的遗留问题,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就一直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想要真正的解决虚拟网络财产的保护,这需要一个极其缓慢的成长历程。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摸索完整,不断地尝试改进,最终才能寻找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实质的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参考文献:

[1]余俊生.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6(3):66-68.

[2]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朱佳平.论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D].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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